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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与资产负债表

时间:2023-02-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章 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业务中央银行的各项职责主要通过各种业务活动来履行。中央银行的负债是指金融机构、政府、个人和其他部门持有的对中央银行的债权。目前,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均坚持这一原则。按照中央银行业务活动是否与货币资金的运动有关,可将其业务分为银行性业务和管理性业务两类。

第三章 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业务

中央银行的各项职责主要通过各种业务活动来履行。一方面,与普通银行一样,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也可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其他业务三大类;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又有特殊的法定业务权力和业务范围,特定的业务活动原则和业务种类,其资产负债表的格式与项目的定义也不同于一般银行。中央银行的负债是指金融机构、政府、个人和其他部门持有的对中央银行的债权。中央银行的资产是指中央银行在一定时点上所拥有的各种债权。中央银行资产负债业务的种类、规模和结构都集中反映在某一时点的资产负债表中。

本章要点

1.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

2.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及运作

3.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及运作

第一节 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与资产负债表

一、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原则与法律规范

(一)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原则

中央银行的性质表明它不同于一般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它是特殊的金融机构,处于整个金融体系的核心。它在从事业务工作时,显然与一般银行有着较大不同,具有若干独特的活动原则,否则就会混同于商业银行等普通金融机构,丧失其应有的权威性,无法实现自身的根本任务和目标。

1.不以盈利为目的

中央银行以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和经济稳定为己任,其各项业务活动的开展都要视整个宏观经济和金融形势而定,且不以盈利为目标。一般而言,在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再贷款、办理再贴现或公开市场业务操作中会获取盈利,但这只是一种客观的、被动的结果,决不应是中央银行的刻意行为。在有些情况下,只要金融和经济形势需要,即使亏损,中央银行也要开展必要的业务以行使其职能。如当一国发生严重的金融恐慌时,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要低息甚至是无息地将资金提供给商业银行,以达到政策目标。

2.不经营一般银行业务

中央银行拥有垄断货币发行、代理国库、集中存款准备金、管理金融机构等特权,享有一般金融机构不能享有的权利。如果中央银行从事一般银行业务,一方面,中央银行与普通银行发生业务竞争,在竞争中会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从而损害普通银行的利益;另一方面,中央银行由于利益上的追逐,会削弱其宏观调控能力,无法完成其职能。因此,中央银行原则上不经营一般银行业务。但是,中央银行的有些业务,与普通银行所从事的业务是有交叉的,如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有时可能出现这种情况:金融市场上有一笔证券,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同时想买进或抛出。这时,二者在证券价格、买卖数量等问题上就可能发生冲突。一旦有这种情况发生,中央银行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既不主动争利,也不有意让利,一切视履行职责上的需要而定。

3.不支付存款利息

中央银行的存款,一是来自财政存款,二是来自金融机构上存的存款准备金。财政存款,是中央银行代理国家金库的结果,纯属保管性质;存款准备金和往来存款户的存款,是中央银行集中存款准备和为清算服务的结果,属于调节性质和服务性质。中央银行办理这些存款,主要是出于提供代理、清算服务、管理金融及调节经济的需要。因此,中央银行对存款一般不支付利息,如果中央银行支付利息,又可能会产生利益驱动,与非盈利目的相矛盾。目前,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均坚持这一原则。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人民银行当前仍对存款准备金支付利息,这有待时机成熟时加以改进。

4.资产具有最大的清偿性

中央银行的资产必须具有最大的清偿性,即较强的变现能力。因为中央银行主要是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实现对金融的调控,而无论运用哪种政策工具,最终结果必然是由于中央银行资产负债的变动而引起社会货币供给量的变动。如果中央银行资产变现能力差,资产变动不能与操作要求相适应,就不能使政策工具及时顺利地发挥作用,或作用达不到预期效果。因此,中央银行在经营资产业务时必须注意:对商业银行发放的长期贷款不能超过其总资产的一定比例;对有价证券投资时,应尽量避免购买期限太长、流动性较小的证券;黄金外汇储备应该也只能保持一定的数量,保持资产的变现能力。

(二)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法律规范

由于中央银行的特殊地位与使命,各国对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都以出台的《中央银行法》为依据,将其业务从法定业务权力、法定业务范围、法定业务限制三方面加以规范。

1.法定业务权力

(1)发布并履行与其职能相关的业务命令和规章制度的权力;

(2)决定货币供应量和基准利率的权力;

(3)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和再贴现率的权力;

(4)决定对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和方式的权力;

(5)灵活运用相关货币政策工具的权力;

(6)依据法律规定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权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2.法定业务范围

(1)货币发行和货币流通管理业务;

(2)存款准备金业务;

(3)为在中央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及贷款业务;

(4)在公开市场从事有价证券的买卖业务;

(5)经营黄金外汇及管理业务;

(6)代理政府向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7)经理国库业务;

(8)组织或协助金融机构间的清算业务;

(9)对全国金融活动进行调查统计并编制统计报表定期公布;

(10)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相关监督管理;

(11)中央银行财务收支的会计核算和内部监督管理;

(12)法律允许的其他业务。

3.法定业务限制

(1)不得经营一般性银行业务或非银行金融业务;

(2)不得向任何个人、企业或单位提供担保,不得直接向他们发放贷款;

(3)不得直接从事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业务;

(4)不得从事不动产买卖业务;

(5)不得从事商业性证券投资业务;

(6)一般不得向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二、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一般分类

中央银行业务分类的方式较多,在此就通常采用的分类方式作一介绍。按照中央银行业务活动是否与货币资金的运动有关,可将其业务分为银行性业务和管理性业务两类。由于后面章节会对这些业务作详细介绍,在此仅作框架了解。

(一)银行性业务

银行性业务是中央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此类业务的共性是直接与货币资金相关,业务活动引起货币资金的运动或数量的变化。包括资产负债业务、支付清算业务、经理国库业务和会计业务。资产负债业务主要包括货币发行业务、准备金及存款业务、发行中央银行证券业务、再贴现再贷款业务、公开市场业务、黄金外汇业务等。支付清算业务主要指中央银行向金融机构及社会经济活动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的业务。国库业务则是中央银行代政府办理国库而形成的业务。会计业务则是综合记录反映中央银行履行职能核算财务的业务。

(二)管理性业务

管理性业务是中央银行作为一国最高金融管理当局为履行职责而从事的管理类业务。此类业务主要服务于中央银行履行宏观金融管理的职责,最大的特点是与货币资金的运动无直接关系,不会导致货币资金的数量或结构变化;同时,需要运用中央银行的法定特权,包括存款准备金管理、货币流通管理、货币市场监管、黄金外汇管理、征信管理、金融风险的评估与管理、反洗钱和金融安全管理、国际金融活动与协调管理、金融调查统计及对金融机构的稽核、检查、审计等业务。

