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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增加说明什么

时间:2023-02-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狭义的金融机构往来仅仅包括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往来、各商业银行之间的往来。各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资金要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第十章 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

本章要点

1.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要求

2.同城票据交换的核算

3.同业拆借中的拆出行和拆入行的核算

4.同业往来业务的核算

5.商业银行缴存财政性存款和一般存款的核算

第一节 金融机构往来概述

一、金融机构往来的概念

金融机构是国民经济资金运动的枢纽,国民经济中各单位、各部门和个人之间的资金划拨、结转与清算都必须通过金融机构来完成。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其他金融机构并存。在资金运动过程中,中央银行与各金融机构,各金融机构之间必然存在频繁的资金往来。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各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机构往来指的是金融机构体系中各机构之间的往来,即: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往来、各商业银行之间的往来、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狭义的金融机构往来仅仅包括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往来、各商业银行之间的往来。本章所涉及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核算,主要指狭义的金融机构往来。

二、金融机构往来核算的基本要求

金融机构往来包含着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核算基本要求如下:

(1)“资金分开、独立核算”的原则。各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资金要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2)各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要求保留足够的备付金存款,不得透支。如果备付金不足要及时拆借,补充资金,计划内借款不得超过中央银行核定的贷款额度。商业银行之间的拆借,应通过双方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办理,不得支取现金。

(3)各金融机构之间临时性的资金占用及时清算。如遇临时资金不足,可相互进行资金拆借,到期应及时还本付息;相互代收、代付款项的汇划和票据交换的差额也应及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4)核算时必须做到及时、正确、迅速地传递结算凭证,及时办理转账手续。

第二节 同城票据交换

一、同城票据交换概述

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带来了同城结算业务的不断发展,各商业银行之间代收、代付票据等往来也必然日益增加,这就要求各商业银行要准确、及时地办理转账手续。由于各单位的开户银行不同,如采取逐笔送交对方转账、逐笔清偿存欠的做法,势必手续繁琐,影响及时入账。为了简化手续,加快凭证的传递速度,于是采取了同城票据交换清算的办法。

同城票据交换是指同城的各商业银行,将相互代收、代付的凭证、票据,按规定的时间、场次,集中到既定场所进行交换,轧计往来行之间应收、应付差额,由主办清算行以转账方式进行清算的同城银行间资金清算办法。

同城票据交换主办清算行一般为本市中国人民银行,由其设置票据交换所,并派出总清算员组织资金清算。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银行(称为清算行)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核发交换行号,方可在规定时间参加。一般每一营业日规定两场交换,上午和下午各一场。上午受理的票据可在当天下午进行交换,下午受理的票据可待次日上午进行交换(年终结算日除外)。

在票据交换中,凡是提出票据给他行的行处称提出行;凡是通过票据交换从他行提回票据的行处称提入行。参加票据交换的各清算行都可能在提出交换票据的同时,也收到对方提交的票据,因而既是提出行又是提入行,但对提出和提入的票据应分别进行核算。

各行提出交换的票据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收到在本行开户的收款单位提交的应由他行开户单位付款的票据,称为借方凭证或代付票据,如同城委托收款结算凭证、银行本票等;一类为收到本行开户单位提交的委托本行向他行开户单位付款的票据,称为贷方凭证或代收票据,如付款人提交的转账结算凭证、签发人提交的支票等。对他行付款的票据,应遵循“他行票据,收妥抵用”的原则,即付款单位付妥款项后才能为收款单位入账。

商业银行应设置“待清算票据款项”科目,用以核算已提出交换尚未清算或已提入待记账或退票的票据款项,这是按交换场次设置的过渡性科目,为平衡各清算行当日账目。其借方反映提出待交换的借方票据款项,以及提入贷方票据款项;贷方反映提出待交换的贷方票据款项,以及提入后待记账或退票的借方票据款项。本场次清算交换后该科目余额为零。

二、同城票据交换的核算

参加票据交换的行应设置交换组或清算柜,配备专门的交换员对本行代收的他行票据集中办理交换。提出交换前,将应交换票据按提入行清理分类,并将提出交换的借方票据和贷方票据的业务数据分别输入计算机录成软盘,然后通过联网将软盘数据传给清算中心(或将录好的软盘交给清算中心),并由计算机按提入行(对方行)行号分别打印出“提出借方票据清单”和“提出贷方票据清单”一式二联,一联留存备查,另一联附待交换的票据,由交换员带至交换所进行交换。最后,将所有的借方票据清单和贷方票据清单分别汇总,编制“提出票据汇总记数单”代记账凭证办理转账。

(一)提出行的核算

1.提出贷方票据的核算

根据“提出票据贷方汇总计数单”和所附“提出贷方票据清单”作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各付款人户

  或:××科目

 贷:待清算票据款项

2.提出借方票据的核算

根据“提出票据借方汇总计数单”和所附“提出借方票据清单”作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票据款项

 贷:其他应付款——待清算户

退票时间已过,对他行未退回的借方票据为收款人进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待清算户

 贷:活期存款——各收款人户

   或:××科目

(二)交换票据的处理程序

在交换所内,各行的交换员将提出的票据按票据清单上列明的提入行交换号码,分发到各交换行在交换所的固定位置上,然后回到本行所在的固定位置,点收他行送来的票据。其处理程序如下:

