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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东组成

时间:2023-04-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浙江实业银行的制度变迁——以历次银行章程为考察中心何 品1923年3月,官商合股、总行设在杭州的浙江地方实业银行一分为二,官股成立总行设在杭州的浙江地方银行,商股成立总行设在上海的浙江实业银行。本文以1923年至1952年间浙江实业银行的历次银行章程为考察中心,试图揭示该银行在中国金融史上的发展变化历程。

浙江实业银行的制度变迁(1923—1952年)——以历次银行章程为考察中心

何 品

1923年3月,官商合股、总行设在杭州的浙江地方实业银行一分为二,官股成立总行设在杭州的浙江地方银行,商股成立总行设在上海的浙江实业银行。在李铭(字馥荪)、陈选珍(字朵如)等人的领导下,浙江实业银行积极从事商业性金融业务,发展成为民国时期一家著名的私营商业银行,与总行同设在上海的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浙江实业银行合称“南三行”。1948年10月,浙江实业银行正式改名为浙江第一商业银行。1951年11月,浙江第一商业银行正式加入公私合营银行联合总管理处,实行公私合营和集中管理。1952年12月,公私合营银行联合总管理处与其他公私合营及私营金融业联管联营组织合并组建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浙江实业银行(浙江第一商业银行)作为一个金融实体已经不复存在。目前关于1923年至1948年的浙江实业银行以及1948年至1952年的浙江第一商业银行,除了一些回顾性概述性的文章以外,学术界尚未见有专题论文发表[1]

银行章程可以说是银行的“根本大法”,其地位与作用如同国家宪法,它既是银行内部制度的基石,也是银行其他内部规章的准绳。浙江实业银行(浙江第一商业银行)在30年左右的存在期中,受内外多种诱因的影响,其银行章程自制定后曾经过多次修正。银行章程的制定、内容、修正,可以大体反映该银行作为近代中国一家典型的华资私营商业银行所具有的共性和特性。本文以1923年至1952年间浙江实业银行(浙江第一商业银行)的历次银行章程为考察中心,试图揭示该银行在中国金融史上的发展变化历程。以1937年八一三抗战爆发为分界线,浙江实业银行的制度变迁可以分为正常发展时期和非正常发展时期两大阶段。

一、1923—1937年正常发展时期

1.1923年版《浙江实业银行章程》

1923年3月21日浙江实业银行创立会上,商股股东议决通过《浙江实业银行章程》,该章程共分七章六十三条,系以《浙江地方实业银行章程》1921年9月第四次修正版为基础,略作改正后形成的。《浙江地方实业银行章程》1921年9月第四次修正版在制订过程中遵循了清政府1908年公布施行的《银行通行则例》以及民国北京政府1914年公布施行的《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它是该银行商股股东为削减官股权益、推动银行走商业银行道路而采取的重大改制举措,曾因此招致作为官股股东的浙江省政府的强烈反对,从而引起官商股的长期争执,并最终导致官商股终止合作,分道扬镳。作为商股股东保障并强化自身权益的“革命斗争成果”,该章程理所当然地在新成立的浙江实业银行得到沿用,所不同者仅仅是将该章程中与官股有关系(新银行中官股已全部被撤出)及总行所在地(从杭州改设上海)等各条进行修改而已。但《浙江实业银行章程》初订版在送交北京政府财政部审查时,出于政府金融监管起见,财政部提出了修改增补部分条款的意见,银行董事会遂遵照财政部意见将章程改定[2]。改定后的1923年初订版银行章程,共分七章(总纲、股份、股东会、董事及监察人、行员、计算及报告、附则)六十六条[3]

在资本股份方面,浙江实业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性质;股本定额为200万银元,每股100银元,共2万股;资本收足总额二分之一以上时,即可创立银行,选举董事监察人,呈请政府验资注册;银行原定股本全数收足后,如要增加资本,除经过股东会议决外,还须得到财政部、农商部核准;股票为记名式;股东以本国国籍者为限;法人或团体股东应推举代表一人行使股东权利;股份如系二人以上共有时,应以一人为股东;股东可以在股票上使用堂记别号,但须将真实姓名告知银行;股票转让、更名、分拆、合并、遗失、污损等事,其手续另以规则定之[4]。浙江实业银行系完全商办,其最初的股本实际上就是浙江地方实业银行的商股资本。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在解体前实收资本为176万元,分为1.76万股,其中商股资本144.97万元。浙江实业银行创立时,商股股东将实收资本定为180万元,亦即将划出的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官股资本31.03万元立刻补足,并增缴4万元,以凑齐1.8万股。上述180万元股本均系现金缴纳,并无银钱以外的财产抵作股银[5]