三、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

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综合反映了中央银行全部资金的形成、结构和总量,反映中央银行的业务执行情况及资产负债结构。因此,分析中央银行资产负债业务活动特性,掌握资产负债之间的基本关系及其变动对货币信用的影响,是中央银行进行货币信用宏观管理的基础。

(一)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结构

在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背景下,为了使各国之间了解彼此的货币金融运行状况及其相互关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定期编制了《国际金融统计》刊物,以相对统一的口径向人们提供各成员国有关货币金融和经济发展的主要统计数据,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就是其中之一,称为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因此,各国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主要以此为参照。

简化的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

1.资产

(1)国外资产。国外资产主要包括黄金储备、中央银行持有的可自由兑换外汇、地区货币合作基金、不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国库中的外国资产和其他官方的国外资产、对外国政府和国外金融机构的贷款、未在别处列出的其他官方国外资产、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储备头寸、特别提款权持有额等。

(2)国内资产。国内资产主要由中央银行对政府、金融机构和其他部门的债权构成。包括中央银行持有的国库券、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和其他证券、财政短期贷款、对国库的贷款和垫款或法律允许的透支额,对地方政府的贷款和垫款等,还包括中央银行的再贴现、贷款、回购协议以及中央银行对存款货币银行、非货币金融机构及特定机构和私人部门的债权等。

2.负债

(1)储备货币。主要包括公众持有的现金、存款货币银行的现金、存款货币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政府部门以及非货币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特定机构和私人部门在中央银行的存款等。

(2)定期储备和外币存款。包括各级地方政府、非金融政府企业、非货币金融机构等一个月以上的定期存款和外币存款,还包括反周期波动的特别存款、特别基金以及其他外币债务等。

(3)发行债券。包括自有债务、向存款货币银行和非货币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以及向公众销售的货币市场证券等。

(4)进口抵押和限制存款。包括本国货币、外币、双边信用证的进口抵押金以及反周期波动的特别存款等。

(5)对外负债。包括对非居民的所有本国货币和外币的负债。

(6)中央政府存款。包括国库持有的货币、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外币存款等。

(7)对等基金。指在外国援助者要求受援国政府存放一笔与外国援助资金相等的本国货币的情况下建立的基金。

(8)政府贷款基金。指中央政府通过中央银行渠道从事贷款活动的基金。

(9)资本项目。包括中央银行的资本金、准备金、未分配利润等。

(10)其他项目。这是一个净额,等于负债方减去资产方的净额。

在西方国家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基本结构中,最主要的资产项目是有价证券和储备资产,而最主要的负债项目是流通中的通货和各项存款。而在我国,由于金融市场发展深度和广度都还不够,证券的种类尚不齐全,数量偏少,货币发行与信贷投放尚未完全脱钩,因而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还明显存在着以放款为主的特点。

(二)资产与负债的关系

1.资产和负债的基本关系

在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由于自有资本也是其资金运用的来源之一,因此将其列为负债方;但实际上,自有资本不是真正的负债,其作用也不同于一般负债,因此,如果把自有资本从负债中分列出来,资产与负债的基本关系可以用以下三个公式表示:

上述三个公式表明了中央银行未清偿的负债总额、资本总额、资产总额之间基本的对应关系:(1)式表明了中央银行的资产持有额的增减,在自有资本一定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其负债的相应增减,换言之,如果资产总额增加,则必然创造或增加其自身的负债或资本金;(2)式表明,中央银行负债的多少取决于其资产与自有资本之差,在自有资本一定的情况下,如果中央银行的负债总额增加,则其必然扩大等额的债权;(3)式表明,在中央银行负债不变时,自有资本增减,可以使其资产相应增减,例如负债不变而自有资本增加,则可以相应增加外汇储备或其他资产。

2.资产负债表各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

从对货币供应影响的角度分析,资产方主要项目和负债方主要项目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1)对金融机构的债权和对金融机构的负债的关系。对金融机构的债权包括对存款货币银行和非货币金融机构的再贴现和各种贷款、回购等;对金融机构的负债包括存款货币银行和非货币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超额准备金等存款。这两个项目反映了中央银行对金融系统的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对应关系,也是一国信贷收支的一部分。当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债权总额与负债总额相等时,不影响资产负债表内的其他项目;当债权总额大于负债总额时,若其他对应项目不变,其差额部分通常通过货币发行来弥补;反之,当债权总额小于负债总额时,则会相应减少货币发行量。由于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债权比负债更具主动性和可控性,因此,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资产业务对于货币供应具有决定性作用。

(2)对政府债权和政府存款的关系。对政府的债权包括对政府的贷款和持有的政府债券总额;政府存款在我国还包括部队存款等财政性存款。这两个项目属于财政收支的范畴,反映了中央银行对政府的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对应关系。当这两个对应项目总额相等时,对货币供应影响不大;但在其他项目不变的情况下,若因财政赤字过大而使中央银行对政府债权大于政府存款时,会出现财政性的货币发行;反之,在其他项目不变的情况下若政府存款大于政府的债权,则将消除来自财政方面的通货膨胀压力,并为货币稳定提供支持。

(3)国外资产和其他存款及自有资本的关系。当上述两个对应关系不变时,若中央银行国外资产的增加与其他存款及自有资本的增加相对应,不会影响国内基础货币的变化;反之,则将导致国内基础货币的净增加。因此,中央银行国外资产业务是有条件限制的,对基础货币有重要影响。需要说明的是,这三种关系的分析也是相对而言的,在现实的资产负债业务活动中,中央银行可以在各有关项目之间通过冲销操作来减轻对货币供应的影响,也可以通过强化操作来加大对货币供应的作用。

第二节 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

中央银行的负债,是指社会各集团乃至个人所持有的对中央银行的债权。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主要包括货币发行业务、存款业务和其他负债业务等。

一、货币发行业务

目前世界各国中央银行都在相应立法的基础上享有垄断本国货币发行的特权,因而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负债业务。

(一)货币发行的内容

1.货币发行的含义

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货币从中央银行的发行库通过各家商业银行的业务库流向社会;二是指货币从中央银行流出的数量与从流通中回笼的数量之差。

垄断货币发行权是现代中央银行享有的基本特权,中央银行发行货币,一方面满足了社会商品流通不断扩大和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对货币流通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中央银行筹集资金、满足自身履行各项职能的需要。

2.货币发行的两种性质

货币发行根据其发行依据不同,可分为经济发行和财政发行。

(1)经济发行是指中央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增加货币供应。它是通过正常的信用渠道投放的,其目的是为了支持和促进经济发展,活跃市场,它是实现币值稳定和货币流通正常的基本保证。

