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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的种类

时间:2023-02-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国际保理的种类一、保理业务的分类(一)单保理和双保理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国际保理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两种方式。国际保理多采用双保理形式,进口地保理机构一般为出口地保理机构的分支机构或有代理业务协议的同行。在国际保理中,无追索权保理占主要地位。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结果通知出口保理商,由出口保理商将进口保理商的资信评估结果通知出口商。

第二节 国际保理的种类

一、保理业务的分类

(一)单保理和双保理

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国际保理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两种方式。保理业务仅涉及出口地或进口地一方保理机构的,为单保理;同时涉及出口地和进口地保理机构的,为双保理。国际保理多采用双保理形式,进口地保理机构一般为出口地保理机构的分支机构或有代理业务协议的同行。在双保理业务中,两地的保理机构只需与本地的贸易商联系,语言交流和业务操作比较便利。

(二)到期保理和融资保理

按保理商是否为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来划分,国际保理又可分为到期保理和融资保理。在到期保理中,保理商为出口商的短期赊销贸易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与信用销售控制、收账服务与坏账担保等结算服务,但不提供融资服务。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给予进口商延期付款的实际期限,或根据进出口双方以往交易计算出平均到期日(平均预计收款日),在实际到期日或平均到期日才将应收账款支付给出口商。而在融资保理业务中,出口保理商只要收到出口商的融资申请书、装运单据、发票和汇票等单据,就以预付款的形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80%的贸易融资,余下的20%货款在保理商收妥货款后再进行结算。国际保理业务中,多采用融资保理方式,所以,融资保理又称为标准型保理。

(三)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按保理商是否提供坏账担保来划分,国际保理业务又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在无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根据出口商提供的进口商资料进行资信调查,并为出口商核定出针对不同进口商的相应的信用额度。出口商在信用额度内的赊销,保理商对应收账款没有追索权。在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不负责为出口商核定信用额度和提供坏账担保,仅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其他服务。进口商因清偿能力不足形成坏账时,保理商有权向出口商追索预支的货款。在国际保理中,无追索权保理占主要地位。

(四)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

按出口商是否事先告知进口商保理业务来划分,国际保理可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两种。在公开型保理中,出口商将拟采用保理业务和所选定的保理机构的名称,以书面形式通知进口商,并指示进口商直接将货款支付给保理商。在隐蔽型保理中,出口商不向进口商透露任何保理业务的信息,保理商的参与是保密的,进口商仍按普通情况将货款支付给进口商,而有关融资与费用的清算只在出口商和保理商。

二、保理业务的运作

(一)双保理机制

指出口保理商通过进口保理商共同为出口供货商提供保付代理业务的保理机制。一般来说,双保理机制只适用于公开保理,并且还有标准双保理和非标准双保理之分。

1.标准双保理机制

所谓标准双保理机制,在进、出口商之间没有进口经销商,而且出口保理商和作为其代理的进口保理商均担负着公开保理的全部责任。一般业务程序如下(见图7-1):

图7-1 国际标准双保理机制业务流程

(1)出口商在决定以托收或赊销方式成交前,把合同内容和进口商名称通知本国的出口保理商;并通过出口保理商向进口保理商申请进口商信用额度。

(2)出口保理商将有关资料通知进口保理商,由其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

(3)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结果通知出口保理商,由出口保理商将进口保理商的资信评估结果通知出口商。

(4)出口保理商对可以认可的交易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协议内明确规定信用额度。

(5)出口商在保理协议规定的额度内与进口商签订买卖合同。

(6)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发货,取得运输单据和其他商业单据,并将附有转让条款的发票寄送进口商。

(7)出口商将发票副本交出口保理商。如出口商有融资需求,出口保理商付给出口商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融资款。

(8)出口保理商收到全套单据后,将单据转交进口保理商。

(9)进口保理商于发票到期日前若干天开始向进口商催收,进口商于发票到期日向进口保理商付款。

(10)进口保理商将款项付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扣除融资本息及服务费用,将货款余额付出口商。若进口商到期无力付款或拒付,进口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第90天赔付出口商。

2.两种非标准的双保理机制

在双保理的实务中,有时还会派生出另外两种非标准的保理机制。背对背保理机制和一个半保理机制。

(1)背对背保理机制(Back-to-back Factoring System)。这是一种多了一个进口经销商作为中间销售商的国际贸易方式下的特殊双保理机制,在货物进出口贸易中,出口商有时采用通过设在进口国的经销商销售出口商品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中,作为经销商来说,他一方面要筹集资金组织进口,一方面又要进行国内销售,资金压力较大。在银行信用贷款满足不了资金需求的情况下,经销商往往会与进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将其购买的债权作为抵押,获取一定比例的融资以维持正常运转。在这种机制下,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的债务转让与双保理机制相同,只是在整个业务中,出口商并不直接与进口商发生业务往来,而由经销商充当中介,故称背对背保理机制。

(2)一个半保理机制(One-and-a-half Factor System)。这是一种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进口保理商或出口保理商的部分服务责任的特殊双保理机制,有两种不同情况,一种是免除了进口保理商向进口商收取账款的责任,而只要求其负责提供坏账担保、催收严重逾期账款及协助处理贸易纠纷等服务;另一种则是免除了出口保理商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信用销售控制、收账服务及坏账担保等责任,把所有这些责任全都交由进口保理商负责,而只要求出口保理商负责提供业务监督、转账及融资等服务。我国银行目前为我国出口商提供的保理服务通常就是这种“半保理”服务。

(二)单保理机制(Single Factor System)

指只有一个出口保理商或进口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保付代理服务的保理机制。它又分为直接进口保理机制和直接出口保理机制两种。

1.直接进口保理机制(Direct Import Factoring System)

指只有一个进口保理商为出口供货商提供保付代理服务的单保理机制。只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口商、进口商和进口保理商、由出口商和进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当出口商发货后,将发票直接寄给进口保理商,由进口保理商负责收取债款和提供坏账担保。这种直接进口保理机制一般只适用于到期保理,进口保理商一般不会为直接进口保理提供融资或隐蔽保理服务。

2.直接出口保理机制(Direct Export Factoring System)

指只有一个出口保理商为出口供货商提供保付代理服务的单保理机制。直接出口保理机制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口商、进口商和出口保理商。出口商在发货后,将发票寄与出口保理商,由出口保理商负责向债务人收取债款并提供坏账担保。显然,在这种保理机制下,出口保理商面临着很大风险,所以仅在开展保付代理业务的早期阶段曾得到广泛应用,随着后来双保理机制的产生,现已较少应用。不过,仍有一些出口保理商保留着这种保理方式,但他在提供这种直接出口保理时一般会要求投保出口信用险(这会增加保理成本,与聘用进口保理商的成本相差无几)或者是只作保留追索权的隐蔽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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