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行为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构成
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额低于申请公司登记的法定最低出资额而谎称已经达到了法定出资额的情形;“虚假证明文件”是指申请公司登记时提供内容失实或者有虚假内容的证明文件;“其他欺诈手段”是指除虚报注册资本、虚假证明文件之外的其他骗取公司登记的方法。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登记的申请人,公司登记申请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公司登记。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犯罪构成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发起人或股东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企业设立中常见犯罪的预防
出资是刑事犯罪的高发环节,在这个环节中,公司发起人要按期、足额、真实地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认购的出资额、股本额,这样就会避免引发刑事风险。要控制和防范公司设立中的刑事风险,就要了解公司设立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主体界限、行为界限和立案标准。同时,还要认真学习有关公司设立方面的法律法规,掌握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不断提高法律意识,树立依法经营的理念,防刑事风险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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