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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上海典当业的管理与改造

时间:2023-04-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解放初期上海典当业的管理与改造杨元华 赵 伟在近代中国金融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的研究中,有关银行、钱庄和信托公司的研究早已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本文主要借助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典当业同业公会档案,对解放初期上海典当业的管理与改造进行论述,从上海典当业的变革中进一步了解和把握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历史进程。解放前夕,上海典当业全部停业。

解放初期上海典当业的管理与改造

杨元华 赵 伟

在近代中国金融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的研究中,有关银行、钱庄和信托公司的研究早已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相比之下,对典当业的研究还很薄弱、零散[1],对解放初期典当业的研究则更是凤毛麟角[2]。其实,典当业属于非主流的金融分业,理应得到有关学者的重视。本文主要借助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典当业同业公会档案,对解放初期上海典当业的管理与改造进行论述,从上海典当业的变革中进一步了解和把握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历史进程。

作为近代中国的金融中心,解放初的上海,仍汇集着各种性质的金融行业和机构,有外国银行、国有银行及私营银行、钱庄和信托公司等,这是上海金融业的主体。除此之外,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力量——上海典当业。上海典当业的重要性不在其资本如何雄厚,而在于它与普通市民联系密切。事实上,解放之初的上海失业、半失业人群庞大,许多市民依靠典当解决临时资金周转问题。

在建立新中国金融体系的初始阶段,党和政府对原有的私营金融机构实行了保留、清理、整顿等措施,而在各大中城市,对典当业均采取了比一般私营银行钱庄较为宽松的政策。解放前夕,上海典当业全部停业。解放后,典当业响应政府号召陆续复业,但整体实力远不如抗战前的水平[3]。上海典当业为市民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临时周转资金,有助于解放初上海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关当局对上海典当业实行了更为谨慎的政策。

一、上海典当业概述

典当业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其发端于南北朝时期的南朝寺院,可以说是中国金融业组织的鼻祖,在历史上对我国社会发展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从近代开始,中国典当业就呈现出衰败态势[4],尤其是北京、天津等地的典当业[5]。上海开埠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典当业也得到快速发展。上海最早的典当,在何时开办,现已无从查知[6]。但是,从1930年代至解放初期,上海典当业已经成为全国典当业的第一重镇,在家数、资本等方面均居全国首位[7]

抗战前夕,上海的典当、押当[8]共有650余户,大中型典当共有150户,平均每家典当的架本[9]高达30余万银两[10]。上海沦陷后,大型典当因币制更替、资金短缺、当期过长等原因相继倒闭。而押店却因利息高、当期短等原因,其家数不减反增,到抗战胜利后,全市竟达1 000余家。至此,已无典当、押当之分,统称典当。后来,由于币制更替,币值狂落[11],到解放前夕,上海典当业全业停闭。

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在政府的号召下,上海典当业陆续复业。当时,上海典当业接受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财经接管委员金融处(简称军管会金融处)和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的直接管理[12]。1952年8月份改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主管[13]

从1949年8月份开始,上海各有关机关开始陆续调查典当业,要求公会送交会员名册、业主姓名、资本额、历史沿革和近时营业状况等资料[14];并于1950年2月5日颁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管理典当及旧货业暂行规则》(见附录一)[15],1950年9月19日颁布《上海市典当业管理暂行办法》(见附录二)。

1953年过渡时期总路线确立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在国务院关于典当业“基本上是应该取缔的”指示下[16],上海市政府制定了加强管理、逐步改造的方针,有计划地促使典当业向全行业公私合营的方向发展。1956年1月7日,上海典当业全行业公私合营的申请获得批准[17],1月19日全市143家典当挂上公私合营的牌子,改为“公私合营某某区小额质押贷款营业所”[18],并最终于1966年10月份退出历史舞台[19]

依据党和政府对上海典当业的管理和改造以及上海典当业自身的历史变迁,解放初期上海典当业管理和改造过程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即清理阶段(1949年6月—1950年7月)、整顿阶段(1950年8月—1953年5月)、改造阶段(1953年6月—1956年1月)。以下分阶段作述评。

二、上海典当业的清理阶段:1949年6月—1950年7月

(一)中共对私营金融业的相关政策和上海的社会经济状况

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前已经明确了私人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具体到私营金融业的政策,可见1948年12月的《中共北平市委关于如何进行接管北平工作的通告》。该通告提出:“对于私营银行、钱庄及当铺,暂不忙处理,可以按照新民主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先规定暂行条例,限令遵守,违者予以惩处。”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又详尽地规定了新中国成立初期金融领域的大政方针。《共同纲领》宣布:“金融事业应受国家严格管理……依法营业的私人金融事业,应受国家监督和指导。”第30条规定:“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共同纲领》中关于包括典当业在内的私人金融业的政策十分宽松。其特点表现为,它已不再像土地革命时期那样,对私人金融业基本以没收打击为主,而是允许其依法存在并对其给予必要的监督、指导和管理[20]

基于以上一些政策,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在金融领域采取了一些利用资本主义、发挥多种经济成分作用的灵活政策。1950年8月初,在北京召开的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党和政府的政策。会议指出,公私金融力量需要在扶持生产的基础上求得共同发展。私营金融业的存在与发展不但是允许的,而且只要其发展方向是扶植工商业,国家银行就可予以必要的支持。

解放初的上海,社会经济状况复杂恶劣、经济萎缩、物价上涨、失业严重。党和政府的首要任务就是稳定秩序、恢复经济、解决失业。当时上海的失业及半失业人群庞大,大部分市民急需临时资金周转,而短期内政府却难以解决失业;国家银行和私营银钱业以经营工商业大额放款为宗旨,其资金多流向工商业等生产领域,经济地位低下的贫民无由问津。市民遇到医疗疾病、婚丧大事、亲友交际以及维持各种日常必需的消费支出时,不得不仰赖典当应付燃眉之急[21]。而且,典当还具有手续简便、不要保人、放款额零星、不问货款用途等优点。

因“现时尚多升斗贫民,缓急所资需要甚切”[22],上海典当业信心大增。典当业公会及时提出了“平民为发展生产之主要动力,典当为平民经济之融通本源”的口号,号召全业在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原则下,“一致努力,外以服务平民需要,内以解救劳资失业,亦所以为国家人民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一助”[23]

政府在允许典当业存在,加以适当利用的同时,鉴于典当业的剥削本质,还制定了严格管制、减少剥削、逐步加强管理的政策[24]

(二)上海关于整顿清理典当业的规定

1.复业、停业及家数限制

解放初,政府对上海典当业复业要求按期办理相关手续。1949年6月15日至20日共228家典当办理复业登记,到9月底共529家办理入会登记[25]。此外,还有一些典当没能如期办理入会登记。典当业多分布在20个市区(嵩山区、蓬莱区、邑庙区、新成区、虹口区、老闸区、卢湾区、常熟区、普陀区、北站区、闸北区、黄浦区、静安区、提篮区、榆林区、徐汇区、江宁区、长宁区、杨浦区、北四川路)和一个郊区(高桥区)[26]

表1 1949年10月至1956年1月上海典当业家数变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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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典当业公会会员增减月报表(1951年—1956年),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34;工商局关于典当业情况的调查报告(1954年9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182-1-782。

上海市工商局规定,如确有重大困难必须停业的当铺,应向有关机构申请停业,经有关机构核准后方为有效[27]。未经政府核准而劳资双方私自协议停业的做法是违反法令的,必须纠正[28]。1950年9月《上海市典当业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其中第11条规定:典当业因故不能继续营业时,应开列事由,分别呈报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暨上海市人民政府工商局。经核准后,方得停止营业,并报该管公安局备查。1953年又明确规定典当业停业必须经过劳资协商会议及各主管机关联系后方能决定[29]

上海典当业至1949年9月底就有529家复业。但其中大部分典当资金短小,设备简陋。1949年10月份,上海市工商局两度向典当业公会表示,典当家数太多,部分典当设备不合格,希望公会督促改造和调整[30]。至于1949年10月1日之前没有按期完成登记的典当,不予重新办理登记[31]。并指示:典当业公会应按期截止登记入会,并注意从历史、设备、资本三方面来限制典当业家数[32]。1950年9月份,典当业注册资金从1 000万元(旧人民币)提高到2 000万元。这既是为了巩固典当业的资金基础,也有限制典当业家数的考虑。

2.注册资金

复业后的典当店最初投放的资金都很小,绝大多数在10万~100万元(旧人民币)之间[33],难以发挥典当业调剂平民经济的作用。因此,新政府要求典当业限期增加资本额,可参照抗战前及《华东区管理私营银钱业暂行办法》,银钱业最低资本额300︰1比例(战前为20万元,解放初为6 000万元(旧人民币),典当业应为900万元旧人民币(战前最低资本额为3万元)。但由于上海典当业资本薄弱(500万元旧人民币的只有1家),军管会金融处和市工商局商定,典当业最低资本额不得低于500万元[34]。1950年9月份《上海市典当业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典当业最低资本额提高到2 000万元(旧人民币)[35]。许多典当一时筹不到2 000万元,到1950年底验资合格的仅有206家。

3.利息问题

在上海市政府一再要求之下,典当业复业之始就把按月计息改为按期取息,月分三期,十天一期,期息三角三分,月息九角九分,不满一期者以一期收息[36]。以后典当业又主动降息,从1949年8月28日起,期息二角二分,并规定此后应随市情机动调整当息,以期合理[37]。1949年10月1日,上海市工商局高、范两科长约见典当业代表,明确要求典当业减低当息、放长当期,以求更好地服务社会[38];同时,希望按期取息改为按日计收,息率应依银钱业放款息增加30%,逐日挂牌[39]。典当业则请求息率应依银钱业放款息增加50%。为了缓解降息压力,典当业公会于10月25日决议,当期月分三期,第一期按期取息,入第二期,不满6天者,按半期计收[40]。1949年11月份由于市场波动、业情困难,从11月11日起,典当业期息提高至3角[41]。1950年4月份,典当业为了脱离困境,再次请求加息,军管会金融处不准,希望典当业自力更生,并转告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的指示:典当业应先增资,若单靠息率补救,政府绝不考虑,其结果必遭淘汰。金融处也不准典当业改依物价升降定息[42]。随后,在政府指示下,典当业利息一降再降,1950年1月至2月,最高期息二角八分,最低期息一角七分;1950年3月至6月,最高二角三分,最低四分;同年7月至12月,期息四分[43]。由于当息低、开支大,以及1950年3月份的公债缴购等原因,4月份上海出现了部分典当停业现象,并导致不少当户求当无门[44]

4.当期及兼营问题

最初上海典当业延续旧例,当期仍以一月为限,宽放五天,逾期不赎,即行变卖[45]。但是市民认为当期过短,要求放长当期。典当业公会则认为:当期与当货估价有关系,期短估价高,期长估价低,并不是当期越长对当户越有利[46]。1949年10月15日,当上海市工商局要求典当业加长当期时,公会商议一月当期不变,但宽放期可放至10日,最多不可超过15日[47]。后经政府与典当业公会协商,规定当期仍为1个足月,加上10天宽放期,共40天。该规例一直延续到1956年典当业全行业公私合营为止。实际上,当户到期转票者居多,约占总票数的70%~80%,少数当户甚至连续转期达两三年之久。从表2可以看出,虽说当期为40天,但当户到期上交利息就可以无限期转票。

表2 上海典当业部分年份当赎转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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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来源:市工商局关于典当业情况的调查报告(1954年9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182-1-782。

1956年典当业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当期由40天放宽为3个月,后又放宽为6个月,6个月到期后如确有特殊困难,还可转期两次,最长期限可达一年半[48]

解放初的上海典当业中,有些典当是兼营他业的,如旧货业、零售业、钟表首饰等,还有些典当准备要兼营他业[49]。如1949年8月末,在典当业公会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上,商议“为防范不景气,可兼营他业以利生产”提案时,张应礼赞成兼营,王海澄认为兼营不妥,最后提交由理事会研究决定[50]

最初政府也未明确表态典当业可否兼营他业。1950年2月颁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管理典当及旧货业暂行规则》中第4条明确规定:经营典当或旧货业者,如兼营其他应领许可证之营业时,应分别请领许可证。但是,到了1950年9月,《上海市典当业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则明确规定:典当业不得兼营商业。1950年11月中旬,上海市公安局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取缔兼营的典当商行[51]。据此,上海市有关机关加大了检查力度,针对违规兼营他业的典当加以惩处。此后,典当业再无兼营他业的行为。

