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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损失保险

时间:2023-02-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而狭义的财产保险也称为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有形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运输工具损失保险、工程损失保险等。从保险利益的时效来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在损失发生时存在;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仅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存在。本章主要阐述的是狭义的财产保险即财产损害保险,主要包括财产损害保险、运输损失保险、工程保险和农业保险。保险费率则根据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六章 财产保险

【学习目的】

理解财产保险的概念、特征以及种类;掌握财产损害保险的主要险种及特征;掌握机动车辆保险及其第三者责任险;熟悉运输损失保险的主要险种;了解海上保险的基本内容;了解工程保险的特征和险种;了解农业保险的特征和险种。

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可将财产保险定义为: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质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因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而造成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业务。

财产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即广义的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人身保险以外各种保险业务的统称,包括有形的物质财产和在物质财产基础上派生出来的相关利益、责任和信用等。而狭义的财产保险也称为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有形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运输工具损失保险、工程损失保险等。

(二)财产保险的特点

我国保险立法按保险业务范围将保险划分为两类,即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由于两者承保的保险标的性质不同,这两类保险存在着许多差异。因此,财产保险的主要特点可以从与人身保险的对比中反映出来。

1.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财产保险承保的标的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有关利益,是对法人或自然人所拥有的物质利益提供风险保障;而人身保险只能针对自然人的寿命或身体提供风险保障。

2.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从保险利益的产生来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这种利益必须能用货币来衡量;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人的寿命或身体却不能用货币来衡量。从保险利益量的限定来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以投保人实际利益的金额为限;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除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保险利益外,一般都没有保险金额的限制。从保险利益的时效来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在损失发生时存在;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仅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存在。

3.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

确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基础;而由于身体或寿命都无法用货币来衡量,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根据被保险人需求和投保能力而定或者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

4.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较短,通常为一年或者一年以内;而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少则几年,多则几十年乃至终身。

5.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就合同主体而言,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相对简单,其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高度一致;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各主体往往不是同一人,其法律关系的主体结构十分复杂。就理论依据而言,财产保险合同以损失补偿原则为依据,人身保险合同却因为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不能以之作为理论依据。

二、财产保险的种类

通常按照保险标的对财产保险的种类进行划分,然后又可将属性相同或相近的归于同一业务种类,每一个业务种类由不同的保险险种构成,从而构成了四个层次的财产保险业务体系。表6-1为广义的财产保险的分类。

表6-1 广义上的财产保险分类

由表6-1可以看出,广义上的财产保险是由多个保险类别和诸多险种组成的。但不论是从国际保险市场还是从我国保险市场来看,财产损害保险都是非寿险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来源。2005~2008年,我国财产损失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费总收入的比例维持在94%左右。本章主要阐述的是狭义的财产保险即财产损害保险,主要包括财产损害保险、运输损失保险、工程保险和农业保险。

三、财产损失保险的运行

实际操作表明,财产损失保险在运行过程中因涉及的保险标的种类繁多,导致整个经营环节十分复杂。但总的来说,财产损失保险的运行可概括为展业、承保、再保险(如有需要)、防灾防损和理赔五大环节。图6-1为财产损失保险业务运行的一般程序。

图6-1 财产损失保险业务运行程序

(一)财产损失保险的展业

展业是财产损失保险运营的基础。展业宣传应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特点、人们的心理状况及保险需求,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媒工具进行宣传,广泛深入地宣传参加保险的目的、意义、条件、手续等内容,然后采取合适的营销渠道和方式达到销售目的。

(二)财产损失保险的承保

首先,投保人必须亲自填写投保单,以此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然后由保险人开展核保工作。对投保申请的审核主要包括对投保人资格的审核、对保险标的的审核和对保险费率的审核等几项内容。审核投保人的资格是为了确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对保险标的的审核,即对照投保单或其他资料核查保险标的的使用性质、结构性能、所处环境、防灾设施等情况,例如在承保企业厂房时,需要了解厂房结构、占用性质、建造时间、使用年限等,并对照事先掌握的信息资料核实。保险费率则根据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在核保过程中,保险人可通过识别逆选择和认清自身的承保能力来控制保险责任,以防止对不良业务进行承保或超出自身能力而加大承保风险。因此,核保不仅是承保环节的关键,也是确保该项业务效益的关键。

经过保险人的核保以后,若保险人同意了投保人的投保要求,则须决定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在填制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单证相符、合同要素明确和数字的准确性。签单的流程包括缮制保单、复核签章、收取保险费并出具收据、单证签收等基本程序。保险单的签发标志着保险人对投保人风险转嫁的承诺开始生效,该笔保险业务的真正开始。

(三)财产损失保险的再保险

保险业务建立在大数法则理论基础之上,但是在实际经营中,保险人承保的财产保险标的在数量上有多有少,价值上也有大有小。例如,有价值量较小而危险单位众多的家庭财产保险,也有价值量大而危险单位数量小且风险特殊的核电站保险、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等科技损失保险。虽然并非每一笔财产保险都需要分保,但是由于财产保险公司可能存在“长尾巴业务”,一旦发生重大损失事故就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所以保险公司需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再保险,以对风险进行分散,从而达到控制损失的目的。

(四)财产损失保险运行中的防灾防损

防灾防损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风险发生因素,防止或减少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于在财产损失保险中,承保人不仅需要在承保前控制风险,更需要对保险期间内的风险控制和灾害发生时的损失抑制加以重视,因此防灾防损对于财产损失保险而言显得尤为重要。

财产损失保险的防灾防损包括防灾防损预防和抑制保险损失。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需要对被保险人进行防灾宣传和检查并给出相应的建议,及时处理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以防止保险损失的发生。同时,保险人在接到重大保险事故通知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对保险财产进行施救、整理和保护。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加强同各防灾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学习防灾技术知识,在自身积累灾情信息资料的基础之上,运用防灾知识向社会提供各种防灾防损服务。

(五)财产损失保险的理赔

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因为投保人投保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得到保险保障。《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自《保险法》修订以来,该条款备受关注,被认为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典范”,但该条款无疑给保险公司戴上了“紧箍咒”。所以当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以后,保险人应积极开展调查,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履行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节 财产损害保险

一、财产损害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财产损害保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财产损害保险是在传统火灾保险的基础上演变和发展起来的。在火灾保险产生之初,其风险保障范围仅是火灾,承保对象也只限于不动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质财富日益丰富起来,且财富面临的风险也不断扩大,因此,火灾保险随着投保人需求的增长而逐渐发展起来。直到现在,火灾保险的承保范围由火灾扩展到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承保标的也包括了各种不动产和动产。至今仍有许多学者沿用了火灾保险这一术语,但鉴于火灾保险有了更为丰富的内涵,为了和传统的火灾保险加以区分,本书在此称火灾保险为财产损害保险。

财产损害保险较其他财产保险而言,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从保险标的的状态角度出发,财产损害保险的保险标的只能是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物质,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生活资料等,而非处于流动状态的货物、运输工具和处于生长期的农作物与养殖对象。

第二,从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角度出发,财产损害保险承保财产的地址不能随意变动。鉴于财产损害保险的承保范围,若未获得保险人的同意而随意变更保险标的的位置,很可能会使标的面临的风险增加,因此保险财产必须要存放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固定地址范围之内。

第三,从保险标的的表现形式角度出发,财产损害保险承保的保险标的形式复杂多样。例如一份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标的可能有厂房、土地、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还有在产品、商品及生活消费资料等,而其他保险的保险标的结构则较为单一。

