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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中介机构基本结构和内容

时间:2023-04-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中介机构的现代形式是在17世纪末至19世纪初出现的资本主义股份制商业银行。现代金融中介机构的进一步发展以19世纪中叶中央银行的建立为标志。金融中介机构包括从事间接融资活动的金融中介机构和从事直接融资活动的金融中介机构。

第五章 金融中介机构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将能够:

(1)了解金融中介机构的产生与发展,金融中介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2)了解金融机构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

(3)理解金融中介机构基本结构和内容;

(4)了解我国的金融中介机构;

(5)掌握商业银行业务基本知识,业务创新以及经营管理原则。

在如今信息发达的时代,互联网已是我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在网络平台上我们几乎天天都会看到和金融机构相关的各种新闻。

(1)在2010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强调,2010年是农村金融机构全面深化改革、迈向现代化农村金融企业的关键之年。

(2)在2010年4月14日,中国农业银行新闻发言人表示,中国农业银行按照市场惯例,经过严格的内部评审程序,确定由中金公司、中信证券、银河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共同协助农业银行完成A股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由高盛、摩根士丹利、摩根大通、中金公司、德意志银行、麦格理共同协助农业银行完成H股发行上市相关工作。

(3)内地金融市场的巨大发展潜力和粤港两地日益紧密的经贸往来吸引了很多香港银行通过在广东设立异地支行的形式,加速对内地市场的渗透。除了布局沿海二线城市外,外资银行还在加速西进的步伐,成都、重庆、武汉等内陆城市仍将是外资银行中西部布局的重点,而内蒙古、河北等区域则有望成为外资银行青睐的新热点。

(4)在2010年召开的国家开发银行一季度工作会上,国开行董事长陈元透露,一季度国开行将82.1%的贷款投向煤电油运、农林水、通信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国家急需发展的领域;68.7%的贷款投向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配置70亿元专项贷款规模,支持西藏和四省藏区跨越式发展。

(5)银监会2010年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3月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本外币资产总额达到84.3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1.3%。分机构类型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总额42.9万亿元,增长17.5%;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总额12.6万亿元,增长28.5%;城市商业银行资产总额6.0万亿元,增长33.5%;其他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22.7万亿元,增长22.0%。

(6)穆迪投资者服务机构宣布下调了对总额220亿欧元的希腊个人消费者及公司贷款支持债券的评级,并将其评级放入进一步降级的观察名单。

(7)在上海世博会的背景下,太平洋保险推出为世博游客量身定做的“金棕榈——太平洋世博游保险”。该保险根据世博会期间天气炎热、客流量大、水土不服等特点,扩展意外保障的覆盖范围和保险责任,把感冒、中暑、发烧、腹泻、老年眩晕等都纳入了保障范围,实现意外急症全覆盖,充分体现了“服务世博”的理念。

这些金融中介机构之间有什么不同之处?金融中介机构在我们的生活中起着怎样的作用?这些是本章所要阐明的问题。

第一节 金融中介机构概述

一、金融中介机构的产生与发展

金融中介机构的古老形式是早在公元前2000年的巴比伦、公元前500年的希腊、公元前400年的雅典,以及公元前200年的罗马帝国出现的货币兑换商和银钱业主,主要从事货币兑换、货币保管和货币汇兑。从12世纪中期开始,欧洲地中海沿岸各国的国际贸易十分繁荣,意大利是国际贸易的中心,与此同时,意大利威尼斯等地的货币兑换业和银钱业得到迅速发展,货币兑换商和银钱业主手中积聚了大量货币,他们发现客户日常提取的货币额仅占所储存货币的少部分,自己手中经常存有大量的货币余额。于是,他们开始秘密地将客户储存的部分货币进行私下放款,收取利息,由于有了利息收入,他们不仅不再收取客户的货币保管费,而且还付给客户一定的利息,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的出现,使钱币兑换业逐渐演变为银行业。

金融中介机构的近代形式是在中世纪欧洲出现的早期银行和16世纪中叶以后出现的商人银行。中世纪,最早的银行是意大利的威尼斯银行,建于1171年;随后又有于1407年设立的热那亚银行等;欧洲的商人银行有米兰银行(1593年)、阿姆斯特丹银行(1609年)、汉堡银行(1619年)、纽伦堡银行(1621年)、鹿特丹银行(1635年)等,这些银行主要为商人服务,因而得名商人银行。早期银行和商人银行已具备了银行的基本功能,主要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汇兑业务,但是贷款仍属于高利贷性质。由于高利贷性质的银行不能满足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新兴资产阶级开始建立自己的银行。

金融中介机构的现代形式是在17世纪末至19世纪初出现的资本主义股份制商业银行。1694年在英国政府支持下成立的英格兰银行,是第一个资本主义股份制银行。它的正式贴现率一开始就规定为4.5%~6%,大大低于早期银行业的贷款利率,英格兰银行的成立标志着高利贷银行垄断地位的终结和现代银行制度的建立。继英格兰银行之后,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建立了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些银行不仅不再具有高利贷性质,而且资本雄厚、规模巨大、能向社会提供多种多样的金融服务,成为全社会资金融通的枢纽。早期高利贷性质的银行也逐步适应新的生产方式的转变而转化为现代银行。

现代金融中介机构的进一步发展以19世纪中叶中央银行的建立为标志。随着商业银行及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安全及宏观金融的协调控制的需要越来越突出,于是从商业银行中分离出一种专门从事货币发行、保管商业银行准备金、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支持,为商业银行办理结算,对商业银行经营活动实行监管的银行,这就是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体系建立以后,就意味着两级银行体制的建立。

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发展是当今时代趋势。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金融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化,促进了金融机构专业化发展,各种各样的专业化金融机构不断涌现,形成了以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各种专业银行组成的银行体系为主体,以各种专业化金融企业所组成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的,规模庞大、分工精细的金融体系。

二、金融中介机构概念及种类

金融中介机构是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以及为金融活动提供相关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的企业组织。金融中介机构包括从事间接融资活动的金融中介机构和从事直接融资活动的金融中介机构。从事间接融资活动的金融中介机构主要通过各种负债业务筹集资金,然后再通过各种资产业务活动分配这些资金,即通过自己的资产负债业务来实现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之间的资金融通,如存款类金融机构、契约类金融机构等;而从事直接融资活动的金融中介机构则主要是作为中间人,通过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如策划、咨询、承销、经纪服务等,为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牵线搭桥,促成资金需求者与资金供给者直接进行对手交易,撮合资金融通的实现,如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及证券交易所等。这两类金融中介机构在社会资金的融通中都充当中介的角色,只是充当中介的方式不同,所以把它们都称为金融中介机构,如图5-1所示。

三、金融中介机构存在、发展的必要性

图5-1 直接金融机构和间接金融机构

由于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自发、分散的直接融资会因信息不对称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且交易成本高,所以虽然在自己的周围不乏资金的需求者,但是,大部分有闲置资金的人都不会将自己的资金直接借给别人,而选择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运用资金获取收益,其原因就是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融通资金可有效克服自发、分散的直接融资的缺陷,这正是金融中介机构存在的必要性。

(一)金融中介机构能克服直接融资中资金供求双方在市场信息方面的非对称现象

直接融资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即交易的一方(如资金需求方)比交易对手(资金供给方)拥有更多信息。信息不对称会导致两种后果,即交易之前的逆向选择和交易发生之后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是指资金供给者本希望选择优质交易对手,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但往往受到虚假信息的欺骗,而恰恰选择了可能使自己遭受损失的劣质交易对手。道德风险发生在金融交易以后,由于借款人的行为难以被贷款人所察知,借款人可能违背承诺,转向投资收益高、风险大的项目,从而降低了借款归还的可能性。

金融中介机构存在的重要理由就是它们拥有处理信息不对称,以及与此相关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方面问题的优势。例如,银行等间接金融机构作为个人和企业的支付中介,掌握着大量的个人和企业的信息,通过对潜在借款人支付情况的观察,能比较深入地了解潜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从而有效地规避逆向选择;在金融交易发生后,银行也具有专业的技术方法和手段监督借款人履行契约,避免发生道德风险。在有直接金融机构参与的直接融资活动中,由于有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也可有效地规避或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二)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融通资金能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是指为进行金融交易所花费的时间和金钱,包括发现交易对象、发现交易价格、订立契约和执行契约等有关的各种费用。在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的自发、分散的直接融资活动中,资金供求双方借贷金额和期限的不匹配,对价格的不同要求,使得要找到一对完全相互吻合的借贷对手,达成一项交易并非易事。在寻找过程中双方都可能花费很多人力、物力和时间,从而造成交易成本昂贵,甚至使交易失败。交易成本昂贵使小额的直接融资活动被排除在金融市场之外。要摆脱这样的困境,只能依靠金融中介机构。

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融通资金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比如,间接金融机构(银行)通过吸收存款聚集了大量的闲置资金,可以有效地实现资金的数量结构和期限结构的转换,向资金需求者提供不同数量、不同期限的贷款选择,满足借款人的不同需要,大大地节约了发现交易对象的成本;由于金融中介机构按金融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进行交易,也节约了发现价格的成本;由于金融中介机构融通资金规模大,能够享受规模经济好处,可以降低处理信息、签订契约以及执行契约的成本。

(三)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融通资金能有效地降低风险

在自发、分散的直接融资活动中,借款人对贷款人的任何一次违约都将使贷款人蒙受重大损失,如果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融通资金则能有效地降低风险。比如,银行由于聚集了大量资金,可以将不同风险的投资进行科学的组合,达到分散投资、降低风险的目的,还可以通过提取损失准备、按不同风险调整利率来补偿风险带来的损失。

第二节 金融中介机构基本结构和内容

一、间接金融机构

西方间接金融机构以业务特点和基本功能为标准,可分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契约类金融机构和投资类金融机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Depository Financial Institutions)

存款类金融机构也称融资类金融中介机构,是指主要通过吸收存款作为资金来源,并向需要资金的各经济主体发放贷款而获取收益的金融中介机构,其典型代表有商业银行、储蓄机构、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1.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分类

(1)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s)。商业银行是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为主,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规模最大、历史最悠久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因其机构数量多、业务渗透面广和资产总额比重大而成为一国金融机构体系中的骨干。商业银行是唯一能吸收各种存款,通过办理转账结算,实现支付结算的非现金周转,并发挥创造存款货币作用的金融机构。虽然随着金融体系的多元化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已得到了空前发展,但是商业银行仍然是主要工业化国家中金融活动的主导力量。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机构间竞争的加剧和金融创新的浪潮,使商业银行业务经营发生了巨大变化,呈现全能化或多元化趋势,能从事多种综合性金融服务,被称为“金融百货公司”或“金融超市”。商业银行在各国都有一些自己的特色。在外部组织形式上只有美国采取单一银行制,而其他西方国家普遍采取分支行制,多数国家,包括美、英、日等国的商业银行大都按股份制形式建立,私人银行为数较少,而法国、意大利和印度等国则对商业银行实行完全或不完全的国有化;以美、英、日等国为首的绝大部分西方国家采取了职能分离的银行制度,而德国则代表着全能银行制度。在英国,商业银行被归入零售性的一级银行系统,这种划分方法可以清楚地反映商业银行的本质特征。

(2)储蓄机构(Savings Associations)。储蓄机构是西方国家一种专门以吸收储蓄存款作为资金来源的金融机构,主要功能是鼓励私人储蓄,并通过抵押贷款的方式,提供建房、买房和消费信贷融资。储蓄机构汇集起来的储蓄存余额较为稳定,所以大部分资金都被用来发放不动产抵押贷款,投资于长期国债或者其他证券。与商业银行相比,储蓄机构的资产业务期限长,抵押贷款比重很高。西方政府常利用储蓄机构来实现政府的某些经济目标,其中多为房地产政策目标,因此,一些储蓄机构得到了政府的扶持。由于房地产抵押贷款具有自偿性低、资金周转慢的特点,使得储蓄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较弱。在美国,储蓄机构包括储蓄信贷协会(S&Ls)、互助储蓄银行(Mutual Savings Banks)。美国储蓄信贷协会是专门从事储蓄业务和住房抵押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全美第一家储蓄信贷协会于1831年诞生于宾夕法尼亚州。“二战”后,美国民众住房需求空前旺盛,加上政府为刺激内需,推行“人人有住房”的政策,这给储蓄信贷协会带来了空前的发展机遇。到20世纪70年代末,全美共有4700家储蓄信贷协会,资产总额突破6000亿美元,成为美国重要的金融巨人之一。但是由于从70年代中后期开始,美国通货膨胀率和利率持续攀升,储蓄信贷协会借贷利率出现严重倒挂现象,到80年代初,全行业亏损超过500亿美元,以后又由于内部管理混乱,监管不力等原因,到1989年,全美倒闭和有问题的储蓄信贷机构数以千计,总亏损额高达5000亿美元左右,储蓄信贷协会已走到了全行业破产的边缘,此后,虽然美国政府制订了庞大的救助计划,但是储蓄信贷协会从此一蹶不振。美国互助储蓄银行是由联邦政府担保的住宅抵押贷款组织,最早于1819年在纽约建立,以后在美国东北地区发展。初期目的是为小额存户储蓄提供服务,以后由于金融机构间争取储蓄存款的竞争日益加剧,其经营业务逐步集中于由联邦住宅管理局和退伍军人管理局提供的住宅抵押贷款,规模次于储蓄贷款协会。由于美国2007年爆发次贷危机,到2008年,美国互助储蓄银行的净亏损总额达159亿美元,截至2010年第一季度,已经有73家互助储蓄银行被监管机构接管,其中有5家已经被关闭。