(1)核对他行提交的借(贷)方票据清单的笔数、金额是否与所附票据相符,核对提入票据是否属于本行票据。

(2)分别计算本场本行提入借方票据和贷方票据的笔数、金额合计,反方向填写“提入借(贷)票据汇总计数单”,然后计算本场本次交换本行应收金额和应付金额。其中,应收金额等于提出借方票据金额与提入贷方票据金额之和;应付金额等于提出贷方票据金额与提入借方票据金额之和。如果应收金额大于应付金额即为应收差额,反之为应付差额。

(3)交换所收齐各行输(交)来的数据后,通过计算机进行分类汇总,并轧计出交换行本场票据交换中应收金额、应付金额及应收或应付差额,然后将有关数据打印出来交给各行的交换员进行复核。

(4)本行交换员将已汇总的应收金额、应付金额及应收或应付差额与中国人民银行清算员打印的相应数据核对一致后,填写“同城票据清算划收(划付)专用转账凭证”一式四联。其中两联交票据交换所划拨转账清算差额,另两联带回本行进行账务处理。

(5)中国人民银行清算员收齐各提出行交来的“同城票据清算划收(划付)专用转账凭证”后进行审查、平衡。计算公式为:

提出应付金额合计=提回应付金额合计

提出应收金额合计=提回应收金额合计

应付差额合计=应收差额合计

审查、平衡无误后将转账专用凭证中的一联加盖转账专用章后退给提出行作转账回单,一联本所留存,一联转交本行会计部门据以进行资金清算。其会计分录为:

借:商业银行存款——××银行准备金户(应付差额行户)

 贷:商业银行存款——××银行准备金户(应收差额行户)

(三)提入行的核算

通过票据交换,通常提回两种票据:一种是提入借方票据,即付款单位在本行开户的票据;一种是提入贷方票据,即收款单位在本行开户的票据。根据提回的借、贷方票据以及“提入借(贷)票据汇总计数单”办理转账。

1.提回借方票据的核算

若提回借方票据的付款单位有足够的存款支付,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各付款人户

  或:××科目

 贷:待清算票据款项

对于提回借方票据的付款单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或因票据要素错误无法办理支付的票据,则应办理退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退票专户

 贷:待清算票据款项

并将待退票的票据专夹保管,以便下场交换时,退交原提出行。再提出交换时,冲销上述分录。

2.提回贷方票据的核算

提回贷方票据时,一般不会发生退票,可以直接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票据款项

 贷:活期存款——各收款人户

 或:××科目

对于提回的贷方票据,因票据要素错误或其他原因不能进账的票据,应列入退票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票据款项

 贷:其他应付款——退票专户

并将待退票的票据专夹保管,以便下场交换时,退交原提出行。再提出交换时,冲销上述分录。

(四)清算差额的核算

当提出、提入的借方票据和贷方票据全部记入“待清算票据款项”科目后,该科目的余额应与本次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划转存款的金额一致,应收、应付的方向也一致,以提回的“同城票据清算划收(划付)转账凭证”分别代替借方或贷方记账凭证办理转账,结清过渡性科目“待清算票据款项”的余额。

如果本次交换后本行为应收差额,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户

 贷:待清算票据款项

如果本次交换后本行为应付差额,会计分录与上相反为:

借:待清算票据款项

 贷:存放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户

中央银行根据参加票据交换各行应收、应付差额情况,进行转账,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准备金存款——应付差额行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应收差额行

三、同城票据交换退票的处理

票据交换业务要坚持“先付后收,收妥抵用,银行不予垫款”的原则。当提入行提入有错误(如账号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等)的票据或属于付款透支的票据,均要办理退票手续,将提入的有关票据退回原提出行。各行办理退票时,除要及时通知对方行外,应于下场交换时作为退票提出。其处理方法如下:

(一)退出行的核算

退出行即提出退票的行(原提入行)。当提入的票据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办理转账,需要退票时,应在规定的退票时间内电话通知退入行,并将待退票据视同提出票据列入下次清算。由于待退票据款项已列入本次清算差额,为保持本次“待清算票据款项”余额与清算差额一致,便于账务平衡和核查,对待退票款项应列入应收或应付科目清算。退票时,填制“退票理由书”一式三联。一联留存本行作应收或应付科目的转账凭证,另两联附退票票据于下次票据交换时退回原提出行。退回借方票据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票据款项

 贷:其他应收款——退票专户

退回贷方票据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退票专户

 贷:待清算票据款项

(二)退入行的核算

退入行(原提出行)接到退出行的电话通知或退回的票据后,根据票据交换登记簿查明确属本行提出的票据,在登记簿中注明退票的理由和时间,再作账务处理。退回的票据视同提入票据处理。根据退出行提交的“退票理由书”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办理转账。对于退回的借方票据,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退票专户

 贷:待清算票据款项

对于退回的贷方票据,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清算票据款项

 贷:活期存款——原付款人户

各地同城票据交换的具体核算手续不尽相同,使用的会计科目也有区别,但是其基本原理都是一样的。

第三节 同业往来核算

同业往来又称商业银行之间的往来,是指商业银行之间由于办理跨系统结算、异地汇划款项、相互拆借等业务所引起的资金账务往来。由办理结算、代收代付引起的银行之间(有的是系统内的,有的是跨系统的)的往来是同业往来的主要内容。另外,各商业银行之间为了解决临时性资金短缺,进行资金融通、相互拆借,也是同业往来的重要内容。商业银行之间的往来是经济和金融发展的需要,按业务性质可以分为通过同业往来进行的同城票据交换、异地跨系统同业银行往来和同业拆借。

