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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行政处罚案由判定及法律依据

时间:2023-02-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行为竞合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主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后审核不合格,没有停止施工行为,应当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一项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是指建设单位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没有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的行为。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该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没有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而私自按照设计文件进行建造施工。

(三)行为的主体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四)行为的主观方面

故意和过失。

二、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判定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指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一)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特殊建设工程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二项 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擅自施工的行为。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该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后,私自对建设工程进行建造施工。

(三)行为的主体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四)行为的主观方面

故意和过失。

二、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行为竞合

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主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后审核不合格,没有停止施工行为,应当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三项 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没有停止施工的行为。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除了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该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设计文件备案进行抽查,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后仍然施工。

(三)行为的主体

除了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四)行为的主观方面

故意和过失。

二、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项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是指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该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在竣工后,建设单位没有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

(三)行为的主体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四)行为的主观方面

故意和过失。

二、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五项 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是指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不合格,仍然投入使用的行为。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该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在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后,私自将竣工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行为。

(三)行为的主体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四)行为的主观方面

故意和过失。

二、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项 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是指除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未停止使用的行为。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除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建设单位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的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在复查或者整改期间继续使用。

(三)行为的主体

除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四)行为的主观方面

故意。行为人违法行为本身就可以证明其主观存在故意。

二、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项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是指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没有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或者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前私自投入使用、营业。

(三)行为的主体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四)行为的主观方面故意。

二、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公众聚集场所判定

根据《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根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9号令)第二条,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营业性健身、休闲类公共娱乐场所范围的批复》(公法【2005】241号)规定,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不限于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还包括其他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者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

第八项 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是指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依法判定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申请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仍然私自投入使用、营业。

(三)行为的主体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四)行为的主观方面故意。

二、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项 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是指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除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建设单位未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行为。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除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建设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根据《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三)行为的主体

除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二、处罚种类

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四、从重处罚法定情形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项 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除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没有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行为。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除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建设单位没有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规定的时限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三)行为的主体

除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二、处罚种类

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四、从重处罚法定情形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一项 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是指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三)行为的主体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二、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从重处罚法定情形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项 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是指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编制消防设计文件的行为。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编制消防设计文件的行为。

(三)行为的主体

建筑设计单位。

二、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项 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行为。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施工单位没有按照经过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三)行为的主体

建筑施工企业。

二、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项 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是指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要有串通和弄虚作假行为,客观造成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结果。

(三)行为的主体

工程监理单位。

(四)行为的主观方面

故意,要有和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的主观故意。

二、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从重处罚法定情形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五项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或者虽然配置但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没有配置、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或者虽然配置、设置了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但是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行为的主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人工商户。

二、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警告处罚。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十六项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未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既可以依据《消防法》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据《北京市消防条例》进行行政处罚。但是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只能依据《消防法》进行行政处罚。

该行为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没有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导致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虽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设置了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但是缺乏定期检验、维修,导致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缺失、失效,不能正常发挥效用。

(三)行为的主体

依据《消防法》处罚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人工商户。依据《北京市消防条例》处罚的主体是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二、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未按照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造成消防设施、器材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项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损害行为和挪用行为。

(三)行为的主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

二、处罚种类

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规定,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项 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擅自停用行为和擅自拆除行为。

(三)行为的主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

二、处罚种类

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项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有占用、堵塞、封闭行为且行为的对象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行为的主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

二、处罚种类

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项 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有除了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外的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三)行为的主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

二、处罚种类

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规定,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一项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埋压、圈占、遮挡行为。

(三)行为的主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

二、处罚种类

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规定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二项 占用防火间距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占用防火间距的行为。

(三)行为的主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

二、处罚种类

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占用防火间距,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规定占用防火间距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占用防火间距行为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三项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三)行为的主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

二、处罚种类

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四项 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为。

(三)行为的主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二、处罚种类

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五项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是指有关单位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没有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消除火灾隐患致使火灾隐患存在的行为。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后,没有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消除火灾隐患致使火灾隐患存在的行为。

(三)行为的主体

单位。

二、处罚种类

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火灾隐患判定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二十六项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三)行为的主体

单位和个人。

二、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项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三)行为的主体

单位和个人。

二、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项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三)行为的主体

单位和个人。

二、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项 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是指,在生产制造运输方面,未经主管部门和向县市公安机关备案,擅自设厂生产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或者厂房不符合防火防爆等安全要求,又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的。

(三)行为的主体

单位和个人。

二、处罚种类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情节较轻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数量较少的;