(3)信用合作社(Credit Unions)。信用合作社是某些具有共同利益的人们(如某行业雇员、某互助会成员或某教会教徒等)组织起来的,具有互助性质的会员组织。信用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会员的存款,也有一部分来自于非成员的存款,例如,日本的信用合作社允许会员外存款占总存款的20%。信用合作社资金运用主要是对会员提供短期贷款、消费贷款、票据贴现、从事证券投资等,也有部分资金用于同业拆借和转存款等。在美国,信用合作社是美国第三大对个人与家庭提供分期贷款的机构,仅次于商业银行与金融公司,大约占美国消费者分期贷款的1/8。随着金融竞争的加剧和金融创新的发展,美国信用合作社的业务不断拓展,贷款领域由过去的消费贷款扩大到发放长期抵押贷款,并可向客户通过股份汇票的方式提供支票存款账户。

2.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的特点

在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各类具体机构在发挥中介功能时作用也有所不同,如商业银行的功能最为全面,而信用合作社、储蓄机构等在提供融资服务方面的功能较为突出。但它们在业务活动方面拥有一些共同点。表5-1列出了美国一些主要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和负债的主要类型。

表5-1 美国存款类金融机构的主要资产与负债类型

从表5-1中可以看到,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贷款与证券投资,负债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各类存款和借入资金。这也是存款类金融机构在资产和负债方面所具有的共同特点。

(二)契约类金融机构(Contractual Savings Institutions)

契约类金融机构是指在契约的基础上按期取得稳定的资金,主要投向股票、抵押贷款和长期债券的金融中介机构,包括各种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等。

1.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ies)

保险公司是经营保险业务的契约类金融机构,是以吸收保险费的形式建立起保险基金,用于补偿投保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经济损失,或对个人死亡、伤残支付保险金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保险公司的经营对象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风险。根据经营保险业务的种类不同,保险公司可分为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意外灾害保险公司、信贷保险公司、存款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其中,人寿保险公司以其同时兼有保险和储蓄双重性质的特殊优势,在保险业发展中居于领先地位。

保险公司的经营是建立在科学分析和专业化操作基础上的,主要功能是承担并分散风险,在具有经济补偿功能的同时又具有投资功能。保险公司办理的保险业务是在社会经济互助原则下建立起来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通过保险可以使少数人的损失由多数人来共同分摊。假设每年平均每100艘驶离港口的船中有3艘船会沉没或被海盗劫持,并不知道具体是哪3艘船会发生损失。如果没有保险,这些船主将面临潜在的经济损失,也许将无法维持经营。然而如果100名船主联合起来,每天缴纳小额保费,这些保费总额等于那3艘船的成本,那么实际损失就变得可以承受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原则是大数法则和概率论。大数法则指在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中往往出现几乎必然的规律,它是现代保险的数量基础。这意味着保险公司的客户越多,承保范围越大,风险就越分散。这样才能做到保险保障范围的扩大和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的稳定和扩张。保险关系一般是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自愿原则下签订保险合同来实行的,保险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

在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一般过程中,主要经过展业、核保和承保、理赔三个环节。保险展业,是保险公司进行市场营销,向客户推销保险商品和服务的活动。核保和承保,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投保要求进行审核、判断和决定是否接受投保的过程,是控制保险业务质量的最主要环节。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处理有关保险赔偿责任的程序及工作。此外保险公司还具有融通资金、活跃金融市场的作用,也是金融市场重要的投资者,所以是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 。

专栏5-1

美国的人寿保险公司与财产及意外保险公司

在美国,历史非常悠久的保险公司是人寿保险公司,它可以与银行竞争个人储蓄,向个人出售对风险的保护,向保险单持有人收取合同保险费。虽然保险单持有人通常并不把他们的保险当作储蓄,但人寿保险单的累积现金价值可供保险单持有人提取,从而具有流动性。人寿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险费累积资金,然后投入到相对无风险的长期投资上,例如公司债券和多户抵押贷款以及商业抵押贷款。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是股份公司,它们发行股票,为股东所有。只有一少部分人寿保险公司是共同保险公司,由保单持有人所有。

财产及意外保险公司是美国又一类重要的契约类金融中介,财产保险是保护财产所有者(或出租人)免受因自然灾害(如火灾、暴风雨、不可抗力等)或人为因素(如车祸、故意破坏、纵火、入室行窃等)造成的财产损失、破坏或毁灭等经济损失。意外保险是保障保单持有人免于承担由于意外事故、产品不合格或者专业问题上玩忽职守所导致的经济责任。产品制造商购买意外保险保护由于自己产品的缺陷导致顾客受伤或死亡引起的责任赔偿。医生、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投保使自己免于疏忽或玩忽职守的索赔。

表5-2 美国契约类金融机构的主要资产与负债类型

续表

2.养老基金(Pension Funds)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一般是设立一个特殊的养老保险资金账户,也称养老基金。养老基金由专门的机构负责经营管理,并通过对退休人员按月支付养老金的方式,为退休人员生活提供基本经济保障。

19世纪末欧美各国纷纷建立以公共养老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险制度,这种制度后来发展为由专业机构进行信托管理的公共养老基金。1875年,美国通用公司为其雇员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正式的雇主养老计划,最初这种养老计划只是对永久伤残的工人支付伤残抚恤金,后来发展为退休职工的退休收入保障计划。早期的养老金计划几乎都是年金模式,主要投资于典型的寿险产品。后来通用汽车公司对雇主养老金计划进行改革,将其作为一个投资信托,建立私人养老基金,由专业机构投资于长期公司债券、绩优股票和发放长期贷款。现在无论是公共养老基金还是私人养老基金,都已成为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在证券市场上有较大影响的金融中介机构。

(三)投资类金融机构(Investment Intermediaries)

投资类金融机构,是指发售基金份额汇集投资者资金,通过专家理财,以组合投资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共同基金、金融公司等。

1.证券投资基金(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s)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该方式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投资者所投资金比例加以分配。

按设立方式分类,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两者的主要区别如表5-3所示。

表5-3 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主要区别

从世界基金业的发展趋势看,公司型基金除了比契约型基金多了一层基金公司组织外,其他各方面都与契约型基金有趋同化的倾向。

按能否赎回分类,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发行的份额是固定的,基金可以像股票一样在证券市场交易,但持有人不能向基金公司赎回。开放式基金发行的股份不固定,基金持有人随时可按基金资产净值向基金管理公司赎回投资。两者的主要区别如表5-4所示。

表5-4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主要区别

世界基金发展史就是从封闭式基金走向开放式基金的历史。目前美国绝大多数基金公司都是公司型开放式基金,称为共同基金(Mutual Funds),每个基金管理公司都是一家独立的投资公司。第一个共同基金“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于1924年在美国的波士顿成立,此后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具有各类特殊投资对象的基金纷纷出现。在美国约有50%的家庭投资于基金,基金占家庭资产的40%左右。

2.货币市场共同基金(MMMFs)

货币市场基金是1972年美国新出现的一种新型基金形式,属于一种特别的共同基金。它向投资者出售股份,然后把资金用于投资货币市场工具,如国债、短期存单、商业票据等,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提供一个支票账户选择权,使其股份持有人可以开具500美元以上的支票,从其股份中提款。投资者还可以从由基金向投资者提供的银行账户中,以电子转账的方式赎回股份。由于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蓬勃发展,个人和机构越来越多地将资金从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的账户转移到高收益的货币市场基金中,导致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开办了货币市场存款账户(MMDAs)与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竞争。

3.金融公司(Financial Companies)

金融公司是向家庭和工商企业提供资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美国,主要分为消费者金融公司、销货金融公司和商业金融公司。消费者金融公司主要向客户提供医药费、住院费、教育费、房屋维修费和燃料费等贷款,其利率较银行和储蓄类存款机构的分期付款要高;销货金融公司主要购买商业本票、间接向消费者融资,也开展商业授信和租赁业务,以及承办分期付款等直接向消费者融资的业务;商业金融公司一般对中小企业和批发商承办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收买、融资性租赁和短期无担保贷款等业务。

金融公司和银行不同之处:一是它们较少接受存款而依赖于长短期负债,即通过短期和长期借款来筹集资金。短期借款主要通过银行贷款和发行相对大额的记名债券或商业票据来筹集;长期筹资主要靠推销公司证券和发行公司本身的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运用主要是消费信贷、企业和房地产信贷。二是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通常为高风险的借款人,为了补偿更高的违约风险,金融公司通常要求更高的利率。之所以这样经营是因为金融公司的非储蓄身份使其比银行和储蓄机构受的监管要少。三是金融公司行业在规模和业务上与银行和储蓄机构截然不同,从数十亿美元的跨国公司到很小的单元型贷款公司都有,业务也从经营各种信贷业务到专门经营某一类特定业务。目前,金融公司业务逐步扩大到包销证券、经营外汇、投资咨询和不动产抵押贷款等。

表5-5 美国投资类金融机构的主要资产与负债类型

二、直接金融机构

(一)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ing,Corporate Finance)

投资银行是指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在美国,投资银行往往有两个来源:一是由综合性银行分拆而来,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获得通过,一大批综合性银行按照法案进行了分拆,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摩根银行分拆为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摩根士丹利,以及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摩根大通。二是由证券经纪人发展而来,典型的例子如美林证券。经过最近100年的发展,现代投资银行已经突破了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交易经纪、证券私募发行等传统业务框架,企业并购、项目融资、风险投资、公司理财、投资咨询、资产及基金管理、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等都已成为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

当前世界的投资银行主要有三种类型:

(1)独立的专业性投资银行。这种形式的投资银行在全世界范围内广为存在,美国的高盛公司、美林公司、雷曼兄弟公司、摩根士丹利公司、第一波士顿公司,日本的野村证券、大和证券、日兴证券、山一证券,英国的华宝公司、宝源公司等均属于此种类型,并且它们都有各自擅长的专业方向。

(2)商业银行拥有的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这种形式的投资银行主要是商业银行对现存的投资银行通过兼并、收购、参股或建立自己的附属公司形式从事商人银行及投资银行业务。这种形式的投资银行在英、德等国非常典型。

(3)全能型银行直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这种类型的投资银行主要在欧洲大陆,它们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一般的商业银行业务。

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使美林、雷曼兄弟倒台,高盛和摩根士丹利也转型为金融控股公司。

(二)证券公司(Securities Agency)

证券公司是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中介机构。从证券公司的功能分,可分为证券经纪商、证券自营商和证券承销商。①证券经纪商,即证券经纪公司,是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②证券自营商,即综合型证券公司,除了证券经纪公司的权限外,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③证券承销商,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实际上,许多证券公司是兼营这三种业务的。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但专门以自营买卖为主的证券公司为数极少。

证券公司与现代投资银行是有区别的,证券公司经营的核心业务是现代投资银行的传统业务,而传统业务收入在现代投资银行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已不到30%。由于发展中国家资本市场不发达,其证券公司并不具有现代投资银行的全部功能,因此不能把这些国家的证券公司称为投资银行,同时,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公司(如日本的证券公司)也不再是传统意义的证券公司,而是现代投资银行。随着资本市场日益成熟,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公司业务将会突破传统业务的框架发展为真正意义的投资银行。

(三)证券交易所(Stock Exchange)

证券交易所亦称“场内交易市场”。是设有固定场所、备有各种服务设施、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人员,有组织而集中进行证券竞价交易的有形场所。其主要职能是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和服务,并组织和管理证券交易。它是证券流通市场的核心。证券交易所本身不参与证券买卖,只是提供场所、设备和服务,由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内的经纪人,经讨价还价后达成交易,因而最有可能为交易双方提供公平、公开且稳定的交易市场。

世界上最早成立的交易所是1613年成立的荷兰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773年的伦敦证券交易所和成立于1792年的纽约证券交易所是最大的交易所,其他较著名的交易所还有东京证券交易所、中国香港股票交易所和多伦多股票交易所等,证券交易所是随股票发行与流通的迅速扩展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

证券交易所组织机构分为公司制与会员制两种。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按本国《公司法》规定组织成立,有股份公司章程和资本,要求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只允许经申请合格的证券经纪商进场买卖,对买卖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是由证券经纪商同业设立,参加者为会员,会员由证券公司、投资公司等证券商组成,共同负担会费,不以营利为目的,只准有会员身份的证券经纪商入场进行买卖,设有赔偿准备基金,作会员违约赔偿用。这两类不同组织形式的证券交易买卖,均采用经纪制,即一切证券买卖必须委托具有会员席位资格的评格证券经纪商办理。代办买卖的证券商称经纪商。自行买卖的证券商称自营商。还有一种是专业股票商,兼有经纪和自营两重身份和职能。目前,大多数西方国家的证券交易所,如世界上最大的纽约证券交易所,都是采用会员组成形式。

