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年度
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下列情况可作例外处理。
1.外国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申报缴纳期限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处于减免税期内,均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企业应当在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并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长申报的最长期限为1个月。
预提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在执行中应重点掌握以下几点:
1.企业根据税法的规定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按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4或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2.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请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并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遇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送的,可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
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机构的,可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
4.外国企业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所涉及的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5.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在向总机构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同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
6.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7.依照本法缴纳的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规定的市场汇率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三、纳税申报应填写和报送的报表、资料、文件
1.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等(见表7-1、7-2、7-3、7-4)。
表7-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续表
填写说明:
1.表7-1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对于企业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能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因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采用核定利润方法,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的,都可填报此表。
2.企业在报送本表的同时,应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本表及其他有关附表;附送详细的与申报年度所得税有关的财务、成本、费用、经营销售等状况的说明材料。
3.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并附送第二条所列有关的报表和说明材料。本表填写时,账载金额与自行依法调整后金额不符的,还应同时报送调整项目的附表。
4.企业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交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5.企业填报的收入、费用及所得,如系外币金额的,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外币名称和单位。
6.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交纳税款,并附送有关折算附表。
7.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及其他有关报表和说明材料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8.填写此表要用中文。也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9.本表各栏的填写如下:
(1)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税务登记证编码。
(2)填表日期:填写办理纳税申报表的实际日期。
(3)本期销售(销货)收入净额:填写本纳税年度内,按照产品、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所计算出的货币金额(不包括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4)本年营业收入净额:填写本纳税年度从事交通运输、旅游服务等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
(5)本年收入总额:填写本纳税年度内销售(销货)或营业收入净额、其他业务收入及营业外收入之和。
(6)按规定认可抵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填写本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按税法规定可在本年度抵补的亏损额。
(7)外国税额扣除: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在汇总纳税时,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的部分,但该准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8)企业年度亏损的,应用红字填写。
10.对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能够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填写“收入净额”、“扣除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栏。
11.对于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需填写“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栏。
12.企业填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适用两个以上税率的,应将所适用的税率全部填上,并应附有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过程和有关的文字说明。
13.企业有减免所得税事项的填报本表时,应同时附有减免所得税情况的文字说明:包括减免税的性质、减征免征起止年度,以及本年度应享受的减免税数额。
14.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境内、外分支机构的利润计算,在报送该表的同时,还应填报分支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附表。
表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续表
续表
填表说明:
1.表7-2适用于能如实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2.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按有偿服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3.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季度所得税申报,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4.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及会计报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本表中所称税法规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税法制定的相关规定。
6.本表账载金额与依法申报金额有明显差异的,企业应在备注栏简要说明。
7.本表用中文填写。
8.本表有关栏目的填写如下:
(1)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登记证上所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
(2)征收管理码:填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管理码。
(3)纳税年度:填写公历年度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所采用的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
(4)金额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5)企业名称:填写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名称。
(6)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按企业的经济类型和税务机关确认的相应代码填写。
(7)经济行业代码及名称:按企业的经济行业和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T/T4754-2002)编制的《经济行业代码》(代码位数6位)填写。
(8)港澳台:企业应在此注明是港资、澳资、台资企业或非港澳台企业。
(9)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
(10)银行名称及账号:填写企业用于纳税申报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11)账载金额:本表的账载金额由企业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按照相应账户的明细项目分别填写。
(12)依法申报金额:本表的依法申报金额指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账载金额进行调整后的申报金额。
(13)本季度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收入、一般占企业收入的比重较大,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较大的影响。
(14)本季度利润(亏损)额:亏损额以负数表示。
(15)适用税率:本表的适用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在地区或所属行业适用的税率。
(16)实际征收率:本表的实际征收率是指在适用税率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在减免税期内的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率。
(17)声明人签字: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如法定代表人无法签名的,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同时附着授权证明。
表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续表
填表说明:
1.表7-3适用于按核定利润率以及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2.企业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并同时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季度所得税申报,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4.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本表中所称税法规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税法制定的相关规定。
6.本表账载金额与依法申报金额有明显差异的,企业应在备注栏简要说明。
7.本表用中文填写。
8.本表有关栏目的填写如下:
(1)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登记证上所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
(2)征收管理码:填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管理码。
(3)纳税年度:填写公历年度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所采用的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
(4)金额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5)企业名称:填写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名称。
(6)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按企业的经济类型和税务机关确认的相应代码填写。
(7)经济行业代码及名称:按企业的经济行业和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T/T4754-2002)编制的《经济行业代码》(代码位数6位)填写。
(8)港澳台:企业应在此注明是港资、澳资、台资企业或非港澳台企业。
(9)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
(10)银行名称及账号:填写企业用于纳税申报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11)账载金额:本表的账载金额由企业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按照相应账户的明细项目分别填写。
(12)依法申报金额:本表的依法申报金额指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账载金额进行调整后的申报金额。
(13)适用税率:本表的适用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在地区或所属行业适用的税率。
(14)实际征收率:本表的实际征收率是指在适用税率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在减免税期内的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率。
(15)全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填写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BB1)第20行数据。
(16)全年已预缴地方所得税额:填写第四季度地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BB1)第21行数据。
(17)声明人签字: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如法定代表人无法签名的,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同时附着授权证明。
表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续表
填表说明:
1.表7-4适用于按核定利润率以及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2.企业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并同时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季度所得税申报,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4.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及会计报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本表中所称税法规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税法制定的相关规定。
6.本表账载金额与依法申报金额有明显差异的,企业应在备注栏简要说明。
7.本表用中文填写。
8.本表有关栏目的填写如下:
(1)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登记证上所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
(2)征收管理码:填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管理码。
(3)纳税年度:填写公历年度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所采用的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
(4)金额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5)企业名称:填写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名称。
(6)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按企业的经济类型和税务机关确认的相应代码填写。
(7)经济行业代码及名称:按企业的经济行业和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T/T4754-2002)编制的《经济行业代码》(代码位数6位)填写。
(8)港澳台:企业应在此注明是港资、澳资、台资企业或非港澳台企业。
(9)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
(10)银行名称及账号:填写企业用于纳税申报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11)账载金额:本表的账载金额由企业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按照相应账户的明细项目分别填写。
(12)依法申报金额:本表的依法申报金额指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账载金额进行调整后的申报金额。
(13)适用税率:本表的适用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在地区或所属行业适用的税率。
(14)实际征收率:本表的实际征收率是指在适用税率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在减免税期内的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率。
(15)声明人签字: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如法定代表人无法签名的,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同时附着授权证明。
2.会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等。
3.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申报地点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扣缴义务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但该营业机构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对其他各营业机构的经营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二是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应当由其选定的机构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依照规定报批权限经批准后,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应依法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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