5.当赎单位改制问题

上海典当业复业时,即以人民币为当赎单位。由于战事仍在继续,社会秩序尚未稳定,1949年就发生了四次物价波动,人民币币值波动不定,严重影响了典当业的发展。因此,上海典当业希望能与苏州、无锡、常州等地的同业一样,以求保本,采取折实当赎或食米当赎。于是1949年7月份,典当业公会开始向上海市有关机关请求当赎单位改制:允许典当以实物当出,如同苏州同业先例,以食米为本位。这样典当无暗亏血本之顾虑;平民贷到实物或照市价折兑成人民币,亦有其固定价值。与人民政府贷款相比,实物当出为适时制宜之方法[52]。1949年11月份,市情困难,公会代表于18日、19日两度与市工商局工商管理科范守常科长接洽,范科长立即表示不同意改为折实单位当赎[53]。随后,上海市工商局明确指示:不允许改以折实单位当赎[54]。后来,典当业务困难时,也有人提出当赎单位改制的建议,但最终并未实行。政府为何不允许典当业当赎本位改制?推其原因,至少有二:一是上海为全国经济金融中心,若当赎本位改制则会产生连锁反应,影响全国,所以不敢轻易变更;二是以人民币为当赎本位,是稳定人民币币值、拥护新政权的一种爱国主义表现。所以,从稳定全国政治经济秩序的角度上来看,政府当然不允许典当业当赎单位改制[55]

6.当票内容以及字体问题

当票是当户典当物品的凭证,也是当户还本付息的书面协议,体现了典当双方的信用关系。上海解放之初,典当业公会就开始修改当票内容,修改正文如下,其余部分仍照旧式:

兹受当:

当去人民币:

本当遵照同业公议规定利息按照票面当本额计算。月分三期,十天为一期,每期每元取息三角三分,不满一期者,作一期论。当期限一个足月为满,到期不赎,即行变卖。当物倘遇虫伤鼠咬霉烂等情,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之灾祸,本当概不负赔偿之责。如有来历不明,或其他纠葛,与本当无涉。本当票盖有骑印为凭,认票不认人。此证。[56]

对此,上海市工商局认为:第一,必须改正“当物如有虫伤鼠咬霉烂情事,典方概不赔偿”这一封建陋习。因为典方接受当物就有保管的责任,当物受损就是典方未予妥善保管的结果,应由典方负责赔偿;第二,当票内容很少记载当户应该事前了解的事情,这是单向契约,不合理;第三,以前不论新旧当物,当票上同写破旧或类似破旧字样,这是不正当的恶习,应纠正[57]

当票文字即当字,典当业内称为典谱,是草书的一种变体,一种特殊简化字体,由典当业历代相传。当字业外人极难辨别,写当票被戏称为“画鬼符”。对此,市民很有意见。政府也认为,当字龙飞凤舞、字迹不清,有欺骗当户的嫌疑,应改用大众通晓的通俗文字据实记载[58]。起初,典当业仍坚持沿用当字记载,但在政府和市民的强烈要求下,最终废弃当字,改用通俗字体记载[59]

1949年底,上海市工商局指示,当票应规定统一形式及内容,当物名称、品质、当本数额等应确切明晰写明[60]

从此,上海典当业改变了各自印制当票的旧例,开始采用统一样式的当票,当字改为通俗字体,票头字取消,翔实记载。

(三)改组旧公会,组建公会筹备会

解放之初的上海市典当商业同业公会(旧公会)是上海典当业自行组建的行业组织[61],是抗战胜利后遗留下来的,经过1945年11月份整顿后,于1946年3月5日成立[62]。上海解放前夕,典当业全部停业,旧公会“大多数理监事因遭业务环境之不景气,均脱业退职”[63],由理事王海澄暂时维持,后被推选为公会理事长。

华东财委会在进入上海前曾经作过接管指示:要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可以先承认同业公会,但只是承认其团体的合法,并不承认其领导人的合法[64]。况且,1948年12月《中共北平市委关于如何进行接管北平工作的通告》也指出:“对于私营银行、钱庄及当铺,暂不忙处理,可以按照新民主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先规定暂行条例,限令遵守,违者予以惩处。”

1949年8月,在原上海市商会的基础上成立了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筹备会,其任务之一就是“重新整理和改组全市工商业同业公会”,设置各同业公会整理委员会,整理上海市各旧工商业同业公会,分别归并改组[65]。当时典当业在很多方面难以适应新社会的要求,且过多关注行业自身的利益,在当息、当期、资本额、当赎本位及惯例法规等方面与政府交涉过多,表现出较强的利己主义。新中国的成立实际上涉及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价值观的根本性改变,所以,上海典当业公会注定要被改组。

随着全国政局及经济形势的稳定,改组典当业公会的任务也提上日程表。1950年5月18日典当业公会召开全业整理大会,上海市工商联代表贲有礼出席,贲着重指出整理公会要注意三点:一要着重检讨,改正缺点;二要搞好工作,维护团结;三要搞好公会人选,并建议筹备委员会委员以7~15人为限。随后选举出张应礼为主任委员,郭勉农、刘国璋为副主委,以及余嘉荣、赵德馨、吴秋涛、蔡有兴等10名委员,王海澄落选[66]。1950年7月23日下午3时,上海市典当商业同业公会筹备委员会召开成立大会[67]

上海典当业公会筹委会由上海市工商联聘定、市工商局核准,是新时代的现时合法机构,是过渡时期的组织,是由人民作主由下而上民主选举出来的组织,与旧典当业公会已有本质性的区别。

(四)对违规典当的处理

上海典当业在复业初发生不少违规举措。1949年11月份物价波动期间,上海市公安局及时处理了一批违规典当。1950年1月8日,在政府有关机关的责成下,典当业公会发出紧急通知,指责违规典当为“此辈妄图非分之徒,竟敢倒行逆施,妨碍全业信誉,违反大众利益,于法于理,均不容姑息害群”[68]。公会要求违章营业者于文到5日内作主动坦白,并决定:“将来定期普查同业业务,如有违章营业而未经坦白报会者,决予呈报当局,视其情节轻重,处以2万元以上50万以下之罚款,充作善举。嗣后,再有违反者,当予停业处分。”[69]

通知发出后,陆续有乾元当等29家典当来函,主动坦白,在1949年11月至1950年1月间,额外多收了当息。多数典当因为物价频升,当息减低,难以生存,迫不得已;有的因为无法贷到银钱业放款,资金贫乏所致;有的因为不是会员不知规章所致。违规典当表示已知错误,请公会原谅,并保证以后如若再犯,甘受重罚[70]。主动坦白者受到宽大教育,不予追究。1950年1月底,上海典当业公会开始派员到各典当普查业务,在查到公盛当、宏昌当有违规提高当息的事实后,两家才作坦白。对于两当,政府及公会也予以宽大处理[71]

在暂行规则颁布前,因为没有专门的典当业法规约束,政府对一般违规典当均从宽处理。1950年2月份《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管理典当及旧货业暂行规则》出台后,有关机关加大对典当业的治理力度,依法处理了一批典当违规经营者。如浮收利息的裕盛当、益大当、祺兴当等被政府警告,并登报悔过[72]

由于利息过低,上海典当业业务陷入困境。不少典当业者为求生存,偷偷提高利息或加收手续费等。1950年6月份,军管会金融处警告指出典当业“一片黑市”[73]。从1950年5月至9月份,被查出的违规典当有15家,大多数因为浮收利息。一家(益昌当)为预扣利息设置暗帐,两家(和济当、顺康当)加收手续费,还有一家(宗舆当)允许其亲戚在当内私设押当。除宗舆当(允许其亲戚在当内私设押当)被政府严重警告外,其余皆宽大处理,也有登报悔过的,责成公会教育[74]。军管会金融处警告典当业,不得再违法,违法必究[75]

(五)早期的捐献活动

解放后,如同上海其他工商业团体一样,旧典当业公会承担了公益性或政治性的捐款义务。如1949年8月中旬,为响应政府劳军捐款的号召,支持尚在进行中的解放战争,旧公会理监事分共收捐款459万元(旧人民币),共有221户会员捐款[76];1949年9月份,宁波被炸,红十字会函请典当业公会捐款救灾,募收会员475家,共捐助人民币24万元(旧人民币)[77];1950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典当业积极认购了16 800分[78];1950年5月,典当业全业为了救济失业工人捐出一日工资[79];1950年11月份,上海典当业为灾民捐助寒衣及钱款,折计寒衣200套,超额完成市工商联原定146套任务等[80]。上海典当业的上述捐助活动,在新政府或市工商联的号召下,可能具有不情愿、勉强成分在内[81],但毕竟是超额完成了捐助任务。

三、上海典当业的整顿阶段:1950年8月—1953年5月

1950年6月,中共七届三中全会召开,提出“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的总任务,指出财政经济状况根本好转,需要三年左右的时间,必须以完成土地改革,合理调整工商业,节减国家机构所需经费为条件。1950年10月份,上海市工商局局长许涤新在上海市第二届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上作了《关于调整公私关系与上海工商业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只有在国家经济的领导下,只有服从国家经济的需要而生产,才能得到合理的发展[82]。“三反”、“五反”运动后,上海工商业又陷入了困境,资金萎缩,生产停滞,失业增多。为此,华东局,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为稳定政局、恢复经济、团结各方,及时调整和管理工商业,明确典当业仍为“五种经济成分”之一。

同时,政府为了使典当业管理更加规范,于1950年9月份颁布《上海市典当业管理暂行办法》。自此,上海典当业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阶段,直至1953年。

(一)业务整顿

1.继续降低利息

1950年7月份至12月份,典当业期息四分。典当业会员普遍认为期息过低,业情困苦,四分的期息与“黑市脱节太远,当户以为利息低微,满不在乎,大都不愿取赎,到期转票,造成典当业周转不灵”,因此,多数会员要求期息提高至六分,或恢复收取存箱费、手续费等惯例[83]。1950年10月,典当业公会筹委会召开会议,拟定期息提高到五分[84],但未获得政府准许。1950年12月11日起,期息仍为四分,但按期复利计算[85]。1951年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典当管理科孙科长列席典当业公会会议,讲到当息是贫民负担的,在金融业利率逐渐降低时,当息也应降低,希望期息降至三分五厘[86],于是从6月1日起,典当业期息改为三分五厘。后来,典当业为得到政府的贷款,自1951年7月11日起,又主动降息,降至期息三分[87]。同年10月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指示,仍有平民反映当息过高,按照中央决定,典当业期息应降至二分五厘[88]。但是,利息一再减低,使得大多数典当业主难以接受。典当业第11联营集团有会员表示,“减息政策在原则上是同意,但依据接触当户所知,尚无嫌过高之事实,应请政府明示减息理由”。公会推选张应礼等六人去华东区行请求暂缓减息,但被拒绝[89]。1951年11月5日,期息降至二分五厘。典当业利息虽低,业情虽苦,但因为有政府贷款,仍能勉强应贷。在“三反”、“五反”运动中,上海典当业向政府坦白检举的同时,又主动把期息降至二分[90]。同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降至一分九厘半[91]。典当业当息相应降至期息一分六厘,后再降至一分四厘,并一直持续到1956年典当业全行业公私合营[92]瑏瑠。公私合营后,小额质押贷款所的当息降至月息三分三厘,1963年降至月息一分二厘(保险管理费四厘八,利息七厘二)[93]

客观地讲,当时政府对上海典当业规定的利息确实偏低,一再减息的要求也不甚合理。上海典当业曾多次请求加息,但终究没有成功。如1953年7月份,因为业务困难,会员请求调整当息。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就此回复:因事关整个国家经济的利率政策,故当息不准调高[94]。由于当息低、资本小、开支大,为求生存,不少典当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同时,由于入不敷出,从1952年5月份开始,上海不少当铺就出现亏损[95],部分典当被迫转业或停业,并导致从1951年起上海普遍出现了排队等当、拒当的现象[96]

2.贷款问题

上海解放后,典当业的症结主要是利息低、资金薄弱[97]。在利息一再减低的情况下,上海典当业多次请求政府提供贷款[98]。最初,政府方面并未理会典当业的贷款请求。1949年10月,上海市工商局明确指示:典当业非金融性事业,除银钱业、信托业外,依法均不得收受贷款[99];政府不提供贷款,也不准典当业吸收社会资金,希望典当业自筹增资[100]。典当业也不得向亲友拆借款项[101]。1950年9月份《上海市典当业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由于许多典当无法筹集到2 000万元(旧人民币)的注册资金,政府才允许典当业向亲友借款或吸收股职垫款。但是,增资后的典当业仍不能满足广大市民的典当需求。为了解决市民资金周转问题,政府不得不为典当业提供贷款。1951年2月份,在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帮助下,上海市私营金融业四个联营集团为典当业第一至第九联营集团(共101家典当)提供5.5亿元(旧人民币)的贷款,每家平均贷款500万元,按月缴付利息三分九厘,定期三个月归还[102]

后来,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为上海典当业提供了数次贷款,分别为:1951年7月份贷款16.8亿元(旧人民币,下同),1951年11月份贷款19.2亿元,1952年11月份贷款29.3亿元,1954年5月份贷款7.2亿元,每次贷款的利率均为1.95%[103]。除了1951年7月份的贷款按期收回外,其余三次贷款均长期转期,供典当业长期应用(原因是上海市民求当较多,典当业无力抽资还贷),到1955年底贷款余额累积达到82亿元(旧人民币)[104]。贷款普遍由公会代会员综合申请,报由人民银行审核决定。审核通过后,由银行提供贷款,每家贷款不超过资本额的50%或100%[105]。贷款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由所属联营集团出面承贷,同团受贷典当负连带责任,联署保证。不参加联营的典当,另具两家典当担保受贷。第二种形式如1952年11月份的个别贷款,是由业情困难的26家典当,各自具保,直接向所在地人行区办办理受贷手续[106]。应该说,通过自身增资、盈余累积和吸收股职垫款,尤其是人民银行华东区行的贷款,典当业资金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见表3)。当然,当户的求当需要也是因素之一(见表4)。