一、同业拆借的核算

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之间临时融通资金的一种短期资金借贷行为。《商业银行法》规定:金融机构拆出的资金只能是交足法定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归还中央银行贷款和上缴应缴联行汇差后的剩余资金;拆借的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拆入的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弥补信贷收支缺口、扩大贷款规模和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之间通过相互融通资金,可以充分发挥横向调剂作用,有利于搞活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同业拆借可以在中央银行组织的资金市场进行,也可以在同城商业银行间进行,也可在异地的商业银行间进行,但都必须通过中央银行划拨资金。拆借双方应商定拆借的金额、期限和利率等,并签订协议共同遵守履行。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拆放同业”科目

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核算银行拆借给其他银行的短期资金。资金拆出时记入借方,收回拆出的资金时记入贷方。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收回的拆出资金。本科目应按拆借的银行进行明细核算。

2.“同业拆入”科目

该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核算银行向其他银行借入的短期或临时性资金。资金拆入时记入贷方,归还拆入的资金时记入借方。余额在贷方,表示尚未归还的拆入资金。本科目应按拆入银行进行明细核算。

(二)资金拆出的核算

1.拆出行的核算

银行拆出资金时,首先由信贷部门与拆入行签订“拆借资金合同”,并提交给资金计划部门和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接到后应先对“拆借资金合同(代借据)”的第一联进行审查,再看“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户中是否有足够的支付资金,然后凭合同书据以签发中央银行转账支票(或电、信汇凭证),加盖预留印鉴后,办理划款手续,以转账支票存根联(或电、信汇回单作附件),编制借、贷方转账凭证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拆放同业——××拆入行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然后将转账支票交给借款行,由借款行根据支票内容填写进账单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资金划转的手续。

2.中央银行的核算

中央银行收到拆出行的转账支票或汇兑转汇凭证及拆入行的进账单后,以拆出行的结算凭证及拆入行的进账单作借方、贷方记账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准备金存款——拆出行户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拆入行户

3.拆入行的核算

以中央银行收款通知代转账借方传票,以拆出行的借据回单(第四联)代转账贷方传票办理转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同业拆入——××拆出行户

(三)拆借资金归还的核算

1.拆入行的核算

拆借资金到期,拆入行应根据借款合同书计算出借款利息,根据本息开具中国人民银行转账支票(或电汇凭证),送交开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办理本息划转手续。会计分录如下:

借:同业拆入——××拆出行户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拆借资金利息支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中央银行的核算

中央银行收到拆入行归还借款的转账支票或汇兑转汇凭证,审核无误,将本息转入拆出行存款账户。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推备金存款——拆入行户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拆出行户

办理转账后,通知拆出行。

3.拆出行的核算

收到开户的中央银行收账通知,首先与合同书上归还日期核对,然后看本息是否正确再办理转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拆借资金利息收入户

   拆放同业——××拆入行户

二、异地跨系统转汇的核算

由于异地结算业务的收、付款单位不在同一地区,资金的划拔要通过两地的银行办理。有的业务发生在同一商业银行系统内,可通过本系统的联行往来处理,但也有大量的业务发生在不同的商业银行之间,属于跨系统结算。对于这种商业银行之间跨系统的汇划款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各商业银行跨系统汇划款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和系统内汇划款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大额汇划应通过中央银行清算资金和转汇。在此限额以下的,可采取相互转汇的办法。根据各地商业银行机构设置情况,跨系统商业银行转汇主要有汇出地为双设机构地区﹑汇出地为单设机构地区和汇出地、汇入地均为单设机构三种情况。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银行间资金清算由双方商定具体的清算方式,并通过设置“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科目进行核算。

1.“存放同业款项”科目

该科目为资产类账户,反映金融企业与同业之间资金往来业务而存放于同业的资金。借方反映存入他行的款项,贷方反映本行支取的款项。余额在借方,表示本行在他行存款的实际结存数。该科目按往来银行设置明细账户。

2.“同业存放款项”科目

该科目为负债类科目,反映金融企业与同业进行资金往来而发生的同业存放于本企业的款项。贷方反映他行在本行存放的款项,借方反映他行支取的款项。余额在贷方,表示他行在本行存款的实际结存数。本科目按往来银行设置明细科目账户。

(二)汇出地为双设机构地区的处理

汇出地为双设机构地区是指在同一地区设有汇入行系统的银行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应采取“先横后直”的方式办理转汇。即由汇出行根据客户提交的汇款凭证,按照不同系统逐笔填制转汇清单,并根据转汇清单汇总编制划款凭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划转汇入行在当地的联行机构(即转汇行)。转汇行收到汇出行转来的有关凭证,审核无误后,编制联行报单,通过本系统的联行往来将款项划往异地汇入行,由汇入行为收款(或付款)单位入账。其核算程序图如10-1所示。

图10-1 “先横后直”方式转汇程序图

1.汇出行的核算

汇出行根据客户提交的汇款凭证,按不同系统的汇入行逐笔填制转汇清单汇总后,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同城跨系统行。划收款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活期存款——付款人户

 贷:同业存放款项——××银行户

 或:同城票据清算(票据交换地区)

如系划付款项,会计分录相反。

2.转汇行的核算

转汇行收到汇出行转划的凭证与转汇清单经审查无误,通过本系统联行或电子汇划清算系统将款项划往异地的汇入行。划收款项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同业款项——××银行户