股东会分定期会、临时会两种,均由董事会召集;定期会一年一次,通常在阳历3月初;临时会由董事或监察人或有股额十分之一以上之股东,认有重要事项不及于定期会议决时,得要求董事会召集之;定期会于一个月前通告各股东,临时会于十日前通告各股东,并公告于新闻纸(即报纸);股东于通告所开议题外,如有提议事项,应有十人以上之赞同,于会期前五日开具事由,送至总管理处,列入议题;股东会以董事长为议长,董事长缺席时,从董事内推选一人代理[6]。股东每一股有一议决权及选举权,银行章程草案起先规定“自十一股以上,每五股递增一权”,在1923年3月21日浙江实业银行创立会上讨论时被放宽为“自二百零一股以上,每五股递增一权”,但是5月间遵照北京政府财政部的修改意见,股权限制又从严改为“自十一股以上,每二股一权,二百零一股以上,每五股一权”[7]。股东因事不能到会时,得委托其他股东代理,银行章程草案原先规定“一股东所代理之议决权及选举权,以二百权为限”,但在1923年3月21日浙江实业银行创立会上,限制代理权数被改定为“被代理人之议决权数及选举权数,应并入代理人自己所有权数计算”[8]。委托代理人须填明委托书,于会期前三日送至总管理处;股东会所议事项涉及股东个人者,该股东无议决权。股东会讨论一般事务时,须到会股东股份有本银行股额二分之一以上,始得决议;股东会讨论下述四项重要事件,即“更改本(银行)章程、增减股份、(银行)解散及合并、辞退董事及监察人”时,须到会股东股份有本银行股额四分之三以上,始得决议;到会股东股份不满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三之数时,可以开会,但须将会议情形通告各股东,经过一个月,召集临时会复议,但复议时到会股额不受上述定额限制;股东会之决议,须到会股东议决权过半数为有效,可否同数,取决于议长;股东会之决议,须清缮于决议录,由议长与监察人盖章或签字[9]

董事及监察人方面,银行设董事十三人、监察人五人;董事任期三年,任满后投票选留旧董事三人,监察人任期一年,续被选者均得连任;董事于十三人内互选一人为董事长,再互选六人为驻行董事;驻行董事常驻总管理处,执行各种事务;董事长对外代表本银行;驻行董事缺额时,由其他董事补选,其他董事缺三人、监察人缺二人时,得召集临时股东会补选,补选被选之任期,以继续前任之任期为限;董事会遇有应议事项时,得随时召集,由总管理处先将所议事项通告各董事;董事开会时,以董事长为议长,董事长有事缺席时,在董事内公推一人代理议长;董事会的决议,须董事过半数到会,且到会董事过半数之同意,方为有效,可否同数,取决于议长;董事会议决事项须清缮于决议录,由议长及各董事盖章或签字。董事会应议事项为:(1)各种规则;(2)开支预算;(3)营业决算;(4)股东会之召集;(5)提出于股东会之议案;(6)董事及监察人之公费;(7)总书记及各分行经理、副经理、主任之选任、解任及其俸级;(8)各分行副经理之设置及人数;(9)各分支行之设立、收歇及地点之变更;(10)营业所需不动产之买卖。监察人监察驻行董事及各职员所行之事务,并检查各种簿册及财产;监察人可以出席董事会,陈述意见,但不得参与表决;监察人不得兼任本银行董事及其他职务[10]。银行章程并未对董事兼职作出规定,这样等于默许董事可以兼任本银行监察人及其他职务,但事实上从未出现过董事兼任本银行监察人的情况,这已经成为一种不成文惯例。

浙江实业银行营业年限初定为三十年,期满续办与否,由股东会议决,并呈请财政部、农商部核准备案[11]。在营业机构方面,浙江实业银行沿用浙江地方实业银行的总管理处制,但总管理处改设于上海,即为总行,在各处设立分支行或代理店时,由董事会议决,并呈请财政部、农商部核准备案;分行视业务繁简,分为一、二、三、四四等[12]。1923年3月浙江实业银行开业时,已有上海、汉口两家分行,均为一等分行。上海分行还是总管理处所在地,因此地位最为重要。1923年4月杭州分行开业,也为一等分行。1925年上海虹口分行开业,初为三等分行,后升为二等分行。此后浙江实业银行为节省开支、精简机构,再未设立分支行。行员方面,总管理处设总书记一人,商同驻行董事,督率本处办事员,办理各种事务;各分行设经理一人,副经理一至三人,事简者不设副经理,四等行设主任一人;经理及主任主持各该分行各种事务,并督率各行员办理之;副经理协助经理办理各种事务,经理有事故时,由副经理代理,副经理不止一人时,由总管理处或经理指定一人代理之;上述以外各行员之组织、选任、解任及俸级,另以规则定之[13]

