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权法律制度
(一)商标权
1.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
商标权的主体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其商标或服务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主体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即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应符合一定的条件。我国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显著性。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具备的这种显著性,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产生,一是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二是通过长期的使用获得商标的显著性。
2.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商标权人的权利,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总和。具体而言包括:使用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续展权、禁止权。
商标权人的义务,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承担的义务。包括: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义务和缴纳商品费用的义务。
(二)商标注册
1.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我国的商标注册有以下原则:(1)自愿注册原则与强制注册原则;(2)申请在先原则;(3)不得侵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和不得恶意抢注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2.商标注册的审查核准
商标注册的审查核准,是商标主管机关就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一系列审核活动。主要包括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公告核准。
(1)形式审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后,应当首先进行形式审查。(2)实质审查。商标局对受理的申请,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实质审查。(3)初步审定公告。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4)复审或者裁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1.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的变更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3.注册商标的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将因注册商标产生的商标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注册商标转让后,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不再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让人成为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4.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同时收取一定的许可使用费。
这里所称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3)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是指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活动。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的情形有两种:一是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二是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根据这一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主要限定在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和注册商标在有效期限内三个方面。
2.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④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⑤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⑥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⑦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六)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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