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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时间:2024-02-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通过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组成。全国人大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全国人大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在全国人大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立法和监督等工作。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通过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组成。全国人大每届任期5年,从每届全国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全国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自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产生至今,已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根据工作需要设有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全国人大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一、全国人大

(一)全国人大代表

1.代表的产生

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大,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台湾省籍同胞协商选举会议等35个选举单位依法选出。选举法规定,我国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

2.代表执行职务

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根据法律规定,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主要有: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依法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参加全国人大的各项选举;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代表依法开展的活动包括: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二)全国人大的职权

全国人大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第一季度举行,会期通常10天左右。每届任期内,一般召开5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召开全国人大临时会议。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主要包括下列五大方面:(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3)选举、决定任命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4)决定国家重大事项;(5)监督中央国家机关的工作。

除上述外,考虑到国家生活的复杂多样性和情况的不断发展变化,宪法还赋予全国人大一项高度概括性的职权,即全国人大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大的会议程序

民主集中制是全国人大的基本组织原则。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是全国人大的基本工作遵循;通过召开法定形式的各种会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议事,是全国人大的基本工作程式。

全国人大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全体会议是全国人大行使权力的基本会议形式。其主要任务是:听取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听取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告;听取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报告;听取提案人提请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说明;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作出决定;依法选举、决定或罢免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等。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定,有权罢免它的组成人员。这是我国全国人大组织制度的一大特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大从全国人大代表中选出,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除按法定程序临时召开的会议外,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全年共举行六次会议,时间通常在双月下旬,会期一般在一周左右。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定职权主要包括下列四个方面:(1)制定和修改法律;(2)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3)决定国家重大事项;(4)任免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 工作程序

1.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通常在双月份的下旬召开,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一是审议法律案或法律修正案;二是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三是批准有关国际条约和协定;四是法定的人事任免等。

2.会议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要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法律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3.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为适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需要,全国人大设有民族、法律、内务司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环境与资源保护、农业农村等9个专门委员会,作为它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不是权力机关,不对外直接行使权力。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在全国人大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立法和监督等工作。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设立有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等6个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为全国人大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服务,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职权服务,为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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