业务方面,浙江实业银行的营业范围为:(1)各种存款;(2)各种放款;(3)各种汇兑及押汇;(4)票据贴现及收买;(5)与国家银行及其他各银行订立特约事件;(6)买卖有价证券;(7)买卖生金银;(8)代理收解各款;(9)保管证券票据及贵重物品[14]。该银行为专营国外汇兑,在上海分行附设国外汇兑部(旧称金币部)。另外,该银行还拨出资本金一部,在各分行附设储蓄处,专营储蓄[15]。该银行对营业禁止事项也作出规定:(1)无抵押品之个人放款及暂支;(2)期限一年外之放款;(3)非营业所需收买或抵押不动产;(4)收买或抵押本银行股票;(5)以本银行名义为人担保[16]。但与此同时,为招揽业务起见,银行章程对上述规定也提出了两种变通办法:前条第一款、第二款如必不得已时,经董事会全体同意,始得变通办理;本银行放款,如债务人及其保证人无力偿还,而又无相当物品可抵时,得收受其不动产或本银行股票抵还放款,但收受后须迅即售出[17]

在统计结算方面,该银行每年决算二次,六月终为半年决算,年终为全年决算;全年决算后,由总管理处造具各项簿册,即财产目录、贷借对照表、营业报告书、损益计算书、盈余分配案,交监察人复核,报告于股东会;前条所列各项簿册,经股东会承认后,应呈报财政部查核,并将贷借对照表公告于新闻纸[18]。在利润分配方面,全年决算所得盈余,除各种开支并递减财产价格外,先提法定公积金二十分之一以上,所余之款,作为净利分配:(1)先提股利六厘;(2)再提净利百分之十二以上,为股利不足时之预备公积金;(3)除去甲乙二项外,将余款匀作一百份,以六十份为股东红利,以六份为董事、监察人酬劳金,以三十四份为行员酬劳金,如有畸零,作为盈余滚存。股利、红利及酬劳金,均于股东定期会后发给;股利、红利,照各股东所缴股银匀分;酬劳金之分配,另以规则定之[19]

银行章程最后还补充说明:本章程如须修改时,应遵照《公司条例》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办理;本章程于民国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经股东会议决之;本章程自呈奉财政部、农商部核准之日实行[20]。需要指出的是,1923年初订版银行章程在银行暂时遵照财政部意见而修订后于当年5月被财政部批准[21],但是在随后送交农商部审查时,农商部又提出了数条修改意见[22]。银行董事会认为两部的修改意见均有不妥之处,不能不依但也不能全依,因此银行章程非再加修正不可[23]

2.1924年版《浙江实业银行章程》

1924年3月2日,股东会议决通过银行章程第一次修正版,共分七章六十三条,但在向财政部、农商部报批时,又遵照财、农两部意见进行了修改增补,改为七章六十五条后,获得财、农两部批准施行。与1923年初订版相比较,主要改动之处如表3所示。

表1 1923年与1924年《浙江实业银行章程》修改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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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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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55,《浙江实业银行章程》(1923年版、1924年版)。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1923年8月,浙江实业银行设总经理一人,由上海分行经理李铭担任,原总管理处总书记兼上海分行副经理陈朵如接任上海分行经理,居逸鸿接任总管理处总书记。该年10月,居逸鸿调任中国银行业务委员会,总经理李铭兼任总书记。由于总书记与总经理职务有重叠,因此1924年3月2日股东会在审议章程修正草案时,将总书记一职裁撤。另外,股东会认为,股东议决权及选举权数目有两层限制,既无理由,且计算时亦甚困难,因此将“二百零一股以上,每五股一权”两句删去,以求简捷[24]。浙江实业银行第一任董事长为朱晓南,朱晓南去世后,1926年11月由胡济生继任董事长。1927年3月13日股东会议决通过银行章程第三十八条修正案,减少驻行董事数目,以节省开支,将“董事于十三人内互选一人为董事长,再互选六人为驻行董事”改定为“董事于十三人内互选五人为驻行董事,又于驻行董事五人内互选一人为董事长”;并议决,章程第三十六条选举董事监察人用记名联记法,检票极费时间,改为记名单记法,以期简捷[25]。胡济生担任董事长不及一年就去世,1927年8月,李铭当选为第三任董事长,并继续担任总经理,而且还是最大股东,从此长期控制浙江实业银行。

3.1928年版《浙江实业银行章程》

1928年初,浙江实业银行为增进职工待遇,减少劳资纠纷,出台了加薪办法,因该办法实行的结果,银行章程关于分配盈余的部分条款,有必须修改之处[26]。3月4日,股东会议决通过银行章程第二次修正版,共分七章六十二条。除了上述修正外,引人注目的是体现政府金融监管的字句也从章程中消失了。更有甚者,此次修正章程,银行方面既没有如以前那样向北京政府报批,也没有及时向新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报批。在政权更替之际,银行的这种做法有故意瞒报之嫌。只是在1929年初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银行注册章程》及其施行细则之后,为履行重新注册手续,浙江实业银行方才将修订后的银行章程上报国民政府财政部、工商部审核。不过此次上报非常顺利,财、工两部均未对银行章程提出修改要求就予以批准。1928年版银行章程改动之处如表2所示。

表2 1924年与1928年《浙江实业银行章程》修改条款对照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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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55,《浙江实业银行章程》(1924年版、1928年版)。