表3 上海典当业部分年月的资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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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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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上海市工商局典当业调查报告(1954年9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182-1-782。

表4 上海市典当业部分年月的营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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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上海市工商局典当业调查报告(1954年9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182-1-782。

3.联营集团

1951年1月初,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指示:为健全典当业务,典当业应自动设法组织联营集团[107]。上海典当业公会筹备会接到指示后,表示“应配合政策,改进业务,号召同业筹组联营集团”[108]。典当业公会筹备会依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5条,拟定通则性的联营章程,按照自主、自愿、互信、互助的原则于1951年2月份、4月份先后成立了18个联营集团,每集团有8家至13家典当不等,会员206家中有193家参加联营集团[109]。典当业商中还有人提出组建联合管理集团的理由,因为部分同业反对而遭到搁置[110]。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表示,因客观条件尚未成熟,联合管理方式可暂缓实现。虽然不能联管,但政府希望典当业改善经营、加强联营,进一步发挥联营集团的功效[111]

关于联营集团的作用,典当业公会认为,“联营集团之组织为加强同业联系,运用集体力量,相互督促,改进业务,并对金融机构请求贷款负有共同保证之责任”[112]。1954年上海市工商局曾经这样评价过,联营集团“曾为互相保证贷款使用,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该组织因没有进一步整顿和管理,虽有147家典当参加,但作用已不大了”[113]。应该说典当业联营集团的确为银行贷款起到联署保证作用,一家典当贷款,同一联营集团负连带责任。如1953年9月份,得知合隆当(已经停业两个月)银行欠款达到400余万元(旧人民币)后,典当业公会责成由第五联营集团负责督促偿还,以保全业信誉和前途[114]

上海典当业联营集团是典当业自身要求改善经营、配合政府政令,适应新社会需要的一种生存选择,它具有上传下达、方便管理的功能。政府通过联营集团加强了对典当业的管理与监督,如对于合隆当银行欠贷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就可以通过第五联营集团督促其限期偿还。否则,必予处罚,集团将负连带责任[115]。同时,上海市典当业联营集团也体现出新社会与新经济的发展方向——由个体的、分散的经营转向集体的、有计划的经营。

(二)正式公会的成立

上海典当公会筹备委员会经过了9个月的筹备工作,于1951年4月28日召开上海市典当商业同业公会成立大会。大会共有199家会员参加,选举张应礼为主任委员,赵德馨为副主任委员[116]

在正式公会的领导下,典当业商人加强政策学习,提高政治觉悟,使典当业较好地发挥了“调剂社会经济,协助平民需要”的作用[117]。公会在改善经营作风的同时,也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如支持抗美援朝,参加镇压反革命运动和“三反”、“五反”运动等。

正式公会制定了《上海市典当商业同业公会组织章程》。该组织章程第4条规定:本会以团结并指导同业在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据《共同纲领》之规定,贯彻国家经济政策的基本方针,以达成业务使命而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为宗旨[118]。比较而言,旧典当业公会“以维持增进同业之公共利益及矫正弊害为宗旨”[119]。典当业公会筹备会则以“协助政府,推行法令;领导会员搞好业务”为宗旨[120]。从公会宗旨的变化中,可以发现典当业正在努力适应新社会。

1951年10月,上海典当业公会下设了一个新的组织——典当业公会文化教育委员会,受市工商联宣传教育处领导,主要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学习,尤其关注时事动态,采取小组谈论与集体学习的方式,每月举行大课一两次,每次课以一个半小时为限制。文教委员会还打算每月出版一期文教动态[121]

此外,从1949年至1956年典当业公会执监委联席会议的历次会议记录可以看到,公会讨论处理的内容分别涉及政策宣传、降息、吊赃、申请贷款、申请停业、推举人大代表、选举代表参加劳资协商大会、调节劳资纠纷、改造方案等方面。这符合组织章程所规定的典当业公会的八大任务[122]。列为首位的任务是“推行政府政策及政令”,列为末位的任务是“办理有关同业共同利益”。这种排序充分显示出典当业努力争取新社会认可的坚定信心,表明政府要加强对典当业公会的控制,自律组织开始向准政治机构转变。

(三)对违法典当的处罚

1.对违法案例加大惩处力度

1950年9月份《上海市典当业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2 000万元(旧人民币)的最低注册资本,致使许多典当无力筹措,只得停业或转业,最后只有206家通过验资[123]。对于出现的一些没有通过验资登记,又未曾申报停业,但仍继续私自营业的21家典当,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限令“于文到三日内,切实结束具报,逾期不报,定予严格取缔”[124]

1950年1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对大亚当等31家违法典当给予警告、罚款处分,并附抄清单一份(见表5)[125]。12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还处分了一批违法营业的典当(见表6)[126]

表5 部分违法典当处理情况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训令,东管字23897号(1950年11月23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54。

政府对典当业的监管越来越严格。最初,发现违规者除情节严重者外,一律责成典当业公会教育;暂行规则颁布后,政府要求违规者登报悔过,警告处分;暂行办法出台后,开始出现暂时停业、罚款(50万到2 000万元不等)等处分,处分力度明显加大。对于情节严重的案件,则移送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如1950年10月19日利泰当买卖金钞案[127]

表6 部分违法典当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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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训令,沪当字第38号1950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训令,沪当字44号、48号、50号、53号、56号、61号(1950年12月份),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54。

2.当赃案件处置

典当业的经营范围是小额质押放款,解放后按照《上海市典当业暂行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收受质押物品时,要详填当户姓名、住址及职业,并验查其身份证件。如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向就近岗警报告。这是政府从防治盗窃销赃和社会治安角度,要求典当业应负的责任。但是解放初,并非人人都有合法证件。为此,上海市公安局指示,如当户确无合法证件时,可将当户姓名、住址及职业详细记录。于是,误收赃物不可避免地出现了[128]。对于典当业误收当赃,“三反”运动前,上海市公安局及各区分局以前都是按照“有失主领赃者,归还当本;无失主领赃者,发还原物”的简易原则办理。

但自“三反”运动开始后,公安局都把当赃案件移交法院处理。有些案件案悬数月(见表7)。从1952年8月份开始,典当业公会集中向上海市及各区县有关机关交涉当赃案件。公会提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及上海市公安局适当照顾典当业,除明知故犯者移送法院严办外;其他案件,恳请上海市公安局及各分局迅速处理结案,保障典当业合法权益,以利典当双方的资金周转[129]

表7 上海典当业当赃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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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典当业公会呈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公安局函(1952年10月15日,1953年4月15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53。

1952年10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电话指示,已经联系上海市公安局及各区公安局,请予适当照顾。同年11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指示,如果当铺不是故意受当赃物,则可以发还当本或原物。市局也已经通知有关分局,并已联系上海市人民法院照顾正当经商,妥善处理[130]。新泾、普陀等公安分局也函知典当业公会,已经按照市局指示妥善处理吊赃案件,切实照顾正当经商。无法解决时,则移送人民法院处理,希望公会与法院联系[131]

政府机关在依法处理吊赃案件时,严格依法办事,严防当铺成为盗窃销赃之地。最终,人民法院在处理吊赃案件时形成惯例,一般是有失主,则将原物归还失主,责成被告即当户偿还当本。但是由于被告多数无力偿还,造成典当业主多有损失。因此,典当业只得慎重放款,严防误收当赃。但误收当赃还是时有发生。

(四)典当业在历次政治运动中的表现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不仅在典当业业务经营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指导,而且在一些政治运动方面也严格要求典当业认真完成。

1.爱国卫生运动

1951年4月全国防疫会议召开,同年9月中央指示,要把卫生防疫工作看作一项重大的政治工作,积极开展。上海市政府要求典当业努力响应宣传,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132]。1953年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工商联联合通知,为促进饮食卫生,要将爱国卫生运动转入经常化,要求典当业及各行业积极配合[133];并指出爱国卫生运动是一场人人有责的政治运动,要结合突击检查与常年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做到多发季节的防疫工作,又要坚持全年性的防疫工作。在1953年5月的卫生运动中,上海典当业制订了清洁方案,成立检查工作组,由各组长先行抽查,再做互查、普查,检查重点为店堂、厨房、包间、外室、厕所、下水道及环境等8项重点处所[134]。以后每年的春夏季节,典当业都积极开展卫生检查工作,不仅包括卫生清洁工作,也包括防治痨病、防治胃肠传染病等专项卫生防疫工作[135]。卫生运动不仅提高了人民的身体素质,也增强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和政治参与意识。

2.“三反”、“四反”、“五反”运动

1951年11月份,党中央决定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开展一场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1951年12月底,上海市工商界积极参与到“三反”运动中,大胆检举一切公私机关团体中的腐败贪污分子,迅速开展工商界的反行贿、反欺诈、反暴利、反偷漏的爱国运动,即“四反”运动[136]。1952年1月21日上海典当业公会响应号召,成立“四反”运动委员会典当业分会,制定组织通则和分会办事细则[137],并组织学习《学习“四反”运动讨论提纲》。上海市工商联要求典当业消除思想顾忌,主动坦白;坦白和检举的文件应由“四反”运动委员会典当业分会的正副主委掌握,指定专人负责,以期保密;规定2月4日是自动坦白的期限,逾期立即展开检举[138]。典当业公会对“四反”运动非常重视,同年2月4日,召开“四反”动员大会,有会员186人参加。张应礼主委号召大家真诚坦白,由张应礼、赵德馨、陆锦祺、袁际云、蔡有兴、余嘉荣等作典型坦白发言,后鸿德当、大正记当资方当场主动坦白。坦白的无非是一些小事、小错误,有的则表态无行贿、漏税行为[139]。“四反”运动是上海市工商界为配合“三反”运动而产生的反对内部不法行为的一场自我整肃、自我改造的爱国运动。

由于“三反”运动暴露出来的问题十分严重,1952年1月,党中央决定在私营工商业中开展一场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随后,上海市工商界迅速改“四反”为“五反”,工商界及各同业公会所办的坦白检举机构立即停止工作,改由市政府领导,可直接向上海市节约检查委员会检举[140]。按照上海市政府的规定,上海市工商业被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行业由市政府掌握,乙、丙类行业由区政府工商科掌握,典当业属于丙类。同年2月9日典当业召开“五反”动员大会,公会主委张应礼首先说明,政府为加强领导才决定改为“五反”运动;号召同业破除顾虑、丢掉包袱、洗清手脸、重新做人,彻底检查错误行为,主动坦白,必能获得重罪减轻、轻罪减免的宽大处理[141]

3.抗美援朝捐献

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后,上海市工商界热烈拥护抗美援朝运动。在上海市工商联的领导下,各行各业踊跃捐献。上海典当业积极响应上海市工商界抗美援朝游行动员活动,出席相关会议[142],签订爱国公约和业务公约[143]。上海典当业成立了抗美援朝典当业分会[144]。为响应上海市工商界抗美援朝总会的“六一”捐献号召,典当业公会制定了《上海市典当业捐献飞机大炮计划草案》。最初按照经济比重,捐献目标拟定为2.8亿元(旧人民币)。后来,为发扬爱国热情,联系典当业工会,劳资协商一致,捐献总额定为3.6亿元(旧人民币)[145]。具体缴款办法为:业情一般的典当店,按其本年(1951年)6月份的架本总额,逐月捐献5‰;业情较为困难者,按照架本额3‰捐献;连续捐献6个月,到1951年底止,完成预定捐献总额3.6亿元,并争取超额完成任务[146]。典当业公会要求各联营集团主委督促所属各团典当店每月按期清缴捐款[147]

四、上海典当业的改造阶段:1953年6月—1956年1月

(一)上海典当改造势在必行

从1948年12月《中共北平市委关于如何进行接管北平工作的通知》中可知,对于旧式当铺不是不处理,只是未到处理时间,暂不忙处理。这种治理策略同样适用于包括上海在内的全国各地对典当业的管理上。1953年6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确定了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中国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必然性,明确制定了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按照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要求,社会主义改造采取将逐步深化的改造方式,其最终目的是消灭资本主义剥削制度和资产阶级。典当业属于资本主义商业,理应参加改造。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快速发展,典当业的封建性、剥削性日显突出。因此,政府决定取缔之。

其实,解放之初就有市民要求管制、取缔典当业。有市民反映典当业“月息太高,实为变相的高利贷,希望本市当局予以压低”[148]。有的市民建议:“政府为照顾一般贫苦民众能办理公典或小本放款最好;不然,对于目前典当业,也该加强严格的监督管理,不能让其公开的随意抽取暴利。同时,保证典当业正当合理的利息。”[149]也有人指出,“新中国诞生了,旧社会上一切不合理的事情,是要根本扫除的。尤其是上海市政府正在决心割治血瘤,像这种重利剥削,吸穷人血的典当业,等于血瘤里的腐肉,是需要割去的”[150]。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上海市民对典当业的意见更加强烈。1955年3月份至8月份,向解放日报和华东区行反映典当业情况的就有13件,普遍反映利息高、期限短、当额小、当不到钱和经营作风恶劣,要求政府对其进行改造[151]