二、财产损害保险的适用范围与责任范围

(一)财产损害保险的适用范围

就保障对象而言,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自己的或者代替他人管理的合法财产,因此财产损害保险的保障对象十分广泛,各种企业、团体、机关单位、家庭、个人等都可以投保相关险种。

就保险标的而言,财产损害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主要包括:

1.可保财产

投保人具有可保利益的财产均可投保: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附属装修设备;各种机器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各种生活消费资料等。

2.特约可保财产

特约可保财产是指必须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成为保险标的的财产。这类财产分为三种:一是市场价格变化大,保险金额难以确定的财产,例如金银、珠宝、古玩、艺术品等;二是价值高、风险较为特别的财产,例如铁路、水闸、道路、桥梁等;三是风险较大、费率较高的财产,例如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等。

3.不保财产

不保财产是保险人不予承保的财产。一般保险条款不予承保的财产主要有:①不属于一般性的生产资料或商品,如土地、矿藏等;②缺乏评估价值的依据或很难鉴定其价值的物质,如票证、文件、电脑资料等;③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如违章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等;④不属于财产损害保险的承保范围的财产,例如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生长期的农作物等。

(二)财产损害保险的责任范围

虽然财产损害保险的保险标的种类繁多,其承保的责任范围各有不同,但是就整个财产损害保险市场而言,财产损害保险承保的保险责任概括起来通常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1)火灾、爆炸、雷电。

(2)各种自然灾害。包括洪水、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泥石流、海啸、雪灾、冰雹、冰凌、崖崩、滑坡等。地震也是可以承保的风险,但是许多国家的保险公司往往将其单列出来承保,以便控制这类特殊风险。

(3)意外事故。包括飞行物体及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灾害及意外事故引起被保险人的设备停电、停水、停气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4)施救费用。即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措施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进行施救、整理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市场上不同的财产损害保险所承保的风险责任通常包括上述风险的一部分或大部分,但保险人为了满足投保人需求或使产品差异化,还可以对上述承保的风险进行扩展,例如承保盗窃风险等。

一般而言,财产损害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政治恐怖活动等。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导致的损失。

(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4)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5)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以及变质、霉烂、受潮及自然磨损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三、财产损害保险的实务

在本节中,财产损害保险的实务是指保险公司在运营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主要考虑防灾防损和理赔这两个经营环节。

财产损害保险的防灾防损不仅要将预防火灾及有关灾害事故发生的各项措施费用贯穿于设计条款、厘定费率、承保与理赔等保险业务的整个工作中,而且还要促进被保险人加强防灾工作,消除各种危险因素,从而达到降低损失发生率的目的。就保险实务技术而言,其预防措施主要包括:在保险条款中注明被保险人有关防灾的义务;在保险费率上体现优待或限制的原则;在保险责任上剔除人为事故因素;在承保管理上实行承保控制。就保险人对危险单位的预防措施而言:调查分析危险产生的因素;加强防灾检查;增强被保险人的防护能力。

发生财产损害保险赔案时,保险人须依照财产保险一般理赔程序和赔偿原则开展理赔工作。但同时须注意下列事项:一是对于固定资产分项计赔,每项固定资产仅适用于自身的赔偿限额;二是要注意残值和免赔额;三是对于企业与团体财产损害保险的理赔一般采取比例赔偿方式处理,对个人与家庭财产损害保险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四、财产损害保险的主要险种

从承保对象上来划分,财产损害保险可分为企业与团体财产损害保险和个人与家庭财产损害保险;按照财产损害保险所承保的保险责任来划分,可分为基本险、盗抢险、特种险和综合险。

(一)基本险

财产损害保险基本险是承保由于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发生而使保险标的遭受直接损失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将所承保的风险一一列明,只有保险标的遭受保险条款中列明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基本险条款列明的承保风险有以下几项:

(1)火灾、爆炸、雷击。

(2)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凡是在空中飞行或运行物体的坠落,包括陨石、飞机、人造卫星等坠落,以及起重机、吊车在使用时发生所吊物体坠落等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都在承保范围之内。此外,在施工过程中,因人工开凿或爆破致使石块、土方等飞射塌下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亦视同空中运行物坠落责任,保险人可以先予以赔偿,然后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3)灾害事故引起的“三停”损失。“三停”损失即被保险人拥有的并自己使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的机械设备、在制品和在库品等保险标的的损坏或报废。

(4)施救、抢救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此项损失是指在已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所列明的灾害事故,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而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扩大的部分。

(5)必要的合理费用支出。该笔费用是指在已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防止灾害事故蔓延扩大,以避免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采取施救、保护和整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应衡量该笔费用是否必要和合理,然后按照实际情况处理。

由于基本险的责任采取一一列明的方式,所以除了上述责任以外,其他都属于财产损害保险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二)盗抢险

盗抢险一般不属于保险人的承保范围,盗抢险也不能单独承保,而只能作为财产损害保险基本险的附加险形式存在。在投保人投保了附加盗抢险后,存放在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标的,因遭受外来的、明显的盗窃或抢劫行为所致的损失,并报公安部门立案的,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家属、雇用人员、同住人员、寄宿人员盗窃等,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所造成的损失。

(3)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7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抢所造成的损失。

(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抢所造成的损失。

另外,根据损失补偿原则,若在保险人赔款后,保险财产经破案被追回,那么被追回的保险财产应当归保险人所有。

(三)特种险

特种险是根据对规避某种特殊风险的需求而开发的保险产品,其所占的市场份额较小。例如,地震虽然是自然灾害的一种,但是由于其破坏性极强,且据国外发达国家保险经验显示,地震保险具有政策性,因此国内的财产保险通常将地震风险列为除外风险。但是,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逐步增强,对地震保险的需求逐渐增加。还有诸如恐怖袭击风险等在以前都属于不保风险,但是现今保险公司为吸引客户,将以前的不保风险变成可承保的特种风险,这吸引了不少人的眼球。特别是在美国发生“9·11”恐怖袭击事件以后,保险公司为了规避因恐怖袭击造成的重大损失而出台了相应的限制措施。为了填补当前保险市场上的空缺,2003年成立的“卢森堡特别风险保险及再保险”公司成为世界首家承保恐怖袭击险的公司。

(四)综合险

财产损害保险综合险与财产损害保险基本险在保险对象、保险金额的确定和赔偿处理等内容上基本相同,只是财产损害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在基本险的基础上有所扩展。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可归纳为:基本险承保的风险+12种自然灾害+各种附加险种。这12种自然灾害分别是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

财产损害保险综合险的除外责任为财产损害保险的一般除外责任,即从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内容中除去各种自然灾害。可见,综合险的责任范围比基本险的责任范围广泛得多。

五、企业与团体财产损害保险

企业与团体财产损害保险(简称企财险)是承保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团体的财产物质和有关经济利益,由于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的财产损害保险。

企财险是财产保险公司的第二大业务来源,不仅在保险公司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而且对企业规避风险作用巨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着各种风险,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就可能因为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而停顿。为了转移不确定的风险损失,企业通过保险的方式保障自身在遭受损失后还能持续运营。

(一)企业与团体财产损害保险的特征

企业财产损害保险与其他财产损害保险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保险标的处于相对静止状态

企财险承保的保险标的以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原材料、半成品、商品物资等流动资产为主,这些财产的共同特点之一在于它们都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而与运输货物损失保险和运输工具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处于运动状态的财产(运输中的货物和运输工具)有明显不同。

2.保险标的的存放地点相对固定

企财险的标的相对固定地坐落或存放在陆地上的某个位置,从而既与处于水上和空中的标的(如水险的标的是船舶或货物;航空保险的标的是机身及其责任等)相区别,又与处于运动状态的标的(如运输工具险和货物运输险的标的)相区别。

