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本次妊娠对孕产妇及胎婴儿有较高危险性,可能导致难产及(或)危及母婴者,称高危妊娠。具有高危妊娠因素的孕妇,称为高危孕妇。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围生儿,定为高危儿:①胎龄不足37周或超过42周;②出生体重在2 500g以下;③小于胎龄儿或大于胎龄儿;④胎儿的兄弟姊妹有严重新生儿病史,或新生儿期死亡者,或有两个以上胎儿死亡史者;⑤出生过程中或出生后情况不良,Apgar评分0~4;⑥产时感染;⑦高危产妇所生的新生儿;⑧手术产儿。
(二)高危妊娠的范畴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高危妊娠:
(1)年龄<18岁或>35岁;
(2)有异常孕产史者,如流产、早产、死胎、死产、各种难产及手术产、新生儿死亡、新生儿溶血性黄疸、先天缺陷或遗传性疾病;
(3)孕期出血,如前置胎盘、胎盘早剥;
(4)妊娠高血压综合征;
(5)妊娠合并内科疾病,如心脏病、肾炎、病毒性肝炎、重度贫血、病毒感染(巨细胞病毒、疱疹病毒、风疹病毒)等;
(6)妊娠期接触有害物质,如放射线、放射性核素、农药、化学毒物、CO中毒及服用对胎儿有害药物;
(7)母儿血型不合;
(8)早产或过期妊娠;
(9)胎盘及脐带异常;
(10)胎位异常;
(11)产道异常(包括骨产道及软产道);
(12)多胎妊娠;
(13)羊水过多、过少;
(14)多年不育经治疗受孕者;
(15)曾患或现有生殖器官肿瘤者等。
高危妊娠可用产前评分进行量化科学管理。附我国高危妊娠产前评分标准表(表3-25)。
表3-25 高危妊娠产前评分标准
注:同时占上表两项以上者,其分数累加。分轻、中、重三级。轻:5分;中:10~15分;重≥20分
(三)高危妊娠的诊断
凡符合高危妊娠范畴的都可以诊断为高危妊娠。通常可从孕妇的病史、临床检查、特殊检查获得所需要的诊断依据。高危妊娠评分,见表3-26。
表3-26 高危妊娠评分
1.病史
(1)年龄<16岁及>35岁者。
(2)生育史有下列情况者。
①两次或两次以上流产者;
②过去有死产或新生儿死亡者;
③前次分娩为早产或低体重儿;
④前次为过大胎儿;
⑤有子痫病史者;
⑥有家族性疾病或畸形;
⑦有手术产史(产钳、剖宫产);
⑧有产伤史;
⑨多年的不孕史经治疗后妊娠者;
⑩有子宫肌瘤或卵巢囊肿者。
(3)有下列疾病应详细询问有关病史
①原发性高血压或慢性高血压;
②心脏病,特别是有心衰史或发绀型心脏病;
③慢性肾炎;
④糖尿病;
⑤甲状腺疾病;
⑥肝炎;
⑦贫血;
⑧其他内分泌疾病。
(4)早期妊娠时用过药物或接受过放射检查。
(5)幼年患影响骨骼发育的疾病,如结核病、佝偻病。
2.临床检查
(1)身高<140cm,头盆不称;
(2)<40kg或>85kg;
(3)骨盆大小,髂前上棘<22cm、髂嵴<25cm、骶耻外径<18cm、坐骨结节间径<7.5cm;
(4)子宫大小是否与停经月份相符,羊水过多或双胎、IUGR;
(5)足月妊娠胎儿G≥4 000g,或<2 500g;
(6)胎位异常;
(7)血压>130/90mmHg,收缩压增加30mmHg、舒张压增加15mmHg;
(8)心脏异常;
(9)阴道出口是否过小,外阴静脉曲张;
(10)妊娠期胎动的变化;
(11)常规的化验检查,血尿常规、肝功等。
3.特殊检查
(1)孕龄及胎儿发育情况的估计;
(2)胎盘功能的检查;
(3)胎儿成熟度;
(4)胎儿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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