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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变化引起的调整

时间:2023-02-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解释,工程量变化范围应在合同中约定,对于未超过工程量变化范围的部分,按原综合单价调整,对于超过的部分,应使用新的综合单价、措施费调整价款。

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解释,工程量变化范围应在合同中约定,对于未超过工程量变化范围的部分,按原综合单价调整,对于超过的部分,应使用新的综合单价、措施费调整价款。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可按以下方法调整: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上,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做调整。工程量变化的具体计算过程有以下几种情况。

1.工程量增加未超过合同约定范围

如果工程量增加未超过合同约定范围,则调整的计算公式为:

最终分部分项工程费=原综合单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2.工程量增加超过合同约定范围

如果工程量增加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超出的部分应使用新的综合单价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同时要调整措施项目费用,具体调整方法有以下几种情况。

(1)工程量增加的情况。因为是同一种工程量的增加,所以新综合单价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不变(不考虑费用变化导致人工、材料、机械设备费的变化),只是因工程量的变化导致综合单价中分摊的管理费和利润的变化,所以只需要调整管理费和利润:

调整后的管理费=原管理费×(1-超出合同约定增加的工程量/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调整后的利润=原利润×(1-超出合同约定增加的工程量/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调整后的管理费+调整后的利润+风险费用

最终分部分项工程费=原工程单价×合同约定内增加工程量+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约定外增加工程量

调整后的措施费=承包人报价的措施费×(最终分部分项工程费/承包人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0.1)

(2)减少的情况。工程量减少与工程量增加相同,人工、材料、机械设备费用也不变,但由于是工程量减少,故对承包人的补偿计算中,不能考虑利润,反映在新的综合单价确定的过程中即不考虑利润的分摊,只计算调整后的管理费即可:

调整后的管理费=原管理费×(1+超出合同约定减少的工程量/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调整后的管理费+利润

最终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调整后的措施费=承包人报价的措施费×(最终分部分项工程费/承包人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0.1)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使合同中已有某些工作的工程量单纯地进行增减,且变化幅度在15%以内,这种变更的综合单价执行原合同单价。如某栋楼墙面贴瓷砖,合同中写明工程量是3000m2,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进行变更,增加了墙面贴瓷砖工程,面积增加至3200m2

【例2-11】 某工程项目,合同中基础工程土方为100000m3,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为10元/m3,土方开挖时进行工程变更,加深基坑,使得土方工程量为108000m3,变更工程土方量没有达到核定要求重新确定单价的标准,对于变更的土方工程综合单价,仍为原综合单价即10元/m3

【例2-12】 某工程项目,合同中基础工程土方为100000m3,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为10元/m3,土方开挖时进行工程变更,加深基坑,使得土方工程量为120000m3,变更工程土方量超过15%。按照《清单计价规范》第9.6.2条确定变更项目单价。

注意事项:

(1)防范不平衡报价的情况。如果变更工程涉及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是承包人采用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继续沿用原有不合理的综合单价确定工程变更价款会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原有的综合单价应进行调整。

(2)考虑材料价格的波动。对于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增减,在按照原有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时,应考虑到此种情况。如果工程的工期较长,材料购买次数较多,材料价格的风险预测难度较大,则材料价格可以随市场价格波动进行调整,即采用调价公式对综合单价中的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3)措施费、管理费及利润的调整。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由于采用的是综合单价,管理费和利润分摊进综合单价,工程量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到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清单规定: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5%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5%以外,其综合单价应予调整(工程量增加超过15%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应予调低;工程量减少超过15%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所以,当某工程量的增减在合同约定的幅度内时,应按原综合单价和措施费计算,当超过合同约定的幅度时,应按调整管理费和利润分摊后的新综合单价计算,如果影响到措施费,还应调整措施费,具体的调整方法同因工程量增加调整综合单价的方法。

【例2-13】 某工程2月1日投标截止,2月8日评标中标,2月28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合同约定2月28日为基准日期。而1月30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新的价格信息。发包人与承包人因是否可以调价发生纠纷,试问是否可以调价?

【案例分析】

意见1:本案例中,合同约定2月28日为基准日期,如果按照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变动发生在基准日期之前,则不予调价。

意见2: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第9.2.1条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本案例中该工程2月1日投标截止,因此在2月1日前28天(即1月3日)基准日。如果按照《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法律法规变动发生在基准日期之后,则予以调价。

【案例解答】

根据相关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的效力大于合同约定,而非强制性条款的效力小于合同约定,因《清单计价规范》第9.2.1条为非强制性条款,故其效力不及合同条款,应以合同条款约定为准,即“意见1”正确,不予调价。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单价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3.措施项目费的确定

措施项目费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点也是难点,也是造价人员在工程实践中往往忽视的问题。《清单计价规范》更加规范措施项目费的分类与计算方法,并详细规定了因工程变更及工程量清单缺项导致的调整措施项目费与新增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原则与计算方法。

(1)计算原则与计算方法。

1)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清单计价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②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清单计价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③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清单计价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清单计价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清单计价规范》第9.3.1、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的确定方法。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包括:脚手架费;混凝土、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费;垂直运输费;超高施工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施工排水、降水费。

按《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此类费用确定方法与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确定方法相同,即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清单计价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的确定方法。

工程结算的措施项目费=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工程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4)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确定方法。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注意:由于措施项目费的变更是由承包人主动提出的,因而承包人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交给发包人确认,否则将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力。

小结:工程变更发生时,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如图2-10所示。

图2-10 调价因素的风险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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