证券交易所的功能主要体现在:①维持证券的市场能力。保持较强的流动变现性是证券的生命力所在。证券交易所为证券买卖提供一切方便,并有一套较成熟的组织管理手段,使证券能在价格较稳定及较短时间内完成大量交易,从而保证证券流通市场是储蓄与投资的桥梁,其发展有赖于证券交易所的发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以较方便地采用公开募集方式(发行新证券)来筹集资金。②经济信息来源之一。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信息,如股票价格指数、成交量、成交额等不仅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是国家宏观经济走势的信号。

三、政策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那些由政府或政府机构发起、出资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以贯彻和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的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产生于一国政府提升经济发展水平和安排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或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要求。一般来说,处在现代化建设起步阶段的经济欠发达国家,由于国家财力有限,不能满足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资源开发所需的巨额、长期投资需求,最需要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一些经济结构需要进行战略性调整或升级,薄弱部门和行业需要重点扶持或强力推进的国家,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其特殊的融资机制,将政府和社会资金引导到重点部门、行业和企业,可以弥补单一政府导向的财政的不足和单一市场导向的商业性金融的不足。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要特点是:①有政府的财力支持和信用保证。②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③具有特殊的融资机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融资机制既不同于商业性金融机构,也不同于政府财政。它的资金来源除了国拨资本外,主要通过发行债券、借款和吸收长期性存款获得,是高成本负债,而它的资金运用则主要是长期低息贷款,通常都是商业性金融机构所不愿或无法经营的,这样的负债和资产结构安排是通过由国家进行利息补贴、承担部分不良债权或相关风险等来实现的。但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融资又明显不同于财政,它的基本运作方式是信贷,通常情况下要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营和金融机构的自我发展能力。因此,在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要求前提下,行使自主的信贷决策权,独立地进行贷款项目可行性评价和贷款审批,以保证贷款的安全和取得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相应的直接经济效益。④具有特定的业务领域,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进行市场竞争,它的服务领域或服务对象一般都不适于商业性金融机构,而是那些受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重点或优先保护,需要以巨额、长期和低息贷款支持的项目或企业。

政策性金融机构按业务领域和服务对象划分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经济开发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那些专门为经济开发提供长期投资或贷款的金融机构。这种金融机构多以“开发银行”、“复兴银行”、“开发金融公司”、“开发投资公司”等称谓,如:日本开发银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美国复兴金融公司、加拿大联邦实业开发银行、意大利工业复兴公司、新加坡开发银行、印度工业开发银行、巴基斯坦工业开发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等等。这些金融机构多以促进工业化,配合国家经济发展振兴计划或产业振兴战略为目的而设立,其贷款和投资多以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重点企业为对象。

(2)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为农业提供中长期低利贷款,以贯彻和配合国家农业扶持和保护政策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如:美国农民家计局、英国农业信贷公司、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德国农业抵押银行、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印度国家农业及农村开发银行、巴基斯坦农业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国际农业信贷联合会、亚洲太平洋地区农业信贷协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等。这些金融机构多以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贯彻和配合国家振兴农业计划和农业保护政策为目的而设立。其资金多来源于政府拨款、发行以政府为担保的债券、吸收特定存款和向国内外市场借款,贷款和投资多用于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资金需要、改善农业结构、兴建农业基础设施、支持农产品价格、稳定和提高农民收入等。

(3)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一国为促进进出口贸易,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尤其是支持和推动出口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如:美国进出口银行、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英国出口信贷担保局、法国对外贸易银行、德国出口信贷银行、日本进出口银行、印度进出口银行、新加坡出口信贷保险公司、非洲进出口银行、拉丁美洲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等。这些金融机构,有的为单纯的信贷机构,有的为单纯的担保和保险机构,有的则为既提供信贷,又提供贷款担保和保险的综合性机构,其宗旨都是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的进出口政策,支持和推动本国出口。这些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以国家财力为后盾,由政府提供必要的营运资金和补贴,承担经营风险。

(4)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专门扶持住房消费,尤其是扶持低收入者进入住房消费市场,以贯彻和配合政府的住房发展政策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如:美国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美国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美国联邦全国抵押协会、美国政府全国抵押协会、加拿大抵押贷款和住房公司、法国房地产信贷银行、挪威国家住房银行、德国住房储蓄银行、日本住宅金融公库、印度住房开发金融公司、泰国政府住房银行、新西兰住房贷款公司、韩国住房银行,等等。这些机构一般都通过政府出资、发行债券、吸收储蓄存款或强制性储蓄等方式集中资金,再以住房消费贷款和相关贷款、投资和保险等形式将资金用以支持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开发资金的流动,以达到刺激房地产业发展,改善低收入者住房消费水平,贯彻实施国家住房政策的目的。中国目前在一些城市已成立了经政府批准的商品住宅基金会或住房合作基金会,以满足住房基地开发、建设和流通周转性资金的需要,推动住房商品化和房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四、服务类金融机构

前面几类金融中介机构构成了现代金融中介体系的主体框架,它们是具体金融业务活动的组织承担者。除了这些主体金融机构外,还有一类专门为金融活动提供咨询、经纪、代理和资信评估等服务的机构。这类机构虽不直接参与投融资活动,但却为投融资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它们既是投融资活动的现实促进者,也是保证金融活动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以下仅介绍几种:

(一)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是证券投资者的职业性指导者。主要向客户提供参考性的证券市场统计分析资料,对证券买卖提出建议,代拟某种形式的投资计划等,并收取相应的咨询费。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最大特点,就是根据客户的要求,通过对大量基础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系统的研究分析、向客户提供分析报告和操作建议,帮助客户建立有效的投资策略及确定投资方向。

(二)征信机构

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征信业务即信用信息服务的机构,它可以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也可以是某独立法人的专业部门。征信机构分为信用调查机构、信用信息登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信用管理机构四类。

1.信用调查机构

信用调查机构又可以分为企业信用调查机构和个人信用调查机构,是最基础的业务从事者,也是信用行业发展的起点。信用调查机构主要是接受委托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并将从各方收集到的信用信息进行整理、核对、归类,提供企业信用调查报告和个人信用调查报告的机构。

2.信用信息登记机构

信用信息登记机构指通过批量初始化和定期更新相结合的方式,集中采集借款人信用信息形成数据库的机构。核心数据是借款人借、还款的历史信息。信用信息登记机构一般只以原始数据或通过数学和统计学的方法客观反映借款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状况,不对借款人进行进一步分析判断。

3.信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是金融市场上一个重要的服务性中介机构,它是由专门的经济、法律、财务专家组成的对证券发行人和证券信用进行等级评定的组织。信用评级主要包括国家主权信用评级、企业资信评级和个人信用评级三大类。企业资信评级一般在资本市场上运作,提供的服务主要有:债券评级、金融机构评级、上市公司评级、公用事业单位评级等。个人信用评级主要应用于消费信贷中,征信调查的对象主要是消费者。消费者的资信状况可以从众多方面反映出来,信息来源广,内容多,需要建立大型数据库,通过动态数据来评估消费者的信用状况。

世界上著名的评级机构有:美国的穆迪投资服务公司(Moody’s Investers Service)和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 &Poor’s Corporation,S&P)、惠誉国际公司(Firch)等等。这些评级机构以其评级的公正性、客观性和权威性而享誉全球,其为证券发行所作出的信用等级评定,对发行公司和投资者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4.信用管理机构

信用管理机构是征信的延伸服务类,主要包括非金融类的商账追收、信用培训、信用咨询以及金融类的信用保险、信用保理、信用担保等机构。

第三节 中国金融中介机构简介

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现行的金融机构体系的特点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最高金融管理机构,对各类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形成了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机构体系格局。

由于我国国情,金融机构的划分口径与国外有所不同,分为四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中介机构的主体,在我国信用活动中起着主导作用。我国融资格局是以间接融资为主,商业银行贷款是企业外源融资的主渠道。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影响着企业经营的方向和规模,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并同其他金融机构发生密切联系。经济活动中绝大部分货币周转都是通过商业银行的转账结算实现的,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还不断派生出新的存款货币,成为一个国家货币供应机制的组成部分。商业银行对一个国家的经济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200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根据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由此可见,我国的商业银行与国际上的全能银行还有较大差距。

我国的商业银行分为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

(一)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

目前,我国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由6家组成: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前4家商业银行也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由国家专业银行演变而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主体地位是在其作为专业银行时期就奠定了的,无论在人员、机构网点数量,还是在资产规模及市场占有份额上,均处于我国整个金融领域绝对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世界上的大银行排序中也处于较前列的位置。表5-6是除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的5家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2009年资产负债统计情况。

表5-6 5家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2009年主要指标  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银监会网站。

专栏5-2

我国的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1984年成立,总部设在北京,起初承担着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担当起积聚社会财富、支援国家建设的重任。2005年在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后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工商银行成功在上海、香港两地同步发行上市。目前工商银行在中国拥有领先的市场地位、优质的客户基础、多元的业务结构、强劲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以及卓越的品牌价值,是我国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其业务优势主要是办理城市企业和城市居民的信用业务。截至2008年末,工商银行总市值1739.18亿美元,居全球上市银行之首,全年实现税后利润1111.51亿元,较上年增长35.6%,成为全球最盈利的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最初成立于1951年,1979年再次恢复成立后,成为在农村经济领域占主导地位的国有专业银行。199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设,1996年

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中国农业银行开始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转变。2009年1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其业务优势在农村乡镇,其现在的市场定位概括为:不放弃农村,但不局限于农村。业务领域已由最初的农村信贷、结算业务,发展成为品种齐全,本外币结合,能够办理国际、国内通行的各类金融业务。

中国银行,1912年成立,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37年间,中国银行先后是当时的国家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中国银行正式结束了国家外汇专业管理,成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经过股份制改造后,2004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目前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国际业务的优势,在世界各大金融中心都开设有分支机构,在国际金融、外汇业务和贸易融资等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并先后成为香港、澳门的发钞银行。其业务范围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领域,旗下有中银香港、中银国际、中银保险等控股金融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总部设在北京。经过改革发展,建设银行已从单一管理财政资金、办理基建拨款监督的银行,发展成为管理财政投资,经营信贷业务,办理固定资产投资信贷,发放配套流动资金贷款,办理国内国际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2004年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决议共同发起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建设银行营销网络覆盖全国的主要地区,有约13629家分支机构,在中国香港、新加坡等设有海外分行,在纽约等设有代表处。中国建设银行优势是为大行业、大企业服务。建设银行的子公司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建银国际(控股)公司、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公司、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和建信金融租赁。

交通银行,1986年被作为金融改革的试点由国务院批准重新组建,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现为中国五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之一。它既是百年民族金融品牌的继承者,又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先行者。在深化股份制改革中,交通银行完成了财务重组,成功引进了汇丰银行、社保基金、中央汇金公司等境内外战略投资者。2005年交通银行在香港成功上市,成为首家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内地商业银行。目前,交通银行已经发展成为一家发展战略明确、公司治理完善、机构网络健全、经营管理先进、金融服务优质、财务状况良好的具有百年民族品牌的现代化商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于2006年底成立,2007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成立。邮政储蓄银行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组建,邮政网络是邮政储蓄银行

生存和发展的依托,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一起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产品交叉销售和业务共同发展。邮政储蓄银行的前身邮政储蓄自1986年恢复开办以来,经过多年长足发展,已成为我国金融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现已建成全国覆盖城乡网点面最广、交易额最多的个人金融服务网络。截至2006年底,全国邮政储蓄存款余额达到1.6万亿元,存款规模列全国第五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成立是我国邮政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机构体系,股份制商业银行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一支富有活力的生力军,成为银行业乃至国民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通过银监会批准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有12家,包括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和渤海银行。已先后有8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上市。通过上市,建立了正常的资本金补充机制,为提高透明度、发挥市场监督功能和建立现代银行制度作了有益的探索。表5-7是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2009年资产负债统计情况。

表5-7 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2009年主要指标  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银监会网站。

专栏5-3

股份制商业银行

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中信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相继成立。1988年,深圳发展银行率先进入资本市场。1992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和光大银行成立,同年我国第一家由工业企业开办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华夏银行

成立。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率先在招商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试点,进一步推动中小商业银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股份制商业银行抓住改革机遇,逐步建立了灵活的管理机制和市场化的管理模式,加快了发展。1996年成立的民生银行,成为我国第一家由民营企业为主出资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同年渤海银行获中国政府批准成立,是第一家在发起设立阶段就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中资商业银行。恒丰银行的前身烟台住房储蓄银行成立于1987年,2003年正式改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2004年浙江商业银行由外资银行重组为一家以浙江民营资本为主体的中资股份制商业银行,并更名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是中国银行业的重要组成和特殊群体,其前身是20世纪80年代设立的城市信用社,当时的业务定位是: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为地方经济搭桥铺路。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20世纪90年代,全国各地的城市信用社发展到了5000多家。然而,随着中国金融事业的发展,城市信用社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出许多风险管理方面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央以城市信用社为基础,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是在中国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中央金融主管部门整肃城市信用社、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产物。

经过10多年的发展,城市商业银行已经逐渐发展成熟,尽管其发展程度良莠不齐,但有相当多的城市商业银行已经完成了股份制改革,并通过各种途径逐步消化历史上的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转变经营模式,在当地占有了相当大的市场份额。目前我国已有92家城市商业银行,上海、北京、南京、大连、杭州、宁波等城市商业银行综合实力发展迅速,并实现了跨区域发展,南京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已发行上市。