3.以团体为投保单位

财产损害保险按照承保对象可划分为企业与团体财产损害保险和个人与家庭财产损害保险。企财险以企业或团体的财产为承保对象,而个人与家庭财产损失保险则以城乡居民个人及其家庭为投保单位。

此外,企财险的标的结构、承保风险及费率厘定等较为复杂,核保、核赔的难度也较大。

(二)企业与团体财产损害保险的基本内容

1.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确定

企财险的保险金额一般分项确定,主要分为以下三大类:

(1)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一般按照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其保险金额的确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①按照账面原值确定,账面原值即指在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货币总额。②按照重置价值确定,重置价值即重新购置或重建某项财产所需要支付的全部费用。③按照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即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基础上再附加一定成数,使其接近重置价值,适用于保险标的的账面原值与实际价值差额较大的情况。④按其他方式确定,包括被保险人依据估价或评估后的市价确定保险金额。

(2)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确定。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按出险时的账面余额确定。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方式:一是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的账面平均余额确定;二是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即以最近12个月中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保额。

(3)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确定。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按照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确定的,其保险金额一般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2.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计算标准。

(1)影响保险费率的因素。由于承保标的形式和性质的多样化,在厘定企财险的保险费率时,主要应该考虑以下因素:投保险种、房屋的建筑结构和建筑等级、建筑的使用性质、地理位置、周围环境、被保险人的安全管理水平、历史损失数据、市场竞争环境等。

(2)保险费率的分类。企财险的保险费率采用分类级差费率制,分类是指将保险费率分为工业险费率、仓储险费率和普通险费率三大类;级差则是指每大类再细分为不同档次的费率。一般而言,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越高,保险费率就越高。企财险的保险费率一般以每年、每千元保额为计算单位,即年费率的表达形式为千分率。

3.赔偿处理

企财险赔偿金额的计算应该按照损失补偿原则以及对保险标的和损失程度加以区别处理。

(1)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全部损失。当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为限;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时,其赔款不得超过该财产的保险金额。

(2)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部分损失。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时,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的比例计算。

4.企业与团体财产损害保险的种类

在目前的国内财产保险市场上,企财险的险别主要包括其基本险种和附加险种。企财险的基本险种包括基本险和综合险,它们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在前文中已有阐述。其附加险种主要有利润损失保险,又称为营业中断保险,是对企业遭受灾害事故并导致正常生产或营业中断造成的利润损失进行赔偿。该险种既可以是主险,也可以是基本险或综合险的附加险种。此外,为了迎合投保人的某些特殊需求,保险人还可以在企财险基本险种的基础上承保诸如露堆财产保险、橱窗玻璃意外险等附加险种。

六、个人与家庭财产损害保险

个人与家庭财产损害保险(简称家财险)是面向城乡居民并以其住宅及存放在固定场所的物质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属于财产损害保险的范畴。近年来,我国家财险的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比例在不断下滑,该比例从1998年的2.5%到2002年的3%而达到顶峰,此后不断下滑至2008年的0.5%。但我国家财险面对的是几亿个家庭的潜在市场,并且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长,在某些地区甚至呈两位数增长态势,因此保险公司应抓住机遇深度挖掘该市场。

(一)个人与家庭财产损害保险的特征

家财险的保险标的、地理位置、保险责任等和企财险具有以下共同点:一是保险标的都属于具有实体的财产物质;二是都要求存放在固定处所;三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均包括若干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是,家财险相对于企财险而言还有自身的特点。

1.风险结构不同

无论是企业团体还是个人家庭,都面临着火灾、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给保险财产造成损失的风险,即企财险的承保风险也适用于家财险。但是,就现实生活和家财险经营实务出发,除火灾以外,盗窃也是家庭财产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2.风险管理有特色

由于家财险所面临的投保对象是广大的城乡居民,其业务和风险相对分散,并且单笔业务的保险金额也较少,所以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相对较小,不必采取再保险的方式分散风险。另外,保险人不仅重视对投保人所在地区的自然环境风险调查,也十分重视投保人所处社会环境的调查。

3.赔偿方式不同

在对家财险进行赔偿处理时,采取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无论是否足额投保,都要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若实际损失超过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超出部分的损失。但是在企财险中,如果被保险人是不足额投保,则无论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都只能按照保险金额占保险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损失。

(二)个人与家庭财产损害保险的基本内容

1.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

确定家财险保险金额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修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财产的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而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但是对于难以具体分项的财产,则按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一般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娱用品占40%(农村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农村15%),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农村农机具等占25%。二是由保险人提供以千元为单位设置保险金额档次的方式,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选择,如10000元、50000元、100000元等。

家财险的保险费率是计算并收取保费的直接依据,是在家财险损失率等因素的基础上厘定的,而家财险保险标的的损失率又受房屋建筑物结构与等级、家庭财产的结构及社会治安状态等因素的影响。

2.赔偿处理

家财险对室内财产的损失赔偿一般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保险人按照保险财产损失时的市场价格以及对损失财产的新旧程度进行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一般采取分项投保、分项赔偿的原则,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3.个人与家庭财产损害保险的种类

(1)普通家庭财产保险。此种保险是保险人专为城乡居民家庭设计的一种通用型家财险业务,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是最基本的险种,其他家财险基本上都在普通家财险的基础上衍生而来。普通家财险的保险责任与企财险的责任基本相同,且以上阐述的就是普通家财险的内容,在此不再赘述。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与普通家财险相比,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和到期还本的双重性质,即保险人用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储金的利息作为保险费,在保险期满时,无论是否发生过保险事故或是否进行过保险赔偿,保险人都须将保险储金全额返还给被保险人。此外,其保障功能与家财险相同。

(3)团体家庭财产保险。团体家庭财产保险由整个团体组织其成员集体投保,用一张保单为该团体的各成员提供家财险或附加险。

(4)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随着保险创新步伐的不断加快,市场上涌现了不少以投资功能为卖点的创新型产品,即此种保险集保障性、储蓄性和投资性于一身,满足了消费者的保障和投资的双重需求。例如人保财险推出的“金牛第三代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有三年期和五年期两种,该产品以收益率高于同期国债0.03个百分点、在保险期间内收益率随银行利率同幅调整、客户收益免税为其鲜明特点。

(5)家财险的各种附加险。盗窃是家庭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许多家庭在投保家财险时都会选择附加盗窃保险。另外还有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浸保险、附加自行车盗窃保险等。

(6)专项家庭财产保险。除上述险种外,保险人还可以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开设一些专项保险业务,如家用煤气或液化气设备专项保险、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房屋装潢保险等。

案例6-1

2006年6月,上海某制衣厂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企业财产保险合同,附加盗抢保险特约条款,保险期限从2006年6月起至2007年6月止,保险金额为40万元,并于次日缴清了所有保费。2006年国庆期间,该制衣厂员工全部放假,仅有值班人员留下看厂。一天晚上,该值班人员在值班查岗期间擅自离开工厂,直到第二天中午才回到工厂。当他回到工厂清点物品时,发现原本于次日发货的一部分成本制衣被盗,厂门有明显的被撬痕迹,除制衣被盗外,他自己放在抽屉里的2000元现金也同时被盗。该值班人员随即向公安部门报案,经现场查勘,该制衣厂共损失财产约25万元。由于此案一直未破,制衣厂于2006年12月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索赔报告。

保险公司勘查后,随即向制衣厂发出《拒赔通知书》,通知书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附加盗窃险特约条款》(以下简称《特约条款》)的约定,“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的被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而制衣厂负责人坚持认为,“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偿,否则还用着买盗抢险吗”?