市民的态度对政府的政策产生了一定影响。经过调查研究,党和政府认定,典当业资方及其代理人“成分大多不纯,思想落后,营业作风不老实,唯利是图,追求高利盘剥”,其中“贩毒犯、反革命分子、地主二流子等较多”;就是典当职工,其“情况亦较复杂,积极分子不多”[152]

解放初期北京、天津、武汉等地的典当业先后被改造或取缔。北京典当业解放前夕全业关闭[153],1951年天津私营典当业结束,为了解决广大市民临时资金周转,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于1952年设立市民小额质押贷款处,1959年相继关闭[154]。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于1953年8月1日成立市民小额质押贷款处[155]。这些消息对上海典当业的发展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此外,1956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上海市人口的紧缩,就业面的扩大,失业现象的逐步消失,人民收入有所增加。同时出现了一些新的救济方式,如里弄互助储金会、单位办理的职工困难补助和临时借支、劳动部门安排失业工人和家庭妇女就业等,典当业业务也面临着萎缩局面。

(二)改造方案

上海市有关机关向典当业公会收集了很多资料,在1954年5月份和9月份作出两份关于典当业的调查报告[156]。在此基础上,1954年底,上海市有关机关制定了一份简略的《典当商业安排改造方案》[157]。1955年8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又起草了《关于私营典当业的安排与改造方案》[158]。1955年底,制定了一份较为详细的改造方案[159]。这些报告和方案直接指导了上海典当业的改造工作。

首先,在这几份报告和改造方案中,上海市政府对典当业行业性质进行了定位:“典当业是封建的、高利剥削的行业。解放前多与地方恶势力相勾结,进行高利盘剥并从事贩毒投机以获取暴利,深为群众所痛恶”[160];解放后,虽经过党和政府限制与整顿,在各方面均有所改善,但其“仍从事高利贷剥削与投机买卖”,还属于“落后的、剥削性较严重的行业”[161]

其次,明确指出上海典当业的发展趋势,即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典当业基本上是应该取缔的[162]。由于典当业还有调剂经济、救助平民的功能,所以一定时期内还允许典当业存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劳动就业的扩大,再根据“紧缩与加强上海的方针”,上海人口向外输送,市民对典当业的需要将逐步减少,典当业会逐步萎缩,在一定时间以后,势将全部淘汰。

再次,根据国务院指示,制定了典当业总的改造方针:“能继续经营者让其继续经营,能转业者辅导其转业,已无存在条件者让其逐步淘汰。”[163]具体就是,第一,对能继续经营者,在加强监督管理、改善营业作风前提下,政府给予一定的贷款,根据需要,逐步合并一批典当;第二,对能转业者,辅导其转入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事业;第三,对已无存在条件而逐步淘汰者,根据国务院指示“对已淘汰歇业的典当从业人员(包括职工、资方实职人员、资方代理人)同意采取上海市财委提出的意见,应主要由银行负责,商同有关部门分别加以安排,勿使流离失所影响治安”[164]

改造进度大体安排如下:(1)1955—1957年,求当不会锐减,适当维持该业。估计淘汰26家典当,共计从业人员79人,拟吸收46人,短期培训后组织输送外埠,转入国营贸易部门或银行;转业9人(主要是资方)协助其连同剩余资金转入外埠有利于国计民生事业;淘汰24人,主要是无劳动能力的资方及家属。(2)1958—1962年,求当逐渐减少。1962年末,123家典当全部淘汰,共计从业人员548人,拟吸收267人(主要是职工),培训年轻职工为技术工人,输送外埠,转入国营贸易部门或银行;转业90人(主要是资方);淘汰191人,主要是年老、无工作能力的资方及家属,对其中生活的确困难者,请民政部门给予一定的社会救济[165]

上海市政府对典当业并没有一步采取措施,而是采取公私合营的方式,成立上海市公私合营小额质押贷款处进行逐步改造[166]。对于原有典当,从资金、人员及业务三方面进行处理,成立清产核资小组,对典当从业人员“包下来”,量才而用,原有业务由小额质押贷款营业所承办[167]。小额质押贷款处接收原有典当的全部资金,政府暂不贷款,贷款利率逐步降低,期限逐步加长,贷款对象以失业、半失业及无固定收入者为主,机关企业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福利机关解决[168]

计划赶不上变化,随着社会主义改造高潮的到来,政府加快了改造进度。1956年1月19日,上海市143家典当全行业公私合营。上海市政府及时修改了1956年的改造方针:在维持目前业务量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周转资金,放长贷款期限,精简机构,减少人员,改善经营管理,调整营业网点。改造步骤拟在4月初完成清产核资、人事安排、降低贷款利率等工作,为下一步企业改造打下基础[169]

(三)改造中的拒当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上海典当业存在的最大矛盾就是市民求当需求较大与典当业整体资金较少之间的矛盾,该矛盾深深制约着上海典当业的发展。该矛盾衍生出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典当业为求生存,难免出现违法违规之动作;另一方面典当业无款可放时,就会出现拒当、停当现象。

从1951年开始,上海典当业普遍存在排队等当、拒当现象,尤其在“三反”、“五反”时期,排队等当更为严重。从时间上看,拒当主要发生在每月月终、春节前、春季,或人民银行提供贷款后。如当时上海最大的典当——鸿祥当,平时排队等当者在百人以内,在1954年4月份曾一度出现排队激增现象,4月10日有181人排队等当,4月14日竟达到256人之多[170]。据1954年6月份调查,平均每月有3 300人当不到钱,约占全部受当人数的40%,闸北、江宁两区,每日来当者40人中有60%~70%被拒当。有些典当因为没有现款,采取上午受当,下午停当;个别如鸿祥当采取一日受当,三日停当;还有些典当为了筹措开支或税款,往往连续几天只赎不当。结果,许多市民跑了几家典当后还是当不到钱。不少市民心存抱怨,甚至对政府也表示不满[171]

对于等当、拒当等现象,上海市有关机关采取了下列应对办法:

第一,提供贷款或允许贷款转期。典当业资金薄弱,要增强典当业的放款能力,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增加资金。然而,典当业自身的增资、股职垫款都满足不了市民的求当需要。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为典当业提供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从1951年7月份开始,先后数次为典当业提供贷款,到1956年银行贷款累积达到82亿元(旧人民币),占全部当本的45%[172]。银行贷款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拒当现象,满足了市民的临时资金周转。

每次贷款都有一定期限,6个月、3个月不等,按规定都要如期收回。如1952年4月19日到期的贷款,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最初表示要按期收回[173]。但是鉴于市民求当甚多,拒当现象严重,典当业筹还现款困难,人民银行华东区行1952年4月5日指示,允许贷款延期两个月[174]。后来数次贷款均一再延期还贷。人民银行延期还款的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典当业的发展。

第二,少当大票,多当小票。为照顾到更多的市民,减少拒当现象,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指示,典当业要特别注意照顾四五万特别是一两万元(旧人民币)的小票,少当大票[175]

第三,避免或停止金银首饰类典当。为了把有限资金运用到更多的市民身上,1952年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指示,对于典当金银首饰的当户,应尽力说明要转往人行收兑,典当业要少当金银首饰[176]。1954年人民银行再次指示,典当业以前受当的金银首饰估值过高,今后要加以改善,估价要较低一些[177]。后来,为贯彻金银管理办法中关于“金银不得计价行使流通”的规定,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指示,从1955年9月21日起,对于金银饰物一律停止受当[178]。这样就留出了一部分资金转而承当衣服等物,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拒当现象。

第四,典当业内相互调剂办法。1955年9月典当业停止受当金银饰物后,部分典当业由于包房当物已满,无法容纳更多的当物,也发生了拒当现象。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制定了典当业内相互调剂办法:无法容纳当物的典当可以将多余的资金委托包房有空余的典当,双方签订契约。受托当按代当金额,以4.8%利率计算,于每月月终一次划交委托当。委托当则按代当金额以1.5%计算手续费,每月月终一次付给受托当。此外典当业之间可以借调临时劳动力,劳资关系在原典当,但薪水伙食由借调典当负担[179]。业内调剂办法不但缓解了拒当现象,还为后来典当业的全行业公私合营积累了统一管理的经验。

第五,不准抽提股职垫款。新中国成立后,典当业为了壮大发展曾经吸收过股职垫款。但在业务不佳、血本难保之时,典当业商就出现了抽提垫款的事件,进而加重了拒当现象。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指示,典当业股职垫款应尽量为人民服务,暂勿抽出。如再察觉抽逃资金情况,将予处分[180]。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在1954年5月份指示,今后不论抽取多少股职垫款,非经分行同意,不得动用,否则,必将严惩不贷[181]

第六,典当业自身要开源节流,预存储款,平衡收支。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希望,典当业商要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服务态度,爱国守法,主动接受工人的监督和领导[182]。对于1955年开始出现的典当业月底集中拒当的情况,人民银行十分重视,在了解典当业月支情况后,指示典当业预筹储款,通过逐日转息抽储、满货利润存储、大票取赎存储等方式,平衡支出,减少拒当[183]

经过一系列的措施,上海典当业拒当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缓和。但是总的来说,拒当现象还一直普遍存在。

(四)公会领导人的教育和改造

在对典当业公会进行改造的同时,上海市政府及市工商联意识到改造典当业商人、培养积极分子的重要性,要求多多培养,越多越好[184]。如赵德馨是典当业公会的骨干分子,年富力强,政治思想坚定,热心负责,是小型典当的负责人[185]。在典当业的管理和改造过程中,赵德馨一直是积极分子。正式公会成立后,赵德馨是典当业公会副主委,由于主委张应礼年纪较大,一般会议及政策大多由赵德馨负责主持和传达。赵德馨的确表现出较强的工作能力,热心于公会事务,积极传达和配合政府政策,在政府与典当业两方面均获得好评。后来许多人成为热心政治、热心公会事务的骨干分子,如袁际云、蔡有兴、孙翔云等。

1955年底,为争取全业合营,同业在张应礼的带领下纷纷将自己的股东垫款转充资本,鸿祥当资方郭大良(当时上海最大的典当)将全部11 000元人民币转为资本,袁际云1 450元,蔡有兴1 338元,吴秋涛1 500元,孙翔云全部等[186],将股东垫款全部或部分转作资本者共有96户,金额高达20万元,占全部垫款的62.5%[187]。再如典当资方查焕广原属思想落后者,合营后认识提高,将原备养老的黄金17两、公债300元全部转为资本,并保证“争取在社会主义企业中做一个自食其力的劳动公民”[188]。部分资方打消了思想顾虑,积极营业,签订服务公约,改善服务态度,表示合营与业务两不误[189]。这些事例表明政府对典当业公会领导人及典当业商人的教育是富有成效的。

(五)劳资关系的调整和重塑

解放初,上海市有关机关处理劳资争议遵循“劳资两利、公私兼顾”的原则。典当业也是如此。典当业劳资争议处理流程为:上海市财政金融工会典当业工作委员会是劳方的代表组织,典当业公会则是资方的代表组织,一般的劳资争议均由这两个组织与具体的劳资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由上海市劳动局或各区劳动局仲裁,仲裁不服的改由人民法院处理。

典当业的劳资关系一向比较融洽,因为典当业职工与资方多是同乡、亲戚、师徒等关系,有一份情谊、脸面,所以,劳资关系较好,劳资协商向来由各当自行协议[190]。上海解放后,直至“五反”运动,典当业的劳资关系还是不错的。“五反”运动后,随着典当业职工政治意识增强,纷纷要求加薪分红,要求资方经营服从工人管理,典当业劳资争议多了起来,劳资关系变得紧张。

上海典当业1951年盈余分配争议就是一个典型事例。1951年是解放后上海典当业盈利最好的一个年份,劳方按照劳资两利的原则及私营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在1952年8月份提出应该提高职工福利,要求参与1951年盈余分配[191]。但是资方认为不合理,不愿分配,因为:第一,按照私营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处理,有契约的,按契约办理;无契约的,按惯例,1951年已经按照惯例发放双薪,所以,不分配盈余;第二,全市其他私营行业一般没有分红的;第三,资方已将大部分盈余充实为营业资金,符合劳方扩大再生产的要求;第四,按照劳资两利的原则,资方已为职工提供人身保险、医疗费、休假、工作服、年终双薪等福利,盈余分红不在劳资两利范围内[192]。因此,上海典当业统一思想,商定了三条处理原则:一是1951年盈余坚决不予分配;二是主张按行业集体处理劳资争议,反对个别解决;三是支持并全权交由典当业代表负责与劳方协商[193]。1951年盈余分配争议从1952年8月开始,持续时间长达一年半,其间召开了数次劳资协商会议,均未达成任何结果。1953年1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私营企业盈余分配的几项决定》,规定:盈余分配,应由同业公会与职工工会根据本规定及行业情况进行协商,取得协议后,报工商局审核批准。规模小的企业或情况特殊的行业,有惯例者得以惯例办理等[194]。1954年1月,在上海市劳动局的协商下,劳资双方达成协议:关于典当业1951年盈余分配,采取各典当店铺的劳资双方自行协商、个别解决的方式[195]

