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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储蓄业务

时间:2023-02-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人民币储蓄业务人民币储蓄就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卡)或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卡)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第一节 人民币储蓄业务

人民币储蓄就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卡)或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卡)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一、储蓄原则

为了具体贯彻保护和鼓励人民群众储蓄的政策,储蓄工作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一)存款自愿

存款自愿是指公民存不存款、存多少款、选择哪种储蓄存款种类、存在哪个金融机构、存期长短等都由储户自己选择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干涉。

存款自愿原则是以保护公民个人合法收入的所有权为基础的。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劳动所得的合法收入所有权永远属于个人,公民拥有充分使用支配其合法收入的权利。因此是否参加储蓄要完全出于本人自愿。储蓄机构应以向储户提供耐心、周到、安全、便捷的良好服务为手段来吸引储户,使储户真正感受到银行办理储蓄的方便和收益,从而自觉自愿地把钱存到银行中来。

(二)取款自由

取款自由是指储户在存款后,什么时候取款、取多少款、作什么用,储户可以自行决定、自由支取。银行必须按照规定保证支付,不得故意为难或限制储户取款。

取款自由是保护储户个人财产所有权,尊重个人财产处置权的一项重要原则。对储户来说,没有取款自由,存款自愿将失去实际意义,为落实取款自由原则,在储蓄工作中需注意以下3点。

1.定期储蓄可以提前支取

这是银行对储户的一个承诺,相当于银行与储户之间在定期储蓄协议中的一项补充条款,也可以理解为是银行鼓励居民存款的措施之一。因此在遇到储户办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业务时,银行要按约办事。但在具体办理手续时银行应本着对储户负责的态度,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认真审查所有证件和印鉴,以防诈骗、冒领造成银行或储户的资金损失,引起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2.“取款不问用途”是取款自由原则的一项内容

我国法律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也就同时保护了储户储蓄的使用权和处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3.支取储蓄存款一般来讲不应要求提前预约

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额存取款的储户越来越多,一次性支取大额款项的储户已不少见,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也为了维护存款人权益和确保资金安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8月发布了《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其中第2条规定:“对1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的护照、居住证),查验无误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对大额现金支付加强管理,是防范和打击一些不法分子偷税漏税、洗钱、贩毒、行贿、诈骗、携款潜逃等经济犯罪活动的需要。金融机构通过预约、登记、备案使犯罪分子支取大额现金受到限制,违法活动的蛛丝马迹可暴露出来,从而起到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作用。

(三)存款有息

存款有息是指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取得利息的权利。

在实际工作中储蓄柜员必须按国家制定的利率准确地向储户计付利息,不得弄虚作假。当前不少银行为了拉存款,在正常的利息支付之外以发实物发奖金的名义变相提高利率,这种做法是坚决不允许的。它违反了国家的金融法规,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

(四)为储户保密

为储户保密原则是指银行对储户存款的多少、种类、户名、密码、地址、签章式样、存款余额等项必须为储户保密。

《商业银行法》第29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为储户保密原则的依据是财产所有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绝对性要求其他人都负有不作为的义务;排他性则排除了任何人的干涉。所以公民储蓄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保密。

在实际工作中,要求银行储蓄人员必须做到: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不议论储户的存款情况,不经储户同意,不得随意作为典型加以宣传报道,没有合法手续不得向任何单位与个人提供储户的存款情况等。

有的储户由于对“为储户保密”这一原则缺乏必要的了解,在存款时往往采用化名等。为了解决一些法律上的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已作出了规定,储户存、取款要采用实名制。

二、储蓄业务种类及相关规定

人民币储蓄业务按照是否约定存期分为活期储蓄、定期储蓄及其他储蓄。

(一)活期储蓄

1.活期储蓄的概念和特征

活期储蓄是储户在开户时不约定存期,可以自由存取的一种储蓄方式。

活期储蓄的特点:灵活方便、存取频繁、适应性强。活期储蓄1元起存,多存不限,由银行发给存折(卡),储户凭折(卡)支取,存折(卡)记名,可以挂失。

2.活期储蓄账户的分类

(1)活期储蓄账户从性质上可分为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人民币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储蓄账户一般只能办理现金的存取和本人账户间的转账业务。两者的异同比较见表3-1。

