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信用保证保险
一、信用保证保险概述
信用保证保险是随着商业信用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类新兴保险业务。信用保证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都是保险人对义务人(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即都是保险人对义务人信用的担保。但两者又存在差别,主要表现在:
1.投保对象与投保人不同。信用保险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义务人的信用,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要求保证人向权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前者由权利人投保,后者由义务人投保。
2.承保方式的区别。信用保险是填写保险单来承保的,而保证保险是出立保证书来承保的。该保证书同财产保险单有本质的区别,其内容通常很简单,只规定担保事宜。
3.信用保险合同除保险人外只涉及权利人和义务人两方;而保证保险因为往往要求义务人提供反担保,因此保证保险除保险公司外,还涉及义务人、反担保人和权利人三方。
4.在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是为了可能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使自己受到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承担着实实在在的风险。在保证保险中,义务人缴纳的保险费是为了获得向权利人保证履行义务的凭证。保险人出立的保证书,履行的全部义务还是由义务人自己承担,并没有发生风险转移,在义务人没有能力承担的情况下,才由保险人代为履行义务,因此经营保证保险的风险小于信用保险。
二、信用保险
(一)国内信用保险
国内信用保险,是随着商品的交易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信用保险。它主要承担当商品交易采取延期或分期付款时,卖方因买方不能如期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商业信用保险的保证人是买方,被保证人通常是卖方,保险人向卖方提供信用的保障。
(二)出口信用保险
1.出口信用保险概述。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建立政策性风险基金,通过保险经济合同形式,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过程中,因买方的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出口信用保险特别强调承保前贸易双方的资信调查与承保后的债务跟踪,所以有利于企业防范和控制国际贸易风险,并且增强了出口企业的创汇的信心和勇气。
(2)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出口企业融资便利,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国际市场。
(3)出口信用保险能够通过账务追偿减少和挽回外贸出口贸易中的直接损失。
(4)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改善出口贸易结构,推动市场多元化战略。
出口信用保险的体制由于各国和各地区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以及办理出口保险历史等方面的差异,根据政府支持的程度不同,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体制。
(1)政府直接办理型。即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机构本身就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其业务收入与赔偿支出直接纳入国家预算。
(2)政府间接办理型。即政府投资建立独立的经济实体,专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且以提供财务担保的方式作后盾。
(3)政府委托私营机构代理型。即政府制定政策,私营保险机构办理,国家最终承担风险。它既体现了国家的支持,又利用了私营保险公司机构的经营体制。
(4)混合经营型。即出口信用部分业务由保险公司自己经营,部分业务由政府代理经营。
2.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
主要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两类。
商业风险有:
(1)买方由于破产或其他债务原因而无力支付货款的风险;
(2)买方收到贷款后,长期拖欠贷款的风险;
(3)买方违背贸易合同,在卖方发货后提出拒收货物并拒付罚金的风险。
政治风险主要包括:
(1)买方所在国发生战争、内战、暴乱、革命、敌对行为或其他骚扰;
(2)买方所在国颁布法律、命令或条约,阻止、限制买方汇出发票上规定的货币或其他自由兑换货币;
(3)买方所在国颁布法律、命令或条约,突然撤销了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禁止买方的货物进口;
(4)由于买方无法控制的其他政治事件,使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出口信用保险不承保在卖方出口货物前已经存在的风险,或由于卖方或其代表的故意违反行为而违约带来的风险。对于汇率变动引起的风险和其他风险中承保的风险也不予承保。
3.出口信用保险实务。
(1)投保要求。出口信用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资信良好、具有相当出口经验和管理水平、会计账册健全的出口商。投保时,被保险人必须以投保申请的形式,将其以前一个时期(1年或3年)和预计保险年度出口货物的种类、出口金额、收汇方式、出口国家和地区以及过去和将来可能的损失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申报。
(2)承保范围。被保险人投保的出口货物应全部或部分是本国生产制造的产品,除另有约定外,非本国产品或转口货物不予承保。
(3)赔偿限额。为了控制风险责任,保险公司承保出口信用保险时,一般均规定每一保险单的最高赔偿限额,发生损失时,在赔偿限额内赔付。
