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08年第27号之规定,批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SL19—2008)标准为水利行业标准,自2009年2月10日起实施。该标准适用于所有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编制。利用外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除执行该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该标准规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向项目法人提供有关资料。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前,项目法人已经撤销的,由撤销该项目法人的单位指定有关单位承接相关的责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竣工决算审计前,项目法人应将竣工财务决算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审查。竣工财务决算应按国家相关要求,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根据《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等规定,水利工程的费用构成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部分包括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费、独立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融资利息。
(1)水库移民征地补偿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集镇迁建补偿费、城镇迁建补偿费、工业企业迁建补偿费、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费、防护工程费、库底清理费、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还贷利息、其他税费。
(2)水土保持工程包括工程措施费(含设备费)、植物措施费、独立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融资利息。
(3)环境保护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费和植物工程费、仪器设备及安装费、非工程措施费、独立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融资利息。
很显然,水利工程的费用构成有其特殊性,故项目法人单位在设置相关账户时,务必考虑其特殊性,以便在项目竣工时,能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水利部批准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SL19—2008)之规定,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经批准的设计文件;
(3)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4)经批复的年度财务决算;
(5)项目合同(协议);
(6)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
(7)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协议)、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8)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文件;
(9)其他有关项目管理文件。
根据水利部批准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SL19—2008)之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内容已完成。
(2)建设资金全部到位。
(3)完工结算已完成。
(4)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不超过规定的比例。大中型项目应控制在总概算的3%以内,小型项目应控制在5%以内。
(5)涉及法律诉讼、工程质量、移民安置的事项已处理完毕。
(6)其他影响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重大问题已解决。
如果没有达到上述条件,项目法人单位不能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如已经编制,其竣工财务决算无效,审批部门不能对其进行审批,项目法人单位更不能将其作为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依据。
根据水利部批准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SL19—2008)之规定,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建设项目完成并满足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大中型项目的期限应为3个月,小型项目的期限应为1个月。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工作的,报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2)建设项目应按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SL19—2008)标准规定的内容、格式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非工程类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适当简化。
(3)项目法人应从项目筹建起,指定专人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应明确财务、计划、工程技术等部门的相应职责。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4)竣工财务决算应区分大中型、小型项目,应按项目规模分别编制。项目规模以批复的设计文件为准,设计文件未明确的,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5)建设项目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概算的单项工程的,单项工程竣工时,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该项目的竣工财务总决算。
建设项目是大中型项目而单项工程是小型项目的,应按大中型项目的编制要求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6)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可预计纳入竣工财务决算的,大中型项目应控制在总概算的3%以内,小型项目应控制在5%以内。
根据水利部批准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SL19—2008)之规定,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方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遵循下列程序:
(1)收集整理与竣工财务决算相关的项目资料。
(2)进行竣工财务清理
①清理合同(协议):重点是价款结算和成本核算。
②清理债权债务:清理经济往来,办理应收(预付)款项的回收、结算以及应付款项的清偿。除质量保证金等按规定扣留和预留的款项外,其他债权债务应全产结清。
③清理竣工结余资金:通过变价处理,将实物形态的竣工结余资金,如库存设备、材料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转化为货币形态的竣工结余资金。