在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典当业职工纪律松弛,出现了职工侵吞钱款[196],劳方工会不通过公会擅自查帐[197],职工强奸未遂案件[198]等情况。当影响到典当业正常经营时,政府一方面要求典当业工会加强对工人的教育和关注,另一方面要求资方负起行政责任,严密管理,必要时可以直接报送人民法院处理[199]。政府指示“关于职工劳动纪律松弛,资方应负责管理,加强团结,搞好业务。如有不协,可由资方提请工会教育或向本科报告,俾资协助或处理”[200]。但是,现实状况却是资方不敢管,也管不了职工。

职工纪律松弛的同时,典当业资方也较多发生擅自分红、抽出垫借款、亏空资产等情事[201]。尤其是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由于资方“到手一钱是一钱”的思想,出现虚报当本、擅自分红加薪等问题;有些资金薄弱或经营不善的典当,依赖银行贷款思想强烈,希望多贷些款;有的则等待改造,希望合营,想丢包袱等。此外,典当业还出现许多违法案件,如原典当业公筹会副主委刘国璋、公会执委余嘉荣都曾以反革命罪行被捕[202]

总的来说,解放初期上海典当业劳资关系是资方地位日渐低落,职工地位逐渐上升。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政府认为“资方出身成分大多不纯、思想落后”,但典当业职工中也是“积极分子不多”[203],典当业劳资双方都不符合政府的期望和要求。到了社会主义改造后期,典当业劳资双方的改造热情都有所高涨。

五、上海典当业整体分析:1949年6月—1956年1月

(一)上海典当业管理和改造的主要机制

在上海典当业的管理和改造过程中,党和政府通过两条主线、三个特点进行推进。两条主线是思想改造和组织改造[204]

1.思想改造

对政府来说,上海典当业减低利息,加长期限,改正陋习,只是一般层面的工作,最重要的是典当业商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新中国,坚定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解放后,中国共产党及当时政府对典当业预留的活动空间是服务群众、满足群众的经济需求。典当业利益的获得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前提的,政府抑制其无限制地追逐个人利益的倾向。但是,追逐利益是典当业及典当商人的本性。牟利空间的缩减并没有根本遏制典当商人逐利的倾向,典当业出现了浮收利息、加收手续费、套取贷款、抽逃资金、拣当金饰等违法行为,市民排队等当、当不到钱的情况也普遍存在。这已经超出政府为典当业划定的底线,这些情况促使党和政府决心要遏制典当业牟利倾向和纠正其不良作风。政府加大了对典当业的政治宣传教育,明确典当业必须服从党和政府的监管,服务人民群众。简单地说就是,牟利不是主要的,关键是要为人民服务。显然,政府是要把所有的私人利益取向整合进国家社会一体化建设中,私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整体需要,偏离此种要求的私人利益必须遏制。“三反”、“五反”运动,爱国公约,整顿经营作风等活动中,其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培养典当业商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的意识,形成个人、团体必须服从国家的大局观。

2.组织改造

上海市典当商业同业公会既是维护典当业利益的行业组织,又是中国共产党加以利用和控制的民间组织。这种双重属性决定了典当业公会在党和政府与典当业商之间具有上传下达的功能:向下传达党和政府的政策,向上表达典当业商的利益诉求或与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协商。这种功能的发挥保证了公会在典当业商中的权威地位。典当业商一旦遇到与外界的交涉,也多希望借助同业公会的整体力量获得有力支持。当然,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深入,典当业公会维护同业利益的功能逐渐弱化,逐渐变成了一个服从政府、推行政令的准政治性组织。

在上海典当业的管理和改造过程中,上海市政府及有关机关一直较为重视典当业公会的作用。为了规范典当业的发展和有效控制典当业公会,上海市政府首先对典当业原有组织进行改组,先后成立了典当业公会筹备会和典当业商业同业公会,并选任了新的领导人。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在确保公会能够积极配合政府政令,确保领导人忠党爱国的前提下,使党的政策较为顺畅地转化为典当业公会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由于公会对本行业业务及同业之间的熟悉了解,也可以根据实情及典当业商的要求向政府提出一些有针对性、建设性的建议。

(二)上海典当业管理和改造的主要特点

1.特点之一:政治动员、多方互动

上海典当业的管理与改造过程,呈现出一种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多方互动的特点。典当业管理和改造的领导者是上海市政府及有关机关,政府规划了典当业管理和改造的方案及步骤等。

上海市政府首先宣传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国家的改造政策和方法,号召上海市工商界及各行业积极学习和响应。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之间达成共识,上海市工商界领会要领,市民群众、工人也认识到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意义所在。全社会对改造达成了共识,这就产生了一种压力。典当业公会及典当业商人在强烈要求改造的压力和政治氛围下,也逐渐明白典当业改造,势在必行。同时,上海市政府也善于通过政治活动来提升典当业商的政治觉悟和服务意识,进而达到改造整个典当行业的目的。诸如捐献拥军活动、爱国公约、抗美援朝运动、镇压反革命运动、“三反”“五反”运动、整顿经营作风活动、爱国卫生运动、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等,借助频繁的政治活动、群众运动所产生的压力来持续地规范、引导上海典当业的改造与发展。

在上海典当业管理和改造过程中,典当业并非一直都是被动、落后的被改造者。随着政治压力的增强和政治氛围的强烈,越到改造后期,典当业越是表现出主动改造的姿态,积极要求加快改造进程。

2.特点之二:利用各种组织,全方位管理

上海市工商联在典当业管理和改造过程中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上海典当业的管理和改造均离不开市工商联的领导,典当业公会把市工商联视为上级组织,视各主管机关为领导组织。解放初期,上海市政府及有关机关的一些主要活动及政策均是通过市工商联向各行业下达的[205]。这样的治理策略有两个好处:一个是政府不好说、不便说的话,不便实行的活动及政策可以通过市工商联下达,策略上可攻可守,掌握主动性;另一个好处是市工商联熟悉各行业,而各行业对市工商联也愿意说实话、提建议。

各行业的同业公会则是另一个中介组织。解放初期,上海市工商业管理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政府或主管机关通过同业公会向全业下达政策,一种是市工商联或区工商联通过同业公会传达指示。市政府及有关机关或市工商联很少直接对某个店铺下达指示,一般是通过同业公会向全行业下达指示,同业公会始终是信息流通机制上一个不可或缺的组织。

此外,在利用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同时,上海市政府对典当业还采取了全方位的管理模式。党和政府在典当业的业务经营范围、经营方法,典当业公会改组及其领导人的选任,典当业劳资双方的政治态度、服务意识、日常生活行为等诸多方面均有所要求,加强管理。

3.特点之三:结合现实,逐步改造

解放之初,上海还存在不少资力小、剥削重的小押店,如何管制典当和押店呢?是存还是废?上海市工商局认为,“典当可随时存在,押店不应再存在”。虽然典当及押店二业在本质上是对平民的剥削者,但亦有其优点,就是调剂平民经济,在尚无适当机构以前,尚有存在价值,惟政府应予必要管制,以减少剥削程度,对于不合理的恶习应予革除。押店与典当比较,资本小,当期短,利率高,其剥削平民更烈,不应再存在,而典当有暂时存在的必要[206]。从中可以看出政府处理现实问题的灵活性,把典当业剥削与调剂经济分开,把典当与押店分开,权衡轻重。

政府对上海典当业的改造采取了区别对待、分步骤进行的做法。首先把资金较多、条件较好的划归一类,经常发生挤当、等当、业务困难的划归一类,特别困难的划归一类。条件好的暂时予以维持;业务有些困难的,视不同情况,予以一定的贷款;特别困难的,要逐步淘汰掉[207]。后又制定出“能继续经营者让其继续经营,能转业者辅导其转业,已无存在条件者让其逐步淘汰”的改造方针[208]。最后确定了“基本淘汰,逐步改造”的方针,步骤上采取先戴帽子,业务制度一般不动,搞好生产经营的原则加以改造[209]

上海典当业的改造也不是一步到位,由私营形式直接改成国营性质的,而是采取逐步改造的方式,直至全行业公私合营。因为典当家数较多,联系群众面较广,情况较复杂,若突然直接以国营代替,恐引起对其他行业的不良影响,对整个改造工作有所波动,所以采取逐步改造的方针[210]。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根据逐步改造的方针制定了逐步淘汰的时间表[211]

(三)对上海典当业管理和改造的评价

上海典当业的管理和改造,改善了典当业的经营作风,提高了典当业为民服务的意识,最后从根本上取缔了牟取私利的典当行业,这都符合当时政府的政策和市民意愿,取得了成功。鉴于还有不少市民存在小额借贷需要,所以,典当业被取缔后,政府相应成立了小额质押贷款营业所。小额质押贷款营业所可以看作是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新型典当业,其成立的目的完全是为了方便市民,满足市民的小额借贷需求,毫无取利性质。为此,上海市小额质押贷款营业所采取了种种便民措施,如降低当息(最低降至月息一分二厘)、放长期限(放宽到3个月、6个月,最长期限可达1年半)、灵活放贷(每笔款项一般不超过10元,如特殊困难者,可贷放30元)、改变计息方法(由按期计息改为按贷款天数计息)、慎重处理满当(发信催收,力争无死当)等[212]。小额质押贷款所既有方便社会、方便市民的作用,又无高利剥削的弊端,深得广大市民的热烈拥护,是政府为人民做的一件德政。同时,由于特定的社会和历史条件的限制,上海典当业的管理与改造过程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对私营典当业的作用认识不够

典当业是我国历史最悠久的准金融行业,其在历史上与社会经济的关联度较高,与社会各阶层的联系较为紧密。解放后,党和政府对典当业的整体认识存在偏差,认为典当业本质上是高利剥削的、落后的封建行业。不过,鉴于典当业还有一点调剂经济、安抚民生的作用,政府才允许其存在,但只是作为权宜之策。尤其是社会主义改造后期,党和政府较多看到的是私营典当业与国家金融方针相对立的一面,以及其对国家社会政治经济产生消极作用的一面。这种消极观点使典当业商人产生了“典当业是没有宽阔前途的”念头[213],使市民痛恨高利的典当业,也促使政府对典当业的扶植不够,对私营典当业的经营方式、业务惯例、自律机制等方面尊重不够[214],对典当业合法权益维护不够,最终取缔了典当业。总之,政府的这种认识使得上海典当业难以在金融经济、社会民生等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私营典当业的改造过早、过粗、过急、过于简单划一

应该说,包括解放初期上海典当业在内的近代中国典当业,其整体的衰落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不可避免的。但这一衰败过程应该是一个自然演变、自我淘汰的过程。然而,解放后上海典当业的改造却明显呈现出一条加速取缔的轨迹。随着社会主义改造高潮的到来,政府原定1962年才取缔典当业,不曾想到在1956年初就完成了上海私营典当业全行业公私合营[215]。由于典当业改造过急,还没有设计出较为合适的合营方法,结果公私合营后成立的小额质押贷款营业所还是完全依照旧式典当的经营管理方法,办理质押贷款业务。由于典当业改造过粗,与资方没有充分协商和教育,使得资方对合营后的小贷所工作多有不满;部分职工也出现了营业态度不好、纪律松弛的情况。同时,市民对小额质押贷款所也不满,仍然反映“资金少、利息高、期限短”,甚至抱怨“为什么合营后还没有钞票?”[216]此外,由于典当业采取了单一的公私合营形式,使得小贷所难以发挥最大功效,许多市民贷不到钱款。小额、低息、长期的贷款,虽为市民解决了不少困难,但却导致了银行亏损甚多,根据统计,1956年至1963年七年中亏损金额高达59.3万元[217]。典当业全行业公私合营,虽然消灭了私营典当的个人私利和高利剥削,但由于不符合经济规律和当时的借贷需求,也相应地加重了政府的负担。

结  语

中国典当业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矛盾混合体,兼有“善恶”双重形象[218]。它既有高利剥削、刻薄营利的一面,也有调剂有无、济贫救急、造福乡里、慈善捐助的一面。应该说,典当业在近代以前,因其生存压力较小,在政府扶持与管制并举的政策下,还能恪守传统的商业道德,在获取利润的同时,还承担一定的社会慈善义务,其“善恶”现象还算统一。但是到了近代,由于内忧外患不断,生存环境日渐恶劣,典当业开始衰落,其调剂有无的作用也随着它的衰落而逐渐减弱。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典当业者的道德伦理逐渐让位于利益生存,典当业者减少甚至放弃了原本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和慈善义务,其“恶”形象逐渐显现,最终被定位成“高利盘剥的封建行业”[219]。应该说,在中国典当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典当业的善恶形象以及政府扶持与管制典当业的政策始终相伴左右,即使在解放之初也是如此,直至社会主义改造后才有所改变。