(2)财政发行是指为弥补国家财政赤字而进行的货币发行。它是通过强制的力量,用货币发行、银行透支来堵窟窿的做法。财政发行是没有商品作为保证基础的,最终将导致通货膨胀,货币贬值。

货币的发行性质不同,对经济的影响不同。当货币的发行与经济的增长相适应时,能够保证货币流通的正常有序,促进经济的良好运行。若货币的发行以弥补巨额赤字为目的,则可能出现货币超发行,导致市场供求失衡,影响经济的良性循环。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符合经济发展需要的货币发行制度。它包括货币发行的程序、最高限额和发行准备等。

3.货币发行的渠道和程序

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主要是通过再贴现、再贷款、购买证券、购买金银和外汇等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的。中央银行通过这些业务活动将货币投入流通,并通过这些相同的渠通逆向组织货币的回笼,从而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需求。

(二)货币发行的原则

中央银行发行货币遵循垄断发行有可靠的信用保证和具有一定的弹性等重要原则。

1.垄断发行原则

中央银行坚持垄断发行,是指一个国家的货币发行权必须高度集中在中央银行手中。只有坚持中央银行对货币发行的垄断权,才能做到统一国内的通货形式,统一货币制度及管理,也使中央银行统一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灵活调节流通中货币量成为可能,还有利于中央银行加强自身的经济实力,并为一国政府完全占有货币发行权带来经济利益。

2.有可靠信用保证的原则

有可靠信用保证,是指一国货币发行要有一定的黄金或有价证券作担保,即建立一定的发行准备制度。在现代大多数国家采用不兑现信用货币制度的条件下,一国更加需要建立某种强有力的金融制度,使货币的发行立足于经济发展的客观基础之上,即坚持货币发行要有可靠信用作保证原则,使货币的发行量与客观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客观的货币需求量之间,保持相对应的关系,以保证通货的稳定,进而保证社会经济乃至政治安定。

3.具有一定弹性的原则

货币发行要有一定弹性,指的是货币发行要有较大的伸缩性和灵活性。只有如此,才能使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保证货币供求的均衡,防止通货紧缩或通货膨胀现象的发生,确保国民经济正常运行。

为适当把握货币发行量弹性的“度”,中央银行必须遵循适度的原则:货币发行不应过多,过多将导致货币贬值,物价上涨,经济泡沫过大,国民经济混乱;货币发行也不能过少,过少也会打破经济的平衡关系,造成社会支付手段短缺,又会阻碍国民经济以正常速度发展。因此,弹性的“度”要在两点之间准确把握。

(三)货币发行的准备制度

货币发行的准备制度是指中央银行以某一种或某几种形式的资产作为发行货币的准备,从而使货币的发行量与某一种或某几种资产的数量之间建立起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1.货币发行准备的构成

现代中央银行发行货币的准备金有两大类:一是现金准备,二是证券准备。现金准备包括黄金、外汇等流动性极强的资产。它使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具备了现实的价值基础,对币值的稳定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但倘若中央银行完全以现金准备作为货币发行的基础,因纸币不会自动退出流通,且发行量缺乏弹性,会严重阻碍流通中货币量与经济增长的对应。证券准备包括短期商业票据、短期国库券、政府公债等。这些证券必须是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流通的证券,也正因为市场的作用,以此类证券作为货币发行的准备,有利于保持货币发行的弹性,确保满足经济增长对货币流通量的基本要求。不过,以证券作为货币发行的准备,会增加中央银行稳定流通领域货币量的难度。因为在市场的作用下,证券交易流通的真实性、流动性及管理的技术性都是较难把握的。

2.货币发行准备金的比率

简称准备金率,是指在一国货币发行准备中,现金准备与证券准备占货币发行量的比率。以及在发行准备中,现金准备与证券准备各自所占的比例。由于现金准备缺乏弹性,证券准备又不易控制,因此,货币发行准备多采用二者搭配的方法。两者比率既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弹性的。在固定的情况下,又有现金准备比率多高为宜的问题。比率过高使货币发行量的扩大受限,难以满足生产流通的需要;过低又易引起金融市场波动,造成经济运行的失常。因此,很多国家在规定现金准备率的同时,又留有变通的余地。一般,当货币发行中现金准备比率低于规定比率时,对低于规定部分征收超额发行税。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货币发行的现金准备率都较低,主要是采取证券准备作为发行基础。

3.几种主要的货币发行准备制度

货币发行准备制度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弹性比例制。弹性比例制是指增加发行的货币数超过规定的现金准备比率时,国家对超过规定现金准备的部分征收超额发行税,如果货币回笼或准备金增加,并达到规定比例,国家将免征超额发行税的货币发行制度。采取这一做法的目的是限制中央银行过度发行货币,以保证币值的稳定。

(2)保证准备制。保证准备制是指货币发行要以政府公债、短期国库券、短期商业票据等作为发行准备的货币发行制度。这种发行准备制度实施的关键是保持国家信用规模的适度。而在中央银行缺乏独立性的条件下,这种发行制度很容易成为财政弥补赤字的工具。

(3)保证准备限额发行制。保证准备限额发行制是指在规定的发行额度内,可以全部用政府债券作为发行准备,但超过限额的任何发行,都必须以十足的现金作为发行准备的货币发行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限制货币的财政性发行,但缺乏货币发行过程中所需要的弹性。

(4)现金准备发行制。现金准备发行制是指货币的发行必须以百分之百的现金作为发行准备的货币发行制度。这一制度的特点是能够有效防止财政发行,但它明显缺乏弹性。

(5)比例准备制。比例准备制是指货币发行准备中,现金与证券准备各占一定比重的货币发行制度。这种制度的优点是富有弹性,控制容易,但现金与证券究竟各占多大比例却难有科学的依据。

(四)我国人民币的发行与管理

1.人民币发行的原则

人民币发行的基本原则是按照货币流通规律的要求,适应商品流通的需要;发行权高度集中统一,对货币发行实行计划管理;坚持经济发行,保持币值稳定;独立自主发行,不依附外币。

2.发行基金

发行基金就是各级发行库为国家保管的待发行的货币。其来源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印钞企业按计划印制解缴发行库的新人民币;开户的金融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库缴存发行库的回笼款。根据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动用发行基金。

3.发行基金计划

发行基金计划是一定时期内,中央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发行或回笼货币的计划。货币发行和货币回笼形成的差额是当期货币净投放(货币发行-货币回笼=货币净投放),反映该时期货币数量的变化。因此,发行基金计划的确定必须考虑货币的发行与回笼,以及与社会经济发展对流通中货币的客观需求。