问题:

1.企财险的盗抢险是如何规定的?

2.制衣厂有理由向保险公司索赔吗?

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网,http://www.cnstock.com/tzlc_new/2007-01/16/content_1799209.htm。

案例6-2

2008年1月5日,某单位职工方某投保了该市保险公司开办的统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27万元,其中房屋20万元,家用电器5万元,床上用品及衣物2万元,保险期限自当年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当年3月16日,方某决定重新装修房子,花钱请了一个路边装修队。施工过程中,一装修工人休息时抽烟,随手将烟头扔在木屑堆上,不慎引起火灾,方某的房屋损失4万元,家用电器损失2万元,床上用品及衣服损失1万元,不久,被保险人方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

问题:

1.对家财险进行理赔的原则是什么?

2.请问保险公司具体应如何处理该案件?

资料来源:找法网,http://china.findlaw.cn/info/minshang/baoxian/42755.html。

第三节 运输损失保险

一、运输损失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运输损失保险是以处于流动状态下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运输货物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运输损失保险与财产损害保险同属财产保险范畴,所以在经营业务上存在一定的共性。但两者又有显著的区别:运输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处于流动状态,而财产损害保险的标的处于相对静止状态。

在实际经营中,运输损失保险业务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来源,其主要包括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航空保险、运输货物保险等几类业务。其中,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在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中占据半壁江山,其中2005年至2008年这4年间的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比例的70%左右。

运输损失保险的险种各不相同,其标的的性质也不一样,因此每种保险产品都有自己的特色,但同时也具有一些共同特征,主要体现在:

第一,保险标的的流动性。这是运输损失保险区别于其他财产保险的主要特征之一。由于运输货物和运输工具都处于流动状态,因此决定了保险标的及其风险很难为保险人所控制,甚至货物运输中的风险连被保险人也无法控制。

第二,保险风险大而复杂。保险人在承保运输损失保险时,不仅需要承担该标的在固定场所时可能遇到的风险(如货物在转运中需要在仓库或码头存放、运输工具在停驶时需要停放在车库、机场、港口等),更需要承担运行过程中的风险,从而扩大了相应的责任风险。

第三,异地出险现象。由于保险标的的流动性,许多保险事故往往发生在异地,即远离保险合同签订地或被保险人所在地。因此,运输损失保险异地出险的现象给保险人理赔带来了麻烦。

第四,第三者责任保险。一方面,在运输货物损失保险中,货物一旦受损,首先被追究责任的往往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方——直接控制货物的承运人,如果承运人确有责任,则保险人通常要行使代位追偿权;另一方面,各种运输工具在运行中一旦发生事故,通常会损害第三者或公众的利益,如果受害人索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则需要承担起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因此,运输损失保险表面上涉及的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实际上还涉及第三方的责任或利益。

二、运输损失保险主要险种

运输损失保险的内容包括运输货物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两大类,而这两类保险按保险标的性质的不同又可划分为众多险种。根据业务习惯,运输货物保险中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业务和运输工具保险中的远洋船舶保险业务被纳为海上保险业务范畴。也就是说,国际保险市场的业务种类包括普通财产保险市场、人寿保险市场、意外伤害保险市场及海上保险市场。

图6-2 运输损失主要险种

三、运输货物保险

(一)运输货物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运输货物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承保其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财产保险。货物在流转途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总是不可避免的,通过运输货物损失保险转嫁风险,不仅有利于加强企业的经济核算,而且有利于调节各方关系,维护贸易活动的秩序。

运输货物保险属于运输保险的范畴,具有运输保险的共性,例如保险标的处于流动状态等,但是其还有自身的特点。

第一,保险单可以随提货单的转移而转让。在一般财产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保险利益不仅要在投保时存在,而且还要贯穿于整个保险期限中,倘若保险财产的所有权转移,需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由于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可能会随时易主,为了提高贸易效率,保险合同可以随着提货单的转移而转让,无须另行通知保险人。

第二,保险标的可与被保险人分离。在商品贸易中,运输货物的主体并非都是商品所有人,更多的是通过委托承运人来进行货物的运输转移。因此,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若被保险人是货物所有人,且通过承运人来运输货物,则货物的风险与承运人的服务质量密切相关,此时承运人也成了运输货物保险中的重要关系人。

第三,运输货物保险一般为定值保险。运输货物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采用定值保险方法,因为不同的地域之间货物市场价格可能不一,由此会影响保险金额的确定。倘若不采取此方法,则极易滋生道德风险。

第四,保险期限的特殊性。一般财产保险合同具体规定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如一份财产损害保险合同就规定了某年某月某日某时生效。但是运输货物损失保险的承保期限一般不受时间限制,而是以一次运程所需时间为准,并且受“仓至仓条款”的约束。

第五,业务规则的国际性。不仅有针对对内贸易的国内运输货物保险,还有针对对外贸易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在经济全球化的洪流下,对外贸易乃是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运输货物损失保险在对外贸易中扮演重要角色。由于国际贸易、国际运输牵涉的各方当事人均分属不同国家,各方当事人基于国际贸易、运输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国际性,因此运输货物保险的业务规则也具有国际性。

(二)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内容

1.运输货物保险的分类

运输货物保险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按照适用范围,运输货物保险可划分为国内运输货物保险和国际运输货物保险。前者应用于我国境内的货物运输业务,而后者涉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实际经营中一般遵循国际法规条例。按照业内惯例,国际运输货物保险属于海上保险业务范围。

第二,按照运输工具,运输货物保险可划分为陆路(包括铁路和公路)运输货物保险、水路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等。

第三,按照运输方式,运输货物保险可分为直运险和联运险。前者针对只需要一种主要运输工具就可以直接将货物从起运地运送到目的地的情况;后者针对需要经过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主要运输工具联运的情况。

第四,按照险别,运输货物保险可以分为基本险、综合险和附加险三类。

2.保险标的

运输货物保险所承保的货物主要是商品性质的贸易货物,但是贵重财物(如金银、珠宝、钻石、首饰、古玩、艺术品等)和鲜活品(如活牲畜、禽鱼类、蔬菜和水果等)需要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特别约定,非法财物、武器弹药等属于不能承保的物质。

3.保险期限

根据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其保险期限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是一年期定期保险,即承保被保险人一年内所有运输货物的保险,适用于制造商、批发商、零售商等经常有大量货物运输的运输者;二是航程保险,保险责任开始于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存储处所,终止于该保险货物运至保单上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存储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即“仓至仓条款”。

4.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运输货物保险一般采用定值保险方式,以避免受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国内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金额依据起运地成本价、目的地成本价、目的地市场价等确定;国际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包括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OB、成本加运费价CFR、成本、保费、运费价CIF等。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费率取决于货物在保险有效期内可能遭受损失的概率和程度。具体而言,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货物的性质与包装、运输途程、保险险别等都综合影响着保险费率。

5.责任范围

按照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可分为基本险、综合险和附加险,综合险包括基本险的内容,其责任范围比基本险要广,附加险可根据投保人需求而投保。一般而言,基本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因火灾、爆炸及相关自然灾害所导致的货物损失;二是因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货物损失;三是货物装卸过程中的意外损失;四是按照一般惯例或法律法规应当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五是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等。综合险除承担上述风险责任外,还承保盗窃、雨淋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但是不论是基本险还是综合险,保险人都对下列原因所导致的损失不负责任:一是战争或军事行动等;二是被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三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四是核事件或核爆炸;五是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等。

四、运输工具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分为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和飞机保险。

(一)机动车辆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是承保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各种机动车辆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本身的损失,以及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亦称为汽车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内容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综合性保险。