 或:同城票据清算(票据交换地区)

 贷:清算资金往来(或本系统联行科目)

如系划付款项,会计分录相反。

3.汇入行的核算

汇入行收到本系统划来的联行报单及有关结算凭证,经审核无误,为收款单位入账。划收款项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清算资金往来(或本系统联行科目)

 贷:活期存款——收款人账户

如系划付款项,会计分录相反。

(三)汇出地为单设机构地区的处理

汇出地为单设机构地区是指在同一地区没有汇入行系统的银行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应采取“先直后横”的方式办理转汇,即由汇出行凭客户提交的结算凭证填制本系统联行报单,通过联行往来将款项转给汇入行所在地的本系统联行机构(即转汇行),转汇行收到汇出行划来的联行报单及结算凭证审核无误后,直接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款项划转汇入行,由汇入行为收款(或付款)单位户入账。其核算程序如图10-2所示。

图10-2 “先直后横”方式转汇程序图

1.汇出行的核算

汇出行发生业务后凭客户提交的汇款凭证通过本系统联行或电子汇划清算系统将款项划转汇入地本系统的转汇行。划收款项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活期存款——付款人户

 贷:清算资金往来(或本系统联行科目)

如系划付款项,会计分录相反。

2.转汇行的核算

汇入地本系统转汇行收到本系统汇出行划来的联行报单及结算凭证,经审查无误,直接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向跨系统汇入行办理转汇。划收款项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清算资金往来(或本系统联行科目)

 贷:同业存放款项——××银行户

 或:同城票据清算(票据交换地区)

如系划付款项,会计分录相反。

3.汇入行的核算

汇入行收到本地区跨系统转汇行划转的款项,为收款单位入账。划收款项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同业存放款项——××银行户

或:同城票据清算(票据交换地区)

 贷:活期存款——收款人户

如系划付款项,会计分录相反。

(四)汇出地、汇入地均为单设机构的核算

汇出地和汇人地均为单设机构地区是指汇出地和汇入地均未设其他系统的银行机构,一般是乡、镇所在地银行的基层处所。在这种情况下,办理异地跨系统汇划款项时,应采取“先直后横再直”的方式转汇。即要就近选择设有双系统银行机构的第三地为中转站,先由汇出行凭客户提交的结算凭证填制本系统联行报单,通过联行往来将款项划至中转站地区的本系统联行机构(代转行),代转行收到并审核无误后,直接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款项划转至中转站地区的汇入行系统的联行机构(转汇行),转汇行收到本地区跨系统代转行划转的款项,审核无误后,填制本系统联行报单,通过联行往来将款项划转汇入行,由汇入行为收款(或付款)单位户入账。其核算程序图10-3所示。

图10-3 “先直后横再直”方式转汇程序图

1.汇出行的核算

汇出行发生业务后,凭客户提交的汇款凭证填制本系统联行报单,通过本系统联行或电子汇划清算系统将款项划至转汇地区的本系统联行机构(代转行)。划收款项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活期存款——付款人户

 贷:清算资金体来(或本系统联行科日)

如系划付款项,会计分录相反。

2.代转行的核算

代转行收到本系统联行汇出行划来的联行报单及汇划凭证,经审查无误,直接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向转汇行办理转划。划收款项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清算资金往来(或本系统联行科目)

 贷:同业存放款项——××银行户

 或:同城票据清算(票据交换地区)

如系划付款项,会计分录相反。

3.转汇行的核算

转汇行收到本地区跨系统代转行划转的汇划凭证,经审查无误,即通过本系统联行或电子汇划清算系统划转汇入行。划收款项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同业款项——××银行户

或:同城票据清算(票据交换地区)

 贷:清算资金往来(或本系统联行科目)

如系划付款项,会计分录相反。

4.汇入行的核算

汇入行收到本系统联行报单和汇划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划收款项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清算资金往来(或本系统联行科目)

 贷:活期存款——收款人户

如系划付款项,会计分录相反。

三、通过同业往来进行同城票据交换的核算

通过同业往来进行的同城票据交换与清算是指对业务量不大的县城行处的跨系统票据交换,采取直接交换、当时清算资金的办法。县或者县以下的城镇,由于当地可能没有中央银行机构,各行相互间票据可以通过同业往来“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等有关科目进行核算。通过同业往来进行同城票据交换的具体核算方式分为双向存放款项和单向存放款项两种。

(一)双向存放款项业务的核算

双向存放款项是指往来的双方银行互相将资金存入对方行,即往来双方互为账户行,同时使用“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科目。发生票据结算业务时,根据有关凭证编制借(贷)方记账凭证办理转账。

1.存入备用金的核算

为了能够办理日常核算,按照双方的协议,各自要在对方银行开立准备金户,并按期结付利息。当本行在他行存入备付金时,应签开本行支票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同业款项——××行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准备金户

当收到他行在本行的存款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收账通知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准备金户

 贷:同业存放款项——××行户

2.本行提出票据的核算

本行提出票据时,通过“存放同业款项”科目核算。当本行提出贷方票据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付款人户

或:××科目

 贷:存放同业款项——××行户

当本行提出借方票据时,待对方银行签回转账回单后,再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同业款项——××行户

 贷:活期存款——收款人户

 或:××科目

3.本行提入票据的核算

属于本行提入票据时,通过“同业存放款项”科目核算。当本行提入贷方票据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同业存放款项——××行户

