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准则涉及的关键概念
(一)金融资产转移的概念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的两种情形:
1.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2.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即:当且仅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才确定为“金融资产部分转移”):
(1)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
(2)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3)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二)终止确认的概念
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企业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
(1)企业面临的风险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如不附任何保证条款的金融资产出售等。
(2)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如将贷款整体转移并对该贷款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等。
企业需要通过计算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在计算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可能的现金流量波动,并采用适当的现行市场利率作为折现率。
(三)概念理解
新准则列举的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两种情形。其中,第二种是主体保留收取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同时承担了向一个或多个收款人支付该现金流量的合同义务,并对此种情形规定只有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时,才可以作为“金融资产转移”。分析这三个条件,并且与基本准则中关于“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对照,可以发现:这三个条件中,第一个条件表明的是出让方没有负债(因为其没有支付现金的现时义务);第二、三个条件表明的是出让方没有资产(因为出让方不能控制与被转移资产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
1.金融资产转移和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关系
主体转移了一项金融资产,并且,该转移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主体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对于终止确认的判断分为以下两个层次,即,风险和报酬转移、控制转移;而对于所有类型的交易,对于风险和报酬转移的评价应先于对控制转移的评价。
即,如果主体转移了一项金融资产。
(1)主体应首先判断其是否转移了被转移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如果主体保留了被转移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则主体应继续确认被转移资产。如果主体转移了被转移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则应终止确认该项资产。
(2)如果主体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被转移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则应判断主体是否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如果主体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则应当终止确认该资产;否则,应当根据继续涉入所转移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和负债。
2.关于控制是否转移的判断
根据新准则第9条规定,企业对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金融资产转移,应当判断是否放弃了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应当重点关注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如果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说明转入方有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同时表明企业(转出方)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从而应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转入方是否能够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应当关注该金融资产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如果不存在活跃市场,即使合同约定转入方有权处置金融资产,也不表明转入方有“实际能力”。
转入方是否能够单独出售所转入的金融资产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销售加以限制(是否可以自由地处置所转入金融资产),主要关注是否存在与出售密切相关的约束性条款。比如,转入方出售转入的金融资产时附有一项看涨期权,且该看涨期权又是重大价内期权,以至于可以认定转入方将来很可能会行权。在这种情况下,不表明转入方有出售所转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
(四)示例:说明终止确认原则的应用
1.以下例子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1)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
(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
2.以下例子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1)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固定价格将该金融资产回购。
(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内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很可能会到期行权)。
(4)企业(银行)将信贷资产整体转移,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
3.其他例子
(1)以下回购协议和证券出借的情形中,由于出让人保留了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得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①根据某协议出售金融资产并且协议以固定价格或售价加借出人回报回购该金融资产,或者如果根据某项协议借出金融资产并且协议规定将该金融资产返还给出让人。②根据某协议出售金融资产并且协议以固定价格或售价加借出人回报回购相同或几乎相同的资产,或者如果根据某项协议借出金融资产并且协议规定将该金融资产或几乎相同的金融资产返还给出让人。③如果一项以固定回购价或等于售价加借出人回报的价格进行回购的回购协议,或类似的证券借贷交易,赋予受让人在回购日以公允价值等于被转让资产的类似资产进行替代的权利。
(2)以公允价值优先回购权。如果主体出售一项金融资产,并且只保留了在受让人随后出售该资产时以公允价值优先回购该被转让资产的权利,则主体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3)洗售交易。在金融资产出售后不久即回购该资产被称为洗售。如果初始交易条件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则可以对这种洗售回购进行终止确认。但是,如果同时达成了销售某项金融资产的协议和以固定价格或售价加借出人回报回购同一资产的协议,则不属于终止确认。
(4)深度溢价的卖出期权和买入期权。如果出让人可以赎回被转让的金融资产并且该买入期权为深度溢价,则该转让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因为出让人保留了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类似的,如果受让人可以将金融资产回售并且该卖出期权为深度溢价,则该转让也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因为出让人保留了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5)深度蚀价的卖出期权和买入期权。如果某项被转让资产只受限于受让人持有的深度蚀价的卖出期权或者出让人持有的深度蚀价的买入期权,则该被转让金融资产应予以终止确认,因为出让人已经转让了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6)既非深度溢价也非深度蚀价的买入期权下的易获得资产。如果主体持有一项易于在市场获得的资产的买入期权,并且该期权既非深度溢价也非深度蚀价,则该项资产应予以终止确认。因为:①主体即未保留也没有转让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②主体也未保留控制。但是,如果该项资产在市场上不易获得,则与买入期权相对应的资产金额不应终止确认,因为主体保留了对该项资产的控制。
(7)主体签出的既非深度溢价也非深度蚀价的卖出期权下的不易获得资产。如果主体转让了一项不易在市场中获得的金融资产,并签出了既非深度溢价也非深度蚀价的卖出期权,由于这项签出的卖出期权,主体既没有保留也没有转让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如果卖出期权很有价值从而阻止受让人出售该项资产,则该主体保留了对该项资产的控制,此时,应按受让人的继续涉入程度继续确认该资产。如果卖出期权的价值不足以阻止受让人出售该资产,则主体转让了该资产的控制权,此时,应终止确认该资产。
