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指企业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第三条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
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除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要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
第五条 对于首次执行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二)除上述(一)以外的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第六条 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首次执行日可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七条 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并确认相应的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折耗)调整留存收益。
第八条 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九条 对于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所形成的投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条 对于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按照权益工具、其他方服务或承担的以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应计入首次执行日之前等待期的成本费用金额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首次执行日之前可行权的股份支付,不应追溯调整。
第十一条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将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确认为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三条 除下列项目外,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不应追溯调整: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
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
(二)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首次执行日预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
(三)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当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四条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不含《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投资),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二)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改按实际利率法,在随后的会计期间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第十五条 对于在首次执行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六条 对于未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或已按成本计量的衍生金融工具(不包括套期工具),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七条 对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应从混合工具分拆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将其从混合工具分拆并单独处理,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
对于企业发行的包含负债和权益成分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将负债和权益成分分拆,但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在首次执行日,对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运用条件的套期保值,应当终止采用原套期会计方法,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将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资产,并调整各项准备金的账面价值。
第三章 列 报
第二十条 在首次执行日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以下简称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规定,编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
在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内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项目金额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首份年度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上年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比较信息。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年度比较数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对于原未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对于原已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该准则规定不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不应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上年度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列示的少数股东权益,应当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在所有者权益类列示。
应当列示每股收益的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上年度的每股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规定计算和列示。应当披露分部信息的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上年度关于分部的信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的规定披露。
一、与“首次执行”相关的定义和说明
(一)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指企业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注意: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实际上是对执行本准则的范围进行的规范,也就是指首次按照本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遵守的准则。
(二)首次执行日
首次执行日是在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中按准则列报全部比较信息的最早期间的期初。
首次执行日是企业按照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起点,本准则主要规定了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关于首次执行日的确认和计量以及列报的要求。
二、首次执行日确认和计量的要求
(一)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
为了确保企业按照本准则编制的首份财务报表,以及这些报表所涵盖的部分期间的中期财务报表的质量,实现平稳过渡,企业在首次执行日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即执行新准则的开始。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第四条及其应用指南,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首次执行日前的资产负债表及相关账目的各项余额进行分析,按照新准则规定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设置新旧会计科目余额对照表,结束旧账,建立新账,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作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起点。
(二)报表项目调整的方法
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除了准则中明确规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其会计政策变更均采用未来适用法。
三、预计资产弃置费的追溯调整方法
(一)确认条件
企业在预计首次执行日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时,应当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
(二)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该项资产初始确认开始至首次执行日期间适用的折现率,计算该项预计负债折现后的金额,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并确认相应的负债。同时,据此计算确认应补提的资产折旧(或油气资产的折耗),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注意:折现率的选择应当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和相关期间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
【例38-1】某企业的首次执行日是20×7年1月1日。该企业在20×4年1月1日购买了一项设备,使用寿命为30年。在首次执行日,企业估计在未来27年内该设备的废弃处置费用为141万元,假定该负债调整风险后的折现率为5%,且自20×4 年1月1日起没有发生变化。
有关计算如下:
应确认的资产弃置预计负债为23.1万元(141万元在27年内按照5%折现)。
将该项负债再折现3年至20×4年1月1日,得出设备购置时的资产弃置预计负债估计金额为20.1万元,该金额应增加到资产成本中。
自20×4年1月1日至20×7年1月1日应补提的累计折旧为:
20.1×3/30=2.01(万元)
20×7年1月1日的会计分录:
20×7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中应确认的各项金额如下(万元):
注意:预计弃置费用的范围,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等限定的资产范围。
四、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的追溯调整方法
根据本准则规定,对于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按照权益工具、其他方服务或承担的以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应计入首次执行日之前等待期的成本费用金额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注意:可行权日的确定。例如,2006年1月1日授予职工认股权,要求职工服务5年,无其他业绩条件,可行权日为2011年。
(一)授予职工的权益结算股份支付
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根据本准则第十条规定,授予职工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二)授予职工的现金结算股份支付
授予职工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等待期内首次执行日之前各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相应增加应付职工薪酬。上述各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注意:授予其他方的股份支付,在首次执行日,比照授予职工的股份支付处理。