4.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
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应考虑出口商的信用、经营规模和出口贸易记录,买方所在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外汇收支情况、贸易合同的付款条件、国际市场的经济发展趋势等因素。
(三)投资保险
投资保险也称政治风险保险,保险人承保本国在外国进行投资的投资者在投资期间,因对方国家的政治风险所造成的投资损失。其承保对象一般是海外投资者。投资保险是在20世纪60年代欧美国家形成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于1948年4月根据“对外援助法”制定了“经济合作法案”。开始实施马歇尔计划。同时设立了经济合作署,专门管理外援及海外事务,并开始实行投资风险保险制度。我国自1979年以来,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的需要,也开办了投资保险。但我国的投资保险保障的是我国投资者的利益,被保险人是我国投资者。
1.保险责任。
(1)战争险。包括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
(2)征用险。又称国有化风险,是投资者在国外的投资资产被东道主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的风险。
(3)汇兑险。即外汇风险,是投资者因东道国的突发事件而导致其在投资国与投资国有关的款项无法兑换货币转移的风险。
2.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投资项目受损后造成被保险人的一切商业损失。
(2)被保险人没有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汇款期限汇出汇款所造成的损失。
(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违背或不履行投资合同或故意违法行为导致政府部门征用或没收造成的损失。
(4)由于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造成的损失。
(5)投资合同范围外的任何其他财产的征用、没收所造成的损失。
3.保险金额的确定。
1年期的保险金额是该年的投资金额乘以保险双方约定的百分比,一般为投资金额的90%。长期投资项目每年投资金额在投保时按每年预算投资金额确定,当年保险金额为当年预算金额的90%,长期投资项目需确定一个项目总投资金额下的最高保险金额,其保险费需在年度保费基础上加差额保费,长期投资项目期满时,按实际投资额计算。
4.保险期限。
投资保险分为1年期保险和长期保险两种。1年期保险单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保,条件另议。长期保险期限最长为15年,最短为3年。3年后,被保险人有权要求注销保单。如未满3年,提前注销保险单的,被保险人须交足3年的保险费。
5.理赔处理。
(1)理赔金额的规定。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一般按投资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比例进行赔偿。由于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般为投资金额的90%,因此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若将来追回,也应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按各自承担损失的比例分摊。
(2)赔偿期限的规定。由于各种政治风险造成的损失,有可能在不久后通过不同途径予以挽救,被保险人的损失发生与否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确定。因此,投资保险有赔偿期限的规定,而且不同的保险责任有不同的赔偿期限。
三、保证保险
(一)保证保险的概念与特点
保证保险,是在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被保险人(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与一般的商业保险比较,保证保险有如下特点。
1.保证保险的当事人涉及三方:保险人(保证人)、被保证人(义务人)和权利人,一般保险的当事人只有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2.一般商业保险中,保险关系建立在预期“将发生损失”的基础上的,即有损失才有保险关系存在的必要性,而在保证保险中,保险人是在“没有风险”的预期下提供服务的,换句话说,如果保险人预期将发生损失,它将不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
3.在被保险人未能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给权利人带来损失,而被保险人不能补偿这一损失时,由保险人(保证人)代为赔偿。然后,保证人再向被保证人追偿。为了保证日后这项权利能够得以实施,保险人往往要求被保证人提供反担保。
4.因为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业务,它基本上建立在无赔款的基础上,因此保证保险收取的保险费实质上是一种手续费,是利用保险公司的名义提供担保的一种报酬。
(二)保证保险的种类
保证保险的种类很多,归纳起来主要分为确实保证保险与诚实保证保险两大类。
1.确实保证保险。
确实保证保险,是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而使权利人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违约责任。确实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被保证人自己,它承保的风险是被保证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能力和意愿。确实保证保险分为以下四类。
(1)合同保证保险。合同保证保险承保因被保险人不履行各种合同义务而造成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常见的险种有履约保证保险、投标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维修保证保险。