解放后在上海典当业的管理和改造过程中一直交织着两对矛盾。一个是上海市民求当需求较大与上海典当业整体资金较少之间的矛盾,另一个是典当业自我定位与外部定位之间的矛盾。典当业自认为“本事业为历史悠久的古老事业,专以质物贷款,通融缓急、济助贫乏、服务社会,业务向属纯正,业制颇具规模,本为利人益己、有功社会的平民金融事业”[220];而政府或市民则把典当业视为要改造、取缔的“落后的、封建的高利剥削行业”[221]。前一个矛盾决定了典当业的暂时存在和发展,后一个矛盾决定了典当业最终的消亡。但是,解放后新政府对典当业的态度是两难的。一方面,因为典当业能够解决部分市民临时经济周转的问题,所以,基于现实考虑,允许典当业保留、发展;另一方面,因为典当业还具有一定程度的高利剥削性质,而消灭剥削、铲除私有制是共产党一贯追求,所以,要限制、改造直至取缔典当业。不过从解放之初对典当业的清理、整顿中,可以看到当时新政府的务实与灵活,他们从上海的社会现实出发,以服务市民小额资金周转为主,允许典当业存在与发展。同时,在政府监管和市民监督下,对典当业进行规范与约束,以求更好地为经济恢复和市民生活服务。在上海解放初期,保留、利用典当业的思想占主流。1953年以后,随着全国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上海市政府对典当业的政策逐渐清晰,即“加强管理、逐步淘汰”。当“必要的恶”再无存在之必要,空留“恶”名之时,上海典当业必将被改造、被取缔。

不可否认,解放后党和政府对上海典当业的管理与改造取得了显著成就。通过对上海典当业进行管理和改造,最终成功地把一个具有高利剥削性质的行业改造成金融业中为社会中下层服务的低息贷款机构——小额质押贷款营业所,一个为民、便民、惠民的金融服务机构。

附录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管理典当业及旧货业暂行规则》

第1条 本市区内典当业、旧货业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照本规则之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称之典当业包括押当在内。旧货业悉指旧衣店、拍卖行、旧货店、旧货摊、寄卖店、委托商行,及其他一切售卖旧货为业者。

第3条 凡经营典当业或旧货业者,应向该管公安分局取填申请书二份、指纹卡二份、保证书一份,连同申请人照片三张,手续费若干元,由分局转呈市局核发许可证,并应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工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始得营业。在本规则公布前,已经开业者,应予本规则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依照前项规定补领许可证。

第4条 经营典当业或旧货业者,如兼营其他应领许可证之营业时,应分别请领许可证。

第5条 依据本规则核发之许可证,使用有效期间为一年,自填发之日起算,期满后如欲继续营业,应予期满前十天重行申请换发许可证。

第6条 凡经许可之典当或旧货业,应将许可证悬挂明显处所,以便查验。如有更换股东或转让出盘情事,应将所领许可证缴销另行申请登记。

第7条 领取许可证后,逾期一个月以上尚未正式开业者,得撤销其许可证。但有正当理由呈请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8条 经许可营业之典当业或旧货业,如有停业情事,应将停业之原因及复业日期,于五日前报请本局备查。呈报歇业时,应将许可证缴销。

第9条 凡经营典当业者,应备质购物品登记簿两册(式样另定之)送请该管公安分局钤印使用按日应依照规定各项详细填注,以便调阅查考。凡经营旧货业者,须备买卖物品登记簿(式样另定之)依照前项规定逐一办理,但得按具体情况每三天登录一次以备调阅。

第10条 凡典当或旧货业不得受质收买或代售违禁品、危险品及军用物品。

第11条 经营典当业或旧货业者,于受质收买或接受寄卖物品时,须在物品登记簿上详填出质或出卖人姓名住址及职业,并查验其身份证件,如其形迹可疑者应向就近岗警或该管分局报告。如受质收买或代售赃物,一经发现而不负责查获出质人或出卖人时,应负担法律责任并将该货物无条件地归还原主。

第12条 经营典当业或旧货业者,如将货物加工或改变形式时,应于登记簿备考栏内详细说明。

第13条 物主在典当或旧货营业处所,发现失物,报请该管公安分局,查实后,分局得令该典当或旧货业者切实负责将出质出卖人姓名、地址查告,以便追缉。

第14条 代售物品,应掣给货主收据,并于存根及收据上载明左列事项:一、货物名称花名件数;二、货主姓名住址;三、约定价格;四、约定佣金;五、约定寄售期限;六、收受年月日;七、代卖者之行号、名称及地点;八、经手人签名盖章。

第15条 典当及旧货业者,对于受质或代卖物品,须要妥为贮藏,如有遗失、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之灾祸时,得酌情减免之。

第16条 经营旧货业者,不得有任何欺诈行为,损害他人。

第17条 典当业或旧货业者,对于公安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有所查询时,须据实陈述,不得藉故拒绝或隐瞒。

第18条 为便利管理见,公安局得指定旧货设摊区域,除遵守本规则外,并须遵守摊贩营业之规定。

第19条 违反本规则者,得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定之处罚。

第20条 本规则呈准市府后,公布施行,修改时亦同。

资料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布告,市公行字第26号(1950年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1-2-635。

附录二:《上海市典当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1条 凡上海市典当业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照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2条 凡在上海市经营典当业者,均须依照本办法之规定筹足资本,觅具殷实铺保2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核准,持核准证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暨工商局分别登记领记后,始得营业。在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之典当业,应于本办法公布后一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申请,经核准后,并按照规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工商局补行登记。

第3条 典当业以经营质押放款为限。

第4条 典当业不得经营左列业务:(一)收受各种存款及无押品之放款;(二)兼营商业及代客买卖;(三)受当赃物、违禁品、危险品或无确定价值之物品;(四)受当金块、金叶、金条、金盾、金锭、银块、银条、银币、元宝;(五)其他未经批准之业务。

第5条 典当业之最低资本额为人民币2 000万元。在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之典当业,其资本不足规定数额者,应按规定于一个月内补足之。

第6条 质押物满当期限暂定为一个月,并应宽放十日,届期不赎,方得变卖。惟当满不赎之金银质首饰,应全部持向中国人民银行,请求照牌价予以兑收。当户如不愿变卖其质押物,满当时得付息换票转期。

第7条 质押放款之利率及计算方式,由典当业视市场情况拟订,呈请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核实之。

第8条 典当业收受质押物品时,应及掣给当票,填明质押物品名称、数量、当本、利率、日期并存根备查。当票应用通俗文字翔实填写。

第9条 典当业掣出之当票得由当户具保声明挂失。

第10条 典当业应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规定样式,置备质物登记簿送请该管公安分局钤印后,于收受质押物品时,详填当户姓名、住址及职业并验查其身份证件。如形迹可疑者,应向该管公安分局就近岗警报告。

第11条 典当业因故不能继续营业时,应开列事由呈报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暨上海市人民政府工商局,经核准后,方得停产营业,并报该管公安分局备查。

第12条 典当业收受质押物,除按每月实际当本额投保十足火险外,并应照额加一倍当余火险。否则,发生火灾时,应照已损失物品当时之市值赔偿,其保证人并应负连带责任。凡已照前项规定,投保足额火险者,倘非故意发生火灾时,得按已损失物品之当本,扣除当息赔偿。

第13条 典当业对于质押物应妥为保管,若发生不可抗力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第14条 典当业应按月造具营业状况报告表、质押物种类表,呈送华东区行查核。

第15条 质押物满当时应于每月月终造具清册,载明名称、种类、数量及处理情形呈报华东区行备查。

第16条 典当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者,按其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分:(1)警告,(2)罚款,(3)暂停营业,(4)永久停业。凡有违法本办法规定之行为,致严重影响当户利益时,其经理人及直接负责人应依法受刑事处分,保证人并应负连带责任。

第17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正得随时公布之。

资料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令,府秘二字第2207号(1950年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1-2-635。

(作者杨元华,上海市科教党校常务副校长、上海师范大学教授;赵伟,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师)

【注释】

[1]中国典当业研究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20世纪30年代一些学者开始对明清以来典当业的历史变迁及现状进行调研,产生了如杨肇遇的《中国典当业》、宓公干的《典当论》、区季鸾的《广东典当业》、北京联合准备银行调查室编的《北京典当业之概括》等论著,还有陆国香的《中国典当业资本之分析》、《江苏典当业之衰落及问题》、《山西之当质业》,吴石城的《天津典当业之研究》等文章。二是20世纪70年代后期,香港学者罗炳绵相继发表了《近代中国典当业的社会意义及其类别和税捐》、《清代以来典当业的管制及其衰落》、《近代中国典当业的分布趋势和同业组织》等,对清代以来中国典当业的历史变革及民国典当业作了一个较为系统的梳理。进入80年代,陆续有典当业从业人员的回忆性文章出现,大多散见于各省市的《文史资料》中;三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及21世纪初,陆续有曲彦斌的《中国典当史》,刘秋根的《中国典当制度史》,常梦渠、钱椿涛主编的《近代中国典当业》,傅为群的《老上海的当铺与当票》等论著出现。论文方面,有杨勇的《近代江南典当业的社会转型》、李金铮的《20世纪20—40年代典当业的衰落——以长江中下游地区为中心》、马俊亚的《典当业与江南近代农村社会经济关系辨析》、徐畅的《近代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村典当三题》等一批学术论文出现。总体而言,中国典当业研究还远不系统、全面,对典当业在各个历史阶段中的金融地位和经济影响还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

[2]直接以新中国初期的典当业为研究对象的论文极少,目前作者仅看到两篇,一篇是徐玮光的《上海建国初对典当业的改造回眸》(《上海社会科学》2004年12期),分析了上海典当业1954年的整风运动;一篇是朱康孙的叙述性文章《建国后的常州典当业》。

[3]抗战前,大型典当每家的平均架本为30余万银元;解放后,上海最大的典当——鸿祥当,其当本仅有7亿元(旧人民币)。参见中国典当业实录(1947年3月),上海市档案馆藏(本文征引未刊档案均为上海市档案馆藏档,以下略)上海市典当业同业公会档案(以下简为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1-3;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典当业情况报告(1954年9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182-1-782。

[4]参见宓公干:《典当论》,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297~301页;李金铮《20世纪20—40年代典当业的衰落——以长江中下游地区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4期。

[5]明清时期,北京典当业最为繁荣。清末民初后,家数锐减。乾隆九年(1744年)时,“京城内外,官民大小当铺共七百座”;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时,计210余家;1912年时,为170余家;1920年代末,仅存87家。1935年97家,合资者多,资本大者七八万,小者约万元左右;架本多者十四五万元,少者三四万元。请参阅常梦渠、钱椿涛主编:《近代中国典当业》,中国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107页;曲彦斌:《略论中国典当业的起源与流变》,《社会科学战线》2001年第1期。天津典当业明代就有,开埠后得到较大发展。1854年开业的天聚当是天津有记载的最早的典当。19世纪末有44家,中经庚子变乱、壬子变乱后,仅存20家左右;1920年代有70余家;抗战前共有近100家;1946年登记有84家。天津解放时,全部关闭,1951年结束生命。1929—1935年,天津典当业资本多者10万元,少者2万元。参阅常梦渠、钱椿涛主编:《近代中国典当业》,中国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114~126、127~152页。

[6]王裕明:《晚清上海德安押当票探析》,《安徽史学》2003年第6期。

[7]清末民初,上海大中型典当有数十家,抗战前夕,全市有600余家,日伪时期1 000余家,抗战胜利前夕,尚有812家,1946年重新登记时仍有640家。常梦渠、钱椿涛主编:《近代中国典当业》,第215~225页。

[8]解放前的典当业按照资金多少、利率高低、当期长短及当物不同,区分为典当、押当。抗战前夕,上海典当架本为10万~30万元,押店架本自数千元至4万元;典当的当期为18个月或12个月,押当的当期为6个月。典当、押当泾渭分明,严禁混淆。中国典当业实录(节录),内部发行(1947年3月),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1-3。

[9]架本是指典当业的运转资金,即放款额,通俗地讲就是存架上所陈列的当物价值总额。

[10]中国典当业实录(节录)内部发行(1947年3月),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1-3。

[11]日伪储币二百作一法币,三百万法币作一金圆券,至金圆券破产,典当业资金消耗殆尽。上海典当业公会呈市工商局报告(1950年12月7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2。

[12]华东区财政经济委员会决定,“典当业之主管部门由银行负责,与工商局(以办理登记为主)公安局(以检查偷窃赃物为主)配合工作”。见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呈市政府函,东管字第12211号(1950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1-2-635。

[13]上海典当业公会第18次执监委联席会议(1952年8月15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3。

[14]上海典当业公会第10次举行理监事、候补理监事座谈会议记录(1949年8月1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1;典当业公会第14次举行理监事、候补理监事联席会议记录(1949年9月20),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1。

[15]上海市公安局从治安角度出发“,为防止匪特奸商利用典当与旧货作非法投机营业,进行破坏社会革命秩序,并为保护典当与旧货之正当营业起见”,特制定《典当与旧货业暂行规则》,呈请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见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典当及旧货业管理规则的报告(1949年11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1-2-635。

[16]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私营典当业的安排与改造方案(1955年8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6-2-138。

