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审计
第一节 经纪业务概述
一、经纪业务简介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设立证券营业部来接受客户委托,按客户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对于证券公司来说,代理客户买卖证券需要收取佣金,又称手续费,此类收入为经纪业务的主要收入。经纪业务是我国大多数证券公司及其下属营业部最主要的业务。据2008年相关资料统计,我国综合类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因此,证券经纪业务在证券公司中的地位举足轻重,直接体现其在行业及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包含要素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对象。委托人,即证券投资者,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证券经纪商,则是本章主人公,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是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目前,我国由具有合法经营地位的证券经营机构承担证券经纪人角色,又称证券经纪商。证券经营机构要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经国家证券管理机关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法人;(2)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承担从事证券代理业务风险的能力;(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4)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合格交易设施;(5)有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尤其是证券经纪业务规章制度。
(一)证券经纪关系确立
在证券市场中,证券经纪商扮演的是中介与第三方角色,它与投资者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同时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经过这两个环节才能建立经纪关系。双方经纪 关系表现为,,客户是授权人、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代理人、受托人。
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事项:(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承诺;(2)证券经纪商已向投资者揭示证券买卖各类风险;(3)投资者表明证券经纪商已向其 揭示证券买卖风险;(4)证券经纪商代理业务范围和权限;(5)指定交易或转托管有关事项;(6)投资者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7)委托、交收方式、内容和要求;(8)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及证券管理有关事项;(9)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及其他收费说明;(10)证券经纪商对投资者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11)投资者应履行交收责任;(12)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13)争议解决办法。
办理委托手续包括投资者填写委托单和证券经纪商受理委托。如果采用网上委托方式,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还要签订网上委托协议书。除此之外,客户需要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以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在接受开户时,证券经纪商应对委托人的情况加以了解。
(二)证券交易费用
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需要支付各种费用及税收,而买卖不同种类的证券所支付的费用和税收也不同。此外,各类费用征收机构也有所不同,除了证券佣金为证券公司收入外,过户费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入,印花税是缴给国家税务机关的税金。此类收费及税收并非固定,可根据市场需求或其他因素变化而调整。目前我国两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证券交易费用详见表11-1~表11~5[1]。
表11-1 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基金、权证、债券交易费用一览表(2009年6月1日)
续表
表11-2 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费用一览表(2009年6月1日)
表11-3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交易类业务费用一览表(2009年6月1日)
表11-4 深圳证券交易所佣金标准(2009年6月1日)
续表
表11-5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经手费、监管费、印花税(2009年6月1日)
(三)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并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与现有证券现货交易模式相比较,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融券是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的一种手法。
目前全球大多数发达证券市场已建立融资融券交易和股指期货交易的规则,证券市场逐步走向成熟,我国也不甘落后。从2006年6月3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到2010年3月31日深、沪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正式启动,标志着我国证券经纪业务向多元化、成熟完善市场目标又迈进了一步。融资融券业务开展使我国证券市场容量进一步扩大,市场避险工具进一步完善,从而有利于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
1.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融资融券的引入会大大提高交易活跃性,从而为证券公司带来更多经纪业务收入。其次,利息收入也是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额外收入之一,但预计占比较小。