(四)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三农”的概念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农业贷款比重很低,有些只占5%以下。作为农村信用社服务对象的农民,虽然身份没有变化,但大都已不再从事以传统种养耕作为主的农业生产和劳动,对支农服务的要求较少,农村信用社实际也已经实行商业化经营。对这些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造,组建农村商业银行。2001年江苏省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成立,这是我国的首批三家农村商业银行。目前我国已有20多家农村商业银行。

二、政策性金融机构

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投资设立的、根据政府的决策和意向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它们的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并且根据具体分工的不同,服务于特定的领域,所以也称作政策性专业银行。

1994年以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国家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分别由四家国有专业银行承担。1994年,为了适应国家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的需要,根据把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的原则,相继建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于1994年3月正式成立,总部设在北京,下设总行营业部、27家国内分行和香港代表处。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金为500亿元,由国家财政金额拨付。设立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目的是:一方面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融通资金,保证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把当时分散管理的国家投资基金集中起来,建立投资贷款审查制度,赋予国家开发银行一定的投资贷款决策权,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风险,以防止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筹集和引导境内外资金,重点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发放贷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和结构进行控制和调节。

2.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于1994年4月正式成立,总行设在北京,境内设有9家代表处,境外设有2家代表处。中国进出口银行注册资本金为33.8亿元,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中国进出口银行实行自主、保本经营和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方针。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1994年4月正式成立,总行设在北京,国内设有2216家分支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注册资本金为200亿元,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和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方针。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

表5-8 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和使用

续表

除了政策性银行之外,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还包括:华融(工)、长城(农)、东方(中)、信达(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

专栏5-4

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各国主要用于清理银行不良资产的金融中介机构,通常是在银行出现危机时由政府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由于银行自行清理不良资产会遇到法规限制、专业技术知识不足、管理能力不够和信息来源不充分等困难,因而成立由有关方面人员组成的、拥有一定行政权力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清理不良资产,有利于降低清理成本,有助于盘活资产,减少清理损失。

我国于1999年成立了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处置中、农、工、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目前,这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手段日益创新和完善,多元化的资产处置格局正在形成,使用了包括债务重组、资产置换、诉讼追偿、债转股、租赁、外包、转让、投资银行、海外路演、国际合作、打包出售、国内跨区域的大范围拍卖在内的多种方式,不仅吸引了国内民间资本、上市公司,也是资产管理公司在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的工作中取得的可喜进展。

中国出口信用公司(简称中国信保,英文Sinosure)是我国唯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于2001年12月18日正式揭牌运营,注册资本为40亿元人民币,资本来源为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中国信保现有15个职能部门,营业机构包括总公司营业部、12个分公司和7个营业管理部,已形成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并在英国伦敦设有代表处。

中国信保的主要任务是:积极配合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支持中国企业向海外投资,为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收汇风险保障,并在出口融资、信息咨询、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为外经贸企业提供快捷、完善的服务。

中国信保承保国家风险和买方风险。国家风险包括买方国家收汇管制、政府征收、国有化和战争等;买方风险包括买方信用风险(拖欠货款、拒付货款及破产等)和买方银行风险(开证行或保兑行风险)。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

在我国除了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之外的金融机构统称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组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一)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对股票与债券承销、代理投资,并为企业提供长期信贷业务服务的金融机构。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般有:代理证券发行业务;自营、代理证券买卖业务;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和红利的支付;代理保管证券;接受委托代收证券本息和红利;接受委托办理证券的登记和过户;证券抵押贷款;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

证券公司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出现的一个全新行业,一直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前沿领域,其发展过程不仅具有新兴行业的一般特点,还较早、较多地面对着体制转型中的各类挑战与机遇。2004年以来,针对一批证券公司积累的风险和全行业在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进行了综合治理,平稳处置了一些高风险公司,化解了长期积累的巨大风险。经过综合治理,证券公司历史遗留风险彻底化解,公司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显著增强,较好地经受了近年来市场大幅波动的考验。2006年新修订的《证券法》实施,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公司设立制度。对证券公司实行按业务分类监管,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指标体系。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大多都是综合类证券公司。截至2009年底,我国共有证券公司106家,包括银河证券、申银万国、海通证券、国泰君安、广发证券等。表5-9是2009年10家主要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承销业务的情况。

表5-9 2009年10家主要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承销业务情况   单位:元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

证券服务机构是为证券市场参与者提供各种服务的专门机构。包括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

(二)证券投资基金

在我国的基金是契约型基金,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最重要的三方当事人。基金持有人即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收益的受益人。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基金的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在我国,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应按照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进行运作,基金托管人独立于基金管理人之外,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清算、会计复核,以及对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在我国,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来担任。截至2009年底,我国共有17家商业银行符合托管人的资格条件。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实施,我国基金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开放式基金取代封闭式基金成为市场发展的主流。截至2009年底,我国基金数量达到了557只,开放式基金有528只,具有代表性的基金创新产品有LOF、ETF和QDII。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有60家,如华夏、国泰、华安、博时、嘉实、长盛、大成、富国、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除了募集、管理公募基金外,已被允许开展社保基金管理、企业年金管理、QDII基金管理以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其他委托理财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正在日益走向多元化。

(三)保险机构

我国共有976家保险机构,主要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财产险、人身险)、再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公司(代理、经纪和公估)等,其中,保险公司共120家。2009年保险行业保费收入为1.11万亿元,同比增长13.8%,保险总资产超过4.06万亿元,保险公司利润总额达到530.6亿元。行业整体效益状况良好,实力明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提高。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为两大类:一是财产保险业务,具体又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二是人身保险业务,具体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同一保险人(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上述两类保险业务,即实行分业经营。按照分业经营的原则,我国保险公司分为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三类,形成了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股份制公司、政策性公司、专业性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

目前我国商业保险公司有国有独资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还有全国性的股份制的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一批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如平安、大众、天安、华泰、新华、泰康、华安公司等,现在中国人寿、中国太保、中国平安已实现了上市。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我国第一家以保险为核心的,以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企业年金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紧密、高效、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在1991年成立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保险集团公司,旗下拥有太平洋寿险、太平洋产险和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前身,是1996年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分设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及1999年成立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003年,重组改制,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公司提供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与年金、意外险和健康险等保险产品和服务。表5-10是中国平安、中国太保、中国人寿的基本财务数据。

表5-10 我国三家上市保险公司的基本财务数据

注:数据截至2009年9月30日。

保险中介机构是专门从事保险中介服务活动,并收取佣金或手续费的机构,包括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评估机构、保险精算事务所、保险会计师事务所、保险律师事务所等。

(四)信用合作社

我国的信用合作社分为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群众性的合作制金融组织,是对国家银行体系的必要补充和完善。它的本质特征是: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为社员提供信用服务。

1.城市信用合作社

城市信用合作社(Urban Credit Cooperative,城市信用社,城信社)是城市居民集资建立的合作金融组织。其宗旨是通过信贷活动为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城市居民提供资金服务。

我国城市信用社是在改革开放后出现的。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开展,一些地区出现了少量城市信用社。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城市信用社设立的速度加快,当时主要设立在地级以上的大中城市,但有一些地方在县(市)也设立了城市信用社。到1993年底,城市信用社数量接近4800家,总资产为1878亿元,职工12.3万人。针对一部分城市信用社管理不规范、经营水平低下、不良资产比例高、抗御风险能力差,形成了相当大的金融风险这一现实情况,为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确保城市信用社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自1993年下半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大力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责令各省分行自1993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审批新的城市信用社,要求采取自我救助、收购或兼并、行政关闭或依法破产等方式化解城市信用社风险;对城市信用社及联社进行规范改造或改制;加强对城市信用社的监管。至1999年底,除了对少数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城市信用社实施关闭或停业整顿外,完成了将约2300家城市信用社纳入90家城市商业银行组建范围的工作,为城市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入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地方性金融组织,它的服务对象是农民,服务区域在农村,服务目标是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根据经济发展要求,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在县以下的农村按区域、一般主要是按乡设立的。一般的县建有县联社,对本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管理和服务。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成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在县以下的农村按区域、一般主要按乡设立的,此外,一般在县设立联社。经过50多年的发展,农村信用社体系已经发展成为中国金融市场上一支重要的力量:信用社机构4万多家、职工近70万人、存款余额1.9万亿元、贷款余额1.4万亿元,但是,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只是作为国家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基础组织存在,由于背离合作金融性质、管理体制不顺、产权不明晰、历史包袱过重、地方政府过度干预,直接造成了整个系统大面积亏损。1996年下半年,我国对农村信用社进行了改革,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了行政隶属关系。2003年又进一步对农村信用社进行了改革:由中国人民银行以发行央行票据的形式有条件地核销全国农村信用社50%的不良资产;并按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合作制三种产权制度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改组,将原以二级法人为主体的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或一级法人信用社。

(五)信托公司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概括地说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要求,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限于信托、投资和其他代理业务,少数确属需要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兼营租赁、证券业务和发行一年以内的专项信托受益债券,用于进行有特定对象的贷款和投资,但不准办理银行存款业务。信托业务一律采取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的方式进行,信托投资公司受托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财产,只能收取手续费,费率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是在改革开放后开始发展的。我国最早成立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创办于1979年10月,以后又陆续设立了一批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如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教育信托投资公司等,以及为数众多的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与国际性信托投资公司。

从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初创时的归属看,相当大部分曾属于银行系统所办,此外,少数由国务院各主管部委组建,更多的则是由各级地方政府,以及计委、财政等部门出面组建,经过不断扩张,1998年最多曾达到1000多家。1998年中国第二大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破产事件成为中国信托业发展的转折点。此后,国家对信托行业进行了彻底整顿,根据分业经营与规范管理的要求,陆续铺开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调整改组、脱钩及重新登记工作。经整顿,银行系统所属的信托投资公司与所属的银行全部脱钩,各级政府、计委、财政部门、银行和其他党、政、群部门所办信托投资公司,或直接被撤销,或被重组转让,经过整顿全国仅剩下56家信托投资公司。2007年3月“信托投资公司”改称为“信托公司”。

(六)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是专门经营租赁业务的公司,是租赁设备的物主,通过提供租赁设备而定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的过程是: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筹措资金,提供以“融物”代替“融资”的设备租赁;在租期内,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只有使用租赁物件的权利,没有所有权,并要按租赁合同规定,定期向租赁公司交付租金。租期届满时,承租人向租赁公司交付少量的租赁物件的名义贷价(即象征性的租赁物件残值),双方即可办理租赁物件的产权转移手续。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最早的租赁公司以中外合资企业的形式出现,其原始动机是引进外资。自1981年7月成立的首家由中资组成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到1997年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6家。1997年后,海南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广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国际租赁公司和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00年关闭)先后退出市场。目前,经过增资扩股后正常经营的金融租赁公司有12家,它们主要从事公交、城建、医疗、航空、IT等产业,截止到2010年3月末,总资产达1863亿元,比2007年增长了9.3倍;净利润25亿元,比2007年增长了16.76倍;资本充足率由2007年9月末的15.2%上升到22.1%;不良资产率由3.95%下降到0.78%;设备覆盖率从32.25%提高到228.6%。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大幅度提高,总资产已过人民币159亿元,租赁资产占总资产的80%以上,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了30.07%。

(七)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为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外类似的金融机构多数附属于商业银行,主要吸收存款。中国的财务公司不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而是隶属于大型集团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的财务公司(除中外合资的财务公司外)都是由企业集团内部集资组建的,其宗旨和任务是为本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筹资和融通资金,促进其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以及新产品开发和产品销售。

中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企业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国家为了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活力,盘活企业内部资金,增强企业集团的融资能力,支持企业集团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以及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道路,于1987年批准成立了中国第一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即东风汽车工业集团财务公司。此后,根据国务院1991年71号文件的决定,一些大型企业集团也相继建立了财务公司。

根据2000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能够开展的主要业务有:吸收成员单位三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同业拆借;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融资租赁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咨询、信用签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境外外汇借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八)证券交易所

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按会员制方式组成,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其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的买卖,更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而应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我国内地有两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19日正式营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1 年7月3日正式营业。组织机构由会员大会、理事会、监察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总经理及其他职能部门组成。已公开发行的证券经过证券交易所批准可以在交易所内公开挂牌买卖,又称交易上市。

(九)资信评级机构

我国信用制度建设起步较晚,我国评级机构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相比,规模小,经验不足,评级方法落后,评级结果缺乏权威性。由于现行的国际信用评级体系是由美国控制的,任何国家和企业只有获得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才能进入国际金融市场融资。所以,目前,外资评级机构在中国债券评级市场的份额超过了2/3,评级对象囊括了我国能源、通讯甚至军工等行业在内的各主要行业及主要骨干企业,以及包括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在内的主要金融机构。

目前,我国有大公国际资信、中诚信国际、联合资信、上海远东和上海新世纪等5家全国性信用评级机构,除大公国际资信外,其余4家机构都有外资进入。

四、外资金融机构

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侨资、中外合资的银行、财务公司、保险机构等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业务分支机构及驻华代表处。

专栏5-5

我国金融业“入世”承诺

银行业“入世”承诺: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客户限制;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服务对象的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服务对象,可以扩大到中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但必须相应增加营运资金或资本金,更换金融业务营业许可证或金融业务法人许可证。