至1930年,浙江实业银行资产总额已达4 000余万元,但资本总额200万元尚有20万未收,连同公积金100万元,两项合计尚不足300万元,“虽本行内容殷实,而数字上之表示似觉太少”,于是当年12月3日董事会议决通过增资议案,补足未收资本20万元,并将公积金增加一倍,使资本收足200万元,加上公积金200万元,合计有400万元,约相当于资产负债总额的四分之一,如此则“对外较为得体”[27]

4.1933年版《浙江实业银行章程》

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12月26日公布《公司法》,又于1931年2月21日公布《公司法施行法》。1932年6月14日,财政部指令浙江实业银行称:“案查前经本部核准之各银行关于组织部分,向系依照《公司条例》所规定办理,现在《公司法》业已施行,所有各该银行章程中有与《公司法》不合之处,自应一律改正,呈请本部核办。”[28]1933年3月5日,股东会议决通过银行章程第三次修正版,先后于1934年7月和11月经实业部、财政部核准施行。新版银行章程共分七章五十四条,与以前版本相比,改动幅度较大,不少表述有所不同,如议长改称主席、驻行董事改称常务董事等,篇幅则有所精简。主要改动之处如表3所示。

表3 1928年与1933年《浙江实业银行章程》修改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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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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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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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55,《浙江实业银行章程》(1928年版、1933年修正案及正式版)。

1933年7月起,浙江实业银行试办信托业务,在上海分行附设信托部,仿照储蓄处、国外汇兑部成例,另订专章,另拨资本,会计独立[29]

从1923年成立到1937年八一三事变前夕的十五年间,尽管不时受到局部战事和金融风潮的干扰,但是浙江实业银行在制度和业务两方面都保持着总体正常发展的上升趋势,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并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加之用人得力,经营稳健,业务也是蒸蒸日上,其成绩可以从历年营业报告书中得到反映。然而,这种良好发展势头却因抗战的全面爆发而中止。从此,银行制度变迁和业务经营都进入了非正常发展时期。

二、1937—1952年非正常发展时期

1.1944年版《浙江实业银行章程》

八一三淞沪抗战爆发后,浙江实业银行立刻受到了战事的冲击,虹口分行在8月13日当天即转移至上海分行营业,杭州分行则在11月中旬停业,亦暂附上海分行营业,汉口分行也于1938年10月中迁入汉口法租界营业,实际上虹、杭、汉三行均不过在苦撑而已,根本谈不上正常开展业务。业务经营的萧条与制度调整的缓慢相辅相成。1941年3月,股东会议决,本行董事、监察人任期,暂各延长一年,期满再行改选[30]。但事实上董事、监察人直到1944年2月的股东常会方才改选。董事长李铭为躲避汪伪政权通缉,于1941年3月秘密离开上海流亡美国,由常务董事卢学溥(字涧泉)代理董事长,上海分行经理陈朵如代理总经理[31]。1942年1月,董事会议决,股东常会按照《非常时期营利法人维持现状暂行办法》延期召集[32]。1942年6月1日,浙江实业银行按二兑一的比价将资本法币200万元折合成中储券100万元,同年9月15日补足中储券100万元,因此资本改定为中储券200万元[33]

1943年7月,汪伪政权财政部颁布《修正银行注册章程》之修正条款,要求普通银行资本额至少600万元,先收300万元,兼营储蓄者应另拨资本200万元,凡各行资本有不足规定数额者,限于本年底前调整(后展限至1944年3月底),否则勒令停闭[34]。迫于压力,1944年2月20日,推迟了三年的股东常会终于召开,议决通过增资方案,规定“本行附设储蓄处,依法应将资本额提增至八百万元,兹为减轻银行本身负担,拟定资本额八百万元,先收五百万元,分为八万股,每股一百元,先收六十二元五角,除原有资本二百万元,应增资三百万元”[35]。同时,因为增资关系,银行章程也应连带修正,于2月20日股东会上议决通过,并于八九月间由汪伪政权财政部、实业部核准施行。银行章程第四次修正版仍分七章五十四条,改动条款为历次修正之最少,主要涉及调整资本和董事监察人数目等事项,同时停办了信托和买卖生金银业务,具体如表4所示。

表4 1933年与1944年《浙江实业银行章程》修改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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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55,《浙江实业银行章程》(1933年版、1944年版)。

2.1946年版《浙江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945年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财政部规定,公司董监事人选应一律恢复战前状态,在沦陷期间一切法规及人事之更动,均作无效,因此浙江实业银行董监事人选名额暂时恢复战前状态,俟下届股东常会再行改选[36]。1946年4月末,在外流亡五年的李铭终于回国,重任浙江实业银行董事长兼总经理。1946年5月,汉口、杭州两家分行先后复业,虹口分行也于7月复业。1946年6月23日,浙江实业银行召开股东常会,议决遵照《收复区各种公司登记处理办法》,将资本总额调整为国币800万元,以前未缴的300万元,由各股东在6月底前如数按股缴足[37];同时议决通过了银行章程第五次修正版。新版章程系遵照国民政府现行银行法规及1946年4月12日公布的《修正公司法》修订,并分别获得财政部、经济部批准,共分七章四十八条,篇幅更加精简,主要改动之处在于增加营业种类,重设信托部,调整董事、监察人数目,调整内部组织,改总管理处制为总行制,将上海分行扩充为总行,具体如表5所示。