[17]人行上海市分行小额质押贷款处关于典当业改造工作情况综合及开展今后工作的意见(初稿)(1956年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6-1-38。

[18]蔡有兴、宋紫云:《解放初期上海市小额质押营业所》,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上海文史资料存稿汇编》(经济金融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460~468页。

[19]此后,我国典当业进入空白期。直至1987年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成立,标志着我国典当业的复兴。而1988年秋天,上海市也迎来了改革开放后第一家典当行恒源当的开张营业。见李沙:《简明典当学》,学苑出版社2004年版,第159页。

[20]民主革命时期,中共对典当业采取了一系列打击和限制的政策。如中央革命根据地1930年2月7日颁布的《土地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工农穷人典当物件及房屋与豪绅地主及典业奸商的,无条件收回抵押品;典与小资产阶级的,其抵押品应收回若干或不收回,由乡区苏维埃照双方经济情况决定之。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代表大会通过的《借贷条例》规定:“典当债券取消,当物无价收回。”1932年2月,红军总政治部在关于赣州工作给三军团的信中也指出:“当铺的东西,应当完全无偿地还给城市贫民与城区附近农民,由他们拿当票领回他们的东西。”参见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卷),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77~381页。

[21]据1950年至1954年历年当户成分分析,当户成分主要是职工、失业者和商贩等;求当原因主要有工资不够维持家用、工资拖期、摊贩本金、学费水电费、长期失业等。见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典当业的调查报告(1954年9月份),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182-1-782。

[22]上海典当业公会意见节略(1949年7月19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46。

[23]上海典当公会呈拟议营业原则两则(1949年6月7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46。

[24]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典押当问题(约1950年初),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182-1-25。

[25]典当业公会第7次理监事顾问联席会议记录(1949年6月21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1。

[26]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典当业情况报告(1954年9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182-1-782。

[27]第14次举行理监事、候补理监事联席会议记录(1949年9月20),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1。

[28]典当业公会1950年4月17日会议(1950年4月17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2。

[29]典当业公会第34次执监委联席会议(1953年7月21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5。

[30]典当业公会第16次举行理监事暨特邀代表联席会议纪录(1949年10月1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1;典当业公会第18次理监事顾问暨特邀代表联席会议纪录(1949年10月25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1。

[31]典当业公会第20次举行理监事顾问联席会议纪录(1949年11月10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1。

[32]典当业公会第16次举行理监事暨特邀代表联席会议纪录(1949年10月1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1。

[33]在1949年10月份调查的519户典当中,资金额在10万~100万元之间(旧人民币)的有491户,只有1家为500万元。见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典当业的调查报告(约1949年底),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182-1-25。

[34]其实,典当业公会初拟每家不得少于300万,独资或合伙性质的典当为300万,公司制的典当为500万,独资的增资期限为两个月,公司制的为三个月。见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典押当问题(1949年底),典当业公会档案S182-1-25;第18次举行理监事暨特邀代表联席特别会议纪录(1949年10月25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1。

[35]上海市政府公布令(1950年9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1-2-635。

[36]第5次举行理监事、候补理监事暨顾问干事扩大会议记录(1949年6月3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1。

[37]典当公会呈上海市商会函(1949年8月30),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46。

[38]第16次举行理监事暨特邀代表联席会议纪录(1949年10月1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1。

[39]第18次举行理监事顾问暨特邀代表联席会议纪录(1949年10月25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1。

[40]第16次举行理监事暨特邀代表联席特别会议纪录(1949年10月1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1。

[41]第20次举行理监事、候补理监事暨顾问联席会议记录(1949年11月10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1。

[42]典当业公会41次、42次、43次会议(1950年4月17日、4月21日、4月24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2。

[43]典当业公会1954年度报告(1955年1月份),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47。

[44]典当业公会40次会议(1950年4月份),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2。

[45]第5次举行理监事、候补理监事暨顾问干事扩大会议记录(1949年6月3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1。

[46]第16次举行理监事暨特邀代表联席会议记录(1949年10月1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1。

[47]典当业公会呈请市工商局的18条业务建议(1949年10月25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46。

[48]蔡有兴、宋紫云:《解放初期上海市小额质押贷款营业所》,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上海文史资料存稿汇编》(经济金融卷),第467~468页。

[49]典当业兼营他业原因有:第一,近代典当业存在店内售卖满当存货的传统;第二,为预防典当营业不景气,靠兼营他业增加盈利;第三,典当业商感到前途没落,担心会被取缔而兼营他业等。参见第1次举行全体会员大会纪录(1949年8月25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1。

[50]典当业公会第1次全体会员大会纪录(1949年8月25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1。

[51]第10次筹备会会员全体会议纪录(1950年11月16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2。

[52]上海市典当商业同业公会呈军管会金融处意见函(1949年7月19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46。

[53]典当业公会第22次常务理事会议纪录(1949年11月19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1。

[54]第28次理监事候补理监事会议(1949年12月12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1。

[55]上海市典当业公会呈工商局、军管会金融处意见函(1949年12月2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46。

[56]典当业公会第7次理监事顾问候补理监事联席会议纪录(1949年6月21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1。

[57]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典押当问题报告(约1949年底),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182-1-25。

[58]典当业公会第16次理监事特邀代表联席会议纪录(1949年10月1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1。

[59]典当业认为,当字传承千年,有其历史文化价值,全国通用。当字的优点在于:一是书写速度快,写票效率高;二是“对于当户,可免被人窥悉当物实情,向典当挂失之弊。不致被人利用易识文字之故,买卖当票,以欺他人,尤有消极防弊之效”。典当业也提过一个折中的办法:仍使用原来的当字,但各个当铺应提供相应的通俗字对照表,以方便当户查验。上海典当业公会第16次理监事特邀代表联席会议纪录(1949年10月1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1;典当业公会第18次理监事顾问特邀代表联席会议纪录(1949年10月25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1。

[60]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典押当问题报告(约1949年底),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182-1-25。

[61]解放前,上海典当业组织有:上海典业公所,成立于清光绪中叶,地址在老北门吴家弄39号,1931年2月依照《工商同业公会法》典业公所改组为上海市典当业同业公会。1942年,因为部分大型典当停业,原典当业同业公会解体,剩余典当转入押当业同业公会。上海市押店同业公会,成立于1928年6月,地址在小南门大街。押当公所是租界内典当业的同业组织,设在塘沽路902弄6号。1942年9月上海市押店业公会与押当公所合并改组为上海特别市押店业同业公会,1944年又改组为上海特别市押当业同业公会。参阅孙翔云:《上海的典当业》,常梦渠、钱椿涛主编:《近代中国典当业》,第223~225页。

[62]上海市典当商业同业公会调查表(1949年9月27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0。

[63]第一次举行全体会员座谈会纪录(1949年8月25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1。

[64]《华东财委会关于上海市财经接管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指示》(1949年5月),上海市档案馆编:《上海解放》,档案出版社1989年版,第102页。

[65]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筹备会简章,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档案C48-1-167。

[66]整理公会全体同业代表座谈会议(1950年5月18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2。

[67]旧公会与筹备会交接会议纪录(1950年7月27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2。

[68]典当业公会紧急通知(1950年1月8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54。

[69]典当业公会紧急通知(1950年1月8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54。

[70]乾元当坦白书(1950年1月10日)、诚兴当坦白函(1950年1月14日)、兴大当坦白书(1950年1月16日)、协丰当坦白书(1950年1月25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54。

[71]公盛当坦白书(1950年1月28日)、宏昌当坦白书(1950年2月3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54。

[72]如1950年3月份,市民马学明检举裕盛当浮收当息,同年5月份《解放日报》读者骆希圣、孙家祥举报益大当、祺兴当两家典当违规额外收取利息,经公安局、军管会金融处派员查证属实,除当物无条件取赎外,对三家典当加以教育外,并饬令登报悔过。参见裕盛当提请公会函(1950年3月13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54;金融处东管字8919号训令(1950年5月22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54。

[73]旧典当业公会各区代表大会(1950年6月11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2。

[74]典当业公会业解861号(1950年5月29日)、骆希圣来函(1950年7月7日)、鸿发当呈公会函(1950年8月19日)、金融处训令银钱字45号(1950年8月20日)、金融处训令银钱字46号(1950年9月6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54。

[75]金融处训令银钱字44号(1950年7月20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54。

[76]工商界劳军分会函发工商界劳军捐献统计表(1949年9月5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68。

[77]典当业公会捐解字第589号(1949年12月1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68。

[78]最后实缴15 294分,约占典当全业当出金额的40%,尾欠1 506分,70余家欠户,多者欠不过40分,少者仅欠2分,欠户均为无力维持而已经歇业者。参见典当业公会筹备委员会工作总结报告(约1951年4月),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

[79]典当业公会筹备委员会工作总结报告(约1951年4月),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

[80]典当业公会筹备委员会工作总结报告(约1951年4月),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

[81]例如,对于上海市工商联筹备会要求典当业参加人民政协暨中央政府成立庆祝游行,典当业公会一开始以人手稀少、无法集合人数为理由推托,不去参加。工商联却明确要求典当业必须参加,还要从速报名。因此,公会决议,“既来催促,自应照办通过,集齐20人,即2小组,由理监事带头出动”。可见,对于有些活动,典当业公会是勉强为之的。参见典当业公会第15次常务理事会议纪录(1949年9月28),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1;典当业公会第17次理监事联席会议纪录(1949年10月6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1。

[82]《关于调整公私关系与上海工商业情况的报告》,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中共上海市委党史研究室、上海市档案馆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第82页。

[83]典当业公会各区基层组织会议纪录(1950年9月份),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22。

[84]典当业公会筹备会第6次会议纪录(1950年10月4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2。

[85]典当业公会1954年度报告(1955年1月份),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47。

[86]典当业公会会议(1951年5月19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3。

[87]典当业公会执委暨各联营集团主委联席会议(1951年7月6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3。

[88]典当业公会执委暨各联营集团主委联席会议(1951年10月22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3。

[89]典当业公会执监委暨各联营集团主委联席会议纪录(1951年10月22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3。

[90]上海典当业公会1954年度报告(1955年1月份),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47。

[91]上海典当业公会第22次执委联席会议(1952年10月18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4。

[92]上海典当业公会1954年度报告(1955年1月份),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47。

[93]蔡有兴、宋紫云:《解放初期上海市小额质押营业所》,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上海文史资料存稿汇编》(经济金融卷),第460~468页。

[94]上海典当业公会第33次执监委暨联营集团主委联席会议(1953年7月8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5;上海典当业公会第34次执监委联席会议(1953年7月21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5。

[95]1952年5月份,全市典当有126家盈利,63家亏损,全业该月还盈利115 560 439元(旧人民币)参见上海市典当业公会1952年度(1—12月)业务统计表,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41。1954年5月份,全市典当有75家盈利,盈利金额为7 647万元(旧人民币),79家亏损,亏损金额为4 282万元(旧人民币)参见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典当业情况的调查报告(1954年9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182-1-782。关于上海市典当业其他年度的盈亏数据,可参阅典当业公会盈亏情况报告、纪录及对照表等(1951年5月—1955年7月),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39;上海市典当业公会1953年度(1月—12月)业务统计表,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43;上海市典当业公会1954年度业务情况汇总表、典型户营业情况比较表,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44;上海市典当业公会1955年度基本情况表、典型户营业情况比较表,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45。

[96]上海典当业情况报告(1954年9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182-1-782。

[97]解放后复业的典当,由于资金很少,大都在两三百万之间,一千万元以上的,为数极少。这些资金,自有的约占40%,借入或吸收存款的约占60%。参见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典当业情况的调查(1954年9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182-1-782。

[98]典当业公会筹备会第22次会议(1951年4月11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3。

[99]第18次举行理监事顾问暨特邀代表联席会议纪录(1949年10月25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1。

[100]第18次举行理监事顾问暨特邀代表联席会议纪录(1949年10月25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1。

[101]上海典当业公会第30次举行理监事顾问会议纪录(约1950年1月),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2。

[102]上海市典当业公会筹备会工作总结报告(1951年4月),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典当业101家组成9个联营集团,金融业联合集团特举办临时贷款》,《解放日报》1951年2月2日。

[103]上海市典当业公会紧急会议(1955年5月28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6。

[104]关于上海市典当业的改造方案(草案)(约1955年底),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6-2-138。

[105]上海市典当商业同业公会1954年报告(1955年1月8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47。

[106]上海市典当商业同业公会1954年报告(1955年1月8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47。

[107]典当业公会筹备委员会第15次会议(1951年1月6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3。

[108]典当业公会筹备会,筹业字第276号(1951年4月14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36。

[109]上海市典当业公会筹备会工作总结报告(1951年4月),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

[110]典当业公会各基层组长漫谈会(1955年12月2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7。

[111]典当业公会会员临时大会(1951年10月15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3;全体执委暨各联营集团主委联席会议纪录(1951年10月22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3。

[112]典当业公会就有关联营集团事宜致市工商局报告(1952年9月14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47。

[113]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典当业情况的调查报告(1954年9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182-1-782。

[114]典当业公会第36次执监委联席会议纪录(1953年9月14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5。