证券业“入世”承诺:允许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在交易所设立特别席位;允许外国证券机构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进行B股交易;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入世”第一年,外资可持合资公司33.33%的权益,三年后,可增至49%,享受与国内基金管理公司相同待遇;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33.33%;合资证券公司可承销A股、B股和H股、政府债券和以外币计价的有价证券;中国“入世”三年后,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可参与A股市场交易。

保险业“入世”承诺: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1%;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合资企业投资方可以自由订立合资条款,只要在减让表所作的承诺范围内;外资保险经纪公司方面,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股比可以达到50%。

1979年我国逐渐开始向外国金融机构开放,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和随后在我国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1981年开始引进营业性外资机构的试点;进入20世纪90年代,继经济特区以后,国务院再次批准上海、大连、天津、青岛、南京、宁波、福州、广州引进同类外资金融机构;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同时对我国的金融服务业开放作出了一系列的重要承诺。根据WTO的相关协议,自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们在金融业方面逐步履行实施开放的承诺,加快了我国金融业开放的步伐。

在银行业,我国承诺从外币业务、人民币业务、营业许可等各方面逐步对外资银行取消限制。按照相关的承诺,中国银行业的开放力度不断加大,大量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并且分布范围不断扩大。截至2008年底,有46个国家和地区的196家银行在华设立了237家代表处;有12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了28家外商独资银行、2家合资银行。

在证券业,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与美国摩根士丹利公司等五家金融机构合资组建了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金公司),拉开了我国证券业开放的序幕。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证券业加快了开放的步伐,截至2008年末,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共有7家,其总资产为741亿元,行业占比约6%;净资本为198亿元,行业占比约7%;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共有33家,合计管理基金220只,其中16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权达到49%。另外有15家境外证券类机构获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驻华代表处。除WTO承诺之外,我国还主动实施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对外开放的制度安排,在2002年底正式推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从2003年5月到2009年底,已有93家合格境外投资者,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进入我国A股市场。另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分别有41家和19家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直接从事B股交易。

在保险业,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是对外开放的试点准备阶段,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代表处,从1992年9月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作为第一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开始,到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止,共有来自12个国家和地区的29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营业性机构。其中,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6家,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13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承诺的保险市场开放的过渡期只有三年,比其他金融行业提前两年全面对外开放,是开放力度较大的行业之一,在过渡期满后,保险业认真履行承诺,对外开放不断扩大。自2004年12月11日起,我国允许外资寿险公司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业务,取消对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地域限制,设立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资股权比例可达51%。寿险除外资持股不超过50%及设立条件限制外,对外资没有其他限制。这意味着中国保险业将在更高领域和更深层次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与合作,中国保险业基本实现了全面对外开放。2009年,外资保险公司达到46家,市场份额为6.7%。世界上主要跨国保险金融集团和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都已进入我国,《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中的46家外国保险公司已经有27家在我国设立了营业机构。

第四节 商业银行业务与管理

一、商业银行职能

(一)商业银行产生与发展

人们公认的早期银行的萌芽,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在中世纪,人类社会经历了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商品经济有了很大发展,意大利威尼斯是当时最著名的国际贸易中心,各国商人云集此地从事商品交换,而他们携带着不同国家、不同成色、不同形状、不同重量的铸币。为了适应贸易的需要,必须进行货币兑换,于是逐渐从商人中分离出一种专门从事兑换货币,收取手续费的货币商人,叫货币兑换商。银行起源于货币兑换商,我们可以从英文“银行”这个单词中看出端倪。银行的英文“Bank”原意是储钱柜的意思,而这个词起源于意大利文“Banco”,原意是长凳子和长桌子的意思,因为当时意大利的货币经营商工作条件很简陋,只要带一把椅子、一张桌子就可以营业。倘若有人遇到周转不灵,无力支付债务时,就会招致债主们群起捣碎其长凳,兑换商的信用也即宣告破碎,所以英文破产“Bankruptcy”也源于此。中国“银行”一词是外来词,是从英文“Bank”翻译过来的,但是为什么翻译成银行呢,这就有中国特色了,因为古代中国的商铺多称为“行”(水果行、蔬菜行、拍卖行、典当行等),而在中国古代流通中的货币是白银,所以专门经营钱币的商行就被称为“银行”。

随着异地交易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来自各地的商人们为了避免长途携带货币而产生的麻烦和可能产生的风险,把自己的货币存放在货币兑换商处,并委托其办理支付和汇兑。后来货币兑换商发现存款人并不会同时取款,于是他们开始把一部分存款和汇兑业务中暂时闲置的资金贷放给社会上的资金需求者。这样,间接信用活动就开始萌发了,而信用业务的产生与发展则体现了银行的本质特征。当存款贷款业务逐渐成为货币经营业的主要业务时,货币经营业就转化为银行业了。

据考证,早期商业银行的先驱是公元1117年在意大利威尼斯成立的威尼斯银行,在16世纪末至17世纪中叶,银行业传播到欧洲其他国家,如1609年成立的阿姆斯特丹银行,1619年成立的汉堡银行,1621年成立的纽伦堡银行等都是欧洲早期著名的银行。早期银行是高利贷性质的银行,由于规模小、利息高,很难满足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对信用的需要,阻碍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因而在客观上需要建立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资本主义现代银行。

1694年在政府的帮助下,英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家资本主义股份制商业银行——英格兰银行。它的出现宣告了高利贷性质的银行业在社会信用领域垄断地位的结束,标志着资本主义现代银行制度开始形成以及商业银行的产生。所以说英格兰银行是现代商业银行的鼻祖。从此,现代商业银行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开始普及。

与西方相比,中国的银行则产生较晚。在明代以后,当铺是中国主要的信用机构。明末,一些较大的经营银钱兑换业的钱铺发展为钱庄,除兑换银钱外还从事贷放。到了清代,才逐渐开办存款、汇兑业务,但最终在清政府的限制和外国银行的压迫下走向衰落。我国近代银行业,是在19世纪外国资本主义银行入侵我国之后才兴起的。在华外国银行虽给中国国民经济带来了巨大破坏,但在客观上也对我国银行业的兴起起了一定的刺激作用。为了摆脱外国银行支配,清政府于1897年在沪成立中国通商银行,标志着中国现代银行的产生。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逐渐成为多功能、综合性的“金融百货公司”。从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国际金融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与业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银行资本越来越集中,国际银行业出现竞争新格局;国际银行业竞争激化,银行国际化进程加快;金融业务与工具不断创新,金融业务进一步交叉,传统的专业化金融业务分工界限有所缩小;金融管制不断放宽,金融自由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国内外融资出现证券化趋势,证券市场蓬勃发展;出现了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趋势。

(二)商业银行性质与职能

1.商业银行的性质

首先,商业银行是一种企业,它具有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和一般工商企业一样,商业银行也具有业务经营所需的自有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

其次,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它与一般工商企业又有所不同。商业银行的特殊性表现在:①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和内容具有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经营的是物质产品和劳务,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商业银行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经营的是特殊的商品——货币,经营内容包括货币收付、借贷以及各种与货币运动有关的金融服务。②商业银行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较为特殊。商业银行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其他企业,同时商业银行受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也较其他企业明显。③商业银行的责任特殊。一般工商企业只以盈利为目标,只对股东和使用自己产品的客户负责;商业银行除了对股东和客户负责外,还必须对整个社会负责。

最后,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商业银行既有别于国家的中央银行,又有别于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当局和金融体系的核心,它不对工商企业和个人办理信贷业务,只对金融机构和政府办理信贷业务,而商业银行是为工商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专业银行和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只限于办理某一方面和几种特定的金融业务,业务经营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而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则具有广泛性和综合性,它既经营“零售”业务,又经营“批发业务”,已成为延伸至社会经济生活的“金融百货公司”和“万能银行”。

2.商业银行的职能

(1)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职能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信用中介职能就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吸收存款、发行债券等形式,把社会上一切闲置货币集中起来,再通过发放贷款或投资形式把集中的资金提供给各个经济部门,这样商业银行就成为货币资金多余者和短缺者之间融通资金的中介人。商业银行这一职能克服了直接融资的种种局限,大大提高了金融活动的效率,加速资本周转,促进生产发展。

(2)支付中介。支付中介职能是商业银行最传统的职能。充当支付中介,就是指商业银行充当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货币收支的中介人。商业银行受客户委托,办理货币保管、收付和转账结算,充当客户的“账房”和“出纳”,发挥支付中介作用。商业银行支付中介职能的发展,大大减少了现金的使用,节约了社会流通费用,加速了货币资本的周转,维持与促进了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与扩张。

(3)信用创造。信用创造职能是由商业银行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职能派生出来的职能,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创造信用的工具,如支票、本票等;二是指创造信用量。商业银行是唯一能吸收活期存款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基础上,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可以创造出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商业银行信用创造是一个国家货币供给形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成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环节,中央银行扩展和收缩货币供应量,实现对宏观经济的调控都要通过商业银行来配合完成。

(4)金融服务。金融服务职能是现代商业银行的重要职能。现代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百货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金融服务职能大大拓宽了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增加了业务收入,密切了与客户的联系。现代银行除了提供存款、贷款、代理收付、汇兑、结算、担保、现金管理等传统业务外,还提供代理买卖、保险、信托、投资银行服务、金融咨询、金融租赁、退休金管理等新服务,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大大增强了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二、商业银行业务

某商业银行合并资产负债表

上表是国内某商业银行2009年底合并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总括反映,因此我们可以从中看到商业银行最主要的业务活动。商业银行的业务主要包括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三大类。负债业务和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信用业务,也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执行信用中介职能和信用创造职能;中间业务是负债业务和资产业务的派生业务,是银行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执行支付中介和金融服务的职能。

(一)商业银行负债业务

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组织资金来源的业务活动,形成商业银行开展资产业务的资金基础,也是保证商业银行生存以及发展的关键业务。

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负债业务分为存款性资金来源和非存款性资金来源,存款性资金来源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各种存款,而非存款性资金来源是指商业银行从其他资金来源渠道,如国内金融市场、中央银行以及国际金融市场等获取资金。广义的负债业务除了以上负债业务以外,还包括所有者权益。下面从广义的角度来介绍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

1.资本

商业银行资本是其所有者为了商业银行的正常营运而投入的各种资金、财产和物资的总和。资本是商业银行实力强弱的重要标志,也是商业银行发展经营、扩展业务的基础。商业银行资本越多,所推动的业务量也就越大,所能带动的资产规模和负债规模也就越大。商业银行资本占资产的比例越高,经营的安全性就越强。

按照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构成。“核心资本”也称为一级资本或自有资本,由股本和盈余构成,是商业银行所有者权益;“附属资本”也称为二级资本,由资本性债务和未公开储备、重估准备、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债券、长期次级债券构成。我国中央银行1992年向国际社会作出承诺,将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监管和规范我国银行业的资本构成和资本数量。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其中核心资本中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部分;附属资本中包括贷款呆账准备金和次级长期债务。《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是8%(资本占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附属资本比率不能超过4%(附属资本占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为抵御金融危机,保持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我国2009年银监会规定大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11%,核心资本不能低于75%。

一般工商企业资金来源中自有资本占较大比例,达40%~50%;而商业银行自有资本只占其资金来源的极小部分,通常不超过负债业务总额的10%,绝大部分营运资金来自对外负债,这决定了商业银行是高风险的行业,风险控制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

(1)股本(Equity Capital)。股本是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主要部分,属于自有资本,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其中普通股是商业银行股本的最基本形式。不能赎回的优先股也是商业银行股本组成部分(我国商业银行股本都是普通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2)盈余(Surplus)。盈余是由商业银行内部经营和外部规定产生的,分为营业盈余和资本盈余两种。营业盈余是商业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它既可以用于弥补亏损,又可以转增银行资本(我国称盈余公积)。根据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在税后利润中提取10%作为盈余公积,当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商业银行营业盈余属于内源资本;资本盈余是指商业银行在筹集资本中形成的资本溢价、股票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属于外源资本(我国称资本公积)。

(3)未分配利润(Undistributed Profit)。未分配利润是商业银行在经过各种形式的利润分配后剩余的利润。这部分利润作为所有者权益保留于商业银行中,是银行增加自有资本的重要来源,特别是对那些难以进入股市筹资的银行来讲。

(4)准备金(Reserve)。准备金是商业银行为了应付意外事件,按照一定比例从成本中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包括资本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金、证券损失准备金等,属于附属资本。设立准备金的目的是为了以防万一,在发生经营损失时,可以在不减少资本的前提下冲销损失。由于准备金具有资本保全作用,所以可以把其视为资本性质的资金来源。但是准备金不是所有者权益,理论上其数额应与损失额相当,所以它不是自有资本,而是附属资本。我国商业银行仅就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提取准备金,称不良贷款拨备。

(5)资本票据和债券(Capital Note and Debenture)。资本票据和债券是商业银行的债务资本,属于附属资本。商业银行用发行资本票据和债券的方式筹集资本的有利之处在于:可以减少商业银行的筹资成本。因为商业银行的这部分债务不必保持存款准备金,银行对资本票据和债券支付的利息要少于对普通股和优先股支付的股息。不利之处在于:由于这部分资本属于非永久性资本,有一定的期限,限制了银行对此类资本的使用。