表5 1944年与1946年《浙江实业银行章程》修改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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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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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资料来源: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55,《浙江实业银行章程》(1944年版、1946年版)。

1946年6月,浙江实业银行内部机构改组后,总行下设四部二处,即业务部、国外汇兑部、信托部、储蓄部、稽核处、总务处,此外董事会下增设三项机构,即秘书处、设计委员会、人事委员会。李铭专任董事长,交卸总经理之职,改由陈朵如接任。

3.1948年版《浙江第一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947年9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银行法》,其中规定,银行分为商业银行、实业银行、储蓄银行、信托公司、钱庄五种;“实业银行”四字在《银行法》内,已为商业银行以外另一种银行之名称,而商业银行与实业银行依条文规定,未可由同一银行兼营[38]。财政部并指令浙江实业银行:“银行名称与其种类不相符者,应于《银行法》公布后一年内调整其业务,或更改其名称,由部另令通行遵照在案。该行名称与其种类既不相符,合应即依照上项规定办理,仰即遵照。”[39]浙江实业银行向来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名称内的“实业银行”字样,原无表示业务范围的意义,为了继续经营商业银行业务,不得不放弃原有行名。1948年3月7日,股东常会议决,遵照《银行法》规定,更改行名为浙江第一商业银行,并通过银行修正章程。银行章程第六次修正版于当年5月获得财政部、经济部批准,共分八章四十一条,主要改动之处为更改行名,更改业务种类,公积金及应纳税款占盈余比重上升,废止储蓄部、信托部单行章程,改在章程内增加一章“储蓄部及信托部”。

1948年8月19日,国民政府颁布《财政经济紧急处理办法》,废止法币,改发金圆券,9月6日又公布《商营银行调整资本办法》,规定银行原有法币资本折合金圆券后不满法定最低额者,应一律增达最低额或最低额以上,其应增之数半数得以原有资产升值,半数须由股东缴付现金[40]。浙江第一商业银行原有资本法币800万元,折合金圆券后仅为二元六角七分,不得不遵照规定于限期内增资至金圆券400万元,与此同时银行章程内有关股份及资本的条文也相应作出修正。具体改动如表6所示。

表6 1946年与1948年《浙江实业银行章程》修改条款对照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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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55,《浙江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946年版)、《浙江第一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948年版)。

1949年3月,鉴于时局未定,人心浮动,为应付今后该银行内外可能发生的任何紧急情事,股东会授权与董事长李铭以及常务董事卢学溥、钱新之、陈朵如,在下次股东会议前,遇有原须经股东会议决之任何重要事项而有迅速决定之必要时,得会同商酌决定,并以股东会或董事会之名义执行此项决定事宜[41]。但不久,李铭和钱新之便出走香港,遂由常务董事兼总经理陈朵如代理董事长。

4.1951年版《公私合营浙江第一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解放后,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于1949年8月21日公布施行《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关于银钱业最低资本额,规定上海市各银行资本应为一亿元至二亿元,凡资本不足规定数目者,限于该年9月20日前补足,又凡在华东区各地有分行者,每有一分行,须依同办法所定各该当地银行资本额百分之四十增加之[42]。遵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浙江第一商业银行将上海总行、杭州分行、虹口分行所在的华东区部分资本总额改定为人民币23 200万元,汉口分行所在的华中区部分则增资为4 800万元,合计全行资本总额增为人民币28 000万元[43]

1950年7月董事会议决,为行务需要,增设副总经理一人,由国外汇兑部经理孔绶蘅兼任,并同意由李铭、陈令庄等人以“浙江第一商业银行香港行”之名义在香港增设分支机构,资本为港币100万元。当时根据港英政府规定,中国内地银行已不能在香港设立分支行,但组建独立机构,则不在所禁之列[44]。1950年8月,李铭在香港组建浙江第一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自任董事长,该银行后改名为浙江第一银行有限公司,与在中国内地的浙江第一商业银行不再发生关系[45]

1951年5月,新华、中国实业、四明、中国通商、建业五家公私合营银行组织公私合营银行联合总管理处,随后浙江兴业、国华、和成三家陆续加入。这对浙江实业银行的管理者触动很大,董事会认为“自公私合营银行联合总管理处成立,对金融业今后发展之正确方向,已具示范作用。本行为更进一步接受国家经济之领导,求致健全之发展,则参加此一组织,实为正确途径。亦惟有参加此一组织,而后能在经营上更积极执行政府金融政策,对国家尽其最大贡献”,因此议决遵照《公私合营银行组织联合总管理处协议纲要》申请加入联合总管理处[46]。经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及公私合营银行联合总管理处同意,浙江第一商业银行于1951年11月1日与源源长、聚兴诚两家一同正式参加公私合营银行联合总管理处,正式宣布则作为12月1日参加[47]