在2003年1月1日以前,我国实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是1999年由中国保监会统一颁布并实施,又于2000年重新修订的。当时的车险条款分为两部分,即基本险部分和附加险部分,其中基本险由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构成。从2003年1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对我国机动车俩保险实行全面改革,由各保险公司自主制定车险条款和费率。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其中明确了将第三者责任险列入法律强制保险范畴。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再次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强制实行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机动车辆保险与其他运输工具损失保险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1)赔偿方式主要是修复。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方式主要有三种,即现金赔付、修复和重置。在机动车辆保险的理赔实践中,保险人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将因遭受合同约定事故而受损的车辆送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以此来恢复车辆的原有功能或面貌。但是车辆全损时的赔偿还是采用现金赔付的方式。

(2)采用绝对免赔额赔偿。为了控制保险财产的自然损耗,促进被保险人在投保以后加强对保险车辆安全的维护和保养,保险人采取每次保险事故的赔款计算按绝对免赔额的方法,让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共同承担损失。

(3)实行无赔款优待方式。为了鼓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行车,保险人对保险期内安全行驶无赔款的保险车辆在续保时给予无赔款优待。

(4)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为强制保险。机动车辆现已进入了千家万户,它在为人类提供方便的同时,也给人类的身体和财产带来风险,特别是对第三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因此从法律上强制车主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可以使无辜的车祸受害者得到经济上的补偿。

由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是财产保险公司的重要业务来源,限于篇幅,其具体内容于后文中介绍。

(二)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是承保船舶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船体、船上机器设备等损失以及碰撞责任的保险。船舶保险根据其承保船舶航行区域不同,分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和远洋船舶保险。前者以我国境内水域、依照我国法律法规从事合法运营的船舶为保险标的;而后者承保在国际航线上航行的船舶,与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一并被纳入海上保险范畴,一般按照国际惯例经营。

1.船舶保险的标的和险别

船舶保险适用于团体单位、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以及各种水上装置等。但是投保人必须有港务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营业执照等。船舶保险的可保标的包括运输船舶、渔业船舶、工程船舶、特种船舶及其设备、各种水上装置和碰撞责任。在实务中,船舶保险的险别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以及附加险。全损险承保被保险船舶因遭受保险范围内的风险而导致的全部损失;一切险不仅承保全损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致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还负责因这些风险造成船舶的部分损失以及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分摊、救助和施救费用等。船舶保险是高度综合的险种,其附加险并不发达。

2.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采取一张保单一个保险金额的形式,承保船舶本身的损失、碰撞责任和费用损失,即上述三项均分别以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为最高赔偿限额。船舶保险费率厘定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和结构、船舶的新旧程度、航行区域、吨位大小、使用性质等因素,同时还要参照历史损失记录和国际船舶保险界的费率标准。

3.保险责任

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可以划分为碰撞责任和非碰撞责任。碰撞责任是指保险标的与其他物体碰撞并造成对方损失且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非碰撞责任包括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以及共同海损分摊、施救费用、救助费用等。船舶保险的全损险和一切险都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不具备适航条件;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行为;正常维修;因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间接损失;由浪损、超载等引起的损失。

(三)飞机保险

飞机保险是承保飞机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机身及其附件的损失,以及因飞机失事而产生的对所载乘客、货物及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飞机保险是综合性保险,它既包括财产保险,如以飞机及其设备为保险标的的飞机零备件保险;又包括责任保险,如承保承运人对机上乘客及第三者的法定责任保险;还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1.飞机保险的种类

飞机保险主要包括飞机机身保险、旅客法定责任保险、战争和劫持险以及其他一些险种。其中飞机机身保险包括机身一切险这一主险,还有机身免赔额保险、飞机试飞保险等附加险种;战争和劫持均是航空中的特殊风险,该险种可以作为附加险投保,也可单独投保;其他险种还包括机场经营人责任保险、机组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飞机承运货物责任保险等。

2.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对于飞机机身保险而言,其保险金额可以以账面价值、重置价值、双方协定价值等方式来确定;其费率厘定通常要考虑飞机的类型、飞行范围、航空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国际市场的行情等因素。对于飞机责任保险而言(包括飞机第三者责任险、飞机旅客法定责任险),其赔偿限额是按每一次事故来确定的;其厘定费率也要考虑到飞机飞行的范围路线、飞机的类型等因素,还要考虑有关国家对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规定。

3.保险责任

飞机机身保险主要承保飞机机身及零备件的损坏、灭失、失踪以及飞机碰撞、跌落、爆炸、火灾等造成的飞机全部或部分损失以及相关的修理费用。另外,飞机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承保被保险人在使用或维修保养过程中,由于疏忽、过失或意外事故的发生,依法应对飞机给地面、空中或机外的第三者,或者给乘客所造成的意外伤害、死亡事故、财产损失而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海上保险

(一)海上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该保险单承保从法国运送到意大利的一批货物。这张保单明确记载了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因此海上保险被公认为是现代商业保险的起源。海上保险是因保险标的的风险发生于海上而命名的一种保险业务,以海上财产诸如船舶、货物以及与之有关的利益,如租金、运费等作为保险标的,承保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经济损失的一种财产保险。通常所说的海上保险业务主要是指以船舶和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业务。

海上保险的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承保风险的综合性,不仅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责任风险,还有可特约承保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原因引起的风险;承保标的具有流动性,船舶以及所载货物不仅在行驶中体现流动性,而且对货物进行必要的装卸时也体现其流动性;保障对象的多变性,在国际贸易中,被保障货物的所有权经常会发生转移,所以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被保险人也不断变更;保险关系的国际性,国际贸易、国际运输牵涉各方当事人均属于不同国家,因此海上保险业务依赖的法律背景具有极强的国际性。

(二)海上保险的基本内容

1.海上保险业务分类

传统的海上保险是一个单独的险种,但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和远洋船舶保险为主要业务的保险体系。具体而言,海上保险业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远洋船舶保险、海洋工业保险和其他一些保险。其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即国际运输货物保险,可分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远洋船舶保险可分为船舶保险、运费保险、船舶责任保险等;海洋工业保险如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等因其科技含量高而纳入到科技损失保险内容中;其他一些保险包括各种附加险和单独开办的诸如邮包险、集装箱保险等。

2.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原因而导致的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主要分为三类,如图6-3所示。

图6-3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分类

基本险是主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它们的保险责任范围是递增的,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求自由选择,如图6-4所示。

图6-4

3.远洋船舶保险

远洋船舶保险是以从事远洋运输的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一种海上保险业务,主要承保船舶的物质损失、有关利益和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是海上保险的主要业务之一。在理论上,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与其共同构成船舶保险,因此它们之间有共性,但是又因面临的风险种类不同而互有区别。远洋船舶保险实务中,通常包括全损险和一切险两个主要的险种,全损险主要承保保险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比全损险的责任范围广泛,它不仅承担全损险的全部保险责任,还负责保险风险给船舶造成的部分损失、责任和费用,如图6-5所示。

图6-5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六、汽车保险

(一)保险标的

在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对象是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具有有效行驶证和号牌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以及特种车等。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而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辆保险的种类

机动车辆保险具体可分商业险和交强险,商业险包括车辆基本险和附加险两个部分。其中,基本险一般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的险别分为车辆损失险附加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车辆损失险附加险又包括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然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等;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包括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

(三)保险期限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自保单载明之日起到保险期满24时为止。另外,保险期满若要续保,则要另行办理投保手续。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三种方式确定。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若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内添置了新的设备,其保险金额在实际价值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进行协商确定。

