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
(一)股权激励所得税会计处理依据
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对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问题已经进行了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在2006年后都按照11号准则进行了会计处理。但是,对于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上,缺少对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也是不完整的。会计和税法上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差异,会导致所得税会计的处理问题。
由于税收政策上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规定一直不明确,上市公司对于股权激励无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从而导致披露的报表不准确。
2012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明确了我国对于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原则。该公告规定,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
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可以立即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我们可以看出,税法和会计对于股权激励的处理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是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对于附有市场条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经取得的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对于股权激励,在税收处理上,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在当期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只有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按照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一般是实际行权日该股票收盘价)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无论是在股权激励成本费用金额的确认上还是在扣除时点的确定上,会计和税法都存在明显的差异。由此,导致了企业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二)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实务
对于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说得比较简略,对于“与股份支付相关的当期及递延所得税”的问题,该书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为成本时,其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区别于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则不形成暂时性差异;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成本费用的期间,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其中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超过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之前出版,当时对于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还不明确。目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税法上允许企业扣除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因此,在所得税会计上,企业应按规定进行递延所得税的处理。但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比较原则,其中企业如何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整个问题的核心。
期权的价值=时间价值(time value)+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
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成本费用的金额是根据期权的价值来计算的(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根据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算,并不确认后续公允价值的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其中既包括时间价值也包括内在价值。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最终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只是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一般是实际行权日该股票收盘价)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这部分差额实际上是期权的内在价值。因此,企业所得税上只允许扣除期权的内在价值,不允许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因此,时间价值不形成暂时性差异,不需要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而内在价值的变动则形成暂时性差异,需要我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下面,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向大家说明股权激励的会计和税法处理的差异。
【案例1】中天公司为我国A股上市公司。该公司在两个年度内分别给两位公司高管实施了两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股权激励的具体内容如下:
中天公司的股票在2013年12月31日的价格为12.5元/股,在2014年12月31日的价格为12元/股。
中天公司2013年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为4.5%,2014年为4.1%,2015年为4.2%。
中天公司授予甲、乙个人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如下:
第一,只有公司的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不低于4%且甲个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该股票期权才可以行权。
第二,只有当中天公司的股票价格超过13.5元/股且乙个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该股票期权才可以行权。
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甲、乙个人都未离开中天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分别讨论2013、2014年度中天公司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分析:
该案例的股票期权激励是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我们分别在2013和2014两个年度分析该股权激励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2013年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对于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授予甲个人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行权条件为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不低于4%且甲个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该条件为非市场条件。通过案例提供的信息来看,中天公司2013年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为4.5%,该非市场条件得到满足,应在会计上确认费用,并做如下会计处理(单位:元):
借:管理费用 (20000×5×1/2)50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 000
会计上根据股权授予日公允价值在当期确认为管理费用的金额既包括期权的时间价值也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而税收上,我们只允许扣除期权的内在价值。因此,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上,我们要确认2013年12月31日该期权的内在价值,并进行递延所得税处理。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单位:元):
股票的公允价值 (20000×12.5×1/2) 125 000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20000×4.5×1/2) 45 000
内在价值 80 000
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20 000
2013年度,中天公司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为50 000元,但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80 000元,超过了该公司当期确认的成本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规定,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具体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0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80000-50000)×25% 7 500
