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城市边缘的“罪与罚”
农民工权利意识的觉醒,是中国社会法制化、民主化的前奏。但无可否认的是,这种在城市文明熏染下的再社会化过程同样是以“罪与罚”为代价的。在中国大城市的犯罪记录中,外来流动人口占半数以上。在北京市处理的犯罪人员中,外来人口所占的比例,1980年是3.41%,1988年上升到23.3%,1994年为56%。在京的外地农民的犯罪人数占外来人犯罪人数的70%以上。1999年,上海进城农民犯罪就占到了全部刑事犯罪的53.43%,广州的这个数字是52.29%,东莞为80.96%。(89)那么,什么是导致文化移民犯罪的原因,改变其失衡与敌视心态的路径何在?
绝大多数农民工背井离乡,为的是打工挣钱改变贫困的生活状况,为的是寻找更好的生存之路。而令他们仰慕的城市生活事实上却离他们相当的遥远,尽管他们身处其中。他们在城市人群的分类中,被边缘化为“都市另类”,因为城市没有提供正式接收他们的渠道和组织,他们自身也没有机会将符合城市社区的行为规范转换为内在的信条。这种尴尬的境遇,使他们无法对城市产生亲和感,同时,在与居民的责、权、利的相互比照中对城市产生了对立的情绪和报复的心态。尤其是那些来到了城市,却又处于失业困境下的民工,他们没有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也没有地方组织的暂时援助,饥饿也便成为越轨行为的温床。有学者通过对北京丰台区的右安门、西罗园、东铁匠营、丰台镇、花乡,以及在此区域内建筑工地、服装城、农民工集中居住点等地区进行调查,分析了农民工的失业与无保障状况。在493份有效问卷中,有33.5%的民工有过失业的经历,其中失业1至2个月的占47.7%,失业半年和半年以上的占30%。他们中还有161人遇到过身上一点钱也没有的时候。(90)这种情况下,对于由年轻人组成的农民工群体来说,很容易出现违规与违法经营等问题,甚至形成盗窃、抢劫等犯罪团伙。如果我们把他们“铤而走险”的行为放在维持生存这一逻辑层面来考察,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解决,不能为他们提供劳动就业的机会,犯罪问题也就难以获得最终的解决。
除了经济压力直接导致的行为失范之外,群体性的歧视也是诱发农民工犯罪的重要原因。农民工的进入,使城乡之间相对封闭的制度壁垒渐渐隐去,代之而起的是在与乡下人的接触中城市人的优越感日趋张显,从而形成了二者在心理上的对峙和社会情绪的对抗。2003年新浪网有关农民歧视的调查的结果显示,在参加调查的3585人中,认为农民所受到的歧视很严重,非常不应该的竟占了88.45%。(91)虽然这只是来源于网民的视角,但其比率之高也足可以看出农民受歧视的严重性。如果我们把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的歧视现象加以分解,可能就不难以理解他们饱经歧视后的过激行为了。
城市农民工受到的歧视,首先表现在他们被冠以的特殊称谓上。如果说以“城市人”与“农村人”、“本地人”与“外地人”作为区分身份、地位与利益的常用语汇尚且带有一份“温情”的话,那么,“盲流”、“草灰”、“乡巴佬”、“阿乡”之类的称呼就是部分城里人撕下了面纱对农民工直接进行的人格侮辱。他们是城市中享有社会公共福利和特殊政策庇护的社会群体,他们也习惯把城市的交通混乱、治安问题、下岗失业问题归因于似乎带有“原罪”的民工。从就业方面视之,在城市制定外来劳动力分类目录中,出于对地方利益的保护,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受到严格的限制,轮到民工头上的是城里人不愿意干的脏、苦、险、毒性质的工作。即使如此,在同一个企业中,他们既不能享受相应的保障和福利,也无法拥有同工同酬的权利。而一旦出现人身安全事故时,他们又很难得到法律给予每一位公民的公正保护。1998年以王琼、冯桂元、肖金元为首的23名伤残打工者状告深圳社会保障管理局胜诉,然而,久经磨难后赢来的竟然是一纸空文。他们正当的索赔要求并没有得到解决。(92)深圳社保局无视国家赋予给公民的权利,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究其根本是对农民工在观念上的漠然与歧视。
歧视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时期的一个症结。因此,有学者将反歧视看作是一个重大的时代课题,他认为歧视背离并直接损害了公正的基本规则。歧视损害了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应具有的平等、自由的基本权利,损害了一部分社会成员作为人的基本的种属尊严;歧视背离了机会平等的基本规则,不恰当地膨胀了一部分社会成员的机会资源,同时又剥夺了另一部分社会成员尤其是困难群体成员的机会资源,限制甚至阻塞了这些社会成员的发展前景;歧视损害了按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实际上是在实行同工不同酬即一部分人多劳少得而另一部分人少劳多得的做法;歧视忽视了社会合作、社会整合的极端重要性,损害了社会调剂的重要规则,根本不考虑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问题。