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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追偿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2-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来说,享有行政赔偿请求权的人就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为侵犯并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时,通常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形式确认行政职权行为违法为赔偿的先决条件。但国家并不是行政赔偿的被告,充当被告的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即行政机关。

13.4 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提起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的总称。从广义上讲,行政赔偿程序还包括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的程序。

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国家赔偿法》第9条的规定,我国的行政赔偿分为两种程序:一种是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提出。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被确认,行政赔偿请求人仅就赔偿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然后双方就侵权损害事实与赔偿数额等问题共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解决行政赔偿争议。另一种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它是指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时,不仅要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而且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13.4.1 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1.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要件

(1)请求人必须具有行政赔偿请求权。一般来说,享有行政赔偿请求权的人就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为侵犯并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必须有明确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人应当根据赔偿法的规定明确赔偿义务机关,不能任意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谁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法定的,不是请求人可以任意选择的。确定不当,有可能导致被驳回赔偿请求的法律后果。

(3)赔偿请求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赔偿请求人所提出的赔偿请求事项,必须是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或者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赔偿事项。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章第1节专门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赔偿请求人在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时,必须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否则请求不能成立。

(4)必须在法定时效内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行政赔偿的请求方式与步骤

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应当书面进行。如果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最后由本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行政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书亦有不便,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将其口头申请记入笔录,经赔偿请求人确认无误,由请求人签字、盖章,该笔录则与正式申请书的效力相同。申请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如行政赔偿请求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申请书应载明它们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和事实根据;赔偿义务机关;申请的年、月、日。

关于提出行政赔偿的步骤,我国也充分借鉴了国外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成功经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我国《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设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解决行政赔偿争议,无论是对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还是对审判机关,都是有好处的。

(1)有利于调动行政机关纠正错误的主动性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赋予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体现了国家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尊重和信任,这种尊重和信任能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定的压力,有压力才能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更加努力。

(2)有利于节省给付赔偿的时间、精力。由于行政行为具有技术性强、内容复杂等特点,让行政机关先行审查行政赔偿事宜,能够有效、迅速、准确地得到处置。

(3)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现在人民法院已经负担很重,如果再把许多技术性很强的行政赔偿案件不经过滤进入司法程序,将挤占有限的诉源,影响其他案件的审理,最终不利于全体公民权益的保障。

(4)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因为损害由行政机关的行为所致,由其自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使争议得到解决,可省去人、财、物的浪费;如果先行处理,争议未得到解决,受害人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使受害人多了一种救济机制的保障。

13.4.2 行政赔偿的受案与处理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行政赔偿申请后,应对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拥有行政赔偿请求权;申请书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申请赔偿之损害是否属于法定赔偿范围之内;导致受害人提出赔偿要求的损害是否确实由本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或受本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是否符合申请时效规定等。如果通过审查认为符合行政赔偿条件,赔偿义务机关应决定受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并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在审查之后,如认为本机关无赔偿义务,被请求机关应以书面方式通知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如认为该申请符合赔偿条件,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给予行政赔偿。被请求机关在收到申请之后,置之不理,超过2个月的,视为逾期不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赔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它是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我国《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判行政赔偿争议的活动。在起诉条件、审理形式、证据规则及适用程序诸方面都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从起诉条件看,在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在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时,通常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形式确认行政职权行为违法为赔偿的先决条件。第二,行政赔偿责任主体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分离。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即国家为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但国家并不是行政赔偿的被告,充当被告的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即行政机关。如果从委托关系上讲,行政赔偿的被告只能是国家,而不是代表国家具体办理行政赔偿事务的行政机关。如果说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分离,那么实际上行政赔偿的主体是由国家和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共同构成。第三,从审理形式看,行政赔偿诉讼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诉讼,在行政赔偿诉讼审理过程中,可以适用调解作为结案方式。第四,从证据规则看,行政赔偿诉讼不完全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而是参照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要求行政赔偿请求人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进行举证。

(1)起诉与受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予赔偿,或者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赔偿起诉书后,应进行审查,看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诉讼主张;是否有合法的起诉理由和事实根据;是否属于本法院的受案范围及受诉管辖。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者在7日内立案。如在接到行政赔偿起诉书后,能明确可以受理的,应先行受理。在审理中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裁定驳回起诉。行政赔偿请求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到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审理。对行政赔偿诉讼的审理适用公开审理、合议制度、两审终审制、回避制度等,这是与行政诉讼相同之处。行政赔偿诉讼的特别之处在于:人民法院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因为赔偿请求人有依法自由处分自己的请求赔偿权利,赔偿义务机关所承担的义务由原告主张权利的行为所主宰。如果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人民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作出调解或者判决,并分别制定行政赔偿调解书和行政赔偿判决书。

(3)执行。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如实履行行政赔偿判决、调解的有关内容。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3.4.3 行政追偿程序

行政追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向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偿制度既可以保证受害人及时得到补偿,避免因公务员资力薄弱难以及时足额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又可以督促公务员吸取教训,尽忠职守,同时还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1.行政追偿主体和相对人

在行政追偿中,必须明确行政追偿主体即追偿人,以及被追偿人即行政追偿相对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追偿人正确行使追偿,确定被追偿人的法律责任。

(1)行政追偿主体,即追偿人,指按照法律规定享有追偿权的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引起的行政赔偿,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追偿人。

第二,因行政授权组织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导致的行政赔偿事宜,被授权组织是追偿人。

第三,行政委托组织或个人由于违法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职权,造成的行政赔偿,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追偿人。

(2)行政追偿相对人,即被追偿人,是指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或受行政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行政赔偿事宜的,该机关工作人员是被追偿人。

第二,行政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侵权损害赔偿的,该授权组织工作人员为被追偿人。

第三,受行政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使职权导致行政赔偿事宜的,该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为被追偿人。

第四,数人共同实施的违法行政行为,均为被追偿人。

第五,经合议的行政行为,造成侵权损害,而导致行政赔偿的,参与合议的均为被追偿人,反对最终决议的除外。

第六,执行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因执行错误命令而造成损害的,应以发布或作出错误命令的责任人为被追偿人,因为执行命令的人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2.行政追偿条件和范围

行政机关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公务员及授权、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第二,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失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支付了赔偿金、返还了财产或恢复了原样。在追偿范围上,应以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包括赔偿金、恢复原状和返还财产所需费用)为限。在行政赔偿案件处理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所支付的办案经费、诉讼费等一般列入追偿范围。如果请求人放弃部分请求权,赔偿义务机关也相应减少给付的,减少的部分不应追偿;如果请求人放弃全部请求权,赔偿义务机关全部未给付的,也不应追偿;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因自己的过错而支付了过多的赔偿金的,超额部分不应追偿。追偿数额的大小,要与过错程度相适应,同时考虑被追偿者的薪金收入。

3.行政追偿的时效

行政追偿时效是指追偿人行使追偿权的有效期限。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第24条,仅对行政追偿作出了相关阐述,但没有对行政追偿的时效进行规定。世界各国的赔偿立法大都对行政追偿时效作了明确规定。这种时效的规定,一方面,有利于赔偿义务机关在事实和证据清楚的基础上及时向有责任的工作人员追偿,以免影响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追偿权的有效行使;另一方面,也可以及时有效地制裁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直接责任人,克服工作中的弊端,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同时,也使被追偿人承担追偿责任时,“在时间期限上具有可预见性,以稳定公务人员的情绪,避免公务人员因无期限担心承担追偿责任,而增加其精神负担,使其一直处于一种心绪不稳的状态之中,以影响其正常执行公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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