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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债权出售和融资

时间:2023-02-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 应收债权出售和融资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发生的与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及坏账等,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将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的协议不附有追索权的。

第五节 应收债权出售和融资

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有明确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发生转移等,应按照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关损益;否则,应作为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一、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

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提供给银行作为其向银行借款的质押的,应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款项确认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一项负债,作为“短期借款”等核算。

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偿付借入款项的本息时的会计处理,应按有关借款核算的规定进行处理。

会计期末,企业应根据债务单位的情况,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计提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的坏账准备。对于发生的与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及坏账等,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

企业应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质押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质押期限及回款情况等。

以应收账款等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银行借款,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按银行借款本金)

 贷:短期借款(按银行借款本金)

借:财务费用(按实际支付的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

例3-13 20×3年2月5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额为34000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约定,乙公司应于20×3年9月30日付款。20×3年4月1日,甲公司因急需资金,经与中国银行协商,以应收乙公司货款为质押取得5个月期流动借款180000元,年利率为6%,每月末偿付利息。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与应收债权质押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1)4月1日取得短期借款时:

(2)4月30日偿付利息时:

(3)8月31日偿付短期借款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二、应收债权出售

(一)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

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债权人及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议,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索的,企业应将所售应收债权予以转销,结转计提的相关坏账准备,确认按协议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现金折扣等,确认出售损益。

将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的协议不附有追索权的。

1.借:银行存款等(按实际收到的款项)

    其他应收款(按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的金额,包括现金折扣)

    坏账准备(按售出应收债权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

    财务费用(按应支付的相关手续费的金额)

    营业外支出(按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按售出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

     营业外收入(按贷方差额)

2.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如果等于原已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金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按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的金额)

  财务费用(如有现金折扣)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可冲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按原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预计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金额)

3.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与原已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金额如有差额,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外,对应补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款,通过“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对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回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款,通过“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

如果上述销售退回等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其会计处理应比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有关销售退回的规定处理。

例3-14 20×4年3月15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额为51000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约定,乙公司应于20×4年10月31日付款。20×4年6月4日,经与中国银行协商后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乙公司的货款出售给中国银行,价款为263250元;在应收乙公司的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中国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金额为23400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00元,成本为13000元,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由甲公司承担。20×4年8月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商品,价款为234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与应收债权出售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4年6月4日出售应收债权:

(2)20×4年8月3日收到退回的商品:

(二)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

企业在出售应收债权的过程中如附有追索权,即在有关应收债权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企业有义务依照约定金额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应收债权的坏账风险由售出应收债权的企业负担,则企业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核算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三、应收债权贴现

1.企业将应收账款等应收债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贴现,如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核算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期末,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根据债务单位的情况,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合理计提与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相关的坏账准备。对于发生的与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及坏账等,应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2.如果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不负有任何还款责任时,应视同应收债权的出售,并按相关核算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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