表3-1 结算账户与储蓄账户的异同

(2)活期储蓄存款从账户的形式上看,可以分为活期存折户、活期一本通、个人支票户和借记卡。活期存折户是指单币种普通存折账户;活期一本通是多币种存折账户;个人支票户是以个人信用为保证,以支票为结算凭证的活期结算账户;借记卡是与活期存折或活期一本通相勾连的结算账户。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003年9月1日以后为客户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均为开立或勾连借记卡的账户、信用卡账户和个人支票账户。新开立的人民币活期账户,如果未与借记卡勾连,一般视为储蓄账户,不能通过电话银行、自助设备等外围系统作转账结算。

(二)定期储蓄

1.定期储蓄的概念和特点

定期储蓄业务是储户在存款时约定期限,一次或按期分次存入本金,整笔或分期、分次支取本息的一种储蓄方式。其特点是金额较大、存期较长、利率较高。

2.定期储蓄业务的种类

定期储蓄业务的种类很多,常见的有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见表3-2。

表3-2 定期储蓄存款业务的比较

(1)整存整取。整存整取储蓄存款是指储户一次存入本金,约定存期,由银行发给存单,到期凭存单一次性支取本息的定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一般50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分为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6个档次。

整存整取可由客户约定转存期,到期后自动转存,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还按原存款日利率计息。整存整取可以部分提前支取或全部提前支取,提前支取时,支取金额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整存整取可以多次部分提前支取,但支取后所剩金额不能小于整存整取的起存额。

客户急需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存款,必须凭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件办理。若委托他人要携带委托人本人及存款人两人的身份证件方可办理。

整存整取除了普通的存单形式,还有一种存折账户,即定期一本通。定期一本通是一种综合性、多币种的定期整存整取储蓄账户。存款人在一个账户中,可以存入多笔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打破了传统的一笔定期储蓄一张存单的做法,容易保管、使用方便。开立“定期一本通”账户后,不论本币或外币,不管存期是否相同,只要是同一存款人的定期存款,都可逐笔记录在一本存折上,使账目一目了然。

(2)零存整取。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指分次存入本金,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定期储蓄存款。一般5元起存,存期分为1年、3年、5年3个档次,每月固定存入一次本金,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或漏存次数在一次以上者,视同违约,存折上打印违约标志,对违约后存入的部分,支取时按活期利率计息。

零存整取不能办理部分提前支取,若提前支取必须全部支取,支取时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3)存本取息。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是一种一次存入本金,分次支取利息,到期支取本金的定期储蓄存款形式。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起存额为5000元,存期分为1年、3年、5年3个档次。利息的支取可以约定1个月或几个月支取1次,储户要按约定的支取日支取利息,不得提前,如到期未取,以后可以随时支取,但不计复利。

存本取息不能办理部分提前支取,若提前支取必须全部支取,支取时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每次取息时不扣利息所得税,而是在支取本金时一次性代扣。

(三)其他储蓄业务

不能严格地划入活期和定期的储蓄业务称为其他储蓄业务。

1.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定活两便储蓄是以存单为取款凭证,存款时不约定存期,随时可以提取,利率随存期长短而变动的一种介于活期和定期之间的储蓄业务品种。定活两便储蓄50元起存,多存不限,存单分为记名和不记名两种,记名式存单可挂失,不记名式不能挂失。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存期不满3个月的,按天数计付活期利息;存期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满半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3个月存款利率打6折计息;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1年的,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半年期存款利率打6折计息;存期在1年以上(含1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1年期存款利率打6折计息。

2.个人通知存款

个人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约定通知期限,支取时需要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取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形式。

人民币通知存款的最低存款金额为5万元(含),最低支取金额也为5万元。本金一次存入,可一次或分次支取。通知存款按提前通知的期限,分为1天通知和7天通知两个品种。

个人通知存款的利息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档次利率、支取金额、实存期限计算,利随本清。对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即实际存期需剔除通知期限,7天通知存款,存期剔除7天;1天通知存款,存期剔除1天。出现下列情况,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1)实际存期不满通知期限的,支取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2)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4)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5)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教育储蓄

教育储蓄是城乡居民为其本人或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指9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积蓄资金的一种储蓄形式。凡在校小学4年级(含4年级)以上的学生,为应对将来上高中或大学等非义务教育的开支需要,都可以在家长的帮助下参加教育储蓄。

