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社保中心支付生育保险待遇项目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部分 申领待遇操作流程
一、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为职工产假期间工资。
1.申报时间:每月5~25日
2.申报材料: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或女职工的引产、流产证明及医学诊断证明书、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生表一)(以下简称《生表一》)一式两份。
3.审核登记 社保中心业务人员对参保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的,即时填写《申领生育津贴所需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社保中心业务人员为其办理申领生育津贴基本信息的登记,且将系统生成的次序号填入《生表一》,参保单位、社保中心各留存一份。
其中,符合享受晚育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生表一》中选择享受晚育奖励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女方享受待遇的,由女方单位填报《生表一》,并加盖男方单位公章;男方享受的,由女方单位填报《生表一》,并携带《结婚证》及复印件,晚育奖励津贴支付到女方单位。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参加生育保险,由男方享受晚育奖励津贴的,由男方单位填报《生表一》,并携带《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医学诊断证明书、《结婚证》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晚育奖励津贴支付到男方单位。
4.信息变更 女职工生育基本信息发生改变,并影响其享受生育津贴时,参报单位于每月5~25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信息变更表》(生表一)报社保中心业务岗。社保中心业务人员审核后,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完变更手续后,参保单位应报《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
5.支付月报 参保单位于每月25日前填写《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报社保中心业务岗,社保中心业务人员负责核对、汇总后转财务岗。注:办理完生育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后,参保单位应报《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生表二)。
二、生育医疗费
1.职工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门诊手术费。
(1)申报:参保单位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及医疗费用明细、处方原始收据到医保中心进行审核。具体流程见医保中心《生育保险审核结算流程》。
(2)核对汇总:社保中心业务在接到医保中心传递的《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通知单(一)》(以下简称《通知单一》)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数据核对、接收,并生成《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核对汇总表》转财务部。
如社保中心业务岗接收处理不成功,查明原因后打印出《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不予支付明细表》连同《通知单一》及时返回医保中心。
(3)支付:社保中心财务岗于接到《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核对汇总表》3个工作日内,将应支付医疗费支付到参保单位。
2.职工生育住院医疗费、计划生育住院手术费由医保中心审核,社保中心与医疗机构结算。
生育医疗费支付流程图:
生育津贴支付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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