4.货币发行业务

货币发行业务就是人民币从发行库进入到业务库的过程。发行库是为国家保管待发行的货币的金库。其职能是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办理其出入库以及金融机构的现金存取业务、负责回笼货币的整理清点。而业务库则是商业银行为了办理日常现金收支业务而建立的金库,保留的现金是商业银行业务活动中现金收付的周转金和营运资金的组成部分,经常处于有收有付的状态。

5.货币发行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不仅负责对货币的发行,还负责对货币的管理。主要表现在发行基金的运送管理、反假币及票样管理以及人民币出入境限额管理等。通过货币发行管理,促进人民币的正常流通。

6.货币发行收入

虽然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但是,中央银行在发行货币的同时又形成自身的资产业务,既然是资产业务就必然会有收益,因此,发行货币会给中央银行带来发行收益,这一收益因为是通过国家赋予中央银行特权获得的,中央银行在扣除自身开展业务的成本之后,将收益上缴国家。

二、存款业务

存款业务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负债业务之一。其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业务、外国存款业务、特种存款业务和私人存款业务等。中央银行开展存款业务的目的在于调控信贷规模和货币供应量,维护金融稳定以及提供资金清算服务。

(一)中央银行存款业务的意义

中央银行吸收存款、组织资金来源,与其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密切相关。

(1)中央银行作为全国的支付清算中心,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清算服务,中央银行吸收的资金对于顺利清偿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加速社会资金周转至关重要。

(2)中央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的保管者,可以监督它们的经营和资金运用状况。商业银行一旦出现流动性危机,中央银行就可以动用所吸收的存款向有问题的银行提供资金,充当“最后贷款人”。

(3)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准备金的多少,对于整个社会货币供应量的大小影响巨大。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是中央银行最有力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同时,中央银行通过吸收的存款,为其在金融市场上开展再贴现业务和公开市场操作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这有利于中央银行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合理地选择货币政策工具。

(4)作为政府的银行,经理国库是中央银行一项重要的业务。这对于其控制货币供应、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力度具有积极影响。

(二)中央银行存款业务的特点

中央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吸收存款业务具有和一般商业银行不同的特点:

1.存款原则具有特殊性

从存款的原则来看,中央银行存款业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商业银行办理存款业务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而中央银行吸收存款,往往是按照一国的金融法规制度强制取得的,存款准备金便是典型的例证。即便是财政部门的存款,一些国家也不同程度地以法律形式规定其必须存入中央银行。

2.存款动机具有特殊性

中央银行吸收存款是出自于金融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需要,是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需要。商业银行吸收存款,是为了扩大资金来源,利用规模效应降低存款成本,从而扩大资金运用,争取更大盈利。因此,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组织资金来源的最终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而中央银行吸收存款,更多地是为了便于调控社会信贷规模,监督管理机构的运作,从而达到稳定币值的目的。

3.存款对象具有特殊性

从存款的对象而言,商业银行直接吸收社会个人、工商企业的存款,中央银行却不直接面对个人、工商企业,而是吸收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及特定部门的存款,这是由中央银行的性质和职能决定的。

4.存款当事人关系具有特殊性

从存款当事人的关系而言,商业银行与存款当事人之间是一种纯粹的经济关系,个人、工商企业到银行存款,是为了保值和获取利息,商业银行吸收存款是为了扩大资金的来源而争取盈利,存款人和银行之间是一种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而中央银行与存款当事人之间除经济关系外,还有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二者之间并非完全平等的经济关系。

(三)中央银行存款业务的种类

中央银行的存款,根据存款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存款货币银行的准备金存款、政府部门存款、外国存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特定机构及私人部门存款和特种存款等。

1.准备金存款

准备金存款是中央银行存款业务中最为主要的一项,准备金存款业务与存款准备金制度直接相关。

(1)存款准备金与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银行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交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它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自存准备金,即存款货币银行为应付客户的提取而以库存现金持有的准备金,主要用来保证其日常经营的流动性需要;一部分是法定准备金,即存款货币银行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按一定比率将吸收的存款转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另一部分是超额准备金,即存款货币银行在中央银行存款中超过法定准备金的部分。其中,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共同构成中央银行的存款来源,而其中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支配权在中央银行。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规定,根据宏观货币管理以及维持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的需要,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交存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的比率和结构,并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对既定比率和结构进行调整,借以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调节控制的制度。这一制度建立的目的在于:一方面,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安全;另一方面,有利于中央银行调节信用规模和控制货币供应量。

(2)准备金存款业务的基本内容。

①规定存款准备金的构成。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又分为第一准备和第二准备。第一准备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同业存款及存放在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一般称为“现金准备”或“主要准备”;第二准备则是指期限相对较短、风险相对较小、不易遭受重大损失的资产,如国库券及其他流动性资产,也叫“保证准备”。而其中,能够充当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只能是存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商业银行持有的其他资产不能充作法定存款准备金。

②规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及调整幅度。存款准备金率是商业银行缴存中央银行的存款与其全部存款额的比例。由于存款准备率的高低直接制约着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规模和创造派生存款的能力,所以调高或调低存款准备率,可以直接影响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也即控制了放款与投资的规模。

存款准备金率的计提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按存款的类别规定准备金比率。对于不同类型的存款,多数国家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准备金比率。一般顺序为:活期存款准备率最高,定期存款次之,储蓄存款准备率最低。

第二,按金融机构的种类、规模、经营环境规定不同比率。有些国家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规定不同的法定准备金率,一般是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较高一些,也有些国家不分金融机构的类型,实行统一的准备金政策。很多国家在制定存款准备金率时,还要考虑金融机构规模的大小以及其经营环境的差异等因素。

由于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对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产生巨大的冲击,其调整效果往往较为强烈,因而多数国家中央银行都对法定准备率的调整幅度有不同程度的规定,有些国家制定了调整的最高与最低界限,也有些国家对于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幅度不予限制。

③规定存款准备金的计提基础。这是一国准备金存款业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存款余额的确定。一般而言,各国主要有两种基本的确定方法:一种是将商业银行存款的日平均余额扣除应付未付项,作为计提准备金的基础。另一种是以月末或旬末的存款余额扣除当期应付未付款后作为准备金的计提基础。目前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均采取以月平均余额作为存款准备金的计提基础的方法。

第二,存款准备金基期的确定。以什么时候的存款余额作为缴存准备金的基期,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采取当期准备金账户制,即一个结算期的法定准备金以当期的存款额作为计提基础;另一种做法是采取前期准备金账户制,即一个结算期的法定准备金以前一个或前两个结算期的存款余额作为计提基础。显然,计提准备金的时间不同,货币供应量控制的精确程度及效果亦不同。

