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结算
(一)结算方式
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有多种,可以根据工程的不同情况选用。
1.按月结算
即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我国现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中,相当一部分是实行按月结算,这种结算办法是按分部分项工程,即以“假定建筑安装产品”为对象按月结算或预支,待工程竣工后再办理竣工结算,一次结清,找补余款。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对于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可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分段标准由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
4.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上述几种情况外,还可按双方事先约定的其他方式结算。
(二)工程价款的结算过程
1.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是施工合同订立后由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用作施工准备费用和备料周转金(国内习惯上称之为预付备料款)。工程预付款的具体事宜由业主和承包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程款、工期和包工包料等情况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的,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发包人在招标时,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工期长短等因素,在合同条件中约定工程预付款百分比。对于预付备料款的限额,可参考下式确定:
一般建筑工程(包括水、电、暖)按年计划施工产值的25%左右拨付;安装工程按年计划施工产值的10%拨付;材料占比重较多的安装工程按年计划产值的15%左右拨付。
(2)工程预付款的扣回。发包单位拨付给承包单位的预付款属于预支性质。工程开工后,随着工程进度款拨付数量的增加和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储备的逐步减少,应按照业主和承包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比例抵扣的方式,将已支付的预付款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回。
在国内,工程预付款的主要部分是预付备料款。因此从理论上讲,扣款的方法应是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起扣点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T——起扣点,即开始扣回预付备料款时的工程价值;
P——年度承包工程总值;
M——预付备料款;
N——主要材料费所占比重。
实践中的情况比较复杂,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商定。一般可在完工前几个月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按逐次分摊的方法扣回。有些工程工期较短,就无需分期扣回;有些工程跨年度施工,预付备料款可不扣或少扣,并于次年进行调整。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中间结算)
建筑安装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按结算期内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即中间结算)。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步骤如下。
(1)工程量的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工程量确认的具体要求如下:
①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②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③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符合规定范围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尾留款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一般规定,应将工程总造价的3%—5%作为尾留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又称为保留金,在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拨付。在工程实践中,一般可采取两种扣款方式:一是当工程款累计拨付达到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时,停止拨付,余款作为尾留款;二是从发包方向承包方第一次支付工程款开始,每次从承包方应得的工程款中扣留规定比例的保留金。
4.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是指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业主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竣工结算程序如下: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办理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一般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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