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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时间:2023-02-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信用社对本社社员发放小额农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农户资信等级使用一年后,其评定依据发生明显改善的,农户申请后资信评定小组应及时调整其资信等级。农村信用社必须明确告知农户不得将贷款证出租、出借或转让他人。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小额农贷用途和生产经营活动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促进我省农村加快小康社会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的社区居民。按经营规模分为传统耕作户(生产基地在10亩以内的农户)和产业户两种类型。传统耕作户指从事传统耕作、经营规模较小的农户;产业户指从事专业种植、养殖、个体经营等并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的农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下同)基于农户的信誉和资产等情况,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 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小额农贷业务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农村信用社对本社社员发放小额农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

第六条 小额农贷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实行有别于其他贷款的审贷分离形式,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效率和方便农户快捷地获得贷款。

第七条 办理小额农贷业务的基本程序为:客户经理上户了解农户的资金需求情况→有资金需求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贷款证→客户经理及农贷协管员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本情况表》→资信评定小组对农户进行资信等级评定→农村信用社核定农户的信用额度→农村信用社填发《农户贷款证》→农户填写借款凭证(合同)→贷款发放→贷后管理→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对持证农户信用额度内的贷款操作程序直接从填写借款凭证环节开始。

第二章 贷款客户条件与借款用途

第八条 申请小额农贷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户口所在地在农村信用社的营业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资信良好;(四)自愿成为农村信用社的社员或股东;

(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了存款账户。

第九条 小额农贷的用途包括: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加工、手工、运输、经商等个体经营贷款;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生产和流通贷款;

(四)农户建房、治病、助学等消费性贷款;

(五)农村信用社同意的其他合法用途贷款。

第三章 资信评定和信用额度

第十条 凡符合条件的农户,均可向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农户贷款证。

第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和所在村农贷协管员应对申请办理贷款证的农户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农户的家庭财产、收入、信誉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等情况。

第十二条 以村委会为单位成立资信评定小组,负责农户资信等级的评定。资信评定小组由农村信用社主任、客户经理、村农贷协管员、村委会干部和村民代表5—7人组成;农村信用社主任为资信评定小组组长。

第十三条 农户资信等级的评定依据主要包括农户的家庭财产、收入、信誉状况、生产经营状况等内容。资信等级一般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四个档次。具体评定依据和标准由各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四条 资信评定小组根据农户的家庭财产、收入、信誉状况、生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资信评定标准,集体讨论确定农户的资信等级。农户资信等级使用一年后,其评定依据发生明显改善的,农户申请后资信评定小组应及时调整其资信等级。

第十五条 对农户资信等级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并根据年检情况对农户的资信等级进行适当的调整:

(一)对现有资信等级在二等及以下的,在信用额度内能合理使用贷款资金、主动按时交息、到期归还借款的,且家庭不动产和年收入达到相应标准的,可提高一个资信等级档次;

(二)因灾害、市场等客观因素影响,造成还款困难,未能按期归还借款,但能积极交息并作出还款计划的,可保留现有资信等级档次;

(三)由于主观原因而未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应降低资信等级档次直至取消小额农贷资格。

农户资信等级年检情况应在《农户贷款证》上记载。

第十六条 按照农户的两种类型,分别采用下列两种方法核定信用额度:

(一)传统耕作户信用额度=农村信用社确定的最高信用额度×资信等级档次系数;

(二)产业户信用额度=农村信用社确定的适当比例×农户年收入×资信等级档次系数。

小额农贷的最高信用额度控制在10万元以内。各县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农户诚信道德水平等合理确定传统耕作户的最高信用额度和产业户的年收入适当比例,适时调整。农村信用社确定传统耕作户最高信用额度一般在1—10万元之间,产业户年收入确定的适当比例一般在10%—30%之间。资信等级档次系数一等为1.0,二等为0.8,三等为0.6,四等为0.4。农户信用额度以千元为单位,千元以下四舍五入。

对为人诚实守信,却因财产、收入等原因未能评上资信等级档次,但有合法用途的资金需求农户,其信用额度在四等以下由农村信用社合理核定。

第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应及时将农户的资信等级、信用额度在村委会公示3—5天。农村信用社根据农户的类型、资信等级和信用额度等情况,填发《农户贷款证》;农户资信等级调整后应相应调整其信用额度,并在贷款证上记载或换发新证。

第十八条  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发放,一户一证。农村信用社必须明确告知农户不得将贷款证出租、出借或转让他人。在办理贷款时,业务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借款人身份证、贷款证记载内容,核对小额农贷档案记载内容与之是否一致,防止冒名、化名贷款,防止农户借用贷款证垒大额贷款。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九条  小额农贷可以跨年度使用,农村信用社不得人为限定农户在年底前还清贷款。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小额农贷用途和生产经营活动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1.传统耕作户贷款期限为1年(含1年)以内。

2.产业户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需要超过3年的应报县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审定。

第二十条 小额农贷实行优惠利率。即小额农贷的执行利率一般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的1.2倍。对连续两年主动按时交息、到期归还贷款的信用户,应实行利率再优惠,在执行利率的基础上再下浮5%—10%。

