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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制改造

时间:2023-02-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公司股份制改造一、企业股份制改组的基本内容按现代企业制度组建的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辅导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公司法人资格或申请取得公司法人资格,包括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工商登记事宜前,依法向国有资产管

第一节 公司股份制改造

一、企业股份制改组的基本内容

按现代企业制度组建的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在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后,公司拥有包括各出资者投资的各种财产而形成的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从法律意义上确定了资产的归属,同时,从经济意义上回答了资产的经营问题。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是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公司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存在的基础,也是公司作为市场生存和发展主体的必要条件。

从根本上讲,我国企业改革的目的在于明晰产权,塑造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企业股份制改组,可以实现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明晰产权关系,建立起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之间分权与制衡为特征的公司治理结构,将公司直接置于市场的监督之中,使企业的经营情况能够迅速地反映出来,企业经营者的业绩也直接由市场加以评价,较好地建立起企业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管理结构,以促进企业的发展。

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从形成角度可分为以下五类:

第一类是历史遗留问题企业。这类公司是指1990年底以前改制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其中,具备上市资格的只有在1993年底前后经国家体改委确认的90家。这些公司经过重新规范,如果符合《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有关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可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第二类是1994年7月1日《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这类公司按《公司法》规范后,在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获得新股发行指标后,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即可上市,其内部职工持股待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第三类是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上市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不论其股东所有制性质如何,如果该公司经营期满三年,增资公开发行股票后,即可申请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另一种是新发起设立、设立时间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如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业绩可连续计算,可发行股票并上市,否则,须满三年方可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第四类是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股份有限公司后,其过去三年业绩可连续计算,通过发行股票转为上市公司。

第五类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募集设立并上市。

二、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程序

1.企业首先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改组(或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3.选聘中介机构。

企业股份制改组必须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主要任务是:

(1)主承销商;

(2)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审计机构;

(3)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4)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4.主承销商的立项和尽职调查。

5.企业改制方案的实施。

公司改制的总体方案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政府政策、资产重组方案和股票发行方案。

企业改组涉及到国有资产的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国有股权管理等诸多问题,均须按要求分别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需要明确的政策性问题主要包括明确国有股份的持有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法等涉及国家利益的问题。

资产重组方案是整个企业重组中极为重要的环节。资产重组是指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将原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合理划分和结构调整,经过合并、分立等方式,将企业资产和组织重新组合和设置。狭义的资产重组仅仅指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划分和重组,广义的资产重组还包括企业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与重组、业务机构和管理体制的调整。

股票发行方案主要是确定股票发行的规模、募集资金的用途、发行价格、发行方式与上市地等。

6.发行及上市辅导。

拟公开发行股票(A、B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均须由具有主承销资格的主承销商辅导,辅导期限至少为一年。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辅导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辅导期结束后,辅导机构应组织拟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的考试。

7.改制辅导验收。

首次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改制工作。改制完成,经验收合格,首次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方可报送正式申报材料。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拟发行公司的改制、运行情况及辅导内容、辅导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首次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原则上必须整体改制,即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企业经营性资产整体进入股份公司。已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资产剥离。

8.主承销商组织内核。小组内核通过后,即出具推荐该公司可公开发行股票的推荐函。

三、企业股份制改组中的产权界定

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形式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折股

1.国有资产的界定。产权界定应当依据“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方法是: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公司的国有资产形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在股份制企业的公积金、公益金中,国有单位按照投资比例应当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在股份制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中,国有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公司法人资格或申请取得公司法人资格,包括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工商登记事宜前,依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产权登记,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并核发《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

2.国有股权的界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视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的不同情况,其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分别构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性质均属国家所有,统称为国有资产股,简称为国有股。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投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时,可整体改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资产进行重组。股份公司设立时,股权界定应区分改组设立和新设成立两种不同情况。

(1)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时的股权界定。

①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应予撤销,原企业的由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如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指评估前净资产)累计高于原企业所有净资产的50%(含50%),或主营业务部分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若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低于50%(不含50%),则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国有法人单位(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所拥有的企业,包括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2)新设立股份公司的股权界定。

