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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审理案件管辖范围

时间:2023-04-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审理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法院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一、民事诉讼制度

(一)主管与管辖

1.主管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在劳动争议问题的解决上,其特点是强制仲裁、仲裁一次不终局、仲裁前置。劳动仲裁为司法程序的前置程序。

2.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我国的法院有四级,除最高人民法院外,每一级都有多个。因此,在解决了某一纠纷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后,接着就需要对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纠纷作进一步划分,将它们具体分配到各个法院。

级别管辖确定一个民事案件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的作用在于确定同级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当事人有原告和被告之分,一般地域管辖的通行做法是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二)一审程序1.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也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通常所遵循的程序。

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如下:

(1)起诉与受理。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行为。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2)审理前准备。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诉并决定立案受理后,在开庭审理之前,由承办案件的审判员依法所作的各项准备工作。(3)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法院固定的法庭上或法律允许设置的法庭上,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顺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从而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作出裁判的全部过程。

2.简易程序

除了普通程序之外,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和简单经济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3个月之内审结。

(三)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上诉案件既包括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也包括对第一审法院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审理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法院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由院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的原则下,予以审批。

第二审法院审理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

(四)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五)执行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执行根据必须具备给付内容;执行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二、刑事诉讼制度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其中,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的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总署缉私局。人民检察院是唯一享有检察权的机关。人民法院是唯一享有审判权的机关。

2.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诉讼参与人主要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具体包括:

第一,被害人。被害人是特指在公诉案件中,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称为自诉人。

第二,自诉人。自诉人是指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尚未被提起公诉的人。

第四,被告人。被告人是指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被提起公诉之日起称为被告人。

第五,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作出物质赔偿的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物质赔偿责任的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诉讼代理人。

(二)刑事诉讼的管辖

1.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1)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4)其他机关管辖的案件。国家安全机关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军队保卫部门管辖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监狱管辖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2.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

(三)刑事回避与刑事辩护制度

1.刑事回避制度

刑事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刑事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2.辩护制度

刑事辩护是指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公诉案件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法院指定辩护人。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精神病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剥夺的强制性方法。

1.拘传

拘传是指司法机关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2.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3.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住处,依法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4.拘留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5.逮捕

逮捕是指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发生社会危害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三、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围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三)一审程序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自立案至作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程序。由于我国行政审判制度实行两审终审原则,因此,第一审程序是所有行政案件必经的基本程序,第一审程序也成为行政审判的基础程序。

1.起诉与受理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审理前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审判人员依法所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审理前准备主要包括组成合议庭、交换诉状、处理管辖异议、审查诉讼文书和调查收集证据等。

3.庭审程序

庭审是受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庭审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法规,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的庭审程序分为开庭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读判决等六个阶段。

(四)二审程序

1.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上诉人必须适格。凡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都有权提起上诉。

(2)上诉人所不服的一审判决、裁定,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

(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4)上诉必须递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诉状。当事人提出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审查,对有欠缺的上诉,应当限期当事人补正。上诉状内容无欠缺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上诉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上诉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如果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一经受理,案件即进入第二审程序。在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中,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行政行为。

2.上诉案件的审理

就基本过程而言,上诉案件的审理,与第一审案件大体相同。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所谓书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不需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只根据上诉状、原审案卷材料和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就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审理方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3.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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