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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概述

时间:2023-02-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概述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概念一般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以并购或其他方式取得且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计量的拟长期持有的股权投资。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其后,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

第一节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概述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概念

一般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以并购或其他方式取得且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计量的拟长期持有的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长期股权投资一般不以交易为目的;②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期一般在一年以上;③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可以是通过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比如购买、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换等。

重大影响以下,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核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及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一般可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其后,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其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权益法的核心思想是从投资企业角度,将被投资单位经济活动及其影响与投资企业视同一体,因此要求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变动。

以上两种方法的适用范围是建立在判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的基础上的。

长期股权投资按对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决策产生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控制

所谓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这里所指的控制包括:

(1)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虽然没有达到50%以上,但实质上具有控制权的。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控制权”,可以通过以下情况进行判定:

第一,通过与其他投资者协议,投资企业拥有了被投资企业50%以上有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实务中可能表现为其他投资者是影子公司,或对该投资企业充分信任,通过协议或通过被投资单位章程规定,由该投资企业代为行使表决权,使该投资企业行使表决权的持股比例超过50%,从而对被投资单位拥有实质控制权。

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40%的表决权资本,C公司拥有B公司30%的表决权资本,D公司拥有B公司30%的表决权资本。A公司与C公司达成协议,C公司在B公司的权益由A公司代表。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实质上拥有B公司70%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表明A公司实质上控制B公司。

第二,根据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45%的表决权资本,同时,根据协议,B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A公司派出,总经理有权负责B公司的经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虽然只拥有B公司45%的表决权资本,但由于B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均由A公司派出,A公司可以通过其派出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对B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达到对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实施控制的权力,则表明A公司实质上控制B公司。

第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这种情况是指,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根据章程、协议等有权任免董事会的多数成员。如被投资单位设董事7名,投资企业拥有40%的股权,但根据协议或章程,投资企业可以委派4名董事会成员,超过绝对多数,达到实质上控制的目的。

第四,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这种情况是指,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根据章程、协议或其他方式等,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如投资企业拥有40%股权,委派董事会成员3名,但根据协议或章程,董事长由该投资企业委派,且董事长一人拥有两票投票权,从而拥有半数以上投票权,达到实质上的控制。

(二)共同控制

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实务中表现为:投资方约定,公司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政策、对外投资必须由投资双方一致同意(而非根据投票表决权的多少)方可实施。

这里所指的共同控制,仅指共同控制实体,不包括共同控制经营、共同控制资产等。共同控制实体,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共同投资建立的实体,该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共同控制下,被投资单位为该投资企业的合营企业。

(三)重大影响

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以上至50%的表决权资本,又没有实现实质控制途径的,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此外,虽然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确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享有相应的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政策的制定,从而达到对该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2)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可以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而提出建议和意见,由此可以对该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3)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力并负责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从而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4)依赖投资企业的技术资料。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对方的技术或技术资料,从而表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5)其他能足以证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四)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这是指除上述三种类型以外的情况。具体表现为:

(1)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以下的表决权资本,同时不存在其他实施重大影响的途径。例如,A企业拥有B企业15%的表决权资本,同时也无其他实施重大影响的途径,则表明A企业对B企业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2)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以上的表决权资本,但实质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例如,B企业由A企业和C企业共同投资建立,A企业拥有B企业25%表决权资本,C企业拥有B企业75%表决权资本,假如A企业除了拥有B企业25%的表决权资本外,无其他实施重大影响的途径。在这种情况下,表明C企业控制B企业,A企业对B企业不具有实施重大影响的能力。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或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这两种情况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及适用范围可如图4-1所示。

图4-1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及适用范围

从法律角度,可用图4-2来说明投资者所持股份比例与其应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图4-2 持股份比例与应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情形一:在区域①(0%~20%)代表“无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不计算商誉,会计期末无需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情形二:在区域②(20%~50%)代表“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在这两种情况下,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不计算商誉,会计期末无需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情形三:在区域③(50%~100%)代表“控制”,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采用成本法核算,需要计算商誉,会计期末,要求按照权益法调整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实践中,区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关系的标准有两种:一种是法律上的标准(如持股比例),主要依据投资企业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来判断;另外一种是经济实质上的标准。持股比例并非是决定长期股权投资目的和采用相应会计处理方法的绝对标准。在判断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关系时,要求考虑多方面因素,从经济实质出发,依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关系。在判断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关系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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