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是保险人承担每次事故赔偿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费的依据,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自行协商选择确定。

(五)责任范围

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一是碰撞责任,指保险人承担因被保险车辆及其所装货物与外界物体意外碰撞所造成被保险车辆的直接损失,如车辆与车辆、车辆与建筑物、车辆与行人等碰撞,均属于碰撞责任的范围之列。二是非碰撞责任,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类,自然灾害一般包括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等;意外事故包括倾覆、火灾、爆炸、坠落以及外界物体的倒塌或坠落等。三是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即保险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减少损失,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此项费用要以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是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处理。

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因此,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我国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责险”)和交强险之分。

虽然交强险与三责险属于同一保险险种,即都是保障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赔偿的险种,但由于交强险具有社会性、公益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商业性质的三责险与强制性质的交强险还是存在着本质的不同,主要区别在于:

(1)三责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来确定其赔款金额;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都要给予相应的赔偿。其中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人民币。

(2)由于商业性质的保险具有营利性,为控制风险,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免责事项和免赔额;而交强险由于其公益性,为使第三者被害人能获得经济赔偿,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基本上囊括了所有的道路交通风险。

(3)两者目的不同。三责险是商业性质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在为其定价时会考虑利润因素;而交强险遵循着“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另外,保险公司经营的交强险业务与其他的商业保险业务须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不论该业务是亏是盈,都不参与保险公司的利润分配。

(4)目前各保险公司三责险的条款、费率等存在差异,并设有5万元、10万元、20万元乃至100万元以上等不同档次的责任限额;而交强险的责任限额由2008年2月1日以前的6万元提升至12.2万元,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保险条款、赔偿限额和基础费率。

(5)交强险体现了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交强险的强制性不仅体现为所有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必须投保,还体现为有经营该险种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案例6-3

A进出口公司曾就一批进口大米在B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一切险。保险单背面印备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一切险”保险责任范围为:“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货到后发现部分大米变质,经了解,航行途中没有遇到恶劣天气,货轮舱底及舱壁也没有发现异常情况,鉴定认为上述货物变质系货物在装船前的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随后,A公司向B公司提出保险理赔申请,B公司拒赔。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问题:

1.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2.保险公司是否该承担责任?

资料来源:大连保险网,http://www.dlbxxh.com/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03。

案例6-4

2007年7月26日21时40分,冯小龙醉酒后驾驶川R62356号长安牌小轿车,将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张群辉撞倒。交警部门认定,张群辉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冯小龙酒后驾车,应承担全部责任。张群辉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肇事车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发时仍在保险期内。张群辉诉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冯小龙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59919.89元。

对于该诉讼,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各项损失44814.89元中的40730.2元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该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以冯小龙系醉酒驾车,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再审。一审再审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张群辉所受损失由冯小龙承担驳回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的诉讼请求。冯小龙不服,提起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判决:撤销一审再审判决,扣除冯小龙已给付的7050元,受害人其余损失37764.89元由保险公司赔付。

问题:

1.交强险与三责险的联系与区别。

2.试问保险公司对醉酒驾车应否承担交强险责任?

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07/02/363657.shtml。

第四节 工程保险

一、工程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保险。在早期,传统的工程保险仅指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损失保险,但是,随着科学技术飞跃发展,工程项目的种类和规模不断扩大,这些工程所面临的风险也在扩大。因此,各种工程保险应运而生。工程保险大致上包括传统的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以及因科技发展而诞生的科技工程保险等。

由于工程建设本身的特点,其不仅关系到各行为主体的利益(所有人、承包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还关乎到第三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虽然工程保险属于财产保险领域,但较其他财产保险而言,它还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保障对象的多元化

在一般的财产保险中,企业团体或个人家庭为自身所拥有的保险利益的财产投保,被保险人的组成结构相对简单。然而,在一项工程建设过程中会涉及很多关系方,并且各方因与工程自身的关系不同(投资、租赁、设计、承包建设等),利益也不同,所以他们对同一项工程都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上述相关者都可以成为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

(二)承保风险的特殊性

工程建设本身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所涉及的风险极为广泛,包括物质损失风险,第三者责任风险,业主有因工程延期完工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设计者有因设计缺陷而遭索赔的风险等。此外,风险的大小在工程建设的不同时期也不相同,例如,在试车期风险更为集中。

(三)保险期限的特殊性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一般采用的是工期保险单,即保险期限从工程动工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科技工程保险则多是采用分阶段承保的方法。这与其他财产保险业务采取一年期定期保险单或一次性航程保险单有明显差异。

(四)工程保险的内容相互交叉

在建筑工程保险中,通常也承保相关安装项目,例如房屋建筑中的供水、供电设备安装等;而在安装工程保险中一般也包含着建筑工程项目。虽然各工程保险业务相互独立,但是内容有交叉,在经营上有一定的相关性。

二、建筑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主要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筑期间内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费用,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土木建筑工程项目,如住宅、旅馆、商店、工厂、道路、码头、仓库、桥梁都可以投保建筑工程保险。

(一)适用范围

由于在一项建筑工程中涉及多个经济主体,他们都是对建筑工程具有保险利益的当事人,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的是,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主要包括以下各方:一是工程所有人,即建筑工程的最后所有者;二是承包商,即负责承建该项工程的施工单位;三是技术顾问,包括工程所有人雇用的建筑师、设计师、监理人员等,他们对工程进行咨询、设计或监督;四是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或债权人。当存在多个被保险人时,为了避免有关各方相互之间的追偿责任,通常在建筑工程保险上附加交叉责任条款,即被保险人之间发生的相互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均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无须根据各自的责任进行相互追偿。

(二)保险标的

虽然建筑工程保险的承保范围广泛,但总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物质损失,即物质财产和列明的费用;另一类是第三者责任部分,即承保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

1.物质损失部分

(1)建筑工程。这是建筑工程保险的主要保险项目,有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及工地上的物料之分,具体包括建筑工程合同所规定建造的建筑主体,建筑物内部的装修设备,配套的道路、桥梁、水电设施等土木建筑项目,存放在土地上的建筑材料、设备和临时的建筑工程等。

(2)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指未包括在建筑工程合同金额之中的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负责建筑的项目。

(3)施工机具设备。指配置在施工场地作为施工用的机具设备,如吊车、叉车、挖掘机。这些机具设备不论为哪方主体所有,都要在施工机具设备一栏予以说明并附上清单。

(4)安装项目工程。指未包括在承包工程合同金额内的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例如写字楼的供水、供电、空调等机器设备的安装项目。若这些设备安装工程已经包括在承包合同内,不用另行投保,则应该在投保单中予以说明。

(5)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指不在承保工程范围内的,且归业主或承包人所有的或由其保管的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

(6)场地清理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损失后,为拆除受损标的、清理灾害现场和运走废弃物等以便进行修复工程所发生的费用。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指不能包括在以上六项范围之类的其他可保财产,若需要投保,则应列明名称或附清单于投保单上。

2.第三者责任部分

建筑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实质上是以工地为场所的公共责任,它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以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这里的“第三者”是指除所有被保险人以及与工程相关的雇员以外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

3.特种风险赔偿

特种风险是指保单明细表中列出的地震、海啸、洪水、暴雨、风暴。一般而言,保险人为了控制建筑工程中因巨灾风险而造成的损失,通常对保单列明的特种风险单独规定赔偿限额。

(三)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和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