④清理应移交的资产:通过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并掌握应移交的资产的相关信息,为“交付使用资产表”的编制和资产移交创造条件。
(3)概(预)算与核算口径的对应分析。
(4)确定竣工财务决算基准日期。
(5)计列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
(6)分摊待投资。
(7)分摊建设成本。
(8)填列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9)编写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2.概(预)算与核算的口径差异,应依据项目概(预)算口径,通过辅助核算调整会计核算指标,并应按概(预)算口径形成对应关系。
3.与项目建设成本、资产价值相关联的会计业务应在竣工财务决算基准日之前入账。
4.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应满足项目实施和管理的需要,以项目概(预)算、合同等为依据合理计列。
已签订合同(协议)的,应按相关条款的约定进行测算;尚未签订合同(协议)的,未完工程投资不应突破相应的概(预)算标准。
5.待摊投资应由受益的各项交付使用资产共同负担。其中,能够确定由某项资产负担的待摊投资,应直接计入该资产成本;不能确定负担对象的待摊投资,应分摊计入受益的各项资产成本。
6.待摊投资的分摊对象应为以下内容:
(1)房屋、建筑物。
(2)水、电专用设备。
(3)需要安装的通用设备。
(4)其他分摊对象。
7.应根据项目特点采用合理的方法分摊待摊投资。
(1)按实际数的比例分摊,可按式(12-1)和式(12-2)计算:
(2)按概算数的比例分摊,可按式(12-3)和式(12-4)计算:
8.交付使用资产应以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作为计算和交付对象。
独立使用价值的确定依据应是具有较完整的使用功能,能够按照设计要求,独立地发挥作用。
9.具有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等多种效益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分摊建设成本的方法:
(1)按各功能占用水量的比例分摊;
(2)按各功能占用库容的比例分摊;
(3)按各功能可获得效益现值的比例分摊。
10.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应做好下列工作:
(1)审核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2)确定竣工财务总决算项目划分的口径和级次;
(3)统一基准日期并调整相关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4)具体指标的分析汇总。
竣工财务决算反映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的全部费用,要根据水利部批准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SL19—2008)之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其内容主要有:
1.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由下列4部分组成:
(1)竣工财务决算封面及目录;
(2)竣工工程的平面示意图及主体工程照片;
(3)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4)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2.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应反映下列主要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
(2)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
(3)概(预)算执行情况;
(4)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情况;
(5)合同(协议)履行情况;
(6)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情况;
(7)预备费动用情况;
(8)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情况;
(9)财务管理情况;
(10)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11)报表说明。
3.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1)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反映竣工项目主要特征,建设过程和建设成果等基本情况。
(2)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反映竣工项目的财务收支状况。
(3)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反映竣工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
(4)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表,反映预计纳入竣工财务的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的明细情况。
(5)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反映竣工项目成本构成情况。
(6)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反映竣工项目向不同资产接收单位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7)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反映竣工项目发生的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情况。
(8)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反映竣工项目发生的转出投资明细情况。
4.大中型、小型项目应按下列要求分别编制报表:
(1)大中型项目应编制按上述规定的全部表格,即应当编制8张报表。
(2)小型项目应编制“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表”。
(3)项目法人可根据项目情况增设有关反映重要事项的辅助报表。
5.竣工财务决算封面格式、报表格式和报表编制说明分别见附录A、附录B和附录C。
附录A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封面格式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附录B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格式
表B-1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
表B-2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表B-3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
表B-4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表
表B-5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
表B-6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
表B-7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
表B-8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
附录C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C.1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表B-1)