五、首次执行日所得税的追溯调整方法
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停止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处理。
(一)原采用应付税款法的会计处理
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应按本准则的相关规定调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比较,确定应纳税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采用适用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二)原采用原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会计处理
原采用原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准则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冲销原递延税款贷项或借项,两项金额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六、首次执行日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追溯调整方法
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除下列项目外,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不应追溯调整: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
注意: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
(2)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首次执行日预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
(3)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当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并调整留存收益。
注意:本准则第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是指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涉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七、首次执行日金融工具分拆时的公允价值
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应从混合工具中分拆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将其从混合工具中分拆并单独处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无法合理确定的,应当将该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企业发行的包含负债和权益成分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在首次执行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分拆时,先按该项负债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该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扣除负债公允价值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
注意:首次执行日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不应对金融工具进行分拆,仍然作为负债处理。
八、正在开发和加工的无形资产或存货的未来适用法
(1)借款费用对于处于开发阶段的内部开发项目、处于生产过程中的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飞机和船舶),以及营造、繁殖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生物资产,首次执行日之前未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不应追溯调整。
注意:上述尚未完成开发或尚未完工的各项资产,首次执行日及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部分予以资本化。
(2)无形资产首次执行日处于开发阶段的内部开发项目,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费用化的开发支出,不应追溯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首次执行日及以后发生的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
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应当以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在剩余使用寿命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首次执行日后应当停止摊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处理。
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首次执行日应当进行重分类,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账面价值中分离,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认定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处理。
九、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付款(或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购销业务的未来适用法
(1)对于首次执行日处于收款过程中的采用递延收款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入,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首次执行日前已确认的收入和结转的成本不再追溯调整。
在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企业应当将尚未确认但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合同或协议剩余价款部分确认为长期应收款,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营业收入,两者的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剩余收款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应当相应地结转成本。
(2)首次执行日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期限内延期付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提的折旧和摊销额,不再追溯调整。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以尚未支付的款项折现后的现值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减少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未确认融资费用。首次执行日后,企业应当以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计提折旧,未确认融资费用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注意:融资租赁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资产价值、未确认融资收益、未确认融资费用以及初始直接费用等,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十、会计估计的未来适用法
(1)企业在首次执行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做的估计,应当与按照原制度或准则对同一天所做的估计一致,不应追溯调整,除非有客观证据表明原估计是错误的。首次执行日以后获得的、表明首次执行日后发生情况的新信息,视同非调整事项处理。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需要做出的会计估计事项,原制度或准则不要求估计的,在首次执行日,关于市场价格、利率或汇率的估计应当反映该日的市场状况。
注意:
(1)首次执行日企业的开办费余额,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内全部确认为管理费用。
(2)职工福利费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十一、首份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表列报
首份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首份年度财务报表应当是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首份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按照新准则编制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上年度可比中期的利润表、上年度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首份年度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按照新准则列报的上一年度全部比较信息。
(一)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比较信息的列报
按照新准则规定列报比较信息的,首次执行日是在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中按照新准则列报全部比较信息最早期间的期初。例如,在提供一年按照新准则列报的全部比较信息的情况下,首次执行日为2006年1月1日。
(二)母子公司执行新准则时间不同的处理
(1)如果母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子公司按规定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
(2)如果子公司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母公司按规定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
(三)首份年报和中报附注中要求披露调节过程的数据
首份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应以列表形式详细披露以下3项数据的调节过程(以提供一年按新准则编制的比较报表为例):
(1)首次执行日按原制度或准则列报的所有者权益,调整为按新准则列报的所有者权益(2006年1月1日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
(2)按原制度或准则列报的最近年度年末所有者权益,调整为按新准则列报的所有者权益(2006年12月31日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
(3)按原制度或准则列报的最近年度损益,调整为按新准则列报的损益(2006年度损益)。
注意:首份中期财务报告附注:除上述3项数据调节过程外,还应以列表形式披露以下2项数据的调节过程(假定企业提供季报和一年期比较报表)。
(4)比较中期期末按原制度或准则列报的所有者权益,调整为按新准则列报的所有者权益(2006年3月31日的所有者权益)。
(5)比较中期按原制度或准则列报的损益(可比中期和上年初至可比中期末累计数),调整为同一期间按新准则列报的损益(2006年第1季度损益)。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首份季报(或首份半年报),需要披露上述(1)至(5)项数据的调节过程,其他季度季报(或半年报)只需提供上述(4)、(5)项数据的调节过程。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中只需提供上述(1)至(3)项数据的调节过程。
注意:
(1)首次执行日是在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中按准则列报全部比较信息的最早期间期初。在首次执行日企业要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作为按新准则进行处理的起点。
(2)除15项需要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本准则第5~19条)的项目外,其他在首次执行时的会计政策变更,全部采用未来适用法。
(3)在首份中报和年报中必须提供按新准则编制的比较信息,附注要详细披露相关数据的调节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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