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形资产的计价、摊销与转让方法
(一)无形资产的计价标准
旅游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照实际成本计价入账,具体来说:
(1)投资者作为资本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购入无形资产,按实际支出的价款计价。
(3)自行开发的按照法律认可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值计价。
上述无形资产在计价时必须具备相关的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复印件,计价的依据和标准等,其中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有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
(二)无形资产计价方法
1.实际成本法
它是以取得时实际成本计价。这种方法适用于外购、自创等无形资产。
2.现值法
它是以无形资产在适用期内可获得的收入或支出该项无形资产所用费用总额的现值。
【例6-1】 某旅游企业占用土地100000平方米,当地土地使用费标准为80元/平方米,贴现率10%,土地使用期为30年,则该土地使用权为:
土地使用权价值=10000×80×(P/A,10%,30)
=10000×80×9.4269=7541520(元)
3.残值法
即先把一切无形资产和负债项目以及可辨认的无形资产项目都用现值计价,然后将总购价减去各项资产的现行价值总额。其差额即为残值,主要适用于商誉计价。
【例6-2】 某旅游企业以1000万元的价值购入某企业的全部股份,其资产和负债均按现行价值确认,该企业的净资产总额为800万元,则该企业的商誉为:
商誉=1000-800=200(万元)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计价入账后,应自无形资产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一般采用直线法。
1.无形资产摊销期限
(1)法律和合同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和使用年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长短的原则确定。
(2)法律无规定有效期限,但合同中规定有收益年限的,按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确定。
(3)法律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但合同没有约定受益期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确定。
(4)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2.无形资产摊销方法
无形资产一般采用直线法分期等额摊销,摊销后直接冲减无形资产原值。计算公式为:
【例6-3】 某旅游企业收到一项专利投资,价值40万元,预计有效期为8年。
(四)无形资产转让
旅游企业向外单位转让已入账无形资产,通常可以有两种方式。
(1)转让其所有权 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时,其转让成本按无形资产的账面摊余值计算。
(2)转让其使用权 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时,由于企业仍保留其所有权,会计一般不冲销无形资产的账面金额,转让成本按合同规定的义务发生时所产生的费用给予确定。
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直接计入“营业收入-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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