(2)司法保证保险。司法保证保险是因法律程序而引起的保证业务,按其内容分为诉讼保证和受托保证。
(3)许可证保证保险。许可证保证保险,是担保从事经营活动领取执照的人遵守法规或履行义务的保险。在有些国家,从事某一活动或经营的人在向政府申请制造或许可证时,往往需要提供此种保证。
(4)产品保证保险。也称产品质量保险,它承保的是产品责任保险,保险单下不承保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有缺陷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在欧美国家,制造商或销售商一般同时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保证保险以得到充分保障。
2.诚实保证保险。
又称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如盗窃、贪污、侵占、非法挪用、伪造、欺骗等而受到的经济损失。这种保险一般由雇主投保。它的承保方式包括:
(1)指名保证保险,即是以特定的雇员为被保证人的保证保险。其又分为个人保证和表定保证两种:个人保证是只对一个指名的雇员提供保证,由他提出保证申请,保证人对他进行调查后作出是否提供保证的决定。
表定保证是同一保证合同中承保两个以上的雇员,每个人都有保证金额。
例如:
当解雇此保证人或录用新的雇员时,必须办理批改手续。
(2)职位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某一职位上的若干被保险人,但可不列明被保险人的姓名,并按职位确定保证金额,凡担任该职位的人,都按约定的保证金额自动承保。
(3)总括保证,是指在一个保险合同内承保雇主所有的正式雇员。在总括保证中,一个企业的所有雇员都是被保证人,新的雇员在没有通知保证人之前就属于被保证人。这种保证可以避开因选择被保证人或职位而引起的猜疑。
(4)伪造保证保险,是承保因伪造或篡改背书、签名、收款人姓名、金额等造成损失的保证保险。
(5)三D保单,是指不诚实(Dishonest),损毁(Destruction)及失踪(Disappearance)的综合保单,简称三D保单,包括诚实保证和盗窃保险两者在内,承保企业因他人的不诚实、盗窃、失踪、伪造或篡改票据遭受的各种损失。其内容包括五部分,被保险人可选择投保部分或全部。
专栏6-3
“十五”期间我国财产保险发展成效显著
一、业务规模持续增长,产品服务不断创新
据初步预计,2005年我国财产险(不含意外险、短期健康险)保费收入超过1 229亿元,比2000年的598亿元增长1.1倍,5年平均增长15.5%。车险业务保持年均增长18.58%的同时,非车险业务也保持年均11.3%的增长速度。特别是2004年以来,责任保险、农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投资储蓄型保险等非车险业务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良好势头,正逐步成为产险业务新的增长点。
“十五”期间,保险公司产品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明显增强,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产品种类更加丰富,个性化产品不断涌现,更好地满足了不同消费者的需求。2003年“非典”期间,保险公司迅速推出13个“非典”财产保险产品,有力地支持了抗击“非典”的工作。据初步统计,财产保险公司新开发或修改完善的保险产品数量逐年增加,每年均在1 000个以上。
二、市场主体丰富活跃,再保险市场雏形初现
“十五”期间,财产保险公司主体和分支机构都得到了快速发展。截至2005年底,共有财产保险公司40家(含再保险公司),其中,中资公司24家、外资公司16家。省级分公司近700家,中支和中支以下营业性机构44 650家。国内县级以上城市,市场主体逐步丰富活跃,县级以上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多种组织形式、多种所有制成分的财产保险公司并存、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局面。
“十五”期间,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迅速,再保险监管法规体系初步确立,国内市场全面开放,逐步建立起了多元化的市场竞争格局。一是监管制度取得突破。《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再保险业的制度建设迈上了新台阶。二是市场结构进一步优化。2003年,国内再保险市场主体单一的局面被打破,先后有4家外国再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中国再保险公司成功完成了股份制改革。三是商业再保险发展迅速。“十五”期间我国商业再保险业务取得了长足的发展。2005年前三季度,商业分保的市场份额首次超过法定分保,达到58.16%。
三、功能作用逐步发挥
“十五”期间,财产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得到加强。一是农业保险扭转了多年下滑的趋势,2005年1~12月,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7.29亿元,比2004年同期增长84.26%。初步改变了1994年以来农业保险逐步萎缩的局面。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日益突出。二是责任保险迅猛发展,覆盖面逐步扩大。“十五”期间,中国保监会加强在涉及公众利益领域中建立责任保险制度问题的研究,道路承运人责任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正在逐步建立。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至2005年,财产险业支付赔款2 457亿元。为社会提供各类责任保险的累计责任限额22万多亿元,支付赔款80多亿元。2001年发生在四川等地的特大暴雨和洪水灾害是一次最大的单次事件赔付,在这次灾害中,仅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一家就赔付2.65亿元。2004年,浙江“云娜”台风发生后,保险业迅速启动应急处理程序,组织人员赴灾害现场参与抢险救灾,开展对受伤人员和受损财产的查勘理赔,及时支付保险赔款16.6亿元,远高于1.16亿元的财政救济和社会捐赠,对保障国民经济稳定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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