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认定条件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在国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国外毕业研究生学历;出国前已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内已获得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进修。
(一)认定条件
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在国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国外毕业研究生学历;
出国前已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在国内已获得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进修。
(二)认定程序
(三)所需材料
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国外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或国外毕业研究生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出国前国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与国外进修一年以上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国内博士学位证书与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进修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认定委托:
留学人员可委托他人代办北京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代办人除提交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签名的代办委托书。
(四)办理机构
北京海外学人中心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海淀北二街10号泰鹏大厦二层
邮编:10008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6:30
电话:010‐82484901/05/07
传真:010‐82484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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