2.其他存款

(1)政府存款。政府存款的构成在各国略有不同。有些国家政府存款就是指中央政府的存款,而有的国家则将各级地方政府的存款、政府部门的存款也列入其中,即便如此,政府存款中最主要的仍是中央政府存款。中央政府存款一般包括国库持有的货币、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及外币存款等。

(2)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有的国家中央银行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纳入准备金存款业务,按法定要求办理业务;有的国家中央银行则单独将其作为一项存款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的这类存款业务就有较大的被动性,因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没有法定的存款缴存比率,通常它们将存款存入中央银行的主要目的是便于清算,存多存少由它们自主决定。但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存款利率的变动对其进行调节。

(3)外国存款。这项存款或是属于外国中央银行或是属于外国政府,它们持有的这些债权构成本国的外汇,随时可以用于贸易结算和清算债务,存款数量多少取决于它们的需要,这一点对于本国中央银行来说有较大的被动性。从另一方面说,虽然外国存款对本国外汇储备和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投放有影响,但由于外国存款数量较小,影响力并不大。

(4)特定机构及私人部门存款。特定机构是指非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吸收这些机构的存款,或是为了特定的目的,或是为了特定的对象,或是为了特定的用途,或是为了对这些机构和部门提供清算服务以及调节其流动性。

(5)特种存款。特种存款是指中央银行根据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营运情况,以及银根松紧和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存款的方式向这些金融机构集中一定数量的资金而形成的存款。特种存款业务作为调整信贷资金结构和信贷规模的重要措施,成为中央银行直接信用控制方式之一。

三、其他负债业务

(一)发行中央银行债券

发行中央银行债券是中央银行的主动负债业务,具有可控制性、抗干扰性和预防性。与一般金融机构不同的是,中央银行发行债券不是为了获得利润,而是为了调节流通中的货币。中央银行一般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发行债券:一种情况是当金融机构的超额准备金过多,而中央银行又不便采用其他货币政策工具进行调节时,可以通过向金融机构发行中央银行债券回笼资金,减少流通中的货币;第二种情况是在公开市场规模有限,难以大量吞吐货币的国家,作为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

(二)对外负债

中央银行对外负债的目的主要是:平衡国际收支、维持汇率稳定和应付支付危机。可以采取的形式主要有:向国外银行借款、对外国中央银行负债、向国际金融机构借款、向外国发行中央银行债券。随着经济金融的国际化和一体化,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货币合作成为越来越必要的政策手段。

(三)资本业务

所谓中央银行的资本业务就是筹集、维持和补充自有资本的业务。由于各国法律对中央银行的资本来源和构成都有规定,因此,中央银行在资本业务方面并没有多大作为,仅仅在需要补充自有资本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例如,如果是全部股份由国家所有的中央银行,通常通过中央财政支出补充自有资本;由各种股份构成自有资本的中央银行则按原有股份比例追加资本,增资以后,股权结构和比例保持不变。

第三节 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

中央银行的资产是指中央银行所持有的各种债权。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就是通过对持有资产的运用,调控货币,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能的业务,主要包括再贴现业务、贷款业务、证券买卖业务和储备资产业务。

一、中央银行的再贴现业务

所谓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通过贴现业务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转让,借此获得中央银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因此,中央银行再贴现业务也就是中央银行通过再贴现向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是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

(一)再贴现业务的一般规定

中央银行再贴现业务的一般规定就是对再贴现业务的对象、条件、再贴现率以及贷款的收回所制定的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1.再贴现业务的对象

由于中央银行开展再贴现业务的目的是提供短期资金融通,因此,许多国家规定只有在中央银行开设账户的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银行才能成为再贴现业务的对象。我国规定,凡是在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均可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

2.再贴现对象的规定

很多国家都规定再贴现对象的票据必须是确有商品交易为基础的“真实票据”。例如美联储规定申请再贴现的票据须具备以下条件:商业票据不得超过90天,农产品交易的票据不得超过9个月;必须是根据交易行为产生的自偿性票据;必须是直接从事经营农工商业的借款人出具的票据;投机或长期资本支出产生的票据不得申请再贴现。

3.申请和审查

再贴现业务对象必须以办理过贴现的未到期合法票据申请再贴现。中央银行在接受申请后,应审查票据的合法性和申请者资金运用状况,确定是否符合再贴现的条件。若审查通过,申请者在票据上背书后交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

4.再贴现率

因为中央银行再贴现对象通常是短期票据,所以再贴现率是一种短期利率,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主要是在货币市场。有些国家将再贴现率定在市场利率水平之上,视其为“惩罚性利率”,引导存款货币银行通过市场融通资金;有些国家则以此为“基准利率”,成为中央银行最常见的政策工具之一。

5.再贴现金额

再贴现时实际支付的金额,由再贴现票据的票面金额扣除再贴现利息计算而得。

再贴现金额=票据面额-再贴现利息

再贴现利息=票据面额×日再贴现率×未到期天数

日再贴现率=年再贴现率÷360=月再贴现率÷30

6.再贴现额度的规定

如果再贴现率低于市场利率时,会引起对中央银行贴现贷款的过度需求。这一方面可促使中央银行通过规定再贴现票据种类引导资金流向,实现其政策意图;另一方面,有资金需求的银行会过度依赖中央银行而有碍于其稳健经营。为此,不少国家都限制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金额,并通过调整再贴现率引导资金供求,强化对银行的检查。

7.再贴现的收回

再贴现的票据到期后,中央银行通过票据交换和清算系统向票据承兑单位和承兑银行收回资金。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贴现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贴现业务始于1986年。但由于我国商业信用不发达,商业票据少,能够办理贴现和再贴现的商业票据就更少了。1994年国务院决定在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5个产供销紧密相连的行业推行商业汇票结算。特意安排基础货币投放中的一部分专门用于再贴现,对于推动再贴现业务发展起到一定推动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业务呈现以下特点:再贴现额度由各级中国人民银行控制。1998年以前商业银行的贴现贷款也被纳入信贷规模控制;再贴现率的调整比较僵硬;对再贴现票据的规定也比较严格,必须是经商业银行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承兑的汇票;有时再贴现资金也会受到投向控制。

二、中央银行的贷款业务

中央银行的贷款是商业银行基础货币的重要来源,它对于维护金融体系安全,抑制通货膨胀,调节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该业务的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和国家财政,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对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一)中央银行贷款业务的意义

1.体现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作用

中央银行提供的货币是唯一能够充当存款准备金的高能货币,商业银行获得这种货币后就能扩大信贷,其规模的大小直接决定全社会的货币供应量。因此,在商业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资金紧缺时,中央银行发放贷款就能够改变其资金营运状况,甚至起死回生。

2.提供基础货币的重要渠道

当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增加货币供应时,中央银行发放贷款;而当社会货币供应过量,出现通货膨胀时,中央银行则收回贷款,从而起到稳定经济的作用。中央银行为实现稳定经济的目标,还可以采取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的办法,来减少或增加贷款的发放。