(8)受限于公允价值卖出期权或买入期权或者远期回购协议的资产。如果金融资产的转让受限于卖出期权或买入期权或远期回购协议,并且期权的行权价或回购价等于回购时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则被转让金融资产应予以终止确认。
二、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及其计量
(一)终止确认的判断
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应当注重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
(1)在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中,转出方将予回购的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是原售价加上合理回报的,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如采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等。
(2)转出方在金融资产转移后只保留了优先按照公允价值回购该金融资产的权利的(在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情况下),应当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3)在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进行信用增级的金融资产转移中,转出方只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非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能控制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
(二)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损益的确定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担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并将该金融资产扣除金融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企业与金融资产转入方签订服务合同提供相关服务的(包括收取该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并将所收取的现金流量交付给指定的资金保管机构等),应当就该服务合同确认一项服务资产或服务负债。服务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三)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的损益
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况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应当视同未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
(2)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应当按照金融资产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对该累计额进行分摊后确定。
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按相对公允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进行分摊时,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企业出售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类似的金融资产,或发生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有关的其他市场交易的,应当按照最近实际交易价格确定。
(2)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最近市场上也没有与其有关的实际交易价格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该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确实难以合理确定的,按照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
(四)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同时按以下公式确认相关损益
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如为累积损失,应为加项)=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形成的损益
说明:
(1)因转移收到的对价=因转移交易收到的价款+新获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转移获得服务资产的公允价值-新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其中,新获得的金融资产或新承担的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担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
(2)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是指所转移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移前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累计额。
三、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及其计量
企业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该金融资产与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不得相互抵消。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企业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和该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所转移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确认的相关负债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以下情形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
(1)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出借方的合理回报。
(2)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该互换使市场风险又转回给了金融资产出售方。
(3)附重大价内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买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
(4)附重大价内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卖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
(5)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
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所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此类金融资产转移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不能将金融资产与所确认的金融负债相互抵消。例如,企业将国债卖出后又承诺将以固定价值买回,因卖出国债所收到的款项应单独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金融资产转移协议中涉及衍生工具(如看涨期权),且该衍生工具导致该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该衍生工具不能单独予以确认。
四、继续涉入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一)相关概念
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即不属于新准则第7条所指情形),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
企业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注重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业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即可以终止确认)。
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且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应根据本准则第9条规定确认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应当充分反映保留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通过对所转移金融资产提供财务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财务担保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同时按照财务担保金额和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提供担保的取费)之和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财务担保金额,是指企业所收到的对价中,将被要求偿还的最高金额。