 贷:活期存款——收款人户

 或:××科目

当本行提入借方票据且付款人有足够的存款支付时,向对方行签发转账回单并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付款人户

或:××科目

 贷:同业存放款项××——行户

若提入借方票据但付款人没有足够的存款支付时,则当即办理退票,将票据退回对方行。

(二)单向存放款项业务的核算

单向存放款项是指往来的双方银行由一方将资金存入对方银行,双方为主客关系,所提出提入的票据结算资金从一个银行支付。发生票据结算收付业务时,根据有关凭证编制借(贷)方记账凭证办理转账。

(1)本行在他行单向设户时,对方行为本行的账户行。当发生应由本行付款的票据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付款人户

 贷:存放同业款项——××行户

属于本行收款的票据,分录相反。

(2)他行在本行单向设户时,本行为对方银行的账户行。当发生应由本行付款的票据时,则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付款人户

或:××科目

 贷:同业存放款项——××行户

属于本行收款的票据,分录相反。

第四节 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往来核算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管理全国金融工作的国家机关,其性质相当于“银行的银行”,各商业银行要接受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管理。根据制度规定,各商业银行实行独立核算的行处均在人民银行开立备付金存款账户(即基本账户),办理与中央银行的各项资金往来。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主要有:①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借、还款项;②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领取、解存现金;③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按比例缴存准备金;④商业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系统内资金调拨和清算;⑤商业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接受股东投入资本金和商业银行向财政上交利税;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清算商业银行各系统往来资金。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

该科目是资产类科目,反映金融企业按规定存入中央银行的往来款项和各项准备金存款,如业务资金的存入、按规定缴存对财政性存款的一般性存款等。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增加,记入借方;存款减少,记入贷方。余额反映在借方,表示尚可支用的款项。核算原则为先存后用,不得透支。

(二)“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

该科目是负债类科目,反映金融企业从中央银行借入的款项,如业务资金的借入。向中国人民银行借入资金时记入贷方,归还借款时记入借方。余额反映在贷方,表示向中国人民银行借入的尚未归还的借款。该科目应按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分别设置“存中央银行存款”、“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等明细科目。

二、向中央银行存取款项的核算

存取中央银行款项是指各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调拨款项、提取及缴存现金、往来资金结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于中央银行的款项和其他需要缴存的款项。存取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应分别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一)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存取现金的核算

根据货币发行制度的规定,商业银行库存限额超过业务库存限额,商业银行应交存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交入发行库作为货币回笼;相反,商业银行库存限额不足时,向人民银行提取。

1.存入现金的核算

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现金时,填制现金缴款单一式两联,连同现金一并送缴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经点收无误后,在现金缴款单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经办员名章一联退回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根据退回的缴款单,填制现金付出传票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现金

发行库将款项收妥后,将交款单的回单退交款的商业银行,同时填制发行基金入库凭证办理入库手续,其会计分录为:

借:发行基金往来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

同时:收入:发行基金——本身库户

2.支取现金的核算

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支取现金时,填制现金支票,经中央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取款手续,并填制现金收入传票,原现金支票存根作附件,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中央银行凭商业银行现金支票填制发行基金往来科目现金收入传票,一并交发行部门,中央银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准备金存款

 贷:发行基金往来

同时:付出:发行基金——本身库户

(二)商业银行通过人民银行进行资金调拨、资金清算等业务的核算

商业银行除办理现金支取业务外,必须通过在中央银行开立的“准备金存款”账户进行系统内资金调拨、异地跨系统结算资金清算、再贷款、贴现以及同业拆借等业务的核算,不能通过联行往来办理。

(1)将资金存入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账户”是为了办理系统内资金调拨,跨系统结算资金清算、归还再贷款等业务。根据有关凭证,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科目

中央银行收到商业银行存入款项时,根据有关凭证,账务处理则为:

借:××科目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

(2)向中央银行支取款项的核算

商业银行根据需要从准备金存款账户拨付资金时,根据有关凭证,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

 贷:存款中央银行准备金

中央银行受理商业银行支付调拨资金时,根据有关凭证,账务处理则为:

借:××银行准备金存款

 贷:××科目

三、缴存存款的核算

(一)缴存存款准备金的基本规定

缴存存款也称缴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美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包括支付准备金和法定准备金两种。支付准备金也称备付金,是保证日常资金支付的备用金。法定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理顺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关系,增强商业银行资金平衡的能力。其主要作用是:反作用货币乘数,调节派生存款,调节和控制信用规模;提高商业银行风险准备,增强抵御风险能力;起到社会宣示效果。

1.缴存存款范围

(1)缴存财政性存款的范围:各商业银行吸收的财政性存款、部队存款、机关团体存款、财政发行期票款减应收期票款项、财政发行的国库券和各项债券款项减已兑付国库券和各项债券款项等,都是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商业银行办理的存款,必须全额划缴中国人民银行。

(2)一般性存款的缴存范围:各商业银行吸收的企业存款、城乡储蓄存款、农村存款、基建单位存款、委托存款减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后的结余等存款,虽然属于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但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比例缴存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集中掌握使用。

2.缴存存款比例

(1)财政性存款全部划归中国人民银行,其缴存存款的比例为100%;

(2)一般性存款的比例,根据放松和紧缩银根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随时进行调整,所以,其缴存存款的比例不固定。2006年,为控制银行信贷,缓解流动性过剩状况,自2006年初至2007年初我国已连续4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累计上调2个百分点,存款准备金率执行9.5%的标准。

