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工程验收概述
工程验收是在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依据一个既定的验收标准,采取一定的手段来检验工程产品的特性是否满足验收标准的过程。
工程施工完成后都要经过验收。工程验收工作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完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包括初步验收)。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工程验收的依据是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包括其技术规范等);经发包人或监理机构审核签发的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技术要求和设计变更文件等);国家或行业的现行设计、施工和验收规程、规范、工程质量检验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以及工程建设管理法律等相关文件。
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完工验收、竣工验收一般均以前阶段签证为基础、相互衔接、不重复进行。对已签证部分,除有特殊要求抽样复查外,一般也不再复验。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
(1)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l76—19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进行质量评定。
(2)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验收委员(组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或签证中明确记载。
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各相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所提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
工程项目中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可以按国家相关规定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该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
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相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验收所需提供资料如表11-1所示,所需备查资料如表11-2所示。
11.1.1 分部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是指在一个建筑物内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各个部分。而单元工程是指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种施工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分部工程的划分原则:
(1)枢纽工程的土建工程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分部工程;渠道工程和堤防工程依据设计及施工部署划分分部工程;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根据SDJ249.2—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划分分部工程。
(2)同一单位工程中,同类型的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不宜相差太大,不同类型的各个分部工程投资不宜相差太大(相差不超过50%)。
(3)每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个。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
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主持,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每个单位以不超过2人为宜。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按现行国家或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
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签证原件不少于4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相关单位。
11.1.2 阶段验收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组织阶段验收是由水利工程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相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
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是: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检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况,检查待建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阶段验收的成果是“阶段验收鉴定书”,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14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相关单位。
“阶段验收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除验收主持单位留存1份外,其余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相关单位。
11.1.3 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是指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单位工程按设计及施工部署划分:
枢纽工程,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工程规模大时,也可以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渠道工程,按渠道级别(干、支渠)或工程建设期、段划分,以一条干(支)渠或同一建设期、段的渠道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大型渠道建筑物也可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堤防工程,依据设计及施工部署,以堤身、堤岸防护、交叉连接建筑物分别列为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验收分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在竣工验收前已经建成并能够发挥效益,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投入使用验收。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2)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或防护措施已落实)。
(3)运行管理条件已初步具备。
(4)少量尾工已妥善安排。
(5)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时,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单位工程提前启用协议书。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的主要工作:
(1)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建。
(2)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并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已具备安全运行条件。
(4)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5)主持单位工程移交。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以及相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每个单位以2~3人为宜。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验收委员会。
按照SL176—19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工程项目可以划分为数个单位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当其中某个单位工程已经完成并需要投入使用时,对该单位工程来说相当于竣工验收,但对工程项目整体而言为部分验收。因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由竣工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验收组织和验收程序均参照竣工验收相关规定执行。一般来说,占工程概算投资主要部分或产生主要工程效益的单位工程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其他单位工程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验收。
投入使用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8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相关单位。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各l份外,其余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相关单位。
2.单位工程完工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验收是按项目划分所划定的单位工程,不需要提前投入使用,在工程完成后进行的完工验收。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所有分部工程已经完建并验收合格。
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委员会由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个单位一般以2~3人为宜。完工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相关单位。
单位工程完工验收的主要工作: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设计完成。
(2)检查工程质量,评定质量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
(3)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4)按照合同规定,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移交工程。
11.1.4 合同项目完工验收
当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或监理指示完成所有施工工作,并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由发包人主持,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监督等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委员会,组织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并在通过工程完工验收后限期向项目法人办理工程项目移交手续。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完建。
(2)单位工程及阶段验收合格,以前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并符合合同文件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3)各项独立运行或运用的工程已具备运行或运用条件,能正常运行或运用,并已通过设计条件的检验。
(4)完工验收要求的报告、资料已经整理就绪,并经监理机构预审预验通过。
完工验收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包括:
(1)听取承建单位、设计、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对工程是否满足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设计要求作出全面的评价。
(3)对合同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定。
(4)确定工程能否正式移交、投产、运用和运行。
(5)确定尾工项目清单、合同完工期限和缺陷责任期。
(6)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监理机构还应督促承建单位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国家、部门工程建设管理法规和验收规程的规定,及时整理其他各项必须报送的工程文件等以及应保留或拆除的临建工程项目清单等资料,并按项目法人或监理机构的要求,及时一并向项目法人移交。
11.1.5 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一个主要阶段,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检查承包合同执行情况,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和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果;同时,通过竣工验收,总结建设经验,全面考核建设成果,为今后的建设工作积累经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建设投资效果转入生产和使用的标志。也是监理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
1.初步验收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1990]1215号)(以下简称《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结合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这样可以减少竣工验收工作时间,防止因时间仓促造成竣工验收时对有些问题查验不清、不透。初步验收一般是技术性的验收,验收人员主要是相关技术专家,验收的主要内容也是以技术方面为主。考虑到一些工程相对简单,重要问题已在历次验收中解决,为提高效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验收。
(1)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②工程投资已基本到位,并具备财务决算条件。
③相关验收报告已准备就绪。
初步验收由初步验收工作组负责。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主持,由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相关上级主管单位代表以及相关专家组成。
项目法人应在初步验收会14天前将表11-1所列资料送达验收工作组成员单位各1套。
(2)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
①审查相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②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③检查历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单位工程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④确定尾工内容清单、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等。
⑤对重大技术问题作出评价。
⑥检查工程档案资料的准备情况。
⑦根据专业技术组的要求,对工程质量做必要的抽检。
⑧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日期。
⑨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3)初步验收会工作程序
1)召开预备会,确定初步验收工作组成员,成立初步验收各专业技术组。
专业技术组的工作是初步验收最基础和最重要的工作。所以应根据工程特点成立必要的各专业技术组,人员主要是各专业技术人员;另外要给专业技术组以充足的时间来检查工程和研究问题的处理。
2)召开大会。
①宣布验收会议程。
②宣布初步验收工作组和各专业技术组成员名单。
③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④看工程声像资料、文字资料。
3)分专业技术组检查工程,讨论并形成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
4)召开初步验收工作组会议,听取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讨论并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讨论并修改“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5)召开大会。
①宣读“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②验收工作组成员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上签字。
初步验收的成果是“初步验收工作报告”,自报告通过之日起14天内,由项目法人行文发送相关单位。
“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监理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各相关单位。
2.竣工验收
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进行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1)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②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③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④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相关规定。
⑤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迁建和工程管理土地征用已经完成。
⑥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
⑦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虽然以上规定的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属下列情况者仍可以进行竣工验收:
①个别单位工程尚未建成,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验收时应给该单位工程留足投资,并作出完建的安排。
②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用。验收时应对尾工进行审核,责成相关单位限期完成。
(2)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确定的原则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①由中央投资和管理的项目,由国家水利部或国家水利部授权流域机构主持。
②中央投资、地方管理的项目,由国家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与地方政府或省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主持,原则上由国家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③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国家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
④地方投资和管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⑤地方与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合资各方共同主持,原则上由主要投资方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⑥多种渠道集资兴建的甲类项目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乙类项目由主要投资方主持,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大型项目的验收主持单位要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⑦国家重点工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银行(贷款项目)、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投资方等单位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
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但应列席验收委员会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所提质疑。
项目法人应提前28天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送达验收主持单位,并应在竣工验收会14天前将表11-1所列资料送达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各1套。
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项目法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与相关单位进行协商,拟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等相关事宜,批复验收申请报告。
(3)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
①审查项目法人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初步验收工作组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②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
③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④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4)竣工验收会一般工作程序
1)召开预备会,听取项目法人关于验收会准备情况汇报,确定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2)召开大会。
①宣布验收会议程。
②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名单。
③听取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④听取初步验收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⑤看工程声像资料、文字资料。
3)检查工程。
4)召开验收委员会会议,协调处理相关问题,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5)召开大会。
①宣读“竣工验收鉴定书”。
②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③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经验收主持单位同意未进行初步验收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结合初步验收工作的相关规定同时进行。
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验收委员会可以采取停止验收移交或部分验收等措施,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鉴定书”是工程移交的依据。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8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相关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验收主持单位以及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监理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
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责成相关单位妥善处理。项目法人应负责督促和检查遗留问题的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