教育储蓄是一种特殊的零存整取储蓄。每月存1次,金额固定,存期分为1年、3年和6年3个档次,最低起存额为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2万元,月存金额和存期在开户时与银行约定。中途不得漏存,如有漏存,应于次月补齐,未补齐者视同违约,对违约后存入的部分,支取时按活期利率计息。教育储蓄的特点是:

(1)利率优惠:1年期、3年期、6年期的利率分别按开户日1年期、3年期、5年期挂牌的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2)免征利息税。

(3)享受教育储蓄利率优惠的条件是储户必须在支取时提供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开具的相应证明文件。

三、储蓄存款的利息计算

(一)利率

储蓄利息是储户将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报酬。

利率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本金的比率。储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

年利率是指每百元存款每年应得利息数,用百分数表示(%)。

月利率是指每千元存款每月应得利息数,用千分数表示(‰)。

日利率是指每万元存款每日应得利息数,用万分数表示(‰)。

各种利率之间的换算如下:

年利率=月利率×12=日利率×360

月利率=日利率×30=年利率÷12

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

专栏3-1

我国金融机构最近两次调整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的情况见表3-3。

表3-3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调整情况   单位:年利率%

(续表)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http://www.pbc.gov.cn。

(二)有关利息计算的规定

1.计息时间

活期储蓄存款的计息时间:一般情况下,客户支取存款计算利息时,其计息天数以存入日和支取日期为起、终点,按照“算头不算尾”的原则进行计算;在特定情况下,即银行进行定期结息时,则按照“算头又算尾”的原则进行计息天数计算。从2005年9月21日起,我国对活期存款实行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利息入账。

定期储蓄存款的计息时间:定期储蓄存款的计息时间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方式进行计算。

2.计息金额

存款的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角分不计利息。利息金额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分段计息时,各段利息计至厘位,合计利息计至分位。除活期存款在每季结息日将利息计入本金作为下季的本金计算复利外,其他存款不论存期多长,一律不计复利。

3.计息方式

(1)活期储蓄存款的计息方式。活期储蓄存款利息采用积数法进行计算,积数即累计利息积数,是指每日存款余额的累计数。

积数=余额×存款天数

活期储蓄利息计算公式为

应付利息=累计日积数×日利率

专栏3-2

某客户银行活期储蓄账户资料如表34所示。

表3-4 某客户银行活期储蓄账户利息积数计算表   单位:元

2005年1月31日—2005年2月1日:积数=2000×1=2000

2005年2月1日—2005年2月18日:积数=1000×17=17000

2005年2月18日—2005年3月31日:积数=800×41=32800

2005年3月31日—2005年4月18日:积数=5800×18=104400

累计积数=2000+17000+32800+104400=156200

若上例中2005年4月18日销户时活期储蓄存款挂牌公告的月利率为3‰,则应付利息为(不考虑利息税):156200×(3‰÷30)=15.62(元)。

计算利息时,存款天数一律算头不算尾,即从存入日起息,算至取款前一天止,支取日不计利息。

活期储蓄存款在2005年9月21日以前,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7月1日利息并入本金计息。自2005年9月21日起,每季度结息1次。每季度末月的20日作为结息日,21日利息入账。

计息期内如果遇到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均以结算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未到结息日清户的,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算至清户日的前一天为止。

(2)定期储蓄存款的计息方式。各种类型定期储蓄存款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①整存整取定期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分为3种情况,即到期支取、逾期支取和提前支取。到期支取的利息计算公式仍然采用利息计算的基本公式,即:利息=本金×存期×利率。逾期支取利息分两段计算,存款日至到期日的利息按规定的定期利率计息,到期日至支取日的利息按支取日活期利率计息。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利息计息。

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本金是每月分次存入的,存款余额每月逐次递增,而存期逐次递减。从2006年起,零存整取储蓄存款执行新的结息规则。

第一,到期支取的利息计算。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内无漏存,或漏存次数只有1次且已在次月补存,到期支取时,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零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计息期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利息计算公式为:应付利息=[∑(余额×天数)]×日利率。其中,天数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整月的不论大小月均作30天计,不足月的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

第二,提前支取的利息计算。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不允许部分提前支取,提前支取必须全额支取,按支取日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三,逾期支取的利息计算。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逾期支取时,超过存期部分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③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本取息的取息日、到期日均为开户日的对日。开户时按约定存期和分次支取利息的期次,预先计算出每次支取时的利息,计算公式为:

每次支取的利息=(本金×存期×利率)/支取利息次数

第一,到期支取时的利息计算。当储户按约定分次支取利息,并于到期后支取最后一次利息和本金时,最后一期实付本息额的计算公式为:

实付本息额=本金+全部应付利息-已支取的利息-代扣利息所得税第二,逾期支取的利息计算。逾期支取时,利息的计算分两部分:一部分是从起存日起至到期日,按到期支取时的利息计算;另一部分是到期日至支取日,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提前支取时的利息计算。储户如果需要提前支取本金,以实存期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差额支付,已付利息如果高于实际应付利息,则差额在本金中扣除。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定期储蓄存款若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若逾期支取,超过原存期的部分按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除活期和定期整存整取两种存款外,国内银行的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整存零取6个存款种类,只要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利率上限,计、结息规则由银行自己把握。银行除可沿用普通使用的每年360天(每月30天)计息期外,也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为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的实际天数。

4.利息税

从2007年8月15日开始,在我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的人民币存款利息,按5%的税率缴纳利息所得税,由存款银行代扣代缴。

四、储蓄业务操作规程

(一)开户

1.客户提出开户申请

客户根据自己的需求选定开户网点和存款方式后,要到银行柜台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填写开户申请书(储蓄存款凭条),并提供相关资料。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要求,储蓄存款开户时,需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他人办理开户时,须同时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客户以现金方式开户,需将现金清点完毕后交银行柜员。

专栏3-3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1)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为护照。

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摘自:《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2.柜员审核相关资料并核点现金

柜员应审核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开户申请书(储蓄存款凭条)上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包括户名、金额、储种、币种、是否申请通存通兑、证件名称、新开户地址等。

收入现金,需当面点清,应坚持手工清点,使用带有检伪功能的点钞机进行复点,注意防范假币,区分版别。收款中若发现现金与申请书(储蓄存款凭条)金额不符时,应立即退还全部现金并向存款人交代清楚,待核实后,让存款人重写填写申请书(储蓄存款凭条)。发现假币,应依法收缴。

3.交易处理

审核资料并清点现金无误后,在系统中建立客户信息。输入相应的操作代码,并依次确认操作信息。操作过程中柜员按系统提示要求客户选择支取方式(留密、留印或凭身份证支取等),留密的支取方式能够支持通存通兑。若为大额现金业务,必须经授权人授权后才能办理。

4.打印并审核凭证

系统进行交易处理后,会自动提示打印相关凭证,包括存折(单)、申请书(存款凭条)等。柜员必须审核凭证打印输出内容与凭证填写内容是否相符,同时审核客户在凭证上的签名是否正确。

5.加盖印章,整理、清分相关资料

柜员应在存折(单)上加盖业务公章,在凭条上加盖业务清讫章。存折(单)、身份证、存款凭条回单交还客户,存款凭条银行留存联专夹保管,每天业务结束后统一交事后监督(1)

专栏3-4

800元存成8000元 银行起诉储户

2006年6月21日,储户张先生来到中国农业银行永川市支行小什字分理处办理存款事宜。张先生先用他人的存折取款1.7万余元,然后新开设1个账户,并将取出的1.7万余元和随身携带的800元现金一同存进新账户。就这样,新账户中应有1.78余万元,但账户余额却显示是2.5万余元。

因发生差款,永川支行在7月5日起诉该储户。永川支行称,张先生在填写存款凭条时,误将800元当作8000元,并和先取出的1.7万元相加,得出了2.5万余元的存款额,而营业员也按照张先生填写的金额打了2.5万余元到他的账户上。当天下午轧账时,他们发现差了7200元。他们多次找张协商解决,张却拒绝还款。他们认为,张账户中多出的7200元属于不当得利。

而张先生称,他当天存进的现金确为8000元,不存在退钱一说。

法院为查明事实真相,主持双方观看了当时的监控录像。法官称,录像显示,张在清点随身携带的现金时,现金厚度较薄,只数了6下,递给营业员时说了声“800元”。但张却称,录像里“800元”的声音听不清楚。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录像上表现的现金厚度、数钱次数等相关内容已经证明,张当时存的钱实际为800元。为此,判决他账户中多出的720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承办法官称,营业员误将800元现金当作8000元存入,致使被告取得7200元的不当利益。而储户对营业员的失误不予谅解、拒不返还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法律不可能支持这种不诚信行为。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应当尽职尽责。因营业员存在过失,所在银行应承担部分诉讼费用。最后法院判决由永川支行承担一半的诉讼费用(包括财产保全费等)610元。