3.缴存的行处和缴存时间

各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的时间,除第一次按规定时间缴存以外,城市分、支行(包括县支行及同城所属部、处),每旬调整一次,于旬后五日内办理;县支行以下处、所,每月调整一次,于月后8日内办理。如遇调整,最后一天为节假日,可以顺延。

4.调整缴存款的计算方法

对财政性存款,应按每旬增加(或减少)的实际数额,计算应缴存存款的数额;对于一般性存款按增加(或减少)的总额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进行调整,增加或减少不足10万元的不作调整。

对缴存的存款必须按照财政性存款、一般性存款账户余额总数(计至角、分)的全额,或分别按比例计算出应缴存存款金额,缴存金额以千元为单位的,千元以下四舍五入。

金融机构按法人统一存入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低于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的8%时,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处以罚息。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账户出现透支,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缴存存款准备金的核算

1.首次缴存存款的核算

(1)商业银行的核算。商业银行按规定的时间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时,应根据有关存款账户余额,填制“缴存存款各科目余额表”(见表10-1),一式两份,并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出应缴存金额,分别填制“缴存(或调整)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和“缴存(或调整)一般存款划拨凭证”,两种划拨凭证均一式四联,第一联贷方传票和第二联借方传票为商业银行代记账传票;第三联贷方传票和第四联借方传票为中国人民银行代记账传票,并以划拨凭证第一、第二联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借:缴存中央银行一般存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转账后,商业银行将划拔凭证的第三、第四联连同缴存存款各科目余额表一份,一并交中国人民银行,另一份余额表留存。

(2)中央银行的核算。中国人民银行收到商业银行送来的缴存存款划拨凭证和科目余额表,经审核无误后,以第三、第四联划拨凭证分别代转账贷方、借方传票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银行缴来财政性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银行缴来一般存款

转账后,将缴存存款各科目余额表妥善保存备查。

表10-1 缴存财政性存款科目余额表

2.调整缴存存款的核算

(1)商业银行的核算。商业银行首次缴存存款以后,各商业银行支行(城市区办)于每旬(或每月)对缴存财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进行调整。即将本旬(月)末各科目余额总数与上旬(月)末已办理缴存(或调整)的同类科目余额总数进行比较。如果本次调整时的余额总数大于上次调整时的余额总额,为应调加金额,反之为应调减金额。计算后,其差额为本次调整的金额,并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出本次调整应划缴的存款金额。

①财政性存款按照增加(或减少)的实际数额计算应缴存金额,并办理调整;

②一般性存款按照增加(或减少)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应予办理调整,不足10万元的不作调整。

然后将计算的金额分别填制缴存(或调整)财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各科目余额表一式两份,也应根据有关存款科目余额,填制“缴存存款各科目余额表”一式两份,并计算出财政性存款和一般存款本次调整时应调增或调减的金额,填制一式四联的“缴存(或调整)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和“缴存(或调整)一般存款划拨凭证”,以第一、第二联划拔凭证代转账贷方、借方传票办理转账,如系调增补缴存款,其会计如下:

借: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如系调减缴存款,则分录相反。

转账后,商业银行将第三、第四联划拨凭证连同缴存存款各科目余额表一份送交中国人民银行,另一份余额表留存备查。

(2)中央银行的核算。中央银行收到商业银行送来的缴存存款划拨凭证和科目余额表,经审查无误,以第三、第四联划拨凭证分别代转账贷方、借方传票办理转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准备金存款

 贷:××银行划来财政性存款

如为调减退回,则会计分录相反。转账后,对送来的缴存财政性存款科目余额表妥善保存备查。

3.欠缴、扣收欠缴、迟缴和少缴存款的核算

(1)发生欠缴的核算。商业银行在调整应缴存款时,如果在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筹集资金,办理调整缴存存款手续,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调入资金,其不足支付的部分即构成欠缴存款。

对欠缴存款应按如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商业银行应首先足额缴存财政性存款,如有剩余再部分缴存一般性存款。商业银行对本次能实缴的金额,按正常缴存或调整的核算手续办理,只是在划拨凭证上的“本次应补缴金额”栏中填上本次实缴金额数,并在凭证备注栏内注明本次应补缴金额和本次欠缴的金额数,实缴部分的会计分录与调增补缴相同。对欠缴的金额,商业银行应另填财政性存款和一般存款欠缴凭证一式四联,第一、第二联留存备查,另按欠缴金额编表外科目收入传票,通过“待清算凭证”表外科目核算,登记“待清算凭证登记簿”。欠缴凭证第三、第四联连同“缴存存款各科目余额表”送交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商业银行送交的实缴金额的划拨凭证,处理方法与调增缴存款时相同;对收到的欠缴凭证的第三、第四联应妥善保管,并按欠缴金额编制表外科目收入传票,登记“待清算凭证”表外科目登记簿。其分录为:

收入:待清算凭证

(2)扣收欠缴款项的核算。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理:对欠缴的款项,中国人民银行采取一次性主动扣收的方法办理。待商业银行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准备金存款账户上有足够款项时,中国人民银行一面以保管的第三、第四联欠缴凭证为记账凭证,办理欠缴款项的主动收回,一面编制表外科目付出传票,销记“待清算凭证”表外科目及其登记簿。同时按规定,对欠缴的存款,按欠缴天数每天收取6‰的罚款,编制特种转账借方、贷方传票各两联,以其中借、贷方各一联作罚款凭证办理转账,剩余两联加盖业务公章交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的处理:商业银行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转来的特种转账借方、贷方传票后,抽出原保管的欠缴凭证第一、第二联办理转账,同时编制表外科目付出传票,销记“待清算凭证”表外科目及其登记簿。

