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的确认
企业进行股票投资时,应区分投资方式确认其入账价值。企业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购买股票的,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发放的股利,应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或者以应收款项换入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涉及补价,收到补价的企业,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的入账价值;支付补价的企业,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企业以非货币性交易方式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涉及补价,收到补价的企业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或者减去)应确认的收益(或者损失)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支付补价的企业,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投资的入账价值。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成本法,即在会计记录中,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始终保持在初始投资时的成本基础上,增加投资才能增加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转让、收回投资时才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应分享盈亏额时不影响其长期股权投资数额,也不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只有从被投资企业分到利润时才作为投资收益入账。因此,在成本法下,除非因为实际投资行为(如追加投资、减少投资、转让投资等)引起投资额的增减变化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不发生变化。
1.关于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明确规定,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在下列情况下一般采用成本法核算:
(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表决权资本的,则认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或无重大影响;
(2)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的控制和影响能力受到限制,不能按照自身的意愿调度和使用资金。例如,被投资单位在国外,外汇受到所在国管制,其外汇汇出受到限制。
2.成本法的核算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的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1)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或追加投资后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除此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
(2)股权持有期内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当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借计“应收股利”科目,贷计“投资收益”科目或本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计“银行存款”科目,贷计“应收股利科目”。
通常投资企业获得的投资年度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如果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者现金股利大于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应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的投资成本;如果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等于或小于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则不需要计算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应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全部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以后年度,投资企业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可以按下面的公式计算:
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投资后至上年末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则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等于或小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则被投资单位当期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应由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应于当期确认为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
例9 甲公司2001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C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为110000元。C公司于2001年5月2日宣告分派2000年度的现金股利100000元。假设C公司2001年1月1日股东权益合计为1200000元,其中股本为1000000元。本年实现利润400000元。2002年5月1日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300000元。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01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10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0
(2)2001年5月2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000
(3)2002年5月1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400000-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400000)×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10%-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0=-10000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300000×10%)-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0000)= 40000元
借:应收股利 30000
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000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40000
假设上述C公司于2002年5月1日分派现金股利450000元,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下: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00000+450000)-400000]×10%-10000 =5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450000×10%)-5000
=40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 45000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40000
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5000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权益法是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包括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
1.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中止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这种情况包括:
(1)投资企业由于减少投资而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但仍部分或全部保留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
(2)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或依法律程序进行清理整顿;
(3)原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的资金转移能力等并未受到限制,但其后由于各种原因而使被投资单位处于严格的各种限制性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
2.权益法的核算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方法及程序如下:
(1)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账务处理与成本法相同。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如果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将其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中单设“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股权投资差额应在取得股权时,按照取得股权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总额的计算确定。
股权投资差额一般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
对于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我国规定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一定的期限平均摊销,记入损益。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在会计处理时,股权投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项目,当初始投资成本高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时,应按其差额相应调减初始投资成本;当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时,应按其差额相应调增初始投资成本。新的投资成本(即初始投资成本加上或减去股权投资差额后的余额)应等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本部份处理,我国制度规定较复杂,请参照制度规定。
(2)投资后,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调整时,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第一,属于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而影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所持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会计期末按投资比例确认应分享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第二,属于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的净亏损而影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所持表决权资本的比例计算应分担的份额减去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投资企业确认的因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而减记投资的账面价值时,除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有其他额外的责任(如提供担保)以外,一般以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这里的投资账面价值是指该项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去该项投资已提的减值准备,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包括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等;如果以后各期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时,应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不包括在内。此外,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损益的份额,如果会计期间投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应根据投资持有时间加权平均计算。
第三,被投资单位因增资扩股、接受捐赠等而增加的所有者权益,投资企业应按其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按应享有的份额,在长期投资中以“股权投资准备”项目单独核算,增加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作为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增加资本公积,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见第十章)。
第四,因被投资单位外币资本折算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其应享有的增加份额或应分担的减少份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外币折算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外币折算差额”。
第五,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其持股比例计算的应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被投资企业分派的股票股利,投资企业不作账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举例说明如下。
例10 甲企业2000年1月2日以现金900000元向H企业进行长期投资。甲企业的投资占H企业有表决权资本的70%,其投资成本与应享有H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相等。2000年H企业全年实现净利润550000元;2001年2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0000元;2001年H企业全年净亏损2100000元;2002年企业实现全年净利润850000元。
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投资成本) 90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0
(2)2000年12月31日确认损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损益调整) (550000×70%)385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385000
2000年末“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科目的账面余额
=90000+385000
=1285000(元)
(3)2001年宣告分派股利:
借:应收股利——H企业 (350000×70%)24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损益调整) 245000
宣告分派股利后,“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科目的账面余额
=1285000-245000
=1040000(元)
(4)2001年12月31日确认亏损:
可减少“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账面价值的金额为 1040000元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损失 10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损益调整) 1040000
通常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备查登记中应当记录未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为430000(2100000 ×70%-1040000)元。
2001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科目的账面余额为零。
(5)2002年12月31日:
可恢复“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科目的账面价值
=850000×70%-430000
=165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损益调整) 165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165000
(三)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转换
1.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当投资企业由于转让使其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下降,或其他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应在中止权益法时,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与该项投资有关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作任何处理,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如原来根据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按其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的份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新的投资成本。
2.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当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而对被投资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时,应中止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投资公司也是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并以实际取得日起算,计算改变计价方法后的平均持股比例,同时确认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之间的股权投资差额。同权益法一样,由于投资公司继续持有被投资公司的股份,则无需调整资本公积的股权投资准备项目。
现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举例说明如下。
例11 丙公司2001年5月初以银行存款200000元购买每股面值1元的丁公司普通股股票150000股,投资额占丁公司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10%,采用成本法核算。2002年2月8日,丁公司宣告分派2001年度现金股利计120000元,支付日为同年3 月2日。2002年9月1日丙公司对丁公司又追加投资650000元,至此丙公司的投资额占丁公司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由原来的10%增至40%,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2002年度丁公司全年利润为600000元。丙公司追加投资时,投资成本等于应享有丁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为此,丙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2001年5月初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丁公司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2)2002年2月8日与3月2日宣告现金股利与支付股利:
借:应收股利——丁公司 8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丁公司(120000×8/12) 8000
借:银行存款 8000
贷:应收股利——丁公司 8000
(3)2002年9月1日,丙公司追加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丁公司(投资成本) 650000
贷:银行存款 650000
由于丙公司是从2002年9月1日起中止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因此,对2002年度而言丙公司的平均持股比例应该是20% (10%×8/12+40%×4/12),根据这一比例2002年度丙公司应享有丁公司的全年利润为120000(600000×20%)元,编制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丁公司(损益调整) 120000
贷:投资收益 120000
上述权益法的会计处理,是以下列两大假设为前提的:①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之间并无业务发生;②投资公司的投资成本等于被投资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若这两项不成立,将产生股权投资差额。对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差额以及在权益法下所涉及到的其他问题,例如,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采用的会计年度不同;投资企业应采用权益法而实际上未采用权益法,后来又予以更正的;投资企业投资后,被投资企业会计政策发生变更或发生会计差错等而调整前期留存受益的,这一系列问题将在高级财务会计中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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