资料来源:《重庆晚报》,2006年9月26日

(二)续存

1.客户提出存款业务申请

目前大多数储蓄机构都为客户存款提供免填单业务。客户只需提供自己的存折和现金并口述存款金额即可。

2.柜员审核相关资料并核点现金

柜员必须审核存折的真实有效性。收入现金,需当面点清,应坚持手工清点,使用带有检伪功能的点钞机进行复点,注意防范假币,区分版别。收款中若发现现金金额与客户声明的金额不符时,应立即退还全部现金并向存款人交代清楚,待核实后,再继续操作。发现假币,应依法收缴。

3.交易处理

审核资料并清点现金无误后,输入相应的操作代码,并依次确认操作信息。若为大额现金业务,必须经授权人授权后才能办理。

4.打印并审核凭证

系统进行交易处理后,会自动提示打印存折和存款凭条。柜员必须审核凭证打印内容是否准确,同时审核客户在凭证上的签名是否正确。

5.加盖印章,整理、清分相关资料

柜员应在存款凭条上加盖业务清讫章。存折、存款凭条回单交还客户,存款凭条银行留存联专夹保管,每天业务结束后统一交事后监督(2)

(三)支取

1.客户提出取款业务申请

客户取款时需提供存折(卡),向柜员口述取款金额,若为大额支取业务,客户必须提供身份证件。

2.柜员审核相关资料

柜员必须审核存折(卡)的真实有效性。若为大额业务,柜员必须审核取款人(代理人)身份证件真实有效,并进行摘录。

3.交易处理

柜员审核资料无误后,输入相应的操作代码,并依次确认操作信息。若开户时留有密码还应让客户正确地输入密码。若为大额现金业务,必须经授权人授权后才能办理。

4.打印并审核凭证

系统进行交易处理后,会自动提示打印存折和取款凭条。柜员必须审核凭证打印内容是否准确,同时审核客户在凭证上的签名是否正确。

5.清点现金

柜员按照取款凭条上的金额配款,并进行复点。

6.加盖印章,整理、清分相关资料

柜员应在取款凭条上加盖业务清讫章。存折、取款凭条回单、现金及身份证件交还客户,取款凭条银行留存联专夹保管,每天业务结束后统一交事后监督(3)

(四)销户

1.客户提出销户申请

客户销户时需提供存折(单),若为提前支取或大额业务,还应提供身份证件。

2.柜员审核相关资料

柜员必须审核存折(单)的真实有效性。若为提前支取或大额业务,柜员必须审核取款人(代理人)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提前支取必须摘录取款人(代理人)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3.交易处理

柜员审核资料无误后,输入相应的操作代码,并依次确认操作信息。若开户时留有密码则客户必须正确输入密码。若为大额现金业务,必须经授权人授权后才能办理。

4.打印并审核凭证

系统进行交易处理后,会自动提示打印存折(单)、取款凭条及利息清单。柜员必须审核凭证打印内容是否准确,同时审核客户在凭证上的签名(取款凭条回单及利息清单第1联由客户签名确认)是否正确。

5.清点现金

柜员按照利息清单上的本息额配款,并进行复点。

6.加盖印章,整理、清分相关资料

柜员应在取款凭条、利息清单上加盖业务清讫章。取款凭条回单、利息清单客户联、现金及身份证件交还客户。若为存折销户,柜员应破坏存折磁条的完整性,作为取款凭条的附件,每天业务结束后,将取款凭条、销户存折及利息清单银行联交事后监督。若客户要求留存已销户的活期存折,柜员需破坏存折磁条的完整性,在最后一笔交易记录的下一行批注“某年某月某日销户,以下空白”字样(或加盖印章),并在存折封皮上加盖“销户”印章后交客户(4)

(五)更换存折

活期储蓄存折记满页时,应更换新存折。换折时,严禁他人代办。如果是正常更换,则直接在存款、取款交易中,输入新存折凭证号并打印盖章即可;如果是非正常换折,如挂失换折,柜员必须审核申请人身份证件真实有效,确认申请人为账户所有人本人,然后通过“活期储蓄换折”交易,经有权人授权,输入新存折凭证号打印盖章。

换新折时,应将旧折的存款余额过入新存折的第1行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内加盖“换折”戳记。