(3)迟缴和少缴的核算。商业银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缴存(调增),即为迟缴。对迟缴存的金额应按天数,每日5‰计收罚息。商业银行实际缴存金额小于根据各存款科目余额表计算出应缴的存款金额,即为少缴,对于少缴应予补缴,并按少缴金额及天数每日收取6‰的罚款。

对迟缴、少缴的补缴手续,商业银行及中国人民银行处理时同正常调增手续相同;迟缴、少缴存款的罚款核算手续与欠缴的罚款核算手续相同。

四、再贷款的核算

向中央银行借款是指商业银行因资金短缺而向中央银行申请的借款。商业银行在执行信贷计划过程中,若遇有资金短缺,除了采取向上级行申请调入资金、同业间拆借和通过资金市场融通资金等手段外,还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借款,又称再贷款。中央银行通过对商业银行再贷款,一是用以弥补商业银行因向企业发放贷款而发生的计划内或临时性的资金短缺,以支持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二是通过放松或紧缩再贷款的规模,以调节社会信用规模,影响市场货币的供应量,从而达到宏观调控金融的目的。

(一)再贷款的种类

现行的再贷款按时间不同可分为以下四类:

1.年度性贷款

年度性贷款,是中央银行用于解决商业银行因经济合理增长引起的年度性信贷资金不足,给商业银行作为年度性使用的贷款。一般期限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2.季节性贷款

季节性贷款,主要是中央银行为了解决商业银行因信贷资金先支后收或存款季节性下降、贷款季节性上升等原因引起的资金暂时不足,贷款给商业银行作为临时性资金使用。这种贷款称为短期贷款。其期限一般为2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

3.日拆性贷款

日拆性贷款,主要解决商业银行因汇划款项未达等因素,发生临时性资金短缺。这种贷款称为短期贷款,其时间一般为10天,最长不超过20天。

4.再贴现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解决商业银行因办理票据贴现引起的暂时资金不足,贷款给商业银行使用的一种贷款方式。其期限从再贴现之日起至贴现票据到期日止,一般应掌握在6个月以内。

再贷款也可以按发放有无保障分为信用贷款和质押贷款。信用贷款是指以商业银行的信誉而对其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是指以商业银行持有的有价证券作质押而对其发放的贷款。

(二)再贷款发放的核算

商业银行根据资金营运情况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时,应填制一式两份再贷款申请书,经中央银行计划部门批准后,办理借款手续。借款时,商业银行会计部门按照批准的再贷款申请书上有关内容及资金调拨通知单,填制一式五联借款凭证,在借款凭证上加盖预留印鉴后,提交中央银行。

1.会计科目的设置

商业银行设置“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该账户是负债类账户,用以核算各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入的款项。借入款项时,记入贷方;归还借款时,记入借方;余额在贷方,表示向中央银行借入款项的实际数额。

2.中央银行的核算

按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办理贷款时,应填写“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申请书”,并加盖有效印鉴。经中央银行审查同意后,填写借款凭证一式五联,并注明贷款种类。借款凭证经中央银行计划部门签批后,留存第四联贷款记录卡,其余四联转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收到四联借款凭证并审查手续齐全,以借款凭证第一、第二联分别作转账借方和贷方传票,办理转账,并登记借款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分户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贷款——××行贷款户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存款

第三联借款凭证盖章后,退还借款的商业银行。第五联借款凭证按到期日顺序排列妥善保管,并定期与贷款分户账核对,以保证账据一致。

3.商业银行的核算

商业银行会计部门收到中央银行退回的第三联借款凭证,以此代转账借方传票,另编制转账贷方传票,办理转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向中央银行借款——××借款户

(三)再贷款到期收回的核算

1.中央银行的核算

中央银行会计部门应经常检查借据的到期情况,以监督商业银行按期偿还贷款。贷款到期,商业银行应主动办理贷款归还手续。由会计部门填制一式四联还款凭证,加盖预留印鉴后提交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会计部门审查还款凭证上的印鉴无误,抽出原借款凭证第五联核对内容一致后,以第一、第二联还款凭证分别代转账借方、贷方传票,原借款凭证第五联作贷方传票附件,办理转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存款

 贷:××银行贷款——××行贷款户

   利息收入—一金融机构利息收入户

转账后,分别登记借款的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分户账,并将第四联还款凭证退还借款的商业银行,第三联还款凭证送计划部门保管。

如果借款商业银行提前还款,有关手续与到期归还的核算相同。如果借款商业银行分次还款,需在借款凭证第五联填写结欠金额。待该笔贷款全部还清时,以第五联借款凭证作为传票的附件处理。

如果贷款到期,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动扣款时,会计部门应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传票各两联,作为归还贷款的借、贷传票。一联借方传票盖章后交借款银行作为支款通知,一联贷方传票送交计划或业务部门备查。

如果贷款到期,借款银行无力偿还时,会计部门要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传票各两联,其中一联作为逾期贷款的转账传票。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逾期贷款户

 贷:××银行——××贷款户

一联特种转账贷方传票注明“转入逾期贷款户”字样,盖章后通知借款银行;一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送交计划或业务部门备查,同时在原借款凭证第五联上用红字注明“逾期”字样,另由专夹保管。逾期贷款应按规定(目前每天为6‰)计收罚金。