资本性票据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偿还期限较短,额度不等,利息固定的期票,但连续发行仍相当于为商业银行筹集了长期资金;资本性债务也称为次级债务,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否则不能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次级债务计入资本的条件是: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并且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有的银行以可转换债券形式发行长期债券,在没有转成股票时为附属资本,转成股票后就应划归为自有资本。

2.存款性资金来源

存款性资金来源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一般占总资金来源的70%以上,因此吸收存款成为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负债业务,存款银行的称谓因此而来。存款性资金来源包括的类型很多,常见的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也常根据存款的性质,将其分为交易账户和非交易账户。

(1)交易账户。交易账户是指私人和企业为了交易目的而开立的账户,客户可以通过支票、汇票、电话转账、自动柜员机等提款或对第三者支付款项。主要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货币市场存款账户、自动转账制度等种类。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货币市场存款账户和自动转账制度等属于负债业务的创新,将在后面讲述。

活期存款账户是最基本的交易账户,是为支付而使用的账户,是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类资金来源中成本最低的一类存款。该账户的存款户可以随时开出支票,命令银行对第三者进行支付,因为不用事先通知银行,所以此账户交易频繁,资金的流通速度极高,银行需要用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来处理业务,所以,大部分国家商业银行对活期存款不付息,有些国家商业银行甚至还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因此,商业银行在吸收活期存款时,不能以利率作为竞争的工具,只能以提高服务质量来争取客户。活期存款传统上只能由商业银行经营,是商业银行创造存款货币的基础。随着金融机构业务的创新,目前西方国家的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也能经营活期存款。活期存款是银行资金来源中最具波动性和最不可预测的部分,由于存在因存款人随时提取大量存款而使银行陷入流动性风险的可能,特别是在一国经济和政治发生动荡的时候,这种威胁的可能性就更大,所以,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对活期存款都规定了较高的存款准备金率。虽然活期存款流动性很强,但是由于每天有存有取、此存彼取,银行活期存款总能保持相对稳定的存款余额,成为银行可以经常占用的资金来源。

(2)非交易账户。非交易账户也被称为储蓄账户,主要由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构成。储蓄存款一般是个人为积累货币和取得利息收入而开立的存款账户。储蓄存款不使用支票,而是用存折或存单,手续比较简单。储蓄存款有活期和定期两种,活期储蓄存款无一定期限,只凭存折便可提现,存折一般不能转让流通,存户不能透支款项。定期储蓄存款类似于定期存款,需先约定期限,利率较高。

定期存款是相对于活期存款而言的,是一种由存户预先约定存储期限,到期才能提取的存款。期限一般为3个月、6个月和1年不等,但也有1年以上的,如3年、5年甚至更长时间。利率也随着期限的长短不同而高低不等,但总是高于活期存款利率。定期存款存期固定,而且期限较长,从而为商业银行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对商业银行长期放款和投资具有重要意义。定期存单是存户到期提取存款的凭证,是存款所有权及获取利息的证明,它不能像支票一样直接用于支付,未到期的定期存单也不能流通转让,但其可以作为动产抵押品取得银行贷款。

3.非存款性资金来源

商业银行除了以存款性资金作为主要的资金来源以外,还通过各种借入资金渠道获取所需要的资金,形成非存款性资金。非存款性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回购协议、向中央银行借款、发行中长期债券和在国际金融市场融资,以及结算性负债等。

(1)同业拆借。同业拆借是商业银行常用的获取短期资金的简便方法。由于银行在日常经营中有时会出现暂时的资金闲置,有时又会发生临时性的资金不足,同业拆借资金市场恰好满足了资金供求双方的需要:临时发生流动性不足的银行通过同业拆借获取资金;而临时有资金闲置的银行通过同业拆放使资金得以运用。

在西方国家,由于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不支付利息,同时商业银行对一部分活期存款也不支付利息,这就更加刺激了商业银行将闲置的资金头寸投放到同业拆借市场以获取盈利。我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支付存款利息,商业银行对此类存款也支付相应的利息,因此银行间同业拆借的主要目的是补充准备金的不足和保持银行的流动性。只有当拆借资金的投资所得高于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利率时,拆借用于投资才是合算的。

我国的同业拆借利率已实现了市场化,基本体现了市场对资金的供求关系。我国对银行间同业拆借的资金用途有着严格的规定,对于拆入的资金只能用于解决调度头寸过程中的临时资金困难,而不能把拆借资金用于弥补信贷缺口,长期占用,更不能把拆借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2)回购协议。由于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银行持有政府债券的规模越来越大,银行可以用签订回购协议的方式进行融资。回购协议是指商业银行在出售证券等金融资产时与证券的购买者签订协议,约定其先后按约定价格购回所售证券,以获得即时可用资金的交易方法。回购协议可以是隔夜回购,也可以是较长时期的回购,但一般不超过半年。利用回购协议进行资金融通,不仅可以使商业银行充分利用流动性强、安全性好的优质资产进行融资,而且由于回购协议利率较低,还可以为商业银行带来更高的收益。当然,回购协议也不是绝对安全的,有时也会发生违约风险。

(3)向中央银行借款。商业银行为满足资金需求,还可以从中央银行取得借款。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的主要目的是弥补自身资金暂时不足,而非用来放贷谋利。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再贴现,即商业银行把自己办理贴现业务所买进的未到期票据,如商业票据、国库券等,再转卖给中央银行;二是直接借款,即商业银行用自己持有的合格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政府公债等有价证券作为抵押品,向中央银行取得抵押贷款或仅凭其信用向中央银行取得贷款。中央银行也通过控制向商业银行贷款作为实施货币政策、调控货币供应量的重要手段。

(4)发行中长期债券。商业银行可以在国内金融市场上,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通过主动负债的方式筹集资金。发行中长期债券的好处是能够保证银行资金的稳定,但是其所承担的利息成本较其他融资方式要高,并且资金成本的提高又会迫使商业银行不得不去经营风险较高的资产业务,这就从总体上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

对于商业银行发行中长期债券,各国都有自己的法律法规。一般来说,西方国家比较鼓励商业银行发行中长期债券,尤其是资本性债券;而我国目前对此则仍存在一定的限制,因此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获得融资的比例较低。

(5)在国际金融市场融资。商业银行利用国际金融市场也可以获取所需资金,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跨国银行在国际货币市场上广泛地吸收存款、发行大额定期存单、出售商业票据、出售银行承兑票据及发行债券等筹集资金。一些金融市场开放程度高的国家,其银行系统对其依赖性较大。

(6)结算性负债。结算性负债是指商业银行在办理中间业务及同业往来过程中,临时占用客户和同业的资金。以汇兑业务为例,从客户把一笔款项交给汇出银行起,到汇入银行把该款项付给指定的收款人止,中间总会有一定的间隔时间,在这段时间内,该款项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不能支配,而为银行所占用。随着银行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的提高,特别是电子计算机应用于资金清算调拨,使银行占用客户或同业资金的周期不断缩短,占用机会也相对减少。但由于商业银行业务种类不断增加,银行同业往来更加密切,所以占用资金仍是商业银行可供运用的资金来源。

(二)商业银行资产业务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是指对其负债业务集聚的资金加以运用的业务,是银行获取收益的主要途径。商业银行筹集的资金,首先要购置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其余的用于日常经营的资金,这部分资金除了必须保留一部分现金资产以应付客户提款和自身日常开支之外,其余部分主要以发放贷款和投资两种形式加以运用。因此商业银行的资产除了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外,主要有现金资产、贷款、证券投资三大类。

1.现金资产(Cash Assets)

现金资产也称第一准备,是满足银行流动性需要的第一道防线。现金资产是银行资产中最具流动性的部分,是银行的非盈利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托收未达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和存放同业存款。

(1)库存现金。库存现金是银行金库中的现钞和硬币,主要用于应付客户小额提款及银行自身日常开支的需要。由于库存现金是无息资产,且需要一定的保管费用,因此,银行一般将库存现金尽量压缩到最低的水平。

(2)托收未达款。银行术语称之为浮存,是指已办理了托收但没有到账的支票款。商业银行每天都会收到大量的、由其他银行付款的支票,如果是由本地银行付款的支票,当天可在本地票据交换所进行交换,支票上的款项当天便能入账。但如果是异地银行付款的支票,则支票上的款项当天并不能立即入账,这部分已办理了托收(收到支票)但不能立即入账的款项就称为托收未达。由于这部分款项收到后或增加存放同业的存款余额,或增加本行在中央银行准备金账户上的存款余额,所以视同现金。

(3)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资金,也称为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是用于银行的支票清算、资金转账等的基本存款账户。商业银行由于同业拆借、回购、向中央银行借款等业务而出现的资金划转以及库存现金的增减,均需要通过这个账户进行。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一般不能动用,商业银行只能动用超额准备金进行存款支付和贷款的发放。超额准备金的多少,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能力。如果中央银行提高法定准备金率,就会减少银行系统的超额准备金,限制其信贷扩张能力;反之,则商业银行的存款货币创造能力增强。

(4)存放同业存款。商业银行为了便于同业之间办理清算和委托收付,需要在往来银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存放一定金额的资金,随时支用,该账户的资金余额等同于现金资产。这些存在同业的资金称为存放同业。

2.贷款(Loan)

贷款是银行将其所吸收的资金,按一定的利率贷给客户并约期归还的业务。贷款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金运用方式,而贷款利息占经营收入的比重与其他业务相比,收益率是较高的,高收益匹配高风险,银行业的风险也主要集中在信贷领域。对于我国的商业银行而言,贷款活动占到银行总资产的2/3以上,带来的收益占银行总收入的3/4以上。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种类很多,按不同的标准划分,有以下几种:

(1)按贷款的偿还期限可以分为活期贷款和定期贷款。活期贷款也称通知贷款,银行在发放这类贷款时不确定偿还期限,可以根据自己资金调配的情况随时通知收回贷款。

定期贷款是指具有固定偿还期限的贷款,按偿还期限的长短,可以分为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的贷款。如季节性贷款、临时性贷款。对工商企业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称为自偿性贷款,由于它以商品生产、流转过程为基础,以真实的物质经济活动为保障,一旦产销过程完成,贷款本息便可以回收,故风险较小,这类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贷款业务之一,约占商业银行贷款总额的1/3以上。中期贷款是指偿还期限一般在1~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偿还期限在5年(不包括5年)以上的贷款。中长期贷款主要是各种固定资金贷款、开发性贷款。

(2)按贷款的偿还方式可以分为一次性偿还贷款和分期偿还贷款。一次性偿还贷款是指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贷款的本息,一般适用于借款金额较小、借款期限较短的贷款。

分期偿还贷款是指借款人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在还款期内分次偿还贷款,还款期结束,贷款全部还清。这种贷款适合于借款金额大、借款期限长的贷款项目。

(3)按贷款数量可分为批发贷款和零售贷款。批发贷款是指数额较大,对工商企业、金融机构等发放的贷款,借款者的借款目的是经营获利。贷款方式不限,贷款期限不限。

零售贷款主要是指对个人发放的贷款,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证券贷款等。零售贷款一般采取抵押或担保贷款方式。

(4)按贷款的具体对象可以分为工商业贷款、农业贷款、不动产贷款和消费贷款。工商业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发放的贷款,它不仅满足工商企业生产和流通中短期资金的需要,而且要满足机器设备、固定资产投资中的长期资金需要。这种贷款一般在商业银行贷款总额中比重最大。

农业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发放给农业企业、个体农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的贷款。短期的农业贷款主要用于资助农民的季节性开支,如购买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等。中长期的农业贷款主要用于改良土壤、水利设施、购置各种机器设备等。

不动产贷款是指对土地开发、住宅公寓、厂房建筑、大型设施购置等项目所提供的贷款。不动产贷款的特点是期限长,风险较大,但收益高。

消费贷款是指向个人及家庭提供的、用于购买消费品和支付其他各种费用的贷款。目前消费者贷款在许多发达国家商业银行贷款中的比重,已经占到20%~40%,许多国家的商业银行都加强在零售业务领域的竞争,而消费贷款则是竞争的焦点。消费贷款按用途可以分为住宅抵押贷款、汽车贷款、耐用品贷款、助学贷款、旅游贷款和信用卡贷款等。

(5)按贷款条件的不同,可以分为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①信用贷款。信用贷款是指无须任何担保,完全根据借款人的资信发放的贷款,资信就是借款人的品德、财务状况、预期收益及过去的偿债记录等。该类贷款手续简便,但单纯地以信用为依托,缺乏安全性,故大多发放给信誉卓著的工商企业以及与银行关系密切的借款人,利率较高,并且有一定附加条件,如汇报款项用途、提供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收支状况表、呈报个人收支计划等,以便银行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监督和控制。②抵押贷款。抵押贷款是指以特定的抵押品作为保证发放的贷款。抵押品有两大类:一是实物资产,如土地、房屋、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二是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甚至包括应收账款、货物提单等。作为抵押品的资产必须容易出售,一旦借款人不依约履行债务,商业银行有权处置抵押品,并对处置抵押品的所得拥有优先受偿权。抵押贷款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减少银行贷款风险,但手续较复杂,必须对抵押资产进行评估等。③担保贷款。担保贷款是指银行以有经济实力的第三者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发放的贷款。该类贷款业务由于有借款人和担保人双重信用保障,可以弱化贷款风险,但风险比抵押贷款大,贷款额也受担保人经济能力大小的制约。④票据贴现。票据贴现是指银行客户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扣除自贴现日起至到期日止的利息而从银行取得现款的一种融资行为。

