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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

时间:2023-02-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但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目前经审批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共有1340个,其中机构157个,项目1183个。成立中外合作办学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基本标准,定期审议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快速发展,教育对外开放初步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格局。中外合作办学作为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一种重要形式,对推动教育改革与发展、拓宽人才培养途径、促进学校能力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6]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7]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的主要形式有机构和项目两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但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在办学条件、教育教学和管理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合作。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20世纪80年代至1994年。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国门的打开,不断有境外机构和个人提出来华合作办学要求。为维护国家教育主权,确保学校政治方向,政府采取了十分谨慎的态度,对中外合作办学申请从严审批。截至1994年年底,全国共批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70多个(以机构为主)。

——1995年至2002年。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认识也不断深化。为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95年1月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8]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是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对中国教育事业的补充。允许外国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与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的施行标志着中外合作办学走上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轨道。到2002年全国批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712个。

——2003年至今。为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03年3月公布《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进一步明确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鼓励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教育部于2004年6月发布《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并对此前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复核,陆续补发了办学许可证或项目批准书。针对中外合作办学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近年来,教育部还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重申中外合作办学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和坚持公益性原则的政策导向,严把审批关,强调规范办学、依法管理。

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经过10余年发展,中外合作办学规模逐渐扩大,层次逐步提高,模式趋于多样。目前经审批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共有1340个,其中机构157个,项目1183个。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机构33个,其中4个具有法人资格、29个不具有法人资格。

图14—4 2005年,中国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立第一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宁波诺丁汉大学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涵盖很多层次教育。截至2011年4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共计1183个,其中本科层次以上的共522个项目,高职高专层次465个,非学历高等教育99个,高中层次43个,其他层次54个。在522个本科层次以上项目中,博士研究生及学位3个(其中博士学位教育项目2个),约占总数的1%;硕士研究生及学位137个(其中硕士学位教育项目131个),约占总数的26%;本科及学士382个(其中学士学位教育项目12个),约占总数的73%。

——外方合作者主要来自发达国家和地区。目前,在382个本科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绝大多数外方合作者来自积极倡导教育服务贸易的国家和地区,英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美国占据前4位,分别占总数的29.6%、20.4%、14.1%和11.8%。在137个硕士研究生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占据前3位,分别占总数的27.0%、23.4%、8.0%。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这些项目主要集中在办学成本相对低廉的学科专业。在382个本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工学类(主要含计算机应用等方面)占31.4%,管理学类占27.0%,经济学类占12.0%。硕士研究生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管理学类占62.8%,工学类(主要含计算机应用等方面)占10.9%,文学类占5.8%。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办好若干所示范性中外合作学校和一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积极推进中外合作办学,更好地为中国教育改革发展服务,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对外开放的要求,培育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

——统筹规划,促进发展。积极引进国际公认的一流大学,建设若干所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加速引进中国空白、紧缺和薄弱的学科专业,举办一批特色鲜明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面提升现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办学水平和质量,形成中外合作办学特色突出、质量一流的发展格局。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积极推进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领域合作,突出质量,优化学科专业、层次结构,重点培养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

——完善制度,规范审批。成立中外合作办学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基本标准,定期审议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成立全国中外合作办学专家评议委员会,推进审批工作科学化、常态化。近期,根据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积极推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改革试点,教育部将和部分省、高校共同商定实施本科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标准、审批程序和质量保障机制,加快审批进程。

——信息公开,强化监督。建立国家和省级两级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管信息平台和中外合作办学颁发证书认证平台;建立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机制,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执法和处罚机制建设。健全中外合作办学警示制度,通过多种途径披露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名单,强化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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