①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②国有企业(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3.国有资产的折股。国有企业(指单一投资主体的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在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后,须将净资产一并折股,股权性质不得分设;其股本由依法确定的国有持股单位统一持有,不得由不同的部门或机构分割持有。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要按《在股份制试点工作中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该国有法人单位应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控股地位。

国有资产折股时,不得低估作价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折为国有股股本。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也允许公司净资产不完全折股,即国有资产折股的票面价值总额可以略低于经资产评估并确认的净资产总额,但折股方案须与募股方案和预计发行价格一并考虑,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5%。股票发行溢价倍率(股票发行价格/股票面值)应不低于折股倍数(发行前国有净资产/国有股股本)。净资产未全部折股的差额部分应计入资本积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本(净资产)转为负债。净资产折股后,股东权益等于净资产。

(二)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公司改组为上市公司,其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评估应当先由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然后聘请具有A级土地评估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评估结果,是确定土地使用权折股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数额的基础。

从我国目前的实践看,公司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对上市公司占用的国有土地往往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处置:

1.以土地使用权做价入股。根据需要,国家可以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做价入股,经评估做价后,界定为国家股,由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国家股持股单位统一持有。如果原公司已经缴纳出让金,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将土地做价,以国有法人股的方式投入上市公司。

2.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

3.缴纳土地年租金。国家以租赁方式将土地使用权交给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收取租金。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不得转让、转租和抵押。改组前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由上市公司与原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由上市公司实际占用土地。

(三)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原有的国有企业承担了一些不应当承担的社会职能甚至是政府管理职能,造成非经营性资产在企业的资产总额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些非经营性资产包括各类学校、职业教育系统、幼儿园、医院、疗养院、职工宿舍、宾馆、饭店、职工食堂、商店、康乐设施、建筑安装系统、治安、环境保护和社区服务、养老系统、非经营性房屋、建筑物及土地、其他劳务。

企业在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必须对承担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对承担社会管理职能的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理,可以参考以下三种模式:

1.将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一并折股投入股份有限公司,留待以后逐步解决公司不合理负担的问题。

2.将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完全划分开,非经营性资产或留在原企业,或组建为新的第三产业服务性单位。该部分由国有股持股单位所分得的红利予以全部或部分地支持其生存和发展,或委托股份有限公司专项管理、有偿使用。

3.完全分离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公司原承担的社会职能分别由保险公司、教育系统、医疗系统等社会公众服务系统承担,其他非经营性资产以变卖、拍卖、赠予等方式处理。

(四)无形资产的处置

无形资产是指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不具有实物形态,并在较长时间内(超过一年)使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受益的资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特许经营权、开采权等。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出资时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做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不得高估或低估做价。在我国现有规定中,商誉通常不作为无形资产做价入股。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做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对占有单位的无形资产,应区别下列情况评定重估价值:

1.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以及该项资产具备的获利能力。

2.自创的或者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发生的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具备的获利能力。

3.自创的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无形资产的处置与原企业的整体改组方案往往结合在一起考虑,一般采用以下处置方式:

1.当企业整体改组为上市公司的时候,无形资产产权一般全部转移到上市公司,由国有股权的持股单位,即原企业的上级单位享有无形资产产权的折股。

2.当企业以分立或合并的方式改组,成立了对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时,有多种处置方式:①直接作为投资折股,产权归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不再使用该无形资产;②产权归上市公司,但允许控股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有偿或无偿使用该无形资产;③无形资产产权由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掌握,控股公司与上市公司签订关于无形资产使用的许可协议,由上市公司有偿使用;④由上市公司出资取得无形资产的产权。

四、企业股份制改组中的资产评估

(一)资产评估的含义和范围

公司在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应当根据公司改组和资产重组的方案确定资产评估的范围。基本原则是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都必须进行评估。在公司股份制改组进行资产评估时,必须由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公司,其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工作不得由同一机构承担,以确保股票发行的公正性。