2.商业银行的核算

商业银行收到中央银行退回的还款凭证第四联,以及其代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户的贷方传票,同时另编制贷款账户的转账借方传票办理转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向中央银行借款——××借款户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中央银行往来支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五、再贴现业务的核算

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因办理企业票据贴现而发生资金短暂困难,而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的商业汇票再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贴现的行为。它是商业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再贷款的形式之一。商业银行因办理票据贴现而引起资金不足,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以从再贴现之日起至贴现票据到期日止。

(一)办理再贴现时的核算

商业银行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一式五联再贴现凭证,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已贴现的商业汇票一并送交中央银行计划部门审查。

1.中央银行的核算

中央银行会计部门接到计划部门转来审批同意的再贴现凭证和商业汇票,应检查再贴现凭证与所附汇票的面额、到期日等有关内容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按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再贴现利息和实付再贴现金额,将其填入再贴现凭证之中,以第一、第二、第三联再贴现凭证代传票,办理转账。再贴现利息、实付贴现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再贴现利息=再贴现汇票面额×实现贴现天数×(月再贴现/30)利率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再贴现利息

会计分录如下:

借:再贴现——××行再贴现户

 贷:××银行存款——再贴现申请行户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银行利息收入

再贴现凭证第四联退还商业银行,第五联再贴现凭证和商业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妥善保管,并定期与再贴现科目账户余额核对。

2.商业银行的核算

商业银行收到中央银行第四联再贴现凭证,即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传票,办理转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人行往来利息支出

 贷:向中央银行借款——再贴现借款户

(二)再贴现到期收回的核算

1.中央银行的核算

再贴现票据到期时,中国人民银行抽出保存的第五联到期卡及票据,按照承兑人银行填制的特种转账借贷方传票办理转账。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再贴现行户

 贷:再贴现——××行再贴现户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将另一联转账贷方传票盖章,作为通知,连同再贴现票据退给申请再贴现的商业银行。

2.商业银行的核算

商业银行在再贴现到期日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按期办理再贴现还款通知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向中央银行借款——再贴现借款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

(三)再贴现到期未收回的核算

再贴现中央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据通知书后,追索票款时,可从再贴现商业银行账户收取,并将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末付票款通知书交给再贴现银行。

1.中央银行的核算

再贴现票据到期时,中国人民银行抽出保存的第五联到期卡及票据,将不能收回的部分转入逾期贷款账户。会计分录如下:

借:再贴现——××行再贴现逾期户

 贷:再贴现——××行再贴现户

2.商业银行的核算

商业银行收到再贴现逾期款项和利息扣收的通知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向中央银行借款——再贴现借款户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人行往来利息支出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

六﹑资金调拨业务的核算

商业银行在系统内各支行之间进行业务资金调拨,必须通过中央银行实调资金,不能通过联行往来办理。

调出行填制电汇凭证拨出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信贷资金调拨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准备金户

   调入行收到开户行收账通知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准备金户

 贷:信贷资金调拨

七、大额资金转汇业务的核算

未建立联行资金清算系统的商业银行可以借助中央银行的联行系统进行异地结算。另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跨系统大额汇划款项(跨系统10万元以上,系统内50万元以上)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清算资金和转汇。

(一)通过中央银行汇出款项的核算

商业银行需要通过中央银行进行资金汇划或转汇时,根据客户提交的结算凭证或自制转汇凭证,逐笔填制转汇清单,并汇总填制划款凭证,送交开户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机构,委托中国人民银行转汇并清算资金,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付款人户

或:××科目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准备金户

(二)通过中央银行汇入款项的核算

收到异地商业银行通过中央银行转划的款项时,根据中央银行的到账通知单填制进账单办理转账: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准备金户

 贷:活期存款——××收款人户

 或:××科目

本章小结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各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金融机构往来核算要求遵循“资金分开,独立核算”的原则,核算必须做到及时、正确、快捷,迅速传递结算凭证,及时办理转账手续。

同城票据交换是指同城的所有商业银行机构,将相互代收、代付的凭证、票据,按规定的时间、场次,集中到既定场所进行交换,轧计往来行之间应收、应付差额,由主办清算行以转账方式进行清算的同城银行间资金清算办法。票据交换业务要坚持“先付后收,收妥抵用,银行不予垫款”的原则,核算时应对提出行和提入行的分别核算。

同业往来按业务性质可以分为通过同业往来进行的同城票据交换、异地跨系统同业银行往来和同业拆借。异地跨系统同业银行往来转汇划转程序有“先横后直”、“先直后横”和“先直后横再直”三种流程。

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资金业务往来主要包括:①商业银行向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准备金存款账户存取现金;②缴存存款;③再贷款;④再贴现;⑤资金调拨业务清算;⑥大额资金转汇业务。

关键术语

金融机构往来 同业拆借 跨系统转汇 缴存财政性存款 缴存一般存款再贷款 再贴现

思考练习题

1.简述缴存财政性存款和一般性存款的范围、基本规定、意义与核算手续。

2.比较商业银行之间跨系统相互转汇三种做法的不同,其核算程序如何?

3.简述同城票据交换中提出行、提入行和退票的处理。

4.比较同城票据交换的核算与联行汇差的核算的异同。

5.什么是同业拆借?商业银行拆出行、拆入行如何核算?

6.简述同业往来和联行往来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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