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也称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以下就外商独资企业申请成立的条件、应准备的文件以及应注意适用的规定简单介绍如下: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为外国投资者,即在外国(境外)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外国(境外)自然人(注:香港、澳门、台湾企业法人或自然人视同外国投资者,下同);
2.投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3.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最低限额(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设立所在地基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文或转报文(原件1份);
3.外资企业章程(原件1份);
4.项目核准(备案)申请报告及立项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上报省级审批或需办理免税进口设备项目确认书的项目需提供);
5.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包括股东、董事成员构成)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6.投资者系二个以上境外自然人,应提供共同投资协议书(原件1份);
7.投资者资信证件(复印件1份);
8.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法人代表签字备案名单(原件各1份);
9.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法人代表委派书(原件各1份)及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生产场所(或土地)使用证件(含租赁合同、产权证)(复印件1份);
11.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12.《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原件1份);
13.房地产项目另需提供:有权发改委出具的立项或备案文件;有权国土资源局出具土地预约协议(或批文、土地证);有权规划部门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各1份);
14.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5.其他涉及特殊行业管理需转报省一级商务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省一级商务部门规定的要求提供材料。
三、应注意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3)国务院令〔2002〕346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
(4)国家发改委、商务部〔2007〕第57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12月1日施行);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4月24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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