由于我国目前暂时只有部分证券公司获得许可,可以直接为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对于获得资格的证券公司而言就可以享受这个新业务带来的盈利,但没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则可能面临客户流失。因此,融资融券试点和逐步推出势必会造成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进一步集中。
2.业务管理流程
《试点办法》和证监会2010年1月发布的《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中的业务流程,证券公司需要严格遵守。
融资融券业务开始前,证券公司应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同时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发生融资融券业务时,客户向证券公司发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指令,证券公司审核买入或卖出证券是否在标证券范围内,以及客户信用交易账户中保证金是否充足。如果满足条件,证券公司应当代客户买入证券或卖出证券,并以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或融资专用证券账户中自有资金或自有证券垫付。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价款应当作为融资融券担保物,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
融资融券成交后,证券公司逐日盯市,核算客户信用交易账户中担保品的整体价值,当担保品的价值低于规定水平时,要求投资者补足担保品价值。投资者可以提取其信用担保账户中超过维持融资融券担保规定水平的所需部分。投资者需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归还所融资金或证券,并支付相关利息和手续费用,一般不能展期,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开展经纪业务条件
国际上对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资格管理有两种做法:一是美国登记制度,即只要申请者符合法定条件,并申请登记注册,都可以被批准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特许制度,即对申请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者,除考察要符合规定条件外,还要经过主管机关的特许批准。我国实行的是特许制度。
我国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都是通过下设证券营业部来实施的。证券营业部设立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进行审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证券交易营业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设立证券交易营业部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营状况良好;(2)有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证券营运资金;(3)有合格业务人员;(4)有固定交易场所和必要交易设施。
第二节 经纪业务风险
一、经纪业务风险分析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办理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时,由于种种原因而对其自身利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按风险起因不同,证券经纪业务风险主要分为营业部管理失控控风险、经营管管理风险、符符合性风险、信用风险、财财务和资金管管理风险等。[2]充分了解经纪业务风险起因,是审计人员顺利进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条件。
(一)营业部管理失控风险
营业部是经纪业务实现其功能的基本平台,也是风险控制的薄弱环节。营业部挪用客户保证金、违规从事自营业务、擅自对外进行实业投资或在经纪活动中为他人担保、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从事外汇或境外业务、私设小金库并滥支私分、融入或拆出资金、私设远程交易室等行为,都将造成风险隐患。证券公司对营业部管理失控和松懈是产生风险的最常见原因。
(二)经营管理风险
经营管理风险是指在经纪业务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因某些金融因素的不确定性,导致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误而使经纪业务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它实质上是因经营管理失控而造成的风险,因此经营管理风险是一种可控制风险。
(三)符合性风险
符合性风险是指与组织的政策、程序或法律法规不符,可能会导致较低的工作效率或质量、较高的营运成本、营业收入的损失、不必要的延误、处罚、罚款等。符合性风险的起因包括市场开发资料违规事项、违规进行融资融券、挪用客户保证金、未统一使用公司开户协议或开户协议不符合法规要求、开户或销户资料不齐或不真实、受理客户电话委托却未及时办理确认手续、取款未经取款人签字、客户授权代理却未办理授权手续或授权手续不完善等。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为公司办理开展代理服务业务的一个经济实体或法律实体投资者违约或其他业务失败且协议合同制定得不严密而导致公司出现实际损失或机会成本损失。信用风险主 要来源于因客户透支损失而导致的风险和委托交易未得到客户确认而损失的风险等。
(五)财务和资金管理风险
财务和资金管理风险主要有:财务制度不健全而导致的风险;违规资金进入保证金账户的风险;资金被非法提现或盗提的风险;为客户非法融资或融券的信用交易风险;资金内转过程导致机构户资金转入个人账户而被挪用的风险;资金存取清算、交易清算的风险;等等。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行业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以及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开展综合治理、分类监管,证券公司强化了自身的合规管理,证券经纪业务的经营性风险得到较好控制,整个证券经纪业务步入良性发展轨道。2008年证券公司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通知》要求,着重处理和解决此前存在的历史遗留风险因素,大幅降低了经纪业务的潜在风险。
二、经纪业务中的禁止行为