3.对财政收支平衡起积极作用

中央银行的贷款还对财政收支平衡起到积极的作用。无论是在财政支出和收入出现时机上的脱节时,还是在临时需要紧急支出时,甚至在年终决算出现收支不平衡时,国家财政都需要中央银行的贷款支持。

(二)中央银行贷款业务的种类

1.对商业银行的贷款

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融通资金,保证商业银行的支付能力是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的重要职责之一,这是中央银行放款中最主要的种类。中央银行通常定期公布贷款利率,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中央银行审查批准具体数量、期限、利率和用途。一般而言,中央银行贷款都是短期的,采取的形式大多是以政府债券或商业票据为担保的抵押贷款。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深化,商业银行的融资渠道不断增多、融资手段也多样化了,但中央银行贷款仍是中央银行扩大信用能力的重要渠道。

2.对政府的贷款

政府在其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也会发生暂时性的收支失衡,客观上需求资金调节。因此,作为“政府的银行”的中央银行都有提供信贷支持的义务。对政府的信贷支持可通过直接提供贷款和买入政府债券两条渠道进行。鉴于向政府直接提供贷款往往造成通货膨胀的经验,在大多数国家直接贷款都被限定在短期贷款。由于对政府贷款往往都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因此,又对贷款额度进行了限制。

3.其他贷款

按照贷款对象划分,大致有两类,一类是对非金融部门的贷款,贷款对象的范围比较狭窄,一般都是有特定目的和用途,带有政策倾向,如我国的老少边穷地区贷款;另—类是对外国政府和外国金融机构的贷款。例如中韩日三国和东盟十国签订的货币互换协议,根据协议如果协议签订国发生国际支付困难,其他签订国使用本国货币提供贷款。一旦协议实行,就构成对外国政府的贷款。

(三)中央银行贷款业务的特征

1.以短期贷款为主

这是由中央银行自身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如果中央银行经营长期贷款,其资产易处于呆滞状态,不利于灵活调节货币供应量,进而削弱了对宏观经济的调节。因此,从中央银行担当的调节宏观经济的重任出发,其资产必然保持高度的流动性,以保证对经济调节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2.不以盈利为目的

这是由中央银行自身的性质决定的,也是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本质区别。中央银行是国家的宏观金融调控机构,在性质上,它是从事金融活动的特殊的国家机关,在业务上,它所做的都应该是与货币调控有关的。其业务经营的目标只能是通过对货币供应量、利率、信用规模等的调控,保证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和经济的良性发展。

3.控制对财政的贷款

中央银行作为国家的银行,有义务对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中央银行对财政的放款是政府弥补资金亏空的应急措施之一。但如果对财政的放款不加限制,势必会削弱中央银行宏观金融调控的有效性,也会削弱其应有的独立性,甚至使中央银行成为财政用以弥补赤字的工具。因而,各国中央银行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4.不直接对工商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

这是由中央银行的性质和职能决定的。中央银行如果直接办理对工商企业和个人的贷款业务,势必会与商业银行形成竞争,不仅不利于其发挥金融宏观调控职能,而且在货币政策执行过程中,无法得到商业银行的配合,也不利于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

(四)再贴现业务与贷款业务的区别

1.贷款的收回方式不同

如果是再贴现货款,则再贴现票据到期,由中央银行向票据承兑人出示票据并要求票据承兑人兑付,收回贷款。如果是抵押贷款,贷款期限到期,由借款人向中央银行归还贷款并收回抵押品。

2.贷款的安全程度不同

如果是抵押贷款,则与再贴现无区别。如果是信用贷款,则因为没有物资保证,贷款到期,中央银行不一定能收回贷款,面临一定的风险。一旦此种结果发生,就可能导致金融不稳定。因此,中央银行贷款中信用贷款被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自1984年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一直是最主要的资产业务,也是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基础货币的最主要渠道。从1995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全部由总行集中控制,由总行直接对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的总行发放。

1.贷款对象

我国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贷款业务的对象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独立的往来账户、向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2.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的条件

我国规定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必须是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对象;信贷资金营运基本正常;还款资金来源有保证。

3.贷款期限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期限共分为四个档次:20天、3个月、6个月和1年。

4.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的特点

除了在贷款对象、资金来源、贷款职能等方面与一般商业银行不同,具有一般中央银行的基本特点以外,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还具有如下一些特点: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可根据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灵活自如地调整,既可以调节需求,又可以调节供给;不仅能控制贷款总量,制约社会总需求的增长,还能在贷款总量既定的条件下,改变贷款的结构,增加有效供给;同时,又可以将货币政策的意图传递给金融机构,促使金融机构按照货币政策目标开展经营活动。它是我国现阶段最重要最有效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证券买卖业务

(一)中央银行证券买卖业务的含义

证券买卖业务是指中央银行作为市场参与者中的一员,在公开市场进行有价证券的买卖。中央银行用自己发行的货币买入证券实为通过市场向社会投放货币;反之,卖出证券实为向社会回笼货币,是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求的业务。

证券买卖业务也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并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使其地位、作用不断加强,并不断得到提升。

(二)证券买卖业务的相关规定

1.买卖证券的规定

由于中央银行所有的业务都是为了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能而进行的,因此,中央银行买卖证券的业务也不例外,必须遵循流动性原则,否则就不能灵活地调节投放货币的数量。为此,中央银行买卖证券主要限定在政府债券、国库券等流动性高的安全资产。

2.证券买卖市场的规定

为了防止直接购买政府债券可能引起通货膨胀的恶果,一般还限定证券买卖业务只能在二级市场进行,以发挥其对货币供求的调节作用。因为如果不对中央银行开展证券买卖业务的市场进行限制,同时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也未得到保证,就有可能造成中央银行直接购买政府债券,并使之沦为政府弥补财政赤字的工具。

3.买卖证券的方式

通常而言,公开市场的买卖方式有两种:直接买卖证券和回购买卖。当中央银行认为需要增加或减少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时,就会一次性直接购买或出售某种证券,一般由证券商出面,按高价出售,按低价购进,一直到购足或售足为止。当需要临时调节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或流动性时,就采取附有回购协议的形式进行。直接买卖和回购的区别是回购交易在卖出(买入)证券的同时,约定在将来某个时候反向操作,即买入(卖出)证券。前者为正回购,后者为逆回购。直接买卖是通过调节商业银行的超额储备而影响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规模,回购买卖则通过调节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以及流动性,而调节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

4.买卖证券的原则

(1)不在一级市场买卖证券。中央银行只能在证券交易市场即二级市场买卖证券,这是由中央银行的性质决定的,也是由中央银行资产必须保持高度的流动性这一特殊要求所决定的。