所得税费用 (20000-7500) 12 500
2014年度:对于乙个人而言,中天公司2014年授予其股票期权中规定的行权条件为股票价格要超过13.5元/股且乙个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其中股票价格超过13.5元/股为市场条件,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为非市场条件。虽然2014年12月31日的中天公司价格为12元/股,市场条件不满足。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经取得的服务。
对于甲个人,股票期权为:20000×5-50000=50000
对于乙个人,股票期权为:50000×6×1/3=100000
借:管理费用 150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50 000
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处理方法,基本同上(单位:元):
股票的公允价值:
甲个人部分 (20000×12) 240 000
乙个人部分 (50000×12×1/3) 200 000
合计 440000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甲个人部分 (20000×4.5) 90 000
乙个人部分 (50000×6×1/3) 100 000
合计 190 000
内在价值 250 000
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金额 62 500
减去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0 000)
应确认的资产所得税资产 42 500
同样,截止到2014年度,中天公司因股权激励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为200 000(50000+150000)。而截止到2014年度,中天公司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50 000元,超过了该公司股权激励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超过的50 000元中,30 000元已在2013年度乘以25%的税率直接进入了所有者权益,剩余的20 000元部分应在2014年度乘以25%的税率直接进入所有者权益。具体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2 5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00×25%) 5 000
所得税费用 (42500-5000) 37 500
二、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所得税会计处理
对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在国际会计准则中主要涉及两个准则:IFRS2和IAS12。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2015年红皮书中,IFRS2中专门有一章“Tax effects of share-based payment transactions”讨论股权支付的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原则、方法以及大家不同的意见。而在IAS12最后的案例中,“example 5-share-based payment transactions”则以一个具体的案例展现了股份支付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方法。
正如IFRS2的BC311所说,股份支付交易产生的费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和会计确认的费用一样以及所得税扣除的期间是否和会计确认费用的期间一致在不同的国家都不一样。因此,对于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一定要根据具体国家的税收规则来看。
如果股份支付在会计上确认费用的期间与在所得税前能够扣除的期限不一致,根据IAS12,这就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准则要求,所有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都应该在预计未来可以在税前可抵扣的限度内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股权支付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与财务报表确认为费用的金额可能是不一样的。因为对于股权支付的会计处理目标和税务处理目标不一样,它们的计量方法也会不一样。例如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主要用于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而会计在计量中则需要关注激励工具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内在价值+时间价值)。
但是,对于股权激励所得税前扣除产生的税收利益是直接进入权益还是进入当期损益,大家有不同的意见。有观点认为,既然股权激励的所得税扣除是来源于权益性交易,因此税收效应应该也进入权益科目。而另一类观点则认为,由于对于股权激励的所得税扣除主要是基于对雇员薪酬费用的税前扣除,雇员薪金费用是一个利润表项目。因此,股权激励的所有税收利益应该全部确认进入当期损益。也有观点认为,在会计确认为费用的限度内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利益应该确认为损益。而超过会计确认费用限度外的税前扣除利益应该进入权益。
最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在ED2项目后,给出的股权激励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原则如下:
(1)如果股权支付所得税可以扣除的金额不高于其在会计上累积确认为费用的金额,则相关税收利益应在取得的期间在利润表层面确认为所得税收入;
(2)如果股权支付所得税可以扣除的金额超过其在会计上累积确认为费用的金额,则超过部分的税收利益应该在取得时直接确认进入权益。
目前财政部对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在股份支付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都已经明确。
【案例2】甲公司为上市公司,采用授予职工限制性股票的形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2013年1月1日,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5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0股自身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授予价格为每股8元。当日,500名管理人员出资认购,总认购款项为40万元,甲公司履行了相关增资手续。甲公司估计该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每股15元。
激励计划规定,这些管理人员从2013年1月1日起在甲公司连续服务3年的,所授予股票将于2016年1月1日全部解锁;这期间离职的,甲公司将按照原授予价格每股8元回购。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期间,所授予股票不得上市流通或转让;激励对象因获授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对于未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在回购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
2013年度,20名管理人员离职,甲公司估计3年中离职的管理人员合计为75名,当年宣告发放2014年度实现利润的分配,每股分配现金股利1元(限制性股票持有人享有同等分配权利);2014年度,又有22名管理人员离职,甲公司将3年离职人员合计数调整为60人,当年宣告发放现金股利为每股1.2元;2015年度,甲公司将3年离职人员合计数调整为75人,当年年末实际有15名管理人员离职,当年宣告发放现金股利为每股1.5元。假定离职人员都是在年末,且甲公司年度内对离职人员的估计不变。
分析:
该案例提供的信息还不足以指导我们进行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在进行股权激励所得税会计处理时,我们需要知道等待期内每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以及限制性股票解禁当日股票收盘价:
(1)2013年12月31日,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8元/股。
(2)2014年12月31日,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5元/股。
(3)2015年12月31日,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为38元/股。
(4)2016年1月10日,44 000股限制性股票解禁,解禁当日该股票收盘价为48元/股。
对于限制性股票在等待期内会计处理的问题,《浅析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应用指南2014)已经处理了,这里不再详述。
(1)2013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212 5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12 500
(2)2014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227 5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27 500
(3)2015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224 5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24 500
为了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我们需要知道限制性股票的内在价值:限制性股票内在价值=(股票收盘价-购买价)。