(六)补登折

发生未登折记录需要补登存折时,有以下3种方式可供操作。

(1)由柜员在存取款业务中直接登折。

(2)柜员使用“活期储蓄补登折”交易,在存折上打印未登折信息。

(3)储户在存折补登机上自己操作,在存折上打印未登折信息。

(七)存折(单)、卡的挂失

1.口头挂失

如客户不慎将存折、存单、卡遗失,可到联网储蓄网点进行口头挂失。办理口头挂失时,客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存折或卡上登记的姓名、账(卡)号、余额及开户日期等基本要素,经核对无误且确认存款未被冒领时,即可予以办理。如因特殊原因,一时无法准确提供账(卡)号,但可准确提供姓名、余额、地址、存款种类和大致的开户日期等要素,网点柜员在查实存款未被支取后,亦可为客户办理口头挂失。

目前,在多数情况下,客户会选择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办理口头挂失业务。口头挂失的有效期为5天,5天后挂失将自动解除,在此期间,须到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以保证存款安全。

2.正式挂失

正式挂失必须到营业网点办理,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并提供姓名、开户时间、存款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信息,向银行书面申请挂失。银行受理挂失后,将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

客户可委托他人办理正式挂失,代理人需同时携带本人和存款人身份证件。正式挂失7天后,即可到银行网点办理新的存折(单)或卡,或支取存款。但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只能由存款人本人办理,不能代办。

正式挂失的工作流程如下。

(1)客户提出申请。客户申请存单(折)、卡的挂失,必须填写一式三联的挂失申请书,提供其存款户名、日期、账号、金额、挂失原因等情况,并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预留印鉴。

(2)柜员查询账户信息。柜员应认真审核挂失申请书的相关内容及客户提交的身份证件、预留印鉴,并使用“查询账户信息”交易核实存款人信息及账户信息。

(3)进行系统操作。柜员确认存款尚未支付时,使用“挂失冻结”交易操作系统,并打印申请书。柜员将挂失申请书第1联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员名章后,交客户作领取新存单(折)、卡或取款的凭据。

(4)登记挂失登记簿。柜员需在挂失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3.解除挂失

如果找到了遗失的存折(单)或卡,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正式挂失时的申请书第1联及原存折(单)或卡到网点核对账户信息,核对无误即可办理挂失解除。

4.补发新存单(折)、卡或付款

正式挂失7天后,客户可到原挂失网点补办新存单(折)、卡或申请银行付款。

(八)个人存款证明

个人存款证明是指银行营业网点应申请人,包括境内居民和非居民(含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等)的申请,为其某一时间段内在银行的储蓄存款或在银行购买的凭证式国债所出具的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银行本外币储蓄存单、存折、银行卡和在银行购买的凭证式国债等个人权利凭证均可办理个人存款证明。

个人存款证明不能流通,不能转让,不能用于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代替个人权利凭证作为取款、转存、续存、兑付等凭据。已被县级以上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冻结止付和因用于质押而被银行冻结止付的个人权利凭证,不能办理个人存款证明。已出具个人存款证明的个人权利凭证,在其止付期内不能作为个人贷款等业务的凭证。在存款证明有效期内,申请人不能支取或兑付存款证明书下的储蓄存款或凭证式国债。

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1)客户提交存款凭证(存单、存折、凭证式国债等)、身份证件。

(2)柜员认真审核客户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审核相关原始存款凭证是否为银行开立的储蓄存款凭证及凭证式国债,是否属于开立存款证明的业务品种,客户姓名与存款人姓名是否一致。

(3)审核无误后,请客户填写一式两联的“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审核客户所填列的存款内容是否与存款凭证、系统记载相符。

(4)操作柜员终端,在系统录入相关内容。

(5)开具“个人存款证明”,并加盖存款证明专用章。同时将相应存款人姓名、“存款证明”号码、截止日期等填写在“个人存款申请书”的银行填写栏内,加盖经办员、授权人名章及业务公章。

(6)向客户收取开具存款证明手续费,打印“储蓄业务手续费凭证”,加盖现讫章、名章。

(7)登记储蓄存单折口头、印密挂失,冻结记录簿,并在开具存款证明的存单折原件上加盖“已开具存款证明,╳╳年╳╳月╳╳日之前不得提前支取”字样印章。

(8)收妥存款证明留存联、申请书、手续费留存联,将“个人存款证明”客户联正本、存款凭证、手续费凭证客户联、身份证件交给客户,结束该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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