1951年11月,浙江第一商业银行重估财产后调整资本额为人民币600亿元,股份总数分为8万股,每股金额人民币75万元。12月9日,浙江第一商业银行召开了最后一次股东临时会,议决通过《公私合营银行组织联合总管理处协议纲要》与调整资本方案,并根据参加联管和调整资本的需要,通过修改章程方案[48]。银行章程第七次修正版是在联合总管理处统一拟订的各合营银行的修正章程草案基础上,加以必要的修改后形成的,共分七章三十二条,篇幅继续精简。该章程与以往历次银行章程有本质上的区别,已无法进行比较,因此全文照录如下[49]

公私合营浙江第一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银行为公私合营企业,遵照政府财经金融政策,以组织社会资金、协助生产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为宗旨,定名为公私合营浙江第一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江第一银行,并依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办法之规定,呈请人民政府主管机关核准及登记。

第二条 本银行设总行于上海,因业务上之必要,呈经主管机关核准,得于各地设立或裁并分支行或办事处。

第三条 本银行在保持原有法定地位,兼顾公私股东权益之原则下,联合各公私合营银行,组织联合总管理处,集中管理与经营,另订《公私合营银行组织联合总管理处协议纲要》,共同遵守。

本银行业务之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之增设裁并、职工之任免调配等,依照《公私合营银行联合总管理处协议纲要》之规定,悉由联合总管理处统筹办理。

第四条 本银行之公告,登载于总行所在地之日报,并得兼登于各地日报。

第二章 营业

第五条 本银行经营左列业务:

一、收受各种存款。

二、办理各种放款及票据贴现。

三、办理国内汇兑及押汇。

四、票据承兑。

五、工矿、交通、公用、文化事业之投资。

六、代理收付款项。

七、经特许之国外汇兑。

八、经核准之保管仓库业务。

九、经核准之信托、储蓄业务。

十、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委托办理之业务。

第三章 资本及股份

第六条 本银行资本总额定为人民币陆百亿元,分为八万股,每股七十五万元,一次缴足。

第七条 本银行为有限责任组织,股东所负责任,以其认缴股份之金额为限。

第八条 股票概用记名式,应填写股东真实姓名,个人投资者不得用化名或堂名、记名或别号。联合出资或以团体为出资人者,应推定代表人。股票由董事三人以上签名盖章发行之。执有股票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为限。

第九条 股份之转让、分割、合并及股票之污损、遗失、毁灭,请求掉换、补领,其手续另订之。

第十条 股东常会开会前一个月内,股东临时会开会前十五日内,均停止股份过户。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一条 本银行股东会分常会及临时会二种。常会于每年决算后三个月内,由董事会召集之。临时会由董事会或监察人认为必要时,或有股份总数二十分之一以上之股东提出理由联名请求时召集之。如请求提出三十日内董事会不发召开之通知时,该股东得联合呈经工商行政机关许可,自行召开。

第十二条 股东会之日期、地点及议程,应于一个月前通知各股东,但临时会得于十五日前通知之。

第十三条 股东表决权每股一权。

第十四条 股东因事不能到会时,得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出席。

第十五条 股东会之主席由董事长任之,董事长缺席,由到会股东公推董事一人任之,但临时会之主席,得由到会股东中公推一人任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之决议,除法令有特别规定者外,以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之股东出席、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第十七条 股东会议决事项,应作成决议录,由主席签印,连同出席股东名簿、代表出席委托书,交由董事会保存于本银行。

第十八条 股东会之决议事项如左:

一、董事、监察人之选任。

二、公司章程之通过。

三、预决算及盈余分配之通过。

四、资本增减及合并解散之决议。

五、董事会提议案之决议。

六、其他应由股东会决议之事项。

第五章 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

第十九条 本银行设董事十三人、监察人五人,除公股董事及监察人按照比例名额由主管机关指派外,其余董事、监察人,由私股股东在股东会就私股股东中选任之。

第二十条 董事、监察人任期三年,连选或续被指派,均得连任。

私股董事或私股监察人缺额达三分之一时,应召集股东临时会补选之。

第廿一条 董事之选任,以股东会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行之。监察人之选任,以股东会出席股东过半数行之。

第廿二条 董事组织董事会,互选常务董事六人,并就常务董事中推选一人为董事长,代表董事会执行职务。

董事会推选代表三人为公私合营银行联合董事会董事,执行联合董事会职务。

第廿三条 董事会开会,由董事长召集之,议决本银行重要事务。董事因事不能出席时,得委托其他董事代理之。

第廿四条 董事会之决议,以董事过半数之决议行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廿五条 监察人除执行职务外,得列席董事会。

