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投资银行主要违法违规行为监管
1.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并且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得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三公”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内幕交易丑闻会吓跑众多的投资者,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本身失去了有效性和客观性,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1)内幕人员,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管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发行人的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
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二,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
第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
第四,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
第五,可能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
(2)内幕信息
(3)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客观上表现为: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内幕人员获得内幕信息后,根据该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买卖信息买卖证券;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根据该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操纵市场
操纵市场是指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人人为地扭曲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使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它是证券市场中竞争机制的天敌,是造成虚假供求关系,误导资金流向的罪魁祸首,是引发社会动荡的重要隐患。证券市场上的操纵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虚买虚卖,又称洗售、虚售,是指以影响证券市场行情为目的,人为地制造市场虚假繁荣,从事所有权非真实转移的交易行为。洗售的手法有多种,一种是交易双方同时委托同一经纪商,与证券交易所相互申报买进卖出,并做相互应买应卖,其间并无证券或款项交割行为;另一种是投机者分别下达预先配好的委托给两位经纪商,经由一经纪商买进,另一经纪商卖出,所有权未发生实质性转移。第三种手法就是洗售者卖出一定数额的股票,由预先安排好的同伙配合买进。继而退还证券给做手,取回价款。
(2)相对委托,又称合谋,是指行为人为了影响市场行情,与他人同谋,由一方作出交易委托,另一方依知悉的对方委托内容,在相似内容,在相似时间,以相似价格、数量委托,并达成交易。与洗售相比,相对委托中双方当事人证券所有权确实换手,因此此种手法比洗售更具有技巧和隐蔽性。
(3)连续交易,是指为引诱他人购买或出售某种证券,对该证券做一连续的买卖,制造繁荣交易假象,以抬高或压低证券市场价格。
(4)散布谣言、提供不真实资料,是指行为人借助与散布谣言或不实资料,故意使公众投资者对证券价格趋势产生错误判断,自己趁机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
以上四种手法是操纵市场的最常见手段,此外还有其他多种操纵价格的手段。其中,有些手段可以由一个利益主体单独实施,有些手段可以或只能由多个利益主体共同实施。如果是多个利益主体共同实施操纵行为,就构成联手操纵。无论单独操纵,还是联手操纵,行为人有时使用一种手段,有时使用多种手段,而且常常是多种手段并用。
3.欺诈客户
欺诈客户是指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及证券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等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或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投资者以中小散户居多,他们在证券市场处于弱者地位,容易成为欺诈对象。严厉打击欺诈客户行为,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也是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培育市场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
欺诈客户主要包括下列行为:①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混合操作;②证券经营机构违背被代理人的指令为其买卖证券;③证券经营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证券买卖委托。④证券经营机构不在规定时间内向被代理人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文件。⑤证券登记、清算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机构规定办理清算交割、过户、登记手续。⑥证券登记、清算机构擅自将客户委托保管的证券作为抵押。⑦证券经营机构以获取佣金为目的,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者在客户的账户上翻炒证券。⑧证券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时,未向其提供招股说明书。⑨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交易收益或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⑩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如证券经营机构对客户收取不合理佣金和挪用客户保证金行为。
4.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是指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了不实、严重误导或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信息公开与如实披露,是保证证券投资市场公平与公正的基石。只有及时准确地了解到有关信息,投资者才可能根据真实的信息,对相关证券的投资作正确判断,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定。虚假陈述恰恰是对信息公开制度的违反,这种行为干扰投资者的投资判断,挫伤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损害投资人利益,并且加剧了过度投机,怂恿了不正当竞争,直接危及证券投资的有效监管。
虚假陈述行为主要包括:①证券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专业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③证券交易所、证券自律组织作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④证券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专业服务机构、证券自律组织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书中作出虚假陈述。⑤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
【专栏10-1】
表10-1 2009年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纪律处分情况
续表
资料来源:摘自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年自律监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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