在随后的会计期间,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金额应当在该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时间比例摊销,确认为各期收入。因担保形成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
企业应当对因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形成的有关资产确认相关收入,对继续涉入形成的有关负债确认相关费用。继续涉入所形成的相关资产和负债不应当相互抵消,其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仅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一部分的,应当比照本准则第13条的规定处理。
企业向金融资产转入方提供了非现金担保物(如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投资等)的,企业和转入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转入方按照合同或惯例有权出售该担保物或将其再作为担保物的,企业应当将该非现金担保物在资产负债表中重新归类,并单独列示。
(2)转入方已将该担保物出售的,转入方应当就归还担保物义务,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一项负债。
(3)企业违约,丧失了赎回担保物权利的,应当终止确认该担保物;转入方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将该担保物确认为一项资产。转入方已出售该担保物的,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归还担保物的义务。
(4)除上述(3)所涉及的情况外,企业应当继续将担保物确认为一项资产。
(二)期权的处理
1.企业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或持有一项看涨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摊余成本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收到的对价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所转移金融资产在期权到期日的摊余成本和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初始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继续涉入所形成负债的账面价值。
相关期权行权的,应当在行权时,将继续涉入形成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假定转让日资产的摊余成本和账面金额是CU98,收到的对价是CU95。行权日该资产的摊余成本是CU100。相关负债的初始账面金额是CU95,CU95与CU100之间的差额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为损益。如果行使期权,则相关负债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计入损益。
2.企业因持有一项看涨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仍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同时按照下列规定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1)该期权是价内(即溢价期权)或平价期权的,应当按照期权的行权价格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余额,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2)该期权是价外期权(即蚀价期权)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余额,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通过对相关负债的价值调整确保了该资产及相应负债的账面净额为买入期权权利的公允价值。
例如:标的资产的公允价值是CU80,期权行权价为CU95,期权的时间价值为CU5,相关负债的账面金额为CU75(CU80-CU5),被转让资产的账面金额为CU80(即,该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3.企业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该期权行权价格之间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同时,按照该期权的行权价格与时间价值之和,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这种处理确保了资产和相应负债的账面净额为卖出期权义务的公允价值。例如,如果标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为CU120,期权行权价为CU100,期权的时间价值为CU5,则相关负债的账面金额为CU105(CU100+ CU5),资产的账面金额为CU100(此时,即为期权的行权价)。
4.新准则规定:企业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和购入一项看涨期权(即上下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仍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
同时,按照下列规定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1)该看涨期权是价内或平价期权的,应当按照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看跌期权的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看涨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2)该看涨期权是价外期权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和看跌期权的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看涨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对相关负债价值的调整确保了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净额是主体持有或签出期权的公允价值。例如,假定主体转让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同时购入了一项行权价为CU120的买入期权,并签出了一项行权价为CU80的卖出期权。又假定转让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CU100。卖出期权和买入期权的时间价值分别为CU1和CU5。本例中,主体确认了一项CU100的资产(资产的公允价值)和一项CU96的负债(CU100+ CU1-CU5)。因此,资产价值净额为CU4,即主体持有和签出期权的公允价值。
(三)关于继续涉入的举例
假设主体有一项可提前偿付的贷款组合,其票面利率和实际利率是10%,本金和摊余成本都是CU10000。主体达成一项交易,在这项交易中,受让人支付CU9115,以取得CU9000的本金和按照9.5%计算的这部分本金利息的权利。主体则保留了收取CU1000本金加上按照10%计算的这部分本金的利息和剩余CU9000本金0.5%的利率差价部分。收到的提前支付款按照1∶9的比例在主体和受让人之间分配。但是所有的拖欠从主体保留的对CU1000本金所拥有的权益中扣除,直到全部扣除完毕。交易日贷款的公允价值是CU10100,0.5%的利率差价的估计公允价值是CU40。
主体判定其已经转移了部分所有权上的重大风险和报酬(例如,重大的提前偿付风险),但是也保留了某些所有权上的重大风险和报酬(因为主体的剩余次级权益),并保留了控制。因此,适用继续涉入法。
为应用本准则,主体分析此交易为:①完全成比例地保留CU1000的剩余权益。②将该剩余权益次级化以向受让人提供信用风险保证。
主体计算所收到的对价CU9115中有CU9090(CU10100×90%)代表了完全成比例的90%份额的对价。所收到对价中的剩余部分CU25代表了次级剩余权益中享受让人提供信用风险保证所收到的对价。此外,提供信用保证收取的对价还包括0.5%的利率差价。因此,印提供信用保证所获得的总对价是CU65(CU40+ CU25)。
主体计算出售90%份额现金流量的损益。假定在转让日无法确定被转让的90%部分和留存的10%部分的个别公允价值,则主体分配该资产的账面金额如表56:
表56
主体通过从收到的对价中扣除分配给被转让部分的账面金额来计算出售现金流量90%份额的利得或损失,即CU90(CU9090-CU9000)。主体留存部分的账面金额为CU1000。
另外,主体确认为信用损失提供保证而将剩余权益次级化形成的继续涉入。因此,主体确认CU1000的资产(主体因剩余权益次级化而不能收回的现金流量的最大值),和CU1065的相关负债(主体因剩余权益次级化而不能收回的现金流量的最大值CU1000,加上次级化的公允价值CU65)。
表57
在交易完成后,资产的账面金额是CU2040,其中CU1000代表了分配给留存部分的成本,CU1040代表了主体为信用损失提供保证而将剩余权益次级化形成的继续涉入(其中包括利率差价CU40)。
在后续期间,主体应按照时间比例确认印提供信用保证而收到的对价CU65,适用实际利率法计提已经确认资产的利息,并确认已经确认资产的所有信用减值。后者的一个例子是,假设在以后年度标的贷款发生信用减值损失CU300。主体应减少其已经确认的资产CU600(与主体剩余权益相关的CU300和余位信用损失提供保证而将剩余权益次级化形成的继续涉入有关的CU300),并减少其已经确认的负债CU300。信用减值CU300的净影响计入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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