从商业银行票据贴现业务形式上看,是一种票据的买卖,但实际上是信用业务。在贴现前,票据是债务人对票据持有人的一种负债;贴现后,票据变成了债务人对银行的负债,票据所有权发生转移,银行成了债权人。因此,票据贴现实际上是债权债务的转移,即银行通过贴现间接贷款给了贴现人。

3.证券投资(Securities Investment)

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购买有价证券的业务活动。商业银行的投资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资金运用的收益率、为保证银行资产流动性提供第二储备以及降低风险。从资金运用的收益率来看,贷款要比投资高,但是贷款的需求和风险不稳定,在贷款需求旺盛、风险较低时,银行资金应主要用于放款,而在贷款需求减弱或风险较高时,则应将一部分资金转到投资上,否则银行收益就会下降,所以投资是在贷款需求不旺,风险较高时保持或提高银行收益水平的一种选择。另外,从保证银行资产流动性来看,银行将一部分资金用于投资建立第二储备,也是很有必要的,为了应付客户提现的需要,银行要建立流动性储备,包括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存放同业等,这就是所谓的第一储备,但这部分资金占用收益率为零或很低,所以第一储备的数额是十分有限的,但是银行如果遇到集中提款,往往会因第一储备不足而产生流动性危机,为了避免支付困难,又能保证一定的收益率,就要求保存一部分变现能力强的盈利资产,由于国库券、公债券信用品质高,变现能力强,其安全性、流动性与现金几乎没有差别,所以是商业银行投资的首选对象,一般占商业银行投资总额的70%左右,另外,一些财力雄厚、信誉好的公司债券也是商业银行的投资对象,而对股票的投资,大多数国家是采取限制和禁止的态度,商业银行投资购入的有价证券,由于其安全性高,流动性强,所以又被称为第二储备。

(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不需运用自己的资金,其收入主要是向客户提供各种各样的金融服务而收取的各种手续费和服务费。

目前,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对银行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形成的利润已占总利润的50%以上。中间业务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在资金、信息、信誉、机构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在为商业银行带来可观利润的同时,可以密切与客户的联系;另一方面又不改变资产负债总额,可以使商业银行逃避金融管理当局的资本金规定,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免去某些税务负担。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与表外业务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表外业务分为狭义表外业务与广义表外业务:

狭义表外业务,是指未列入银行资产负债表内,但与银行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联系密切,并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变为表内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经营活动。这部分业务也被称为银行的或有债权与或有债务。主要包括:承诺业务、担保、金融衍生工具、投资银行业务等。

广义表外业务,一般是指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按通行的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银行资产负债总额,但可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改变银行资产报酬率的各种业务经营活动。广义表外业务涵盖狭义表外业务和金融服务类业务两种业务类型。金融服务类业务是指银行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以收取手续费为目的,不承担任何资金损失的风险,因此不构成银行的或有债权和或有债务。金融服务类业务包括代理类、信托类、信息咨询类、结算服务类以及与贷款和进出口有关的服务等。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7月公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与2002年4月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我国将商业银行的广义表外业务统称为中间业务。由于受到分业经营的限制,我国商业银行目前能够开展的中间业务品种和服务范围仍然较少,主要局限于传统的收费以及结算类服务。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划分为九大类:

1.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

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支付、资金划拨有关的收费业务。商业银行需要通过结算工具、结算方式来开展此类业务。结算工具是指银行用于结算的各种票据,包括本票、汇票、支票等。结算方式按照结算点、委托人、凭证处理手续、凭证传递方式、货币资金收付方法等要素划分,如信用证、汇款、跟单(光票)托收、委托收款等。

按性质不同可把结算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现金结算是指通过现金方式来完成货币收付行为的结算;转账结算是指通过银行票据或转账方式来完成货币收付行为的结算,我国习惯将转账结算称为结算。按地域不同可把结算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同城结算是指在同一城镇或地区范围内收付款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银行办理划拨的收付行为。异地结算是指收付款人不在同一城镇或地区的银行开户而进行款项划拨的收付行为。

2.银行卡业务

银行卡是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贷记卡和联名/认同卡。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可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可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可分为磁条卡、芯片卡(IC卡)。

3.代理类业务

代理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在代理过程中,客户的财产所有权不发生转移,银行一般不动用自己的资产,不为客户垫款,不参与收益分配,只是运用其信誉、知识、技能、网络、信息等资源代客行使监督权,提供各项金融服务,收取代理手续费,是风险比较低的中间业务。包括代理收付业务、代理承销与兑付债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代理其他业务等。

4.担保类中间业务

担保类中间业务指商业银行为客户债务清偿能力提供担保,承担客户违约风险的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保函等。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后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为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或经济赔偿责任。

5.承诺类中间业务

承诺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信用的业务,主要指贷款承诺,包括可撤销承诺和不可撤销承诺两种。前者是附有客户在取得借款前必须履行的特定条款,在银行承诺期内,客户如果没有履行条款,则银行可撤销该项承诺;后者是银行不经客户允许不得随意取消借款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票据发行便利、回购协议等。

6.交易类中间业务

交易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合适的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包括代客债券买卖、外汇买卖、结售汇,以取得汇差收入或手续费收入的业务。随着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商业银行还可以介入黄金、房地产买卖业务。银行在开展此项业务时不仅可以获得价差或手续费收入,还可以吸收到保证金存款。

7.基金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的基金的全部资产,为所托管的基金办理基金资金清算款项划拨、会计核算、基金估值复核、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业务。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设独立的银行存款账户,负责账户的管理,收取托管费。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进行基金代销业务,利用资金、网络、技术、客户等便利条件代基金管理人销售基金并收取一定的销售佣金和服务费用。

8.咨询顾问类业务

咨询顾问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依靠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誉等方面的优势,转让、出售信息,提供以企业并购、财务顾问等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商业银行咨询顾问类业务根据业务性质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评估型咨询、中介型咨询、综合型咨询业务。评估型咨询业务主要包括投资项目评估、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和验证企业注册资金等。中介型咨询业务主要包括资信调查、专项调查等咨询业务。综合型咨询业务主要包括管理咨询、财务顾问等。

9.其他中间业务

包括保管箱业务以及其他不能归入以上八类的业务。

三、商业银行业务创新

随着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金融创新不断出现。不少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逐渐多元化,一是业务品种增加,在原有的业务范围内,通过对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产品进行的整合及完善,创造出新的业务品种。二是业务领域的扩大,即银行的经营范围从传统的银行业务扩展到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业务领域。三是业务国际化,即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抓住经济、金融全球一体化的趋势,扩大国际业务的规模与范围,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提高金融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加入到跨国银行的行列中。

(一)商业银行负债业务创新

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之后,西方各国纷纷立法,对银行经营实施严格管制,利率管制是金融管制的核心内容之一。当时对存款利率的管制也叫Q条例,其主要内容包括:禁止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对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规定利率最高限。当时,这一上限规定为2.5%,此利率一直维持至1957年都不曾调整。在20世纪60年代西方市场利率大幅上升的情况下,Q条例的限制导致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急剧下降,并危及这类机构的生存。为了生存和发展,存款类金融机构发掘法规漏洞率先创新。

1.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NOWS)

NOWS是一种对个人、非营利性机构开立的计算利息的支票账户,也称付息的活期存款。其最主要的特点是:①转账或付款不是使用一般的支票,而是使用支付命令,这种支付命令在票面上没有支票字样,但实质上与支票无异,可以用来提款,经背书也可以转让;②可以按其平均余额支付利息。在没有这种账户时,为了获得利息,存户把存款存入储蓄账户,为了能开支票付款,存户又要开立一个活期账户。现在合二为一,给存户带来很大方便,银行也省去很多手续费。

2.货币市场存款账户(MMDAS)

MMDAS起源于美国,其性质介于储蓄存款和活期存款之间,开户时的最低金额为2500美元,平均余额(每月、每旬或每周的平均余额都由各银行自定)不低于2500美元;对存款最高利率无限制,如余额低于2500美元,则改按储蓄存款计息,利率每周按货币市场利率调整,每天复利,于月底打入该账户;对存款不规定最短期限,但银行规定客户提取存款应在7天前通知银行;存户使用该账户进行收付,每月不得超过6次,其中用支票付款不得超过3次;存户对象不限,个人、非营利性机构、工商企业都可开户。在西方国家,目前货币市场账户和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得到非常普遍的应用,有取代储蓄存款账户之势。

3.自动转账制度(ATS)

ATS在1978年以后开始出现,是由早期的电话转账制度演变而来的。其主要内容是:存户同时在银行开立储蓄账户和活期存款账户,活期存款账户的余额始终保持1美元,其余存款存入储蓄账户可获得利息收入。当需要签发支票时,存户可用电话通知开户行。该账户与NOWS类似,都属于转账账户,银行需提取存款准备金,对于银行提供的转账服务,存户要支付一定的服务费。

4.协定账户

协定账户是对自动转账制度的进一步创新,该账户是银行与客户达成的一种协议,客户授权商业银行将款项存在活期存款账户、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或货币市场账户中的任何一个账户上。活期存款账户和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都设定一个最低余额,超过最低余额的部分由银行自动转入货币市场账户,以便获得较高的利息;如果不足最低余额,银行也可自动将货币市场账户中的款项转入活期存款账户或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以补足余额。

5.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CDs)

可转让定期存单是指存款人将资金按某一固定利率和期限存入银行并获得的可在市场上转让买卖的存单形式凭证。1965年2月,纽约花旗银行首先开始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它是作为逃避政府最高利率限期与存款准备金规定的一种手段。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特点是:不记名,可以自由转让;存单面额大,金额固定,如当时最低起价面额为10万美元,最大面额达到100万美元;期限固定,多是3~6个月,一般不超过一年;利率高于同期的定期存款利率,与当时的货币市场的利率一致。可转让定期存单集中了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的优点,对于银行来说它是定期存款,可作为相对稳定的资金用于放款和投资;对于存款人来说,它既有较高的利息收入,又能在需要时转让出售迅速变为现金,是一种理想的金融工具。目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已成为公司、养老金协会、政府机构以及个人的主要投资对象。

6.个人退休金存款账户业务

个人退休金存款账户是美国商业银行开办的一种用于公民养老性质的存款账户,该账户规定,所有有收入来源的美国公民,在退休前都可以在银行开立该种账户,每人每年可存入2000美元,可享受利率和税收方面的优惠,以备退休后使用。个人退休金账户存款具有存期长、利率高于一般储蓄存款的特点,能保证银行资金来源的稳定性。

(二)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创新

20世纪80年代的金融证券化,大公司进一步从银行脱媒,客观上增加了银行公司信贷业务的风险。为了适应金融环境的巨大变化,银行必须调整资产结构,大力发展更多品种的资产业务来降低经营风险。

1.贷款买卖

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商业银行为了规避《巴塞尔协议》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增强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同时转移和分散信用风险,从资产存量方面研究信贷资产的可变换性,创造出贷款买卖业务。商业银行之间在遵守监管当局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的条件下买卖贷款。对于卖方银行来说,由于摆脱了原先的贷款承诺,获得了新的贷款机会,并获得了大额的附加手续费;对于买方银行来说,则获得了一个向一流客户提供贷款的机会,还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率。

2.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一种贷款人没有完全的追索权,依赖项目的资产和现金流量,资金回报和费用较高的新型融资方式。有以下几个特点:商业银行不是凭主办单位的资产和信誉作为发放贷款的原则,而是根据为营建某一工程项目而组成的承办单位的资产状况和项目完工后的经济效益作为发放贷款的原则;由与该工程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很多单位对贷款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担保,以保证该工程按计划完工、运营,有足够的资金偿还贷款;工程所需要的资金来源多样化;项目融资属于有限追索权筹资方式,贷款风险大,贷款利率高。项目融资的创新形式还有银团贷款、BOT项目贷款、TOT项目贷款等。

3.投资银行业务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的投资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运用资金头寸投资获取预期收益的经济行为,可以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增加盈利性、降低经营风险。它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将资金直接投资于社会再生产活动,间接投资是通过购买国库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以及股票等有价证券来获取预期收益。由于西方国家监管政策较为放松,投资银行业务在西方商业银行得到创新与发展。在我国由于受分业经营的限制,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空间很小。

4.国际合作贷款

在西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中,出于流动性、利率、汇率风险等综合因素考虑,各商业银行之间普遍存在国际合作贷款业务。

双向贷款是指贷款银行给予借款银行一定时期、一个特定的贷款额度,在贷款额度内借款银行可以随时使用、随时偿还。其中平行贷款和背对背贷款是其具有代表性的形式。

离岸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对非居民(非居民是指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本国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等)的资金融通行为。

