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范围、申请、期限
(1)可以受理的范围
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⑤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⑧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⑩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2)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一般条件指不管提起何种复议请求都必须具备的条件,即普遍适用于任何复议案件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五项:申请人符合资格;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时间条件(又称申请时效)(2010年):是申请复议权的时间限制,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时效内提起复议申请。申请时效可以分为一般时效和特别时效两种。
①一般时效: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即两个月内)(2009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特别时效:指其他法律规定的适用于特定案件的复议申请时效。特别时效只有在法律规定超过60日时才有效,否则,一概适用一般时效。由于不可抗力耽误申请期限:申请期限从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4)申请方式: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应当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申请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和受理
(1)受理范围(2009年)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不受理范围(2007年)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诉讼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被告:有明确的被告;
③事实: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管辖: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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