(二)资产评估的程序

资产评估通常分为四个程序: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

1.申请立项。凡是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占有单位,首先应报主管部门审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归属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一般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归属地方各级管辖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一般由同级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立项申请后10日内进行审核,并下达是否准予评估立项的通知书;超过10日不批复的,申请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

非国家控股公司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由董事会批准资产评估申报和对评估结果的确认。

2.资产清查。资产清查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对立项批准通知书中批准的资产评估对象,按照资产类别、规格型号、制造厂家、购置和制造日期、存量、金额等项目,进行清点、核实并登记造册。

资产清查主要由委托单位自行组织。

3.评定估算。评定估算是指评估人员依据所掌握的资料,依照法定的评估方法,对所评估财产进行价值方面的评定和估算。

4.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以后,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可以作为股份制改组时国有资产折股的依据。

(三)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是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完成评估项目后向委托方出具的关于项目评估过程及其结果等基本情况的具有公证性的工作报告,是评估机构履行评估合同的成果,也是评估机构为资产评估项目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四)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

我国采用资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

1.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收益现值法通常用于有收益企业的整体评估及无形资产评估等。

收益现值法的计算公式是:

PV=∑(Ii×Ci) (i=1,2,…,n)

式中:PV——收益现值;

   Ii——第i年的收益;

   Ci——第i年的折现系数,可从复利现值表中查到。

式中:r——折现率;

   n——时间期数。

假定各期的年收益相等,折现率相等,当n趋向无穷大时,公式可简化为PV=I/R(I为年收益,R为折现率),此时,公式称为直接资本化公式(R称为资本化率,通常由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补偿率两部分构成)。

2.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重置成本法的计算公式是:

其中,重置全价是指被评估资产在全新状态下的重置成本。

3.现行市价法。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n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值的方法。

现行市价法的计算公式是:

被评估资产价值=被评估资产全新市价-折旧

或:

被评估资产价值=被评估资产全新市价×成新率

现行市价法的适用条件,一是存在着3个及3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参照物,二是价值影响因素明确并可量化。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4.清算价格法。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公司。公司在股份制改组中一般不使用这一办法。

在资产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选用不同的且最适当的价格标准。对不同公司投入股份有限公司的同类资产,应当采用同一价格标准评估。

五、企业股份制改组中的财务审计

(一)会计报表的审计过程

会计报表的审计过程是指从审计工作开始到审计报告完成的整个过程,一般包括计划、实施审计和审计完成3个主要的阶段。

1.计划阶段。一般来讲,计划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与被审计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执行分析程序,确定重点,分析审计风险,编制审计计划。

2.实施审计阶段。实施审计阶段是根据计划阶段所确定的范围、要点、步骤和方法,进行取证、评价并形成审计结论,实现审计目标的中间过程,是审计全过程的中间环节。实施审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遵守情况进行符合性测试,根据测试结果修订审计计划;对会计报表项目的数据进行实质性测试,根据测试结果进行评估和鉴定。

3.审计完成阶段。审计完成阶段是实质性审计工作的结束,主要工作有:整理审计工作底稿与评价执行审计业务中收集到的各类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项目经理(部门经理)、主任会计师分级复核工作底稿(签发审计报告前的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一般由主任会计师负责,是对整套工作底稿进行原则性复核);审计期后事项和或有损失:完成审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表截至日到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以及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日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事项,称为期后事项。期后事项主要有两类:一是对会计报表有直接影响,并需要调整的事项;二是对会计报表没有直接影响,但应予以关注反映的事项。例如,或有损失是指由某一特定的经济业务所造成的将来可能会发生,并要由被审计单位承担的潜在损失。这些可能发生的损失,到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为止,仍不能确定。如果一项潜在损失是可能的,且损失的数额是可以合理地估计出来的,则该项损失应作为应计项目,在会计报表中反映。如果可能损失的金额无法合理估计,或者如果损失仅仅有些可能,则只能在附注中反映,而不在会计报表中列为应计项目。