[115]典当业公会1953年11月全体会员座谈会议纪录(1953年11月份),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5。

[116]上海市典当商业同业公会成立大会纪录(1951年4月28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3。

[117]上海市典当商业同业公会成立大会纪录(1951年4月28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3。

[118]上海市典当商业同业公会组织章程草案(1951年4月份),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9。

[119]上海市典当商业同业公会填报调查表(1949年10月26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0。

[120]上海市典当商业同业公会筹备会填报调查表(1949年10月26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0。

[121]上海市典当业公会文教委员会第1次会议记录(1951年10月10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3。

[122]《上海市典当商业同业公会组织章程》第五条规定:“本会之任务,一、推行政府政策及政令;二、执行工商联指示及决议;三、进行同业间之团结教育;四、调查研究同业情况,反映同业建议;五、协助同业对于业务、管理、技术及机构之改进;六、协助调整劳资关系及调整同业争议和业务纠纷;七、协助联系公私关系及与他业间之关系;八、办理有关同业共同利益事项。”见上海市典当商业同业公会组织章程草案初稿(1951年4月份),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9。

[123]典当业公会筹备会工作总结报告(1951年4月),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

[124]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训令,沪当字37号(1950年11月22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54。

[125]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训令,东管字23897号(1950年11月23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54。

[126]典当业公会筹备呈华东区行函(1950年11月23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54。

[127]利泰当老板汪振孚以经营典当业为掩护,暗中违法经营黄金买卖,扰乱金融秩序。买卖黄金部分由上海市公安局移送人民法院另案处理;违反典当业暂行办法部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区行处以永久停业,立即吊销其核准证,勒令停产清理。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训令、沪当字第4号(1950年11月14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54。

[128]典当业公会呈请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公安局函(1952年10月9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53。

[129]典当业公会呈请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公安局函(1952年10月9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53。

[130]典当业公会呈请公安局闸北分局函(1952年11月28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5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函,沪业市260号(1953年4月25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54。

[131]新泾公安分局函,泾公治字377号(1952年12月11日);普陀公安分局函,市公普治字168号(1952年12月16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52。

[132]典当业公会会员座谈会(1952年6月4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4;典当业公会第16次执委暨各联营集团主委会议(1952年6月23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4。

[133]典当业公会第30次执监委联席会议纪录(1953年4月22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5。

[134]典当业公会爱国卫生运动检查组全体委员会议纪录(1953年5月11日)S187-4-15。

[135]典当业公会全体会员座谈会纪录(1954年8月4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6;公会1955年4月18日分组座谈会纪录(1955年4月18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7。

[136]《上海工商》第3卷第1期,第38~39页。

[137]典当业公会“四反”运动执监委、候补、一级干部传达动员联席会议纪录(1952年1月21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4。

[138]典当业公会“四反”运动第4次执监委联席会议纪录(1952年1月31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4。

[139]“四反”运动委员会典当业分会全业动员大会纪录(1952年2月4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4。

[140]“四反”运动委员会典当业分会第五次紧急会议纪录(1952年2月7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4。

[141]典当业公会“四反”结束改为“五反”全体会员大会(1952年2月9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4。

[142]典当业公会筹备会第13次会议纪录(1950年12月14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2。

[143]典当业公会筹备会第11次会议纪录(1950年12月5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2。

[144]典当业公会筹备会第21次会议纪录(1951年3月20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3。

[145]典当业公会第2次执监委暨工商联民评分会评委会议纪录(1951年8月9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3。

[146]典当业公会第2次执监委暨工商联民评分会评委会议纪录(1951年8月9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3。

[147]典当业公会各联营集团主委联席会议纪录(1951年8月25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3。

[148]《典当利息高,贫民吃不消》,《文汇报》1949年6月30日。

[149]《典当业利息太高,请有关当局严加管理》,《新民晚报》1949年9月1日第2版。

[150]《陈阿毛“管制典当业”》,《新民晚报》1949年10月6日。

[151]关于上海市典当业的改造方案(草稿)(约1955年底),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6-2-138。

[152]上海市工商局呈市政府的典当业调查报告(1954年9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182-1-782。

[153]高叔平、高季安:《北京典当业的内幕》,常梦渠、钱椿涛主编:《近代中国典当业》,第71页。

[154]子珍、朱继珊:《天津典当业及其同业组织》,常梦渠、钱椿涛主编:《近代中国典当业》,第142、147页。

[155]上海市典当业公会9月份会员座谈大会纪录(1953年9月),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5。

[156]典当业最近情况报告(1954年5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182-1-782;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典当业情况的调查报告(1954年9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182-1-782。

[157]典当商业安排改造方案(约1954年底),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182-1-782。

[158]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私营典当业的安排与改造方案(1955年8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6-2-138。

[159]关于上海市典当业的改造方案(草稿)(约1955年底),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6-2-138。

[160]关于上海市典当业的改造方案(草稿)(约1955年底),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6-2-138。

[161]上海市工商局呈市政府的典当业调查报告(1954年9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182-1-782;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私营典当业的安排与改造方案(1955年8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6-2-138。

[162]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私营典当业的安排与改造方案(1955年8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6-2-138。

[163]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私营典当业的安排与改造方案(1955年8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6-2-138。

[164]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私营典当业的安排与改造方案(1955年8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6-2-138。

[165]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私营典当业的安排与改造方案(1955年8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6-2-138。

[166]关于上海市典当业的改造方案(草稿)(约1955年底),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6-2-138。

[167]关于上海市典当业的改造方案(草稿)(约1955年底),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6-2-138。

[168]关于上海市典当业的改造方案(草稿)(约1955年底),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6-2-138。

[169]典当业改造工作情况及开展今后工作的意见(初稿)(1956年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6-1-38。

[170]典当业最近情况报告(初稿)(1954年5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182-1-782。

[171]上海典当业情况报告(1954年9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182-1-782

[172]典当业改造工作情况综合及开展今后工作的意见(初稿)(1956年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6-1-38。

[173]典当业公会第13次执监委会员纪录(1952年3月18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4。

[174]典当业公会会员临时大会(1952年4月7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4。

[175]典当业公会会员临时大会(1952年4月7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4。

[176]典当业公会会员临时大会(1952年4月7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4。

[177]典当业公会第43次执监委会议纪录(1954年6月19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6。

[178]典当业公会全体会员临时紧急会议纪录(1955年9月19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7;人行上海分行给上海市人民委员会财粮贸办公室函(1955年9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6-2-138。

[179]人行上海分行给上海市人民委员会财粮贸办公室函(1955年9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6-2-138。

[180]典当业公会会员临时大会(1952年4月7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4。

[181]典当业公会临时会员大会(1954年5月19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6。

[182]典当业公会临时紧急大会(1954年5月28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6。

[183]典当业公会1955年4月份会员座谈会(1955年4月份),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7。

[184]典当业公会全体会员大会纪录(1955年12月19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7。

[185]全体筹委暨基层组长联席会(1951年4月4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3。

[186]典当业公会全体会员座谈会纪录(1955年12月27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7。

[187]典当业改造工作情况及开展今后工作的意见(初稿)(1956年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6-1-38。

[188]典当业改造工作情况及开展今后工作的意见(初稿)(1956年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6-1-38。

[189]典当业改造工作情况及开展今后工作的意见(初稿)(1956年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6-1-38。

[190]典当业筹备会第10次会议(1950年11月16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2。

[191]典当业公会劳资协商大会分组讨论纪录(1953年3月10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5。

[192]典当业公会劳资协商大会分组讨论纪录(1953年3月10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5;典当业公会11月全体会员座谈大会(1953年11月14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5。

[193]典当业公会11月全体会员座谈大会(1953年11月14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5。

[19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私营企业盈余分配的几项决定》,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中共上海市委党史研究室、上海市档案馆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上)》,第248~249页。

[195]典当业公会第40次全体执监委联席会议纪录(1954年1月13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6;典当业公会第46次执监委联席会议纪录(1954年9月20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6。

[196]第一起,万康当职工王栋臣舞弊侵占21 765 000元(旧人民币);第二起,悦成当职工徐震舞弊后,在大昌当交换工作时,重犯吃票舞弊;第三起,恒济当职工蔡之光、蔡弈春共舞弊侵占970万元(旧人民币)。参见典当业公会第31次执监委联席会议纪录(1953年6月1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5;典当业公会第36次执监委联席会议纪录(1953年9月14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5;典当业公会第37次执监委联席会议纪录(1953年10月26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5;典当业公会第49次全体执监委会议纪录(1955年2月17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7。

[197]典当业公会第31次执监委联席会议纪录(1954年6月1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5。

[198]华兴德记当职工周阿尾引诱强奸资方的幼年孙女,资方周德宝提出上诉,坚决要求开除其练习生职位,公会表示支持。典当业工会要求资方发足其工资,两次向周德宝劝说未果。为此,提篮桥区政府劳动科邀集公会、工会代表及当事人双方于8月1日召开调解会议。后来法院宣判,判处周阿尾徒刑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但不准华兴德记当开除周阿尾。对此,资方周德宝认为量刑较轻,周阿尾有屡犯行为,而且对年长的一个幼女侵犯未曾提及,周德宝及其儿媳对判决不服,继续上诉。鉴于此案影响典当业劳资关系,公会授权秘书周霖代拟诉状。典当业公会第31次执监委联席会议纪录(1953年6月1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5;典当业公会第32次执监委联席会议纪录(1953年6月23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5;典当业公会第34次执监委联席会议纪录(1953年7月21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5;典当业公会第35次执监委联席会议纪录(1953年8月3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5。

[199]典当业公会第37次执监委联席会议纪录(1953年10月26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5。

[200]典当业公会第43次全体执监委联席会议纪录(1954年6月19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6。

[201]典当业公会各联营集团正副主委联席会议纪录(1954年1月8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6。

[202]典当业公筹会全体筹委联席会议纪录(1951年5月5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3;典当业公会第57次执监委会议纪录(1955年10月25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7。

[203]上海市工商局关于上海市典当业情况报告(1954年9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182-1-782。

[204]徐玮光:《上海建国初对典当业的改造回眸》,《上海社会科学》2004年12期。

[205]这是有现实考量的,因为解放之初,战事还在进行,上海市政府没有足够的人员、机构、信息等资源来管理各行各业,而上海市工商界素有自行管理、相互协商的惯例,所以,政府可以利用好这种形式。

[206]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典押业问题的报告(约1949年底),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182-1-25。

[207]典当商业安排改造方案(约1954年底),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182-1-782。

[208]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私营典当业的安排与改造方案(1955年8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6-2-138。

[209]典当业改造工作情况及开展今后工作的意见(初稿)(1956年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6-1-38。

[210]关于上海市典当业的改造方案(草案)(约1955年底),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6-2-138。

[211]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私营典当业的安排与改造方案(1955年8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6-2-138。

[212]蔡有兴、宋紫云:《解放初期上海市小额质押营业所》,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上海文史资料存稿汇编》(经济金融卷),第460~468页。

[213]典当业公会各基层组长漫谈会(1955年12月2日),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7。

[214]比如,当票字体方面。解放后,上海市政府就要求典当业把特殊当字一律改为普通字体。其实,旧的当字体有书写快速、防止假冒等特点,可视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积淀。即使在高度发达的今天,香港的所有当铺也从来不用机打当票,仍然延用原有毛笔书写的特殊当字体。参见李沙:《简明典当学》,学苑出版社2004年版,第216页。

[215]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私营典当业的安排与改造方案(1955年8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6-2-138。

[216]典当业改造改造情况综合及开展今后工作的意见(初稿)(1956年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6-1-38。

[217]蔡有兴、宋紫云:《解放初期上海市小额质押营业所》,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上海文史资料存稿汇编》(经济金融卷),第460~468页。

[218]杨勇:《近代江南典当业的社会转型》,《史学月刊》2005年第5期。

[219]关于典当业究竟是否属于高利贷行业,学界有不同看法。多数学者(如漆侠、刘秋根、李金铮等人)认为,典当业属于典型的高利贷行业,如陈翰笙就认为中国的当铺“是高利贷、商业、地主事业,三位一体的组织”。参见汪熙等编:《陈翰笙文集》,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63页。还有一些学者(如宓公干、马寅初、吕思勉等人)认为,如果单从月利二分来看,典当业算不上高利贷行业,如当代学者马俊亚就认为,“人们经常把典当视为封建高利贷行业,实际上,这种看法非常片面”。马俊亚:《典当业与江南近代农村社会经济关系辨析》,《中国农史》2002年第4期。其实,中国典当业是否属于高利剥削行业,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分析,综合多种因素来考察,不同时代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民众求当程度不同,利息不同,业规也不相同。可参阅徐畅:《近代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村典当三题》,《安徽史学》2005年第3期。解放后,上海典当业公会筹备会在工作总结报告中就曾经辩解道:典当业“内无保本保值之实,而外蒙高利盘剥之名”。参见典当业公会筹备会工作总结报告(1951年4月份),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3。

[220]上海市典当商业同业公会筹备会工作报告(约1951年4月份),典当业公会档案S187-4-1。

[221]关于上海市典当业的改造方案(草稿)(约1955年底),上海市人民政府档案B6-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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