第廿六条 本银行设总经理、副总经理各一人,综理本行事务,由董事会聘任之。其余各级人员,均由公私合营银行联合总管理处统一任免调配。

第廿七条 本银行董事、监察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均应呈报人民政府主管机关备案。

第六章 会计

第廿八条 本银行会计年度,定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并于十二月终办理总决算。每届总决算期,应由董事会分别编制左列各项决算表册,经监察人查核后,连同公积及股息红利分派或损失补偿议案,提交股东会请求通过,并呈报主管机关查核。

一、营业报告书。

二、资产负债表。

三、财产目录。

四、损益计算书。

五、盈余分配表。

第廿九条 每年总决算所得盈余,除缴所得税、弥补亏损外,于提存十分之一为公积金后,先派付股息周年五厘。倘盈余不敷派付股息,或无盈余及有亏损时,得分别尽数先派或暂不派。其短派或不派的股息,得于有盈余的年度弥补亏损后,酌情补发。其余分配成份,由董事会按照下列程序拟定,提交股东会议决之。

一、特别公积金。

二、股东红利。

三、董事、监察人酬劳金。

四、改善安全、卫生设备基金。

五、职工福利基金及职工奖励金。

六、其他。

第三十条 分派盈余,于股东会议决承认后行之。

第七章 附则

第卅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议决,呈请人民政府主管机关核准施行。如有未尽事宜,悉依照人民政府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如有变更,须经股东会议决,并呈报人民政府主管机关核准。

第卅二条 本银行内部组织及各项规则,悉照公私合营银行联合总管理处之规定办理。

1951年12月9日,董事会推选陈朵如、孔绶蘅、尹莘耕三人作为本行代表,担任公私合营银行联合董事会董事;并决定设立总副经理室,由总务处处长尹莘耕为总副经理室秘书长(副总经理级)[50]。这是浙江第一商业银行在制度上所作的最后的主要变动。

三、结  语

根据浙江实业银行(浙江第一商业银行)的历次银行章程考察其制度变迁,可以得出几点结论:

第一,浙江实业银行是一家典型的华资私营商业银行,其特征具体体现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民间资本、商办民营、商业银行业务等诸项要素上。

第二,浙江实业银行的制度变迁可以划分为前十五年正常发展时期与后十五年非正常发展时期两个阶段,说明银行制度变迁除了银行个体有自身发展调整的需要外,还有整个金融行业发展变化以及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原因,而在后十五年中,政权更替与战争频仍两大因素造成的影响可以说更加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近代中国华资私营商业银行命运多舛,前途不明,生存环境恶劣,发展步履维艰,长期处于国有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钱庄的多重竞争之中,最后走向公私合营直至消亡,亦是其共同结局。

第三,银行章程屡次修正,篇幅逐渐精简,除了适应银行内部组织、人员、业务调整的需要外,更与政府经济法律法规的逐渐严密、政府金融监管的逐渐加强密切相关,应该说是一种亦步亦趋的关系(见表7)。

表7 浙江实业银行章程历次修订原因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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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第四,银行章程条文毕竟宽泛,对管理和营业上的各项要素只是作出原则性规定,要切实遵循执行还需要另定专项章则,作出更为具体详细的规定,而且有些制度上的更动也并未或者没有及时在银行章程中得到反映或确认。

(作者何品,上海市档案馆副研究馆员)

【注释】

[1]已出版的浙江实业银行(浙江第一商业银行)研究成果,主要有:郑叔屏:《章乃器与浙江实业银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文史资料工作委员会编:《上海文史资料选辑第48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8~35页;浙江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浙江文史集粹》(4)经济卷(下册),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38~344页;秦天孙:《李馥荪与浙江实业银行》,浙江省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浙江籍资本家的兴起》(浙江文史资料选辑第32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52~162页;《浙江文史集粹》(4)经济卷(下册),第329~337页;王季深:《记金融家李馥荪》,《浙江籍资本家的兴起》,第163~172页;沈鸣山:《浙江实业银行总经理陈朵如》,《浙江籍资本家的兴起》,第173~178页;马炳荣:《浙江实业银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文史资料工作委员会编:《旧上海的金融界》(上海文史资料选辑第60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26~140页;孔绶蘅:《我与浙江实业银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统战工作史料征集组编辑出版:《上海文史资料选辑·统战工作史料选辑》第10册,1991年版,第195~203页;《回忆浙江实业银行与李馥荪及其他》,浙江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浙江近代金融业和金融家》(浙江文史资料选辑第46辑),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40页;(转下页)(接上页)郑叔屏、海讯:《李铭、陈朵如与浙江实业银行》、张帆:《章乃器与浙江实业银行、上川企业公司》,寿充一、寿墨卿、寿乐英编:《近代中国工商人物志》第二册,中国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147~155页,第156~169页;郑泽青:《李铭》,徐矛、顾关林、姜天鹰主编:《中国十银行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83~224页;孔绶蘅、郑叔屏、阮秀堃:《银行专家陈朵如》,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上海文史资料存稿》第5册经济金融分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255~264页。

