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复议概述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做出审议;复议机关依法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
二、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一)一般复议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复议前置);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①罚款;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不作为。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①颁发税务登记证;②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③行政赔偿;④行政奖励;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温馨提示】复议前置项目——征税行为:
①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②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③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011年真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有( )。
A.确认适用税率
B.确认纳税期限
C.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D.停止出口退税权
【答案】CD
【解析】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2012年真题·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中,纳税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再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
A.加收税款滞纳金 B.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C.罚款 D.停止发售发票
【答案】A
【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提起诉讼。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收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
【2013年真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中,纳税人不服时可以选择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
A.加收滞纳金
B.罚款
C.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
D.征收税款
【答案】BC
【解析】对除了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选项A、D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应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申请行政诉讼。
(二)一并审查制度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温馨提示】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温馨提示】对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二)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典型例题·单选题】李某对甲市A区国家税务局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李某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 )。
A.A区人民政府 B.甲市国家税务总局
C.A区国家税务局 D.甲市人民政府
【233网校答案】B
【233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机关。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纳税人应当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申请行政复议。
(1)时间: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温馨提示1】书面申请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温馨提示2】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时间: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温馨提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五、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一)税务行政复议审查
(1)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2)应当全面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和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
(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温馨提示1】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温馨提示2】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温馨提示3】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温馨提示4】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馨提示5】仲裁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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