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即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以下就中外合作企业申请成立的条件、应准备的文件以及应注意适用的规定简单介绍如下:
一、申请条件
1.中方为企业法人,外方为在外国(境外)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外国(境外)自然人;
2.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3.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最低限额(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4.外方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二、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设立所在地基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文或转报文(原件1份);
3.公司合同(原件1份);
4.公司章程(原件1份);
5.项目核准(备案)申请报告及立项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上报省级审批或需办理免税进口设备项目确认书的项目需提供);
6.合作中方再投资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7.合作各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原件1份);
8.合作各方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包括股东、董事成员构成)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外国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包括股东、董事成员构成)证明文件须经公证和依法认证(复印件1份);
9.合作各方资信证件(中方企业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涉及国有资产应附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确认书)(复印件1份);
10.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法人代表签字备案名单(原件各1份);
11.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法人代表委派书(原件各1份)及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
12.中、外双方签署的外方以实物出资方式进口设备合同和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合同也可另行报批);
13.生产经营场所(或土地)使用证件(含租赁合同、产权证)(复印件1份);
14.公司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1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原件1份);
16.房地产项目另需提供:有权发改委出具的立项或备案文件;有权国土资源局出具土地预约协议(或批文、土地证);有权规划部门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各1份);
17.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8.其他涉及特殊行业管理需转报省一级审批的项目按省一级商务部门规定的要求提供材料。
三、应注意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在此,我们特别提醒律师在办理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法律事务时,对中方主体是否必须是企业法人应予以注意。虽然中外合资企业法以及中外合作企业法中都明文规定中方主体必须是中国企业法人,但在实践中,个别地方对中方主体的适格条件已经扩大到境内有履行出资能力的自然人,故此,律师在办理此类事务时,应注意核查创立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对中方主体资格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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