(2)不买市场流动性差的证券。中央银行不买市场流动性差的有价证券,以保持中央银行资产的高度流动性。

(3)不买非正式挂牌的有价证券。中央银行不能购买没有正式上市资格、在证券交易所不能挂牌的有价证券。这实际上是对证券质量的要求。只有质量好的有价证券,才具有上市资格,也才有良好的信誉,中央银行买卖这样的证券才能起到调节宏观经济的作用。

(4)中央银行不能买卖国外有价证券。这与一国货币的主权有关,对此,许多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

(三)中央银行证券买卖业务的特点

与公开市场上其他投资者以盈利为目的不同,中央银行证券买卖业务的目的是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进证券就是直接投放了基础货币,而卖出证券则是直接回笼了基础货币,同时配合存款准备金比率政策和再贴现政策。中央银行证券买卖的过程是直接投放和回笼货币的过程,而贷款和再贴现都是通过影响商业银行再贷款的能力来影响货币供应量的过程。尽管在证券买卖中会出现价差或亏损,但中央银行的目的是通过对货币量的调节,影响整个宏观经济,而不是为了盈利。

(四)中央银行证券买卖业务与贷款业务的异同

1.相同点

(1)融资效果相同。买入证券是以自己创造的负债去扩大资产,相当于中央银行贷款;卖出证券相当于收回贷款。

(2)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相同。二者都可通过货币乘数作用引起货币供应量的多倍扩张。

(3)都是中央银行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工具。

2.不同点

(1)主动性不同。证券买卖业务中央银行可以主动出击,根据情况随时买卖并可逆向操作随时纠偏;而再贴现和贷款业务则由商业银行而定,中央银行处于被动地位。

(2)对金融环境要求不同。证券买卖业务以证券的质量为依据,以发达的金融市场为条件,对金融环境的要求较高;贷款则以商业银行的信用为依据。

(3)收益不同。贷款有利息收入,而证券买卖则不仅有利息收入还有买卖价差收益或损失。

(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证券买卖业务

1994年4月4日,我国在原全国18个外汇公开市场的基础上组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1996年4月9日,允许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债。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供应量和商业银行准备金头寸以及市场外汇汇率等指标的变化,决定证券买卖的具体操作。决策由行长办公会议进行,其中外汇操作由中央银行设在上海的公开市场操作室具体执行。

我国规定证券买卖的对象共有三种: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和政策金融债券。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债券回购市场被分割为三部分:证券交易所市场、场外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各类金融机构,除了我国商业银行外还有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和农村信用社。1996年后,由于我国短期国债市场的不发达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等因素,国债回购市场成为证券买卖的主要场所,并逐渐成为中国人民银行非常重要的调节货币数量的手段。

四、外汇储备资产业务

(一)外汇储备资产业务的含义

外汇储备资产业务是中央银行代表国家管理国际储备的具体形式,目的是要调节国际收支、稳定币值和稳定汇率。在世界各国之间商品和劳务的进出口、资本借贷以及各种援助和赠与产生的相互债权债务关系需要结清的前提下,一个国家持有可用作国际清算手段的储备资产,在国际收支发生逆差时,对于进行债务清偿就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在绝大多数国家都将外汇和黄金以及其他国际清偿手段作为储备资产委托中央银行保管和经营的情况下,中央银行管理、买卖外汇储备资产的业务就产生了。

(二)中央银行外汇储备资产业务的意义

1.稳定币值

为了保证经济的稳定,中央银行必须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为此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都保留一定比例的国家黄金外汇准备金。当国内商品供给不足,物价呈上涨趋势时,就利用持有的黄金外汇储备从国外进口商品或直接向社会售出国际通货,以回笼货币,平抑物价,使币值保持稳定。

2.稳定汇价

在实行浮动汇率制度的条件下,一国货币的对外价值会经常发生变动。汇率的主动变动对该国的国际收支乃至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中央银行通过买进或抛售国际通货,使汇率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上,以稳定本国货币的对外价值。

3.调节国际收支

当国际收支发生逆差时,就可以动用黄金外汇储备补充所需外汇的不足,以保持国际收支的平衡。从结构看,当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出现顺差、黄金外汇储备充足有余时,中央银行则可以用其清偿外债,减少外国资本流入。

(三)国际储备资产的构成

1.黄金

黄金是最古老的储备资产,也最安全可靠。但是在牙买加体系下,黄金非货币化,黄金不能直接用于支付结算。而且,由于持有黄金既无收益又要支付较高的管理成本。因此,在世界各国的储备资产中其比重在下降。尽管如此,由于黄金的天然属性,比较适合作为保值手段,仍然是重要的储备资产之一。

2.外汇

外汇具有流动性好、管理成本低、有收益等特点。但其风险性较其他国际储备资产更大,因为汇率的波动变幻莫测。汇率的变动,可能带来外汇升值的收益,但也可能带来外汇贬值的损失,从而降低储备资产的实际价值,削弱本国的支付能力。因此,中央银行通常采用外汇资产的多元化组合来相对分散风险。

3.特别提款权及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这种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70年初创设的国际储备,与黄金、外汇资产相比是比较完善,既安全可靠又可灵活兑现。但不足的是,由于它们的份额都是分配的,目前各国还不能随意购入,因此不能成为主要的国际储备资产。

综上所述,各国中央银行在保有国际储备时,必须从安全性、收益性和可兑现性三方面考虑其构成比例。其中,灵活兑现问题尤为重要。为了合理解决构成问题,目前各国中央银行普遍注重实现外汇资产的多样化,以争取分散风险,增加收益,同时获得最大的灵活兑现性。

(四)保管外汇储备资产应注意的问题

1.规模合理

确定合理的储备资产规模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储备过多是一种资源上的浪费,而储备过少则有可能陷入国际支付能力不足的困难局面。一国应保持多少储备资产才算合理呢?目前并没有一个标准的答案,因为各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和国内经济政策不尽相同。目前各国确定合理储备水平的通行做法是将本国储备规模保持在能够支付2~3个月的进口用汇这一水平上。

2.构成合理

中央银行的储备资产由黄金和外汇构成,因此,黄金与外汇以及不同外汇币种之间的构成比例是否合理就成为中央银行外汇储备资产业务管理的问题。中央银行在确定储备资产构成时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资产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之间的关系。一般,在黄金与外汇比例一定的情况下,外汇储备资产应力求做到多元化,以求降低汇率风险。