因歧视必然会产生严重的社会负面效应:歧视的存在,使得社会群体之间人为地多了一种刚性化的隔离亦即“不准进入”或“限制进入”的障碍,这就程度不同地阻塞着社会流动;歧视不但剥夺了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发展机会,使得这部分人处在一种弱势的状态,而且直接伤害了这些人的尊严,所以,这部分社会成员对于社会容易形成隔膜感和不信任的社会态度,严重者甚至会形成一种对立的、反社会的情绪,从而严重影响中国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93)就农民工而言,城市的冷漠与城里人的“为富不仁”,使农民工的内心积聚了太多的苦怨,他们在城市的天空下饱尝的是不健全的法制带给他们的无奈,是被排斥于社会主流文化之外不堪承受的心理压力。那么,在对正当的体制内的保护已经失去信心的情况下,因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平导致的心理失衡,因歧视而导致的人格裂变,就会最终以一种极端的形式发泄出来,这就是犯罪,是他们对不平等的报复,是对歧视的终极反抗。
在对农民工犯罪原因的诸多分析中,我们可以认为是城市的生活方式和文化观念,使部分农民工的心理无法适应造成的结果,可以认为是从“熟人社会”进入到“匿名性社会”后自我约束力的放纵所致,当然也不乏有农民工文化素质较低,法制意识淡薄等客观的因素。但是,源于城市的剥夺与歧视,无疑为他们的犯罪提供了土壤。应该说,他们要改变低下角色的内在冲动,要跻身于社会主流文化之中的愿望,使他们以个人、甚至犯罪团伙的方式,在反城市文化的行为中发泄着不满的情绪,报复城市社会投给他们的歧视。正是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农民工与城市社会的冲突便不断升级,而且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进城农民犯罪呈现出了多样化、群体化和暴力化的倾向,这是他们艰难的生存本能使然。
那么,农民工的犯罪究竟给城市带来了何种程度的侵害?他们的到来是否真的给城市治安带来了忧患,给城里人带来了万般无奈。对于农民工犯罪我们又能在其心理层面上给出怎样的解释呢?在农民工与城市社会的对立性报道中,媒体强化了一种城市居民对民工的刻板印象。因为在舆论导向中,流动大军被描述成为一支危险的犯罪力量,他们捣毁了城市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如果仅仅从逐年递增的犯罪数字来考察,这种认识是无可厚非的,如果追问每一个个案,也同样是有所依据的。但是有学者综合四个因素分析了农民工群体的犯罪率问题,认为在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的犯罪中我们应该看到四种可能性:农民工侵害农民工;农民工侵害城市人;城市人侵害农民工;城市人侵害城市人。然而,我们通常看到的只是农民工侵害城市人。其实,在农民工的伤害罪中,70%是农民工自己人之间的伤害,他们在和城市人产生矛盾冲突的时候,大都是避让,实在避不开的时候,才会产生伤害。因此说,农民工带来的侵害已经被城市夸大了。(94)这两种认识包含着一个共同的事实,那就是农民工的越轨行为已经严重地破坏了城市社会的正常秩序,贫困与歧视是他们“失范”的重要原因。也许正因为违法犯罪的数字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所有的农民工也便都成为了被审查和收容的对象。这种判断和假设的根基是存在问题的,它只能给农民工的心理造成更大的阴影,使社会不安定因素陷入恶性循环之中。农民工犯罪问题启发我们去思考,这个群体需要什么,我们的社会使同样是公民的他们缺失了什么。
更加值得注意的是,民工第二代的边缘化传承问题。目前我国进入城市的农村人口差不多有1亿,第二代子女占其中的5%—7%之间,这是相当大数量的人群。他们从小生长的文化环境已经完全不同于他们的父母,他们目睹了都市的繁华和同龄孩子们的生活,却无法改变自身的处境。他们远离乡土,不再拥有农业技能,却同样远离都市,成为游移在城乡边缘、失去归属的群落。王春光把这一代人称为“新生代农民工”,并认为他们高于父辈的心理预期和低于父辈的耐受能力,决定了他们比父辈更强的反社会情绪。他们可能预见的生存状态是世代性的边缘化。因此,他们正在酿成更加深层的社会问题。
农民工基于反抗情绪的犯罪事实,农民工子女潜伏的心理健康危机,已使中国社会的稳定发展处于警钟长鸣的状态了。改变其生活境况的根本在于赋予给他们公民的权利,让他们不再受歧视地生活在城市,让他们在保护性的体制下把“根”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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