[2]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6,浙江实业银行董事会决议录,1923年5月23日。

[3]详见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55,《浙江实业银行章程》(1923年版)。

[4]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55,《浙江实业银行章程》(1923年版),第一、十二至二十条。

[5]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3,浙江实业银行股东会决议录,1923年3月21日。

[6]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55,《浙江实业银行章程》(1923年版),第二十一至二十六条。该银行公告方法,采用通函和登载新闻纸两种形式,见《浙江实业银行章程》(1923年版),第十条。

[7]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3,浙江实业银行股东会决议录,1923年3月21日;Q270-1-6,浙江实业银行董事会决议录,1923年5月23日;Q270-1-55,《浙江实业银行章程》(1923年版),第二十七条。

[8]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3,浙江实业银行股东会决议录,1923年3月21日;Q270-1-55,《浙江实业银行章程》(1923年版),第二十八条。

[9]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55,《浙江实业银行章程》(1923年版),第二十九至三十五条。

[10]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55,《浙江实业银行章程》(1923年版),第三十六至五十一条。

[11]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55,《浙江实业银行章程》(1923年版),第十一条。

[12]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55,《浙江实业银行章程》(1923年版),第八、九条。

[13]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55,《浙江实业银行章程》(1923年版),第五十二至五十六条。

[14]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55,《浙江实业银行章程》(1923年版),第三条。

[15]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55,《浙江实业银行章程》(1923年版),第四条。

[16]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55,《浙江实业银行章程》(1923年版),第五条。

[17]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55,《浙江实业银行章程》(1923年版),第六、七条。

[18]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55,《浙江实业银行章程》(1923年版),第五十七至五十九条。

[19]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55,《浙江实业银行章程》(1923年版),第六十至六十三条。

[20]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55,《浙江实业银行章程》(1923年版),第六十四至六十六条。《公司条例》第一百九十九条之第一项规定:“公司章程非由股东总会决议,不能变更。”第二项规定:“前项之决议,应由股东总数过半,且股份总数过半之股东到场,而以其议决权之过半数行之。”第三项规定:“若到场之股东不满定额时,得以到场各股东之议决权过半数议定草案,再向各股东通知其大要。若发有无记名式之股票者,并将其大要公告,于一月内招集第二次股东会。第二次之股东会,以到场各股东之议决权过半数,决定草案之承认与否。”第四项规定:“前二项之规定,当变更公司所营事业时,不适用之。”详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农商),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38页。

[21]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20,北京政府财政部批复浙江实业银行文,1923年5月9日。

[22]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20,上海县知事训令浙江实业银行文,1923年11月1日。

[23]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6,浙江实业银行董事会决议录,1924年1月27日。

[24]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3,浙江实业银行股东会决议录,1924年3月2日。

[25]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3,浙江实业银行股东会决议录,1927年3月13日。

[26]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3,浙江实业银行股东会决议录,1928年3月4日。

[27]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7,浙江实业银行董事会决议录,1930年12月3日。

[28]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22,财政部令浙江实业银行文,1932年6月14日。

[29]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7,浙江实业银行董事会决议录,1933年7月22日。

[30]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3,浙江实业银行股东会决议录,1941年3月2日。

[31]姚崧龄:《民国人物小传·李铭》,《传记文学》第33卷第5期,第145页。

[32]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8,浙江实业银行董事会决议录,1942年1月29日。

[33]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23,浙江实业银行呈复汪伪政权实业部文底稿,1944年1月22日。

[34]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8,浙江实业银行董事会决议录,1943年11月20日、1944年1月20日。

[35]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3,浙江实业银行股东会决议录,1944年2月20日。

[36]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9,浙江实业银行董事会决议录,1946年1月26日。

[37]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3,浙江实业银行股东会决议录,1946年6月23日。

[38]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省金融志编委会合编:《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档案出版社1989年版,第743页。

[39]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25,财政部批复浙江实业银行文,1947年10月11日。

[40]《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第480、788~790页。

[41]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4,浙江第一商业银行股东会决议录,1949年3月13日。

[42]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10,浙江第一商业银行董事会决议录,1949年9月2日;Q270-1-27,《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

[43]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10,浙江第一商业银行董事会决议录,1949年9月2日、1950年2月10日。

[44]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10,浙江第一商业银行董事会决议录,1950年7月29日。

[45]高李梅卿:《关于李铭小传补正》,《传记文学》第34卷第1期,第120页。

[46]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10,浙江第一商业银行董事会决议录,1951年10月9日。

[47]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10,浙江第一商业银行董事会决议录,1951年10月30日。

[48]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4,浙江第一商业银行股东会决议录,1951年12月9日。

[49]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18,《公私合营浙江第一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951年版)。

[50]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档号Q270-1-10,浙江第一商业银行董事会决议录,195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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