在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需要重点核查证券公司是否存在我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明令禁止的行为,以严防公司由于法律风险而带来损失。这些禁止行为有:(1)不得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也不得将客户资金和证券借予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2)不得侵占、损害客户合法权益;(3)不得违背客户指令买卖证券或接受代客户决定证券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和时间的全权委托;(4)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投资损失;(5)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收;(7)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或降低,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交易所公布的证券交易收费标准,收取不合理佣金和其他费用;(8)不得散布谣言或其他非公开披露信息;(9)不得利用职业之便利用或泄露内幕信息;(10)不得为他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提供方便。
三、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
融资融券业务是一种信用交易,可能滋生股价操纵行为,增加股市波动幅度,引发较普通经纪业务更大的金融风险,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更严格的监管。我国监管部门在推出融资融券业务时严格遵循“试点先行、逐渐推开”的原则,规定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公司应严格执行以下风险控制要求:
(1)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应选择股本规模大、股东人数多、流动性强、业绩稳定、波动幅度不大的股票以及基金、债券作为标证券。
(2)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时,其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3)投资者需维持一定的担保比例。上交所和深交所要求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30%,当担保比例不足130%时,客户应及时补足,而且补足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50%。
(4)单只证券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可流通市值的25%%时,即暂停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以限制过度投机带来的波动。当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低于20%时,恢复融资融券交易。
(5)如果投资者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或到期末未偿还所借资金或证券,证券公司可以强制卖出客户担保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平仓所得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客户所借资金和证券,剩余资金 计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第三节 经纪业务审计
一、经纪业务内部控制
证券营业部是证券公司开展经纪业务的具体经营场所。营业部经纪业务的内部控制重点是防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非法融入融出资金、业务操作不合规以及结算风险等。审计人员应检查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的内部控制是否完整,并为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提供建议。
(1)对营业部软、硬件技术标准等统一规划和集中管理,制定统一完善的经纪业务标准化服务规程、操作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
(2)有标准化开户文本格式、统一开户程序,所属营业部是否按照程序认真审核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关注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3)建立对录入证券交易系统的客户资料等内容复核和保密机制;妥善保管客户的开户、交易及其他资料,,杜绝非法修改客户资料;完善客户查询、咨询和投诉处理等制度,确保客户能够及时获知其账户、资金、交易、清算等方面的完整信息。
(4)所属营业部需与客户签订公司统一制定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和《风险揭示书》。
(5)针对账户管理、资金存取及划转、委托与撤单、清算交割、指定交易及转托管、查询及咨询等业务环节存在的风险,制定操作程序和具体控制措施。
(6)对开户、资金存取及划转、接受委托、清算交割等重要岗位应适当分离,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严格分开运作、分开管理。
(7)在营业部采用统一柜面交易系统,并加强对柜面交易系统的风险评估,严防通过修改柜面交易系统功能及数据来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公司应采取严密的系统安全措施、严格的授权 进入及记录制度,并开启系统审计留痕功能。
(8)实行法人集中清算制度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防范结算风险。
(9)建立对托管证券等的登记程序与独立监控机制,严防发生挪用客户托管证券等进行抵押、回购或卖空交易及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10)通过身份认证、证件审核、密码管理、指令记录等措施,加强对交易清算系统的管理,确保交易清算系统安全。
(11)建立健全经纪业务实时监控系统。
(12)定期、不定期地对营业部交易系统、财务系统和清算系统进行检查,加强交易信息与财务信息、清算信息的核对,确保相关信息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提供的信息相符。
(13)建立交易数据安全备份制度。
(14)对网上交易系统采取有效身份认证及访问控制措施,网上交易系统应详细记录客户的网上交易和查询过程。加强交易方身份识别,并对访问权限进行控制,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同时,网上交易系统应采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等措施以保障网络安全,采用高强加密等有效技术手段,防止客户数据被窃取、篡改。
(15)对于营业部网络中断、委托中断、客户数据丢失、银证转账故障、交易服务器故障以及出现的供电中断、火灾、抢劫等紧急情况,是否已制定灾难恢复和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修订,建立应急演习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故障和危机。
(16)建立投资者教育与信息沟通机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加强与投资者的信息沟通。
(17)建立交易清算差错处理程序和审批制度,建立重大交易差错报告制度,明确交易清算差错纠纷处理,防止出现隐瞒不报、擅自处理差错等情况。差错处理应留审计痕迹。