就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而言,主要可归纳为以下三个大类:第一类是保险单上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如洪水、风暴、暴雨、地震等;第二类是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坠落等;第三类是人为过失,包括盗窃、工人或技术人员过失等人为风险。另外,建筑工程保险还有多种附加险和适应工程项目特点的特约条款。建筑工程保险除外责任的一部分与财产损害保险的除外责任相同,另一部分属于它自身特有的,包括由于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换置、修理或校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损坏,以及停工引起的损失等。

就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而言,包括建筑工程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以及邻近地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实现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另外,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工程所有人、承包人以及在现场从事工程的有关职工的人身伤亡和疾病,工程所有人、承包人以及他们的职工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等。

(四)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保险承保从开工到完工过程中的风险,保险期限按照工程工期来确定。对于大型或综合性工程,由于其中各个部分的工程项目分期施工,如果投保人要求分别投保,可以分别签发保单和规定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保险的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为保险建筑工程完工时的总价值;而特种风险的赔偿不仅规定了免赔额,还规定了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是依据责任风险的大小确定的,一般采取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规定保险期间累计赔偿限额这两种方法。

三、安装工程保险

安装工程保险承保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的机器设备或钢结构建筑在整个安装、调试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而导致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列明费用以及安装期间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它以各种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为保险对象,包括成套设备、生产线、大型机器装置、管道安装等。

安装工程保险与建筑工程保险的投保结构、条款内容、保险项目有许多相似之处,两者是为工程项目提供保险保障的两个相辅相成的险种,只是安装工程保险针对机器设备,另外它们在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上还有些区别。

(一)安装工程保险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安装工程保险的风险责任范围只有两条与建筑工程保险相区别,其余均相同,即安装工程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还包括以下两条:①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与其他电气引起其他财产的损失;②存在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的被保险机器设备造成其他财产的损失。以上所述两条原因所引起的自身设备的损失属于安装工程损失保险的除外责任,其余与建筑工程损失保险的除外责任相同。

(二)安装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安装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安装工程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安装场所以及附近区域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的责任。安装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部分的除外责任与建筑工程保险绝大部分相同,但是建筑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部分对“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损失”是不负责任的,但是安装工程保险没有此规定。

此外,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按保险工程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确定的。其保险期限的起讫与建筑工程保险相同,一般还包括试车期。实践证明,试车期是安装工程中风险最大的阶段,因此保险人必须重视此阶段的风险。

四、科技工程保险

科技工程保险是以各种重大科技工程或科技产业为保险标的的综合性财产保险,它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兴起的一类特殊工程保险业务,同时又能为科技产业提供风险保障,从而有效地促进现代科技产业的发展。

(一)科技工程保险的特征

较传统的工程保险业务而言,科技工程保险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保险标的为各种重大科技工程,其价值高、规模大、性质特殊,并且还涉及当代高、精、尖科学技术,是一项专业技术极强的财产保险业务。

第二,承保风险的特殊性。从科技工程损失保险的经营实践来看,其承保风险责任具有显著的综合性、人为性和难以预测性等特征。

第三,风险管理的特殊性。由于一项重大的科技工程关系着一个地区甚至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所以国家往往会采取政策性手段去干预保险事务,例如为保险人提供政策上或经济上的支持。另外,保险人也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来加强风险管理。

由此可见,科技工程保险不是一般的保险公司所能够承保的,往往只有大公司才能涉足该领域。在实际经营中,一笔科技工程保险业务甚至需要多家有实力的大公司联合承保。就目前的业务情况来看,科技工程保险主要包括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和海洋石油开发保险。

(二)科技工程保险的种类

航天保险是指为航天产品包括卫星、航天飞机、运载火箭等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航天工业是一项耗资巨大、风险很高的科技活动,一旦活动失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而且还会产生重大的责任事故。因此,航天保险主要承保航天产品进入太空遇挫或遭受灾害事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包括航天产品发射前的制造、运输、安装过程,发射时和发射后的轨道运行过程,使用寿命以及责任等方面的风险损失。根据其承保风险内容的不同,航天保险可以分为卫星及火箭或其他运载工具的工程保险、发射前卫星及火箭保险、卫星发射保险、卫星运行寿命保险、卫星及发射责任保险等。

核电站保险是以核能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以核能工程中的各种核事故和核责任风险为保险责任的科技工程保险。核电工业是随着核能技术的进步及由军用转向民用方向发展而出现的新兴科技产业,是各国为了解决本国能源不足的问题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因此,核电站保险的重要特征之一即它是一种政策性极强的保险。从建设伊始到运行,整个过程都充满风险,保险市场为核电站从建设期到营运期提供了各种产品,主要包括核电站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核电站海运险、核电站机器损坏保险、核电站物质损失保险、核电站责任保险等。

海洋石油开发保险是以海上石油开发过程中的财产、责任、费用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海洋石油开发行业是一个投资巨大、技术性强、风险集中的行业,在海洋石油钻探和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诸如海上井喷、起火、溢油等风险事故损失不是一般的海洋石油开发商和承包商所能承担的,所以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得以诞生。目前我国开办的海洋石油开发保险主要有以下几个险种:勘探作业工具保险、钻探设备保险、费用保险(控制井喷、重钻、清理等费用)、责任保险(油污责任、第三者责任等)、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等。

案例6-5

2006年12月26日,长汀某投资有限公司就省道205线长汀境内一、二期公路改建工程C合同段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期限为2006年12月26日至2008年2月26日。2007年6月4日,因连续降雨,造成河水水位上涨,导致该公司所投保的改建工程围堰筑岛1000多立方米砂砾、草袋被冲毁,钻孔等财产被泥沙淹没。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及时向某保险公司报案,并经保险公司有关人员查勘现场,确定长汀某投资公司本次事故损失为304241元。该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于是起诉至法院。

经调查认为:2007年6月1日至5日的连日降雨中,最大日降水量为6月1 日66mm,最高水位为307.44m,而该地警戒水位为307.80m,水位属正常偏高。此次保险事故发生在当年的6月4日,而在此期间,长汀相关部门未接到本案保险标的所在地人员伤亡和房屋倒塌的报告。因此,此次事故尚未构成自然灾害,未具备自然灾害的构成要件。

问题:

1.建筑工程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

2.针对不是由“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该赔?

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06/12/360722.shtml。

第五节 农业保险

一、农业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一)农业保险的概念

农业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农业保险与农业相对应,即为种植业和养殖业提供保险;而广义上的农业保险除了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外,还包括从事广义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及其家属的人身保险和农场上的其他物质财产保险,一般称其为农村保险。本节讨论的乃是狭义的农业保险,即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初加工的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保障制度。

(二)农业保险的特征

农业保险虽是财产损失保险,但由于其标的十分特殊,因而具有许多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的特点。

1.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农业保险的标的具有生命性,因而与其他财产保险大不相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业保险标的价值的变动性,因为农作物或禽畜处于不断生长的状态,只有当收获或成熟时,其价值才能最终确定;二是农产品的鲜活性特点使农业保险受损现场易灭失,对农业保险勘查时机和索赔时效产生约束;三是种植业保险的某些标的在一定的生产期内受到损害后有自我恢复能力,使得定损变得复杂。

2.较强的地域性

农业生产和农业灾害的地区差异性,决定了农业保险的地域性,即农业保险在标的类别、灾害种类及频率和强度、保险期限等各方面在不同的地区表现出不同,因此需要花更多的成本进行差异经营。另外,农业生产在野外进行,种植业保险往往是大面积成片投保,养殖业也要大规模成批投保,由此决定了农业保险所涉及的地域范围广、承保数量大。

3.风险结构的特殊性

农产品不仅面对着各种气象灾害和生物灾害,如水灾、旱灾、病虫害等,而且还受到市场经济风险的影响。另外,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工作需要考虑到标的物的生长规律等众多因素,在此过程中极易受到道德风险的影响。可见,农业保险的风险结构十分特殊和复杂。