(二)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结果,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

1.审计报告的内容。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标题。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2)收件人。收件人应当是审计业务的委托人,而且应是全称。

(3)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已审会计报表的名称、反映的日期或期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即《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已经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

(4)意见段。意见段应说明以下内容:①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②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和所审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③会计处理方法的运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5)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对上市公司及企业改组上市的审计,应由两名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6)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确认和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2.审计意见的类型。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出具下列审计意见之一的审计报告:

(1)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会计处理的方法前后期一致,而且注册会计师在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的过程中未受到阻碍和限制,不存在应该调整而被审计单位未予调整的重要事项,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保留意见。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反映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只是个别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个别会计报表项目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或者是个别重要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或者是审计范围受到局部限制,而无法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取得应有的审计证据,此时,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于意见段之前另加说明段,以说明所持保留意见的理由。

(3)否定意见。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认为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严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或者委托人提供的会计报表严重失实,且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此时,注册会计师应出具否定意见的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另设说明段,说明所持否定意见的理由。

(4)拒绝表示意见。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审计范围受到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的限制,不能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以致无法对会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时,应当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明知应当出具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得以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代替。

(三)盈利预测审核

盈利预测是企业对其未来经营期间经营结果的合理预测。企业编制盈利预测,应当在对发行人外部的一般经济条件、经营环境、市场状况以及发行人自身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合理假设的基础上,本着审慎原则作出。

盈利预测期间的确定原则是: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作出的,则为自预测时起至该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间;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后6个月作出的,则为自预测时起至不超过下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间,但最短不得少于12个月。

盈利预测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被审核单位的盈利预测进行审查、复核,并发表审核意见。注册会计师必须对盈利预测依据的假设基准的合理性、基础数据的真实性、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计算方法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并作出报告。

六、企业股份制改组中的法律审查

企业股份制改组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法律审查,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需由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对企业改组与公司设立的文件及其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发行人申请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经两名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一般从以下9个方面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企业申请进行股份制改组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1.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申请是否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2.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及股份设置是否合法。

4.发行人近3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行为。

5.发行人近3年是否连续盈利。

6.其他要求。

(二)发起人资格及发起协议的合法性

我国《公司法》关于发起人资格的规定是: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他们均须符合《民法》通则关于民事主体及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发起协议是发起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协议应由发起各方签字,法人作为发起人的,还应加盖法人单位的公章。

(三)发起人投资行为和资产状况的合法性

此项审查主要是对发起人投资入股是否合法、投入的资产是否拥有产权及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进行验证。

(四)无形资产权利的有效性和处理的合法性

国家对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期限性,因此,其权利是否仍在保护期内,便是律师必须审查的内容。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可入股、租赁,但均应依照法定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五)原企业重大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企业股份制改组过程中,企业的资产、业务及债权、债务必然随之重组。由于原企业与发行人属于两个主体,任何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的变更均须有法律手续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因此,律师应当对这些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法律审查。

(六)原企业重大合同及其他债权、债务的合法性

截至募股文件签署之日,律师应查阅发行人签订的尚未履行完结的重要合同,审查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和履行合同可能对发行人产生的负面影响或取得的权利是否存在瑕疵。

(七)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的解决

律师应尽责了解发行人尚未完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并依法对这些诉讼、仲裁或争议的处理结果以及可能带来的经济后果发表意见,从而为投资者对发行人发行的股票能否投资提供价值判断。

(八)承销协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律师应就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签订的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的各项条款进行审阅。

(九)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律师应从信息披露的法定要求角度审查其他重要事项,以确定有无其他遗漏,或按有关规定需披露而未披露,或对投资者作出判断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核查和验证完毕后,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审批的程序、是否得到充分的授权、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法律障碍是否排除等方面进行审核、验证,并进行综合分析,从而独立地作出明确的法律意见。

企业拟公开发行股票时,律师需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十二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制作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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