2.初次实施上述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3.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第三十项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是指,违反规定携带如汽油、柴油、煤油、酒精、橡胶、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的液体或固体等物品。

公共场所是指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出入或者凭票进入的室内或露天的场所等。

(三)行为的主体

单位和个人。

二、处罚种类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项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是指,故意编造火灾情况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火灾信息而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的一种制造混乱或者妨害消防机构正常工作的行为。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社会的公共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编造虚假的火灾信息,并向有关单位报告,制造混乱或者妨害消防机构正常工作的行为

(三)行为的主体

单位或者个人。

(四)行为的主观方面

故意。对于判断错误或者报告不准确的,不能认定为主观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二、处罚种类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谎报火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情节较轻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

1.谎报火警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2.谎报火警未造成一定后果的;

3.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第三十二项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是指故意阻碍,包括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和其他非暴力、威胁方法,阻止消防车、消防艇同行,破坏消防队迅速、有效阻止力量扑灭火灾的行为。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社会的公共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故意阻碍赶赴火灾现场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包括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各类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

(三)行为的主体

单位和个人。

(四)行为的主观方面

故意。

二、处罚种类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五、情节严重的判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情节恶劣的;

2.以挖掘壕沟、设置路障等方法阻碍的;

3.带头阻碍的;

4.使用刀具、棍棒等暴力工具的;

5.其他严重情形。

第三十三项 阻碍执行职务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阻碍执行职务,是指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社会的公共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阻碍”包括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或者其他非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消防车、消防艇顺利执行任务。

“执行公务”主要是指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和其他应急救援任务等。

(三)行为的主体

单位和个人。

(四)行为的主观方面

故意。

二、处罚种类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五、情节严重的判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有吵闹、谩骂、无理纠缠行为且情节恶劣的;

2.经教育仍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3.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恶劣的;

4.带头阻碍的;

5.使用刀具、棍棒等暴力工具的;

6.其他严重情形。

第三十四项 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包括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禁止或限制进入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的行为;未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就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的行为。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违反《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行为的主体

个人。

二、处罚种类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四、情节严重的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恶劣或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下拘留:

1.驾驶未安装防火罩的车辆进入危险品场所的;

2.携带火种等违禁物品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的;

3.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第三十五项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部门、行业、单位的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违反《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三)行为的主体

单位和个人。

(四)行为的主观方面

故意。

二、处罚种类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六项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如使用打火机、火柴等。

(三)行为的主体

单位或者个人。

(四)行为的主观方面

故意。

二、处罚种类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四、情节严重的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恶劣或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下拘留:

1.在禁止使用明火作业的期间、场所使用带有火源的如气焊、电焊等明火作业的;

2.未经审批手续在限制使用明火作业的期间、场所使用明火作业;

3.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采取明火作业的;

4.作业人员未遵守本行业操作规程作业的;

5.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打火机、火柴等行为的;

6.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第三十七项 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是指:单位负责施工、生产、作业的管理人员或者指挥生产、作业的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出于牟利、赶进度等目的或者对消防安全的淡漠和侥幸心理,无视消防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却仍然指示或者强迫命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作业,致使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的行为。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指示或者强迫命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作业,致使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的行为。

(三)行为的主体

单位负责施工、生产、作业的管理人员或者指挥生产、作业的人员。

(四)行为的主观方面

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出于牟利、赶进度等目的或者对消防安全的淡漠和侥幸心理,无视消防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二、处罚种类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拘留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恶劣或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指使工人在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使用明火作业的;

2.指使或者强令没有证书的人员进行电焊作业的;

3.强令相关人员不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

4.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五、情节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1.冒险作业尚未实施的;

2.有其他情节显著轻微情形的。

第三十八项 过失引起火灾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过失引起火灾的”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火灾的行为。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消防安全。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火灾的行为。

(三)行为的主体

个人。

(四)行为的主观方面

过失。

二、处罚种类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拘留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恶劣或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在明令禁止烟火的场所乱扔烟头、火柴等行为的;

2.使用煤气灶、罐等不慎发生火灾的;

3.燃烧垃圾纸钱等物品未将余烬妥善处理造成火灾发生的;

4.使用“电褥子”“热得快”等物品造成电线短路起火的;

5.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五、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自家失火未造成损失或造成自家部分财产损失且及时扑灭的;

2.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第三十九项 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是指火灾发生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故意阻碍、阻止、拦挡他人报警的行为。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消防安全。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阻拦”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故意阻碍、阻止、拦挡他人报警的行为;“及时”是指火警需要紧急处理,在条件允许下应当尽快地运用最有效、便捷的通信交通工具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三)行为的主体