4.经营风险高、难度大

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即季节性、地域性、风险大、损失率高等,决定了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也使得农业保险的展业、承保、理赔等工作变得十分困难。由于经营成本高,绝大多数商业性保险公司对该业务望而却步。

5.具有极强的政策性

农业是国民经济命脉的基础,且易受到各种风险的影响,因此农业生产需要得到政府的保护与支持。但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各世贸组织成员必须逐步开放农产品市场并减少对农业的直接补贴,而与农业生产相关的自然灾害保险作为“绿箱”政策则不受限制。因此,农业保险制度受到热捧。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建立了有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许多世贸组织成员都通过政府支持积极开办农业保险,加强对农业的保护,农业保险因而成为政府支持农业生产的普遍做法。

农业保险作为扶持农业发展的政策工具,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农业保险工作,2004年至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农业保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财政部在深入研究国外经验和国内部分省区市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的基础上,从2007年开始选择部分省份开展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有力地推动了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不仅有效地分散了农户经营农业的风险,还大大提高了财政资金的支农效率,为农业保险在我国的稳步开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正确认识并逐步发挥农业保险对防范农业风险、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积极作用,对于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杠杆效应,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农业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农业保险的分类

(1)按照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可分为成本保险和产量(产值)保险。前者是根据生产成本确定保险金额,这是因为农业生产成本是随生长期逐渐投入的;后者是根据产品产出量确定保险金额,一般采取定额承保方式。

(2)按照保险标的所处生长阶段划分为生长期农作物保险和收获期农作物保险,这种划分方式主要适用于农作物保险。前者是针对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因保险灾害事故而造成的减产损失的一种保险;后者是针对农作物成熟收割及其初加工期间所受灾害损失的一种保险。

(3)按保险责任范围分类可分为单一风险保险、综合风险保险和一切险保险三类。单一风险保险只能承保一种责任的保险,如小麦雹灾保险、林木火灾保险等;综合风险保险承保一种以上可列明责任的保险;一切险保险列明了不保风险外,其余责任都可承保。

(4)按照承保对象可将农业保险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这也是我国学术界和商界的通行划分方法。前者承保植物性生产的保险标的,后者承保动物性生产的保险标的,如图6-6所示。

图6-6 农业保险的分类

(二)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

根据农业保险的特点,其保险金额主要有以下几种确定方式:

1.保产量

保险人根据各地同一风险区域同类标的的一定时期平均产量确定保险保障的产量水平,再根据事先选定的价格确定保险金额,它适用于生长期农作物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

2.保成本

保险人通过各地同类保险标的生产的平均成本确定保险金额,它适用于生长期农作物保险、森林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这里的成本有时采用完全成本,但更多的是采用费用成本以控制道德风险。

3.估价或按市场价确定

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在大牲畜保险业务中,可以根据投保牲畜的年龄、用途、价值等进行估价或按照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进行确定。

(三)农业保险的保险期限

农作物保险的保险期限与农作物生产特点联系在一起。生长期农作物保险一般从作物出土定苗后起保,至成熟收割时截止;分期收获农作物的保险期限应到收完最后一期产品为止;收获期农作物的保险期限到初加工离场入库前为止。而林木是多年生植物,所以其保险期限从林木栽植成活后开始,整个期限可长可短。

养殖业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与动植物养殖的生产周期一致。保险责任期限长短因标的而异,即使为同一标的,还可能因为地域、气候差异而不同,因此,养殖业保险的保险期限应遵循养殖对象的特点而确定。

三、种植业保险

(一)种植业保险概述

1.种植业保险的概念

种植业保险是以国有或集体的农牧场、林场和农户为被保险人,以其生产经营的生长期、收获期、初加工期、储藏期的作物、林木、水果及果树为保险标的,以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为保险责任的所有农作物保险的总称。

2.种植业保险分类

按照保险标的的类别将种植业保险划分为以下几个类别:①粮食作物保险,包括稻谷保险、小麦保险、玉米保险、大豆作物保险、其他粮食作物保险等;②经济作物保险,包括棉花保险、油料作物保险、水果和果树保险等;③其他作物保险,包括蔬菜作物保险、饲料作物保险、塑料蔬菜种植保险等;④农作物火灾保险;⑤林木保险。

按照农作物生长周期,可划分为生长期农作物保险和收获期农作物保险,该划分方法只适用于农作物保险。

(二)种植业保险的风险控制

根据各国实践,控制种植业保险经营中风险的技术措施主要有:

1.因地制宜地选择保险风险

就我国农业生产经验来看,洪水和旱灾是我国农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发生范围广、出现频率高、损失强度大,商业性保险公司则不宜承担该风险,而是选择损失概率较低的风险。

2.合理确定保障水平

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促进被保险人加强管理,应该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保险金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一般而言,保险人承担保险保障产量的60%~80%。

3.尽力扩大承保范围

承保范围越广,风险就越能更好地得以分散。国家通过强制投保和费用补贴等措施扩大保险覆盖面,以达到有效分散风险的目的。

4.实行无赔款优待

无赔款优待策略是财产保险业务经营中常用于鼓励被保险人防灾防损的重要措施,养殖业保险业亦可运用,以提高保户的投保和管理积极性。

四、养殖业保险

(一)养殖业保险概述

1.养殖业保险的概念

养殖业保险是以有生命的陆生动物或水生生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疾病给被保险人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

2.养殖业保险分类

养殖业保险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①家畜养殖保险,包括大家畜养殖保险(如马、牛、驴等)和小家畜养殖保险(如猪、羊、兔等);②家禽养殖保险,包括以鸡、鸭、鹅等保险标的的保险;③水产养殖保险,具体分为淡水养殖保险和海水养殖保险;④特种养殖保险,其保险对象为近年来在市场上发展起来的经济动物饲养业,包括鹿、水貂等。

(二)养殖业保险的风险控制

养殖业保险标的本身的特点和所面临的风险与种植业保险标的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控制它们风险的手段类似,但方法上也有独特之处。

1.实行承保观察期

养殖业承保标的的死亡和疾病责任,就如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一样,可设定一定的观察期。在此观察期内保险标的因疾病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任;观察期满时,若保险标的正常,则保险责任从观察期满的次日开始。

2.实行差别费率

养殖业保险标的的疾病发病率和死亡率不仅与标的的种类有关,而且与饲养管理状况有紧密联系。因此,保险人在根据平均死亡率制定费率时还应根据标的种类、同种标的的年龄、饲养管理状况实行差别费率以控制风险。

案例6-6

种植大户老王要给自己种植的50亩水稻投保,每亩保险金额为400元,每亩保险费率为2.5%。每亩所缴纳的保费中,政府财政补贴60%,老王个人自付40%。假如老王的稻田因台风造成其中30亩苗期后的稻苗40%倒伏死亡,请问老王应自负多少保费?老王可获得的赔款额是多少?(生长期赔款比例:苗期50%;苗期后100%)

资料来源:中国风险管理网,http://www.chinarm.cn/Insurance/2010/0412/21241.html。

重要概念:

财产损害保险 基本险 盗抢险 特种险 综合险 企业财产损害保险 家庭财产损害保险 运输损失保险 运输货物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 海上保险 汽车保险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 安装工程保险 科技工程保险 农业保险 种植业保险 养殖业保险

思考题:

(1)试说明广义财产保险的划分。

(2)财产损失保险的运行包括哪些程序?

(3)试比较交强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异同。

(4)工程保险的特点有哪些?

(5)农业保险经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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