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程序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及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的决议。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向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三)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四)上市公司向商务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取得商务部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原则批复。
为取得商务部原则批复,上市公司必须提供以下申请文件:
1.战略投资申请书
战略投资申请书的基本格式:
战略投资申请书
一、投资者名称
二、目标上市公司名称
三、投资意向
(投资者及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2.战略投资方案
战略投资方案的基本格式:
战略投资方案
一、投资者名称及自身情况简介(母公司通过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还应提供母公司的相关材料)
二、目标上市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拟取得公司股份的具体方式、拟取得的股份数量及取得后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战略投资时限
三、持续持股期限
四、投资者与目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关系说明
(投资者及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3.定向发行合同或股份转让协议。
4.保荐机构意见书以及法律意见书。
5.投资者持续持股的承诺函。
6.投资者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声明,以及是否受到其他非重大处罚的说明。
7.经依法公证、认证的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明。
9.上述1、2、3、5、6项中规定提交的文件均需经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由授权代表签署的还应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及相应的公证、认证文件。
10.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所列文件,除第7项、第8项所列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原件,第7项、第8项所列文件应报送原件及中文译件。
商务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后应在30日内作出原则批复,原则批复的有效期为180日。
(五)在取得商务部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原则批复函后,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核准。
同时,投资者应在商务部原则批复之日起15日内根据外商投资并购的相关规定开立外汇账户。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用于战略投资的外汇资金,应当根据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到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及账户注销手续参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投资者还可以持商务部对该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批准文件和有效身份证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六)投资者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15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在原则批复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战略投资)。
(七)定向发行完成后10日内,上市公司凭以下文件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申请书;
2.商务部原则批复函;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股份持有证明;
4.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上市公司章程。
商务部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之日起5日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如投资者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商务部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
(八)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公司类型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变更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股份持有证明;
4.经公证、认证的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核准变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企业类型栏目中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字样,其中,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的,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
(九)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在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如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的,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
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程序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决议;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决议;
(三)转让方与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四)上市公司向商务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取得商务部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原则批复。
为取得商务部原则批复,上市公司必须提供以下申请文件:
1.战略投资申请书(格式同上)。
2.战略投资方案(格式同上)。
3.定向发行合同或股份转让协议。
4.保荐机构意见书以及法律意见书。
5.投资者持续持股的承诺函。
6.投资者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声明,以及是否受到其他非重大处罚的说明。
7.经依法公证、认证的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明。
8.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该投资者近3年来的资产负债表。
9.上述1、2、3、5、6项中规定提交的文件均需经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由授权代表签署的还应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及相应的公证、认证文件。
10.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所列文件,除第7项、第8项所列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原件,第7项、第8项所列文件应报送原件及中文译件。
商务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后应在30日内作出原则批复,原则批复的有效期为180日。
(五)在取得商务部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原则批复函后,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核准。
同时,投资者应在商务部原则批复之日起15日内根据外商投资并购的相关规定开立外汇账户。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用于战略投资的外汇资金,应当根据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到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及账户注销手续参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投资者还可以持商务部对该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批准文件和有效身份证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六)投资者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15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在原则批复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战略投资)。
(七)协议转让完成后10日内,上市公司凭以下文件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申请书;
2.商务部原则批复函;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股份持有证明;
4.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上市公司章程。
商务部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之日起5日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
如投资者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商务部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
(八)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公司类型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变更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股份持有证明;
4.经公证、认证的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核准变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企业类型栏目中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字样,其中,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的,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
(九)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在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如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的,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
投资者对其已持有股份的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战略投资,应按上述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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