个人。

(四)行为的主观方面

故意或者过失。

二、处罚种类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拘留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恶劣或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2.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第四十项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是指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破坏火灾现场的秩序。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消防安全。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故意破坏火灾现场的秩序,扰乱消防人员和群众迅速、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或者疏散。认定其客观特征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扰乱了火灾的现场秩序,影响灭火救援。具体可表现为现场散布谣言、阻塞交通等行为。

(三)行为的主体

个人。

(四)行为的主观方面

故意。

二、处罚种类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拘留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恶劣或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扰乱消防组织和群众迅速及时组织力量扑灭火灾或者疏散的;

2.不听劝阻、执意进入火场拿取自家财物等行为的;

3.经教育说明拒绝向消防队提供水源的;

4.经教育说明拒绝拆除毗邻火场的建筑物的;

5.经教育说明拒绝提供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的;

6.经教育说明擅闯警戒区的;

7.经教育说明拒绝配合交通管制的;

8.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第四十一项 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是指有关人员拒绝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根据灭火救援情况做出的决定的行为,且给灭火救援带来不便、导致救援被延误或者火灾损失的扩大等后果。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消防安全。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拒不执行的行为必须是影响灭火救援的,导致救援被延误或者损失扩大的,才予以处罚。对于轻微的干扰行为,稍经教育或者制止即可排除的,或者因为惊慌失措等扰乱了火灾现场秩序的,原则上不按照本行为处罚。

(三)行为的主体

个人或单位。

(四)行为的主观方面

故意。

二、处罚种类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项 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是指采取破坏手段或者将火灾现场伪装成另一种情况给人以假象,使人看不出火灾现场的真实情况;或制造本不存在的假火灾现场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消防安全。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破坏”是指采取破坏手段使人看不出火灾现场的真实情况。

“伪造”是指将火灾现场伪装成另一种情况给人以假象,甚至制造本不存在的假火灾现场等。

(三)行为的主体

个人或单位。

(四)行为的主观方面

故意。

二、处罚种类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拘留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恶劣或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经公安消防机关火调人员允许故意移动现场物品的;

2.故意破坏现场痕迹的;

3.破坏、伪造经他人劝阻无效的;

4.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第四十三项 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是指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擅自拆封、使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采取临时查封强制措施的场所、部位。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拆封”是指拆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设置的封条等查封标记;

“使用”是指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禁止使用的场所、部位重新投入使用。

(三)行为的主体

单位或个人。

(四)行为的主观方面

故意。

二、处罚种类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拘留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恶劣或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故意将被查封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娱乐、商市场、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重新投入营业、使用的;

2.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第四十四项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是指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责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行为。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行为的主体

单位和个人。

(四)行为的主观方面

故意。

二、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四十五项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是指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没有遵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违反了《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电器产品,指接通和断开电路或控制、调节以及保护电路和设备的电工七局或者装置,如开关、变阻器多了个和日常生活中用电作能源的器具,如电视机、电冰箱、空调等。

(三)行为的主体

单位或个人。

二、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项 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是指单位或个人安装、使用燃气用具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违反了《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行为的主体

单位或个人。

二、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项 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是指电器产品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中任一环节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违反了《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行为的主体

单位或个人。

二、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项 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是指燃气管路线路的设计、辐射、维护保养、检测中任一环节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违反了《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行为的主体

单位或个人。

二、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项 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指示有关单位不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经责令改正而逾期未改的行为。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1.违反《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违反《消防法》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3.违反《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共用建筑物的单位之间消防安全责任和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4.违反《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危险作业时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行为的主体

单位和个人。

二、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五十项 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是指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场所的所有在场的工作人员,包括在场的负责人、管理人员、保安人员、服务人员等熟悉本单位地势地形、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的人员,没有组织、引导火灾现场的人迅速撤离、疏散、脱离火灾危险的。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社会公共安全。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没有组织、引导火灾现场的人迅速撤离、疏散、脱离火灾危险。

(三)行为的主体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场所的所有在场的工作人员,包括在场的负责人、管理人员、保安人员、服务人员等熟悉本单位地势地形、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的人员。

(四)行为的主观方面

故意。

二、处罚种类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拘留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恶劣或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现场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临阵脱逃、自顾逃生未组织疏散其他人的;

2.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第五十一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一、违法行为的判定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是指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没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行为。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

国家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

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三)行为的主体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二、处罚种类

1.责令改正;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停止执业;5.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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