3.用好储备

外汇储备最大的作用就是调节国际收支:当国际收支发生逆差时,中央银行可以动用储备以弥补外汇的不足;而当国际收支发生顺差时,中央银行则可以利用储备资产来清偿债务。

(五)我国的外汇储备管理

1.我国国际储备的构成及管理概况

在黄金、外汇、特别提款权和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份额四种储备形式中,特别提款权和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份额都是分配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稳定。持有黄金,既不能获得经营收入,又要支出保管费用。我国国际储备中的黄金在1980年后一直保持在1 267万盎司,约合256亿元。因此,我国中央银行储备资产业务主要表现在对外汇储备资产的管理方面。1992年以前,我国对外汇储备资产的统计口径比较宽,将中国银行的外汇资产也列入国家储备资产。1993年以后,我国储备资产已不包括中国银行的外汇资产。

2.我国外汇储备的规模管理

确定一个国家合理的外汇储备规模,主要考虑国际收支的影响。国际上通常认为外汇储备达到3~4个月的进口额,或者外债余额的30%是比较合理的。如果低于这一水准,可能难以完成弥补国际收支差额的职能。如果高于这一水准,则表示该国没有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由于我国还对资本项目的资本流动实行限制,所以,我国在确定外汇储备资产规模时,不仅要考虑进口数量和外债余额,还要充分考虑实现人民币可兑换以后,国际资本的流出入国际收支的影响。

3.我国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

与其他金融资产的经营管理相同,外汇储备资产的经营也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原则。同时,也必须考虑到外汇储备资产的特殊性,灵活运用“三性”原则。其一,建立严密的风险管理制度。既要考虑所持外汇资产不可兑付的“主权风险”,又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对外经济关系的亲疏、进出口和债务的币种结构,综合考虑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选择相应国家的外汇资产。其二,在经营中坚持安全第一。根据所持币种情况,投资于高信用等级的金融工具。其三,注意防范市场风险。合理安排资产的期限结构和币种结构,以分散风险。其四,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外汇储备资产经营模式。将外汇储备资产分为战略储备和日常储备,战略储备资产轻易不动用,可投资于较长期的高信用金融工具,以满足国家的长期需求。日常储备用于干预外汇市场、稳定汇率和保持必要的国际支付能力。

本章小结

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是其资产负债业务的综合会计记录,中央银行资产负债业务的种类、规模和结构都会反映在某一时点的资产负债表中。表内资产方的主要项目是国外资产、对金融机构债权、对政府债权三项;而负债方的主要项目有流通中的通货、对金融机构负债、政府存款及其他存款和自有资本四项。

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主要包括货币发行业务、存款业务和其他负债业务。货币发行业务是其最基本的业务,也是履行其职能的基础。存款业务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负债业务,其意义在于调控信贷规模和货币供应量、维护金融稳定以及提供资金清算服务。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还包括发行中央银行债券、对外负债和资本金业务。

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主要包括再贴现业务、再贷款业务、证券买卖业务、外汇储备资产业务等。再贴现和再贷款是中央银行传统的资产业务,其作用主要有: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具体手段;提供基础货币的重要渠道;调控货币供应量的重要工具。证券买卖业务也是中央银行的基本资产业务,其根本目的是调节货币供应量和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储备资产业务是中央银行代表国家管理国际储备的具体形式,目的是调节国际收支、稳定币值和稳定汇率。

关键术语

银行性业务 管理性业务 货币发行 货币回笼 经济发行 财政发行

发行准备制度 存款准备制度 再贴现业务 再贷款业务

证券买卖业务 外汇储备资产业务

思考练习题

1.中央银行业务活动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分析中央银行业务活动与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差异。

3.简述货币发行的原则及其理由。

4.分析中央银行吸收存款的目的和意义。

5.简述存款准备制度的基本内容及意义。

6.简述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资产业务。

[附录]

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于1984年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时,即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最初曾按不同存款种类实行差别准备金率且定得较高,从1985年1月1日起改为不分存款种类都按统一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计提,后历经数次调整。目前我国对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及其调整幅度不作明确规定,而是根据客观情况和货币政策的操作需要进行调整。

我国存款准备金率的历次调整

存款准备金率是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是指中央银行强制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存款的一定比率保留流动性。在中央银行的货币信贷工具里,存款准备金率针对的是收紧和放松流动性。流动性过剩,则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反之,降低存款准备金率。一般意义上,这一货币工具被认为是比较猛烈的货币政策手段。但是,随着近年来的流动性过剩问题日益凸显,中央银行自2006年起已频繁使用这一货币政策工具,并表示小幅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在当前流动性相当充裕的条件下并不是一剂猛药,而是属于适量微调。

2007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四次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这在历史上是少有的,目的就是为了收紧流动性,也足以看出流动性的严重程度。先后于1月5日和2月16日宣布上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各0.5个百分点,分别于1月15日和2 月25日实施,共冻结流动性约3300亿元。根据流动性的动态变化,又于4月5日、4月29日分别宣布再次上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分别于4月16日、5月15日实施。5月15日起,普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执行11%的存款准备金率标准,也就是说金融机构每吸收100亿普通存款,将有11亿元缴存到中央银行法定准备金专户予以“冻结”。

我国流动性过剩的原因是复杂的。一个突出原因是外汇快速流入。今年一季度我国外汇储备增加迅猛,到3月末国家外汇储备已达1.2万亿美元。3个月增长1 357亿美元,这一数字超过了2006年增长总量的50%。由于贸易顺差持续存在,外汇流入不断增加,中央银行购汇为此放出大量基础货币进行对冲,越发加剧了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问题。近期股市持续走高,百姓入市的冲动不减,“财富效应”也在加剧着市场的流动性。

流动性过剩问题会波及经济的各个层面。刺激国内投资猛增,引发信贷投放冲动。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11.1%,货币供应量同比增长17.3%,经济已经出现由偏快转向过热的迹象。同时,流动性过剩长时间存在,也造成了股市热、基金热、房地产热等。再者,流动性过剩正在加大通胀压力。银行资金充足,通常会带来物价的走高。虽然今年一季度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2.7%,控制在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3%的目标内。但是,必须看到这是去年以来最高的,并且3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3.3%,已经超过了3%的目标,物价上涨的趋势已经非常明显。

除此之外,2007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还采取了加息、加大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力度、加强窗口指导、稳步推进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等措施,以缓解流动性过剩问题。如自2007年3月18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以货币信贷和投资的合理增长。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2.52%提高到2.79%;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6.12%提高到6.39%;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为配合3月中旬存贷款基准利率上调,3月份以来3个月期、1年期和3年期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利率分别上升12个、18个和22个基点,同时影响市场利率适度上行,发挥市场利率调节资金供求关系的作用。在人民币汇率屡创新高的同时,为加强对外汇信贷的宏观调控,5月15日上调外汇存款准备金率至5%。此举目的在于与同日进行上调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配合,进一步回收银行体系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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