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会计凭证装订与保管
一、实验指导
(一)会计凭证的装订
会计凭证装订是指各种记账凭证在办理各项业务手续并据以记账以后,由会计人员定期清点、整理、分类的程序和方法。整理的程序和方法是:
(1)每月记账完毕后,会计人员将本月各种记账凭证加以整理,检查有无缺号以及附件是否齐全。
(2)在确认记账凭证和所附原始凭证完整无缺后,将凭证折叠整齐,按凭证编号的顺序,加上封面、封底,装订成册,并在装订线上加贴封签。
(3)装订成册的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会计凭证的名称,还要填写此册记账凭证所包含的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年、月,凭证的起止号码和起止日期,以及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张数等。为慎重起见,在记账凭证的封面上应加盖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印章,装订人应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会计凭证封面格式如下:
(二)会计凭证的保管
会计凭证保管是指保管要求、调用手续、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等内容的保管制度。会计凭证保管的方法和要求是:
1.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当年的会计凭证,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原则上应把会计部门编造的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保管部门。已经存档的会计凭证,在需要查阅时,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查阅时不得拆散原卷册。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外单位因特殊需要使用凭证时,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章。
2.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和销毁
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会计凭证。对于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会计凭证,必须开列清单,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才能销毁。在销毁前,监销人员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清单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于应永久保存的会计凭证,必须永久保存,不得销毁。
二、实验要求
装订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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