C.1.1 不同类型的项目,其对应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不尽相同。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不同特征,选择适宜的技术指标,以准确反映竣工项目概况。
C.1.2 “项目名称”应按批复的设计文件中的全称填写。
C.1.3 “建设地址及所在河流”应按批复的设计文件具体填写。建设地址应包括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和建设项目的所在地名;所在河流包括干流或支流名称。
C.1.4 “建设性质”应按批复的设计文件所确定的性质,即项目建设属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填写。
C.1.5 “概算批准文件”应按审批机关的全称、批复的文件名称和文号、批复日期填写。若概(预)算有调整的,应按最后一次审批机关的全称、批复的文件名称和文号、批复日期填写,并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具体说明原概算的修正情况及有关内容。
C.1.6 “项目主要特征”应根据批复的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填列反映项目特征的主要指标。
C.1.7 “项目效益”应根据批复的设计文件及项目实际能力,填列反映项目效益的主要指标。
C.1.8 “质量总体评价”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结论填写。
C.1.9 “项目投资”应反映项目的投资来源和实际投资。
1.“投资来源”应按资金性质和来源渠道明细填写。概算数和实际数应分别按最终批复的概算数额和资金实际到位数额填列。
2.“实际投资”应按项目累计发生的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总额填列,实际投资的明细项目应按历年会计核算的有关资料汇总填列。
C.1.10 “建设成本”,效益单一的建设项目不填列本指标。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效益的项目,应将总成本在各效益项目之间进行分摊,如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等,并应确定相应的单位成本。
C.1.11 “开工日期”应按批准的开工日期填写。
C.1.12 “竣工日期”应按竣工验收日期填写。
C.1.13 “主要工程量”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含未完工程部分)的统计结果填写。
C.1.14 “主要材料消耗”应按实际消耗量(不含库存量)的统计结果填写。
C.1.15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按具体实施情况填写。
C.2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表B-2)
C.2.1 “基建拨款”、“项目资本”、“项目资本公积”、“基建投资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企业债券资金”、“待冲基建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不含在建工程)、“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等应反映项目自开工建设至竣工止的累计数。表中其余各项目应反映办理竣工验收时的结余数。
C.2.2 资金占用总额应等于资金来源总额。
C.2.3 补充资料应按下列要求执行:
1.“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应反映竣工时尚未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数。
2.“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期末数”应反映竣工时应向生产单位收回的用基建投资借款完成并交付使用的资产价值。
3.“基建结余资金”应反映竣工时的结余资金,按式(C.2.3)计算:
C.3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表B-3)
C.3.1 “项目”应按批准的概(预)算项目填列;大型建设项目应按单位工程及费用项目填报,中型项目应按单项工程及费用项目填报。
概(预)算中安排的预备费及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应在“项目”栏单独列示,并应反映预备费的具体使用项目。
概(预)算未列但实际发生了的投资也应在“项目”栏增列。
C.3.2 概(预)算价值及其分栏的内容,应按项目概(预)算的内容填列;实际价值及其分栏内容,应按财务实际发生的数额填列。
C.3.3 经批准纳入决算的未完工程及费用应与该单项、单位工程及费用项目的已完成投资合并反映。
C.3.4 “投资合计”应为工程总投资。
C.3.5 “实际较概算增减”的“增减额”、“增减率”,增加时应用正数反映,减少时应用负数反映。
C.4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表(表B-4)
C.4.1 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在本表中分别反映。
C.4.2 “项目”的“未完工程”应按单项或单位工程填列。
C.4.3 “项目”的“预留费用”应按费用的明细项目填列。
C.4.4 未完工程的“工程量”应填列完整,预留费用的“工程量”不填列。
C.4.5 “价值”栏内的“概算”、“已完”、“未完”等应填列完整。
C.5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表B-5)
C.5.1 “项目”应按资产类别汇总分析填列。
C.5.2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应根据各项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C.5.3 “待摊投资”应反映待摊投资计入资产价值的过程,分直接计入和间接计入。
C.5.4 “建设成本”应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相加的数额填列。
C.6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表B-6)
C.6.1 应按“接收单位”分别填列。
C.6.2 “建筑物”、“房屋”、“设备”应逐项填列。“其他”可根据资产金额大小逐项或分类填列。
C.7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表B-7)
C.7.1 “年度”应按建设项目实施的先后顺序逐年填列。
C.7.2 “项目”应按会计核算的明细资料设置和填列,其分年度合计数应分别与历年批复的财务决算保持一致。
C.8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表B-8)
C.8.1 “年度”应按建设项目实施的先后顺序逐年填列。
C.8.2 “项目”应按会计核算的明细资料设置和填列,其分年度合计数应分别与历年批复的财务决算保持一致。
C.9 报表之间相关数据的主要钩稽关系
C.9.1 竣财1表“投资来源”的“概算数”栏“合计”数应等于竣财3表“投资合计”行的“概(预)算价值”的“合计”。
C.9.2 竣财1表“实际投资”应和竣财2表“资金占用”中的“基本建设支出”、竣财3表“投资合计”行的“实际价值”的“合计”数保持一致。
C.9.3 竣财1表“建设成本”中“总成本”的“合计”数应和竣财3表“建设成本”栏的“合计”数、竣财6表各接收单位“资产金额”栏“合计”的汇总数保持一致。
C.9.4 竣财5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栏的“合计”数应分别等于竣财1表“实际投资”栏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器具、工具”、“其他投资”、“待摊投资”。
C.9.5 竣财1表“实际投资”栏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应和竣财2表“基本建设支出”的“待核销基建支出”、竣财3表“待核销基建支出”行“实际价值”的“合计”数、竣财7表“合计”行的“合计”数保持一致。
C.9.6 竣财1表“实际投资”栏的“非经营项目转出投资”应和竣财2表“基本建设支出”的“转出投资”、竣财3表“转出投资”行“实际价值”的“合计”数、竣财8表“合计”行的“合计”数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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