表6-8
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所得税会计处理:
2013年:
会计当期确认的费用:212 500
限制性股票内在价值:10×42500×1/3=141667
由于税收上确认的限制性股票内在价值金额小于会计当期确认的费用,因此,所有税收利益应该进入当期损益(我们假设企业未来有足够所得可以扣除):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35 417(141667×2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5 417
2014年:
会计累计确认的费用:440 000
限制性股票内在价值:7×44000×2/3=205333
由于限制性股票内在价值小于会计累计确认的费用,因此所有税收利益仍然是进入当期损益:
进入当期损益的税收利益=(205333-141667)×25%=15917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5 917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5 917
2015年:
会计累计确认的费用:664 500
限制性股票内在价值:20×44300=886000
当年,由于限制性股票的内在价值大于会计累计确认的费用,超过的部分应该直接进入权益:
计入权益的金额:(886000-664500)×25%=55375
进入当期损益的金额=664500×25%-35417-15917=114791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70 166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1 4791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5 375
2016年:限售股实际解禁年度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66 125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537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21 500(35417+15917+170166)
限制性股票解禁当年所得税可以扣除金额=30×44000×25%=330000
已经在损益表确认的所得税费用:166 125
剩余金额直接计入权益:163 875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63 875
所得税费用 166 125
【准则链接】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本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企业自身权益工具。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工具取得其他企业净资产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二)以权益工具作为对价取得其他金融工具等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四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
第五条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第六条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
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第七条 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第八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二)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第九条 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
第三章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十条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第十一条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第十二条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 露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股份支付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当期授予、行权和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二)期末发行在外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三)当期行权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以其行权日价格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四)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企业对性质相似的股份支付信息可以合并披露。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股份支付交易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一)当期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二)当期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三)当期以股份支付换取的职工服务总额及其他方服务总额。
【案例学习】
股票期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
现行有效的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依据以上相关规定,在股票期权实施的有效期内,可分为授予日、可行权日、行权日和出售日四个环节。
授予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股票权利的日期,税法规定授予日不予征税。
可行权日是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股票期权授予日与可行权日间隔不得少于1年。如果被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当天行权,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行权日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行权日一般在可行权日之后。有的股票期权是一次性行权的,有的则是分批行权的(本文只做一次性行权分析)。行权日对激励对象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这里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出售日是指股票的持有人将行使期权取得的股票出售的日期。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激励对象行权后所取得的股票不能立即上市,应当规定一个明确的禁售期。同时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被激励对象行权取得的股票必须等待一段时间的禁售期才能出售。根据税法规定,目前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A上市公司2009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2010年1月1日授予张某10万份股票期权,授权价格为10元/股;每份股票期权授予后自授予日起3年内有效;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行权日之间的等待期为1年。
2011年1月1日,经考核张某符合行权条件,2012年6月1日张某按10元/股购买10万股股票,当日该股收盘价格16元/股。2012年11月1日张某按18元/股转让10万股股票。
分析:授予日是2010年1月1日,可行权日是2011年1月1日,行权日是2012年6月1日,出售日是2012年11月1日。
张某在2012年6月1日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6-10)×100000=600000(元)
应纳税额=(600000÷12×30%-2755)×12=146940(元)
2012年11月1日张某按18元/股转让10万股股票时无须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股票期权以行权日作为纳税义务日,而行权之后再转让无须纳税,这就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留下空间。
1.合理选择行权日进行个税筹划
股票期权的股票市价在行权有效期内是波动的,被激励对象可以在行权有效期内合理选择行权日,应尽可能选择在股票市价接近行权价的日期行权,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个人所得税节税的目的。
假设上例中张某在2011年10月1日行权,当日该股收盘价格13.6元/股。张某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3.6-10)×100000=360000(元)
应纳税额=(360000÷12×25%-1005)×12=77940(元)
2012年11月1日张某按18元/股转让10万股票时无须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张某通过将实际行权日由2012年6月1日提前到2011年10月1日,实现节税69 000(146940-77940)元。
2.合理运用会计政策进行个税筹划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股票市价接近行权价,行权时的个税额就会大幅降低。而公司业绩对公司股价会有很大影响,因此,运用合适的会计政策,造成公司预期账面利润下降,从而降低行权期内的股票市价,就可以达到降低个税的目的。被激励对象可以通过在行权后股价上涨时出让标的股票,实现最大限度的避税。
总之,按照现行政策对股票期权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通过合理选择行权日、合理运用会计政策来进行税收筹划,主要思路是降低行权价与行权日股票市价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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