(18)建立由相对独立人员对重点客户进行定期回访制度。
二、经纪业务审计目标
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审计目标有四个:
(1)确定客户保证金支付、利息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现象,保证金增减是否异常,以及应计记录是否正确地予以反映和记录。
(2)确定经纪业务中交易费用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存在佣金打折现象;计算营业税等相关税金是否正确。
(3)检查和核对报告日资产负债表中客户保证金的真实性。
(4)确认财务报表中有关披露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真实和公允地予以表达。
为了达到上述目标,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新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程序》的规定,针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实施控制测试,并执行实质性程序,以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经纪业务控制测试
在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内部控制进行审查后,还需对其进行测试和评价,以鉴别在证券公司财务报表中可能存在的重大误报,评估这些误报影响,并设计数据真实性审计程序。在对经纪业务进行审计时,对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的步骤有:初步调查、符合性测试及研究和评价。
另外,在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时,审计人员在了解内控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才实施控制测试:(1)在评估融资融券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2)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融资融券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初步调查
在对证券经纪业务展开审计之初,可通过对其柜台电脑前、后台系统和代理业务设计并发放一系列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公司内部控制实施作初步了解和初步评价。若调查结果与实际预期相差甚远,并且审计人员认为该控制不可信赖时,应放弃符合性测试并直接进入实质性测试阶段。
(二)符合性测试
就算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合理,也需要充分地贯彻实施才能实现预期控制目标。因此,审计人员必须同时明确了解现行内部控制较为健全的方面和存在缺陷的方面。通过对内部控制符合性测试,可以重点检查或扩大对控制薄弱业务的实质性测试,或者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等。
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符合性测试,旨在检查现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执行或能否取得预定效果。其主要做法是测试客户保证金余额和手续费收入是否正确,循环测试过程如下:
(1)在审计人员编写审计计划时,拟信赖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作出初步评估。
(2)对客户保证金余额账户管理进行符合性检查,为审计人员判断该公司是否按预定程序实施内部控制提供依据。
(3)根据可接受信赖风险和可容忍错误,确定总体和样本量。
(4)选择抽样方法,对保证金存取记录以及财务入账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汇总偏差。
(5)根据测试结果重新评价该公司内部控制,同时据以调整实质性测试程序。
(三)研究和评价
符合性测试结果若未出现偏差,可以按计划信赖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若出现偏差,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步骤跟进:(1)降低信赖点或放弃对客户内部控制系统的信赖;(2)修改审计程序;(3)扩大样本量再次进行符合性测试。
四、经纪业务实质性程序
因证券公司性质及其经纪业务不同,审计人员在执行实质性程序时需要为特例或特殊事项而进行个别设计。但应该注意的是,客户保证金审计是证券公司审计的关键点,参考程序如下:
(1)获取证券公司关于资金账户和股东账户的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截至报表日自营账户、普通个人账户、机构账户的数量和保证金余额以及是否存在非正常保证金账户等。
(2)获取柜台交易系统期末资金库或保证金日结单,抽查复核计算是否准确,并与明细账、总账和报表余额核对是否相符。
(3)选取年内一定数量的特定时点和随机时点的资金历史库数据或保证金日结单,复核其计算是否正确,并与明细账、总账和报表余额核对是否相符。
(4)检查柜台保证金存取凭证和交易清算数据,核对保证金余额是否正确;检查有无挪用保证金现象,选取年度内一定数量时点及期末,计算是否有保证金缺口。
(5)检查有无给客户融资现象和期末融资金额,融资贷款户有无控制措施以及期末资产市值。
(6)从资金流水库存和资金库中随机选取资金账户,检查开户资料、资金信息库、股东信息库、证券余额和成交流水单有无异常。
(7)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前后有无异常大额保证金存取,如有,应查明原因。
(8)计算:现金+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客户保证金,检查是否小于零或有否大额拆入资金,年度内一定数量时点及期末是否有保证金缺口。
(9)检查客户保证金是否存在借方余额、空入金额。
(10)检查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采用的折算汇率、折算差额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1)验明客户保证金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上充分披露。
关于融资融券业务的实质性程序,除非是受监管部门、证券公司或投资者委托,审计人员一般无需对其进行专项审计,发表专门审计意见。审计人员在对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时,应实施融资融券相关审计程序,充分考虑审计过程中发现融资融券错报、漏报对整体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类型的影响,并结合被审单位是否进行调整的情况出具审计报告。
【注释】
[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
[2]徐欢欢:“证券公司经经纪业务风险管理理机制的创新”,《消费导刊》, 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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