第二十一条 小额农贷由借贷双方约定,可实行按年、季或月收息。贷款逾期和挤占挪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加罚息。

第五章 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户在办理贷款时,持农户贷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及私章(无私章的可签字并盖手印),随时到农村信用社柜面办理信用额度内的借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客户经理也可到村(组)发放贷款。

第二十三条 办理借款应由农户本人持证办理,不得由别人代办。办理时,应填写省联社统一制式的小额农贷借款凭证(合同)。经对有关证件和借款凭证各要素审验合格后,即可发放贷款。贷款资金一般以现金结算,对超过1万元的可以转账结算。

第二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应以户为单位设立小额农贷登记台账。贷款证上记载的贷款发放、收回等情况应与农村信用社的登记台账一致。

第二十五条 小额农贷发放后,客户经理、农贷协管员应至少每季一次走访借款农户,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户借款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等。对随意变更贷款用途等可能造成贷款风险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前收回贷款并取消其小额农贷资格。

第二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应定期张榜公布小额农贷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及贷款的收放和结欠情况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在小额农贷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村党支部、村委会的作用,经常与村两委会沟通交流,寻求工作上的支持,形成管理上的合力;农村信用社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小额农贷工作座谈会,征求村组干部和农户对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各村资信评定小组应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总结和研究小额农贷工作。

第二十八条 小额农贷到期前的一个星期,客户经理或农贷协管员应提示借款人贷款到期和按时还款。

第二十九条 小额农贷到期后仍需要周转使用的,必须先还后借,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借款人因外出务工等无法及时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的,农村信用社要动员其家庭成员代为履行;但重新办理借款手续的,应出具借款人书面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第三十条 对逾期的小额农贷,客户经理或农贷协管员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小额农贷逾期的原因并进行催收。借款人确因灾害、市场等因素造成还款困难的,可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并督促借款人作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对恶意赖债的应及时采取依法诉讼等强制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贷款损失。

第三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小额农贷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本情况表。包括借款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详细住址、联系方式、家庭财产、收入、生产经营情况、资信等级评定情况等;

(二)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农户资信等级、信用额度年检(调整)情况;

(四)贷款发放、收回历史记录及贷款催收、讼诉等资料;

(五)农户品行方面的资料;

(六)其他与农户资信有关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小额农贷档案以户为单位建档,一户一档。由客户经理负责收集资料,会计或记账员负责保管。并按信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小额农贷档案实行归档、存放、调阅、移交等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定期对辖内小额农贷业务的有关数据进行统计上报,并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三十四条 建立信贷信息管理系统后,小额农贷的客户信息、运作流程、数据处理、风险预警等录入系统管理。

第六章 客户经理和客户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要树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观念,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建立高素质的客户经理队伍。

第三十六条 客户经理主要是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专职客户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2.熟悉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具备营销信贷产品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相应的公关技巧,讲求营销艺术,注重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融洽客户及农户、村组织干部的关系。

4.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及信贷品牌,提出新产品开发需求和提升信贷品牌建议。

第三十七条 实行客户经理等级管理。依据客户经理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及小额农贷本金到期收回率和利息收回率情况,来划分客户经理等级,按级别享受不同的待遇。对客户经理实行“绩效挂钩,多劳多得、动态考核”的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者给予特殊奖励;对工作能力差、工作业绩不佳的,取消任职资格及待遇,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客户经理要加强对客户和市场的调研分析,加强对小额农贷的宣传,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户对支农服务的要求和资金需求等,同时,使农户了解农村信用社的产品与服务,帮助农户获取致富信息。

第三十九条 实行客户动态分类管理。客户经理要根据农村经济特点和农村社会发展变化趋势,不断拓展小额农贷客户范围,优化小额农贷客户结构,按照农户的信贷需求规模和对农村信用社的贡献度,对优质客户、普通客户、限制客户、潜在客户实行分类管理。通过各种方式,筛选出小额农贷中的优质客户,发现和淘汰劣质客户,进一步巩固客户的忠诚度,增强客户对农村信用社的依存度,加大客户的贡献度,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努力争取小额农贷客户都成为农村信用社的社员(股东)和存款客户。

第七章 农贷协管员的管理

第四十条 农村信用社可根据小额农贷管理的需要聘用农贷协管员。农贷协管员的聘用必须因地制宜、合理选聘,要综合考虑当地人口、小额农贷业务量等情况,原则上一个村委会只聘用一名农贷协管员。

第四十一条 农贷协管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健康,作风正派,为人正直,办事公道,责任心强,热心公益,有奉献精神,在当地有较高的威望和一定的号召力,热爱农村信用合作事业,是农村信用社社员。

2.遵纪守法,无不良习气,无不良记录。

3.家庭经济状况良好,原则上任农贷协管员期间不经商。

4.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30—50周岁。

5.交纳风险保证金3000—5000元,并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员作担保。

第四十二条 农贷协管员原则上应居住在村委会所在地,是村“两委会”干部或村资信评定小组成员。特殊情况需从非“两委会”干部中选聘农贷协管员时,必须征求村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农贷协管员由村组织推荐,农村信用社审查聘用,报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备案。农村信用社应与农贷协管员、担保人签订聘用和担保协议书,期限一般为三年。农贷协管员如不能胜任工作,或不能很好地履行义务和职责的,则可以随时解聘。因故解聘协管员,应事前征求村组织意见。农贷协管员工作认真负责、业绩突出的,应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聘用期满时优先续聘。农贷协管员被聘和解聘时,应在其辖内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农贷协管员有以下权利:

1.有权向农村信用社推荐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有权对农户的资信等级提出建议,有权协助农村信用社督促农户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2.发现农户出租、出借、转让贷款证以及随意改变贷款用途等情况,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村组织和农村信用社反映。

3.有权向农村信用社推荐辖内信用户、文明信用农户。

第四十五条 农贷协管员的义务和职责:

1.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小额农贷工作的文件、规定,提高自己履行职责的能力。

2.协助客户经理对农户的家庭财产、收入、经营现状、个人信誉、偿还能力等进行调查了解,为村资信评定小组进行资信评定提供依据。

3.及时掌握借款户的资金使用情况,引导农户用好贷款,对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出租、出借、转让贷款证的,要及时向村组织和农村信用社报告。

4.协助客户经理对到逾期贷款本息进行催收;动员借款户主动按约定交息和到期归还本息。

5.协助农村信用社定期公布本村小额农贷的借、用、还等情况。

6.协助农村信用社做好小额农贷的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辖内农户在农村信用社存款、入股。

7.参加农村信用社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四十六条 为了减少风险隐患,农贷协管员不直接办理业务,不接触现金、账簿和票据。

第四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将根据农贷协管员收贷收息等工作业绩,给予农贷协管员适当的劳务报酬,其标准由各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确定。

第四十八条 农贷协管员的劳务报酬实行按季考核兑现,年终总算。辖内季度小额农贷利息按期收回率和本金到期收回率低于70%(含)的暂不兑现报酬,大于70%(不含)的按比例计酬;年度小额农贷利息收回率和本金到期收回率低于70%(含)的不计酬,70%(不含)—95%的按比例计酬,大于95%的全额兑现报酬。

第八章 责任与考核

第四十九条 小额农贷实行客户经理“包调查、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包效益、包存款”的“六包”责任制。即每个客户经理管辖若干个村委会的农户调查、评级核贷、贷后管理、贷款收回、组织存款等工作,各县级联社(合作银行)要制定具体的考核、管理及检查办法。

第五十条 客户经理对农户调查的真实性、资信评级和核定信用额度的合理性负责,并承担小额农贷信贷管理和信贷风险的责任。实行农贷协管员制度并不改变客户经理对小额农贷信贷管理和信贷风险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原则上小额农贷本息的催收面应达到100%,贷款按期收息率应不低于98%,贷款到期收回率应不低于95%。具体指标由各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应将小额农贷发证面、贷款面、利息收回率和到期贷款收回率等指标,量化到客户经理,定期进行业绩考核,与员工的绩效工资、奖金和农贷协管员的劳动报酬挂钩。

第五十二条 在小额农贷工作中,对贷款放得出、管得好、收得回、有效益等成绩突出的客户经理,应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年度考核中小额农贷工作业绩差的客户经理,要在员工考核中降低其等级,直至取消其客户经理资格。

第五十四条 客户经理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农户,不给予办理农户贷款证的;

(二)对农户调查失真,造成农户资信等级评定或调整不合理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故意提高农户资信等级和信用额度的;

(四)未经调查和资信评定直接给予农户核定信用额度的;

(五)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户,给予发证贷款的;

(六)超信用额度、跨区域发放贷款的;

(七)疏于管理,造成信贷风险和资产损失的;

(八)对农户吃、拿、卡、要的;

(九)编造小额农贷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十)农户举报并经查实的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县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应加强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小额农贷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小额农贷好的经验和做法,并督促农村信用社创新工作思路,树立品牌意识,实现小额农贷的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小额农贷的工作水平和实效。

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流程

(一)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风险提示:1.对客户情况的调查要力求准确、全面。2.对客户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防止虚假资料。3.注意防范假冒他人或捏造假名办证等情形。

注:所有信息须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说明:农户经理B岗为贷款调查责任人(信用社信贷员);客户经理C岗一般为专门负责贷款合同签订与发放的客户经理,也可由内勤会计兼职。

(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业务操作流程

风险提示:贷款发放过程中要注意防范操作风险,防止贷款证出错、资取、冒名贷款等情况发生。

注:所有信息须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后管理业务操作流程

风险提示:1.贷后管理各个环节均存在相应的操作风险、道德风险、市场风险,必须认真加强贷后管理各项工作。2.加强贷后检查,防范客户改变贷款用途,并及时催收贷款。3.客户经营管理不善应从信息、技术等方面提供帮助。

注:所有信息须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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