5.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指商业银行将具有共同特征的、流动性较差但能产生可预见现金流的创利资产,如抵押品和消费贷款等,在金融市场上以发行证券的方式出售。当这些资产带来现金流入时,如借款人向银行偿还本金和利息时,证券持有人将从银行手中取得该部分收入。贷款证券化参与者包括发起人、特殊目的实体和受托人。贷款被证券化的银行称为发起人,贷款被转移到了特殊目的实体的手中,两者完全独立,即使发起人破产,也不会影响该笔贷款的信用等级。受托人的责任是确保发起人在资产证券化中履行各项义务,并向证券持有人提供各种合同规定的服务。对银行来讲,通过证券化能够筹集资金,并且能够利用该笔资金取得新的资产,弥补银行的部分经营成本,调整自己的资产组合,更好地匹配银行资产与负债久期,进行利率风险管理。另外,如果该笔贷款的平均收益率高于发行证券的息票率,那么银行将从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差额收益。通过资产证券化提供服务,收取还本付息的资金以及对借款人的还本付息进行监督,银行会获得费用收入。

(三)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拓展

20世纪70年代后是西方各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也是表外业务不断创新的过程。目前西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具有几个特点:电子网络技术成为中间业务产品创新的重要依托;信息资源和信息处理技术在中间业务产品创新中起着实际的导向作用;产品创新打破了传统的商业银行分业经营的界限;中间业务产品创新从结构上看呈多元化和多层次,各种关联产品和“套餐”不断推出。

1.金融衍生工具创新业务

在金融创新广泛涌现以前,商业银行从事的表外业务活动主要是传统的中介业务,而各种新型的金融工具,如互换、远期利率协议、期权、期货等则是银行新开发的表外业务。这些新型的金融工具能改善资本比率,有利于提高银行收益与竞争能力,但同时也带来了高风险。由于许多金融创新产品交易在资产负债表上没有相应科目,因而也被称为“资产负债表外交易”,简称“表外交易”。目前市场上令人眼花缭乱的针对机构和个人的理财产品,其背后实质都是银行利用衍生产品交易进行资产负债管理,降低银行潜在利率、汇率风险,帮助客户提高预期收益率。

2.投资银行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的基本种类有:证券的发行与承销、证券交易、并购、融资融券、顾问咨询等。国外很多银行都是综合性的,因此可以涉足投资银行业务,我国目前还不允许。

3.信息咨询业务

商业银行利用在知识、信息、人才、技术和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接受客户委托,根据客户要求,采取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对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论证,向客户提供具有一定权威性、可靠性的经济金融信息、企业管理方案等。

4.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是指商业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开户、销户、查询、对账、行内转账、跨行转账、信贷、网上证券、投资理财等服务项目,使客户足不出户就能安全便捷地管理存款、支票、信用卡及个人投资等。网上银行是互联网上的虚拟银行柜台。

5.国际中间业务

国际中间业务的基本种类主要有:国际结算业务、外汇买卖业务、外汇信托业务、国际信托投资业务、国际租赁业务、咨询业务、外汇担保业务等。国际结算业务主要有国外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业务。外汇买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按客户要求买入或卖出外汇的业务,包括即期、远期、掉期外汇买卖、套汇交易和期权交易等。国际信托业务是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所从事的外汇信托存款、信托贷款以及信托投资业务。国际租赁业务是出租人用自筹或借入的资金从国外购入或租入设备,供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使用。外汇担保业务是商业银行以开具保函形式进行的一种向投资方提供某些有价值保证的书面凭证。

四、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一)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原则

由于商业银行经营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货币,所以决定了它具有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同的经营理念。商业银行的经营有三条原则: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

1.盈利性

盈利性是商业银行在其业务经营活动中必须力求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的要求。只有在保持理想的盈利水平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才能够充实资本,增强经营实力,提高竞争能力。商业银行经营绩效的财务指标通常有资产利润率(ROA)和资本利润率(ROE),用公式表示为:

ROE=ROA×EM

其中,ROE=净利润/股东权益;ROA=净利润/总资产;股权乘数EM=总资产/股东权益。

2.流动性

流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应保持适量的流动性资产,随时满足客户提取存款、增放贷款的需求的能力,其中随时满足客户的提款要求是最重要的,如果由于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不足,不能满足客户的提款要求,就会引发对银行的信用危机,造成挤兑,可使银行立即陷入破产清理的困境。所以,银行经营坚持流动性原则是至关重要的。为了保证银行的支付能力,一方面在安排资金运用时,要力求流动性资产占适当比例;另一方面要力求负债的结构合理,并保持有较多的融资渠道和较强的融资能力。

3.安全性

安全性原则是指避免经营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的要求。银行经营与一般工商企业不同,其自有资本占比很小,主要依靠吸收客户存款或对外借款用于贷款和投资。在资金运用中,由于种种可确定的和不可确定的原因,存在着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如果本息不能按时、足额收回,必然会削弱甚至使银行丧失清偿能力,危及银行自身的安全。所以,坚持安全性原则,力求避免或减少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害,历来都是银行家们高度重视的事情。

“三性原则”既有统一的一面,又有矛盾的一面。一般来说,安全性与流动性是正相关的:流动性较强的资产,风险小,安全有保障,但安全性、流动性与效益性往往有矛盾,效益性较高的资产,往往流动性较差,风险较大。因此,银行在其经营过程中,经常面临两难选择:为增强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就要求把资金尽量投放在短期周转的资金运用上,而这样又会影响银行的盈利水平;为了增加盈利,就要求把资金投放于周转期较长但收益较高的贷款和投资上,这就不可避免地给银行经营的流动性、安全性带来威胁。因此银行只能从实际出发,在“三性”中寻求一个最佳平衡点,在保障银行经营安全和必要的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将利润提高到最大的限度,这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

(二)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与方法

随着各个历史时期经营条件的变化,西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经历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产负债结合管理和资产负债外管理的演变过程。

1.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是早期西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应当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点放在资产方面。因为当时银行资金来源大多是吸收活期存款,负债业务主要取决于客户的存取意愿,银行处于被动地位。所以银行只能对资产主动管理,努力实现资产结构的优化调整。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银行经营业务的发展,资产管理理论经历了以下三个不同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商业贷款理论。该理论认为,商业银行在分配资金时应着重考虑保持高度的流动性,因为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是流动性很高的活期存款。由于存款决定是外在的,银行资金的运用只能是短期的工商企业周转性贷款。商业银行不宜发放不动产抵押贷款和消费贷款,即使发放这些贷款,也应将其限定在银行自有资本和现有储蓄存款水平的范围内。

第二阶段:可转换理论。该理论认为,流动性要求仍然是商业银行需特别强调的,但银行在资金运用中可持有具有可转换性的资产。这类资产应具有信誉高、期限短、容易转让的特性,使银行在流动性需要时可随时转让它们,获取所需资金。资产可转换理论的出现导致银行资产组合中的票据贴现和短期国债比重迅速增加。

第三阶段:预期收入理论。该理论认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状态从根本上取决于贷款的按期还本付息,这与借款人未来的预期收入和银行对贷款的合理安排密切相关。贷款期限并非一个绝对的控制因素,只要贷款的偿还期有保障,银行按照贷款各种期限合理组合,使资金回流呈现出可控制的规律性,同样可保障银行的流动性。这种理论推动商业银行业务向经营中长期设备贷款、分期付款的消费贷款和房屋抵押贷款等方面扩展。但它显然也有缺陷。银行将资产经营建立在对借款人未来收入的预测上,而预测不可能完全准确,尤其是在长期放款和投资中,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因而到时并不一定具有偿还能力。

基于以上资产管理理论的资产管理方法有两种:资金汇集法和资金分配法。

(1)资金汇集法。其主要内容是:把存款和各种来源的资金汇集起来,然后将这些资金在各种资产之间按优先权进行分配。银行需要首先确定资产流动性和盈利性需要的比例,然后把资金分配到最能满足这些需要的资产上,如图5-2所示。

图5-2 资金汇集法简图

按流动性优先的顺序将资产分为流动性资产、贷款和其他证券。流动性资产由第一准备和第二准备构成。第一准备是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第二准备是短期证券、短期票据和短期贷款,用来补充第一准备的不足。贷款在资金分配中享有第三优先权,银行在满足两个准备需要后,银行资金就被分配到贷款上。资金分配的最后一个顺序是进行收益投资,银行在满足客户合理贷款需求后的剩余资金,可以投资于较长期限的、高收益的证券。

(2)资金分配法。其基本内容是:把现有资金分配到各类资产上时,应使这些资金来源的周转速度与相应的资产期限相适应,就是银行的资产与负债的偿还期应保持高度的对称关系。具有较低周转速度的存款主要分配到长期的、收益高的资产上;反之,周转速度较高的存款则主要分配到短期的、流动性高的资产项目上。若定期存款所占比重较高时,银行可以降低现金资产比重而增加中长期贷款;若活期存款所占比重较大时,银行就应多留一些现金资产,并侧重于短期贷款或购买短期证券。如图5-3所示。

图5-3 资金分配法简图

2.负债管理

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金融市场利率的升高,Q条例等金融法规的存在,产生了“脱媒”现象,即当市场利率高于Q条例所规定的存款利率的最高限时,存款者纷纷提款,直接购买带有各种市场利率的有价证券,从而使存款机构的存款大量流失。面对这种情况,银行已不能再忽视根据资金来源的性质、成本来进行资金运用决策。负债管理是商业银行通过调整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方的项目,通过在货币市场上主动负债,或者购买资金来增强流动性,扩大资产规模。负债管理的产生,使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从被动转向主动,开创了保持银行流动性的新途径。银行可以根据资产的需要来调整和组织负债,让负债适应或支持资产。负债管理的缺陷是:提高了银行融资成本;增加了经营风险;不利于银行稳健经营。

3.资产负债结合管理

无论资产管理还是负债管理,都只是侧重一个方面来对待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于是很难避免重此轻彼的现象发生。因此一个能将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三者结合的管理方式应该是对资产和负债的并重管理、结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并不是对前面两种理论的否定,而是将资产和负债两个方面加以对照,对应地进行分析,根据银行经营环境的变化协调各种不同的资产和负债在利率、期限、风险和流动性等方面的搭配,以贯彻经营总方针。

资产负债管理在商业银行中有两种方法:一是资金缺口管理(Funding Gap Management),银行根据对利率波动的预测,相机调整利率敏感资金的配置,以实现目标的净利息差额率;二是久期缺口模型(Duration Gap Management),银行通过对总资产和总负债持续期缺口的调整,使银行保持一个正的权益净值。

(1)资金缺口管理。净利差(利息收入减去利息支出)是商业银行主要的利润来源,它受利率的影响很大。因此只有控制利率敏感性资产(浮动利率资产RSA)与利率敏感性负债(浮动利率负债RSL),才能控制住银行净利差。资金缺口(GAP)是指利率敏感性资产与利率敏感性负债之间的差额,用于衡量银行净利息收入对市场利率的敏感程度。用公式表示为:

资金缺口(GAP)=利率敏感性资产(RSA)-利率敏感性负债(RSL)

利率敏感比率=利率敏感性资产(RSA)/利率敏感性负债(RSL)

资金缺口表示利率敏感性资产和利率敏感性负债之间绝对量的差额,而利率敏感比例则反映了它们之间相对量的大小。当利率敏感性资产大于利率敏感性负债时,为正缺口,敏感比率大于1;当利率敏感性资产小于利率敏感性负债时,为负缺口,敏感比率小于1;当利率敏感性资产等于利率敏感性负债时,为零缺口,敏感比率等于1。当市场利率变动时,资金缺口和利率敏感比例的数值将直接影响银行的利率收入。如表5-11所示。

表5-11 资金缺口、利率敏感比率、利率变动与银行净利息收入变动之间的关系

(2)久期缺口模型。1938年美国经济学家麦考利提出了久期的概念,久期也称为持续期,是指固定收入金融工具的所有预期现金流入量的加权平均时间,反映了现金流量的时间价值。计算公式为:

其中,t为该金融工具现金流量所发生的时间;Ct为第t期的现金流;F为该金融工具的面值或到期日价值;n为到期期限;i是当前的市场利率;P表示该金融工具的市场价值或价格。

久期缺口管理就是银行通过调整资产与负债的期限与结构,采取对银行净值有利的久期缺口策略来规避银行资产与负债的总体利率风险。当利率变动时,不仅仅是各项利率敏感性资产与负债的收益与支出会发生变化,利率不敏感资产与负债的市场价值也会不断变化。久期缺口是银行资产久期与负债久期和负债资产现值比乘积的差额。用公式表示为:

DGAP=DA-UDL

DGAP是久期缺口,DA是资产久期,DL是负债久期,U是负债资产系数,即总负债/总资产=PL/PA

当久期缺口为正值时,银行净值随利率上升而下降,随利率下降而上升;当久期缺口为负值时,银行净值随市场利率上升而上升,随利率下降而下降;当久期缺口为零时,银行净值在利率变动时保持不变。

4.资产负债外管理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放松管制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银行业的竞争空前激烈,来自传统存贷业务的利差收益减少,同时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正逐步介入银行的传统业务,这迫使商业银行寻找新的管理思想来摆脱困境。资产负债外管理思想提倡在传统的银行负债和资产业务以外去寻找新的经营领域,开发新的盈利空间,大力开展表外业务,如金融信息服务、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等。还可以将原本的资产负债表内业务转化为表外业务,如将贷款转让给第三者,将存款转售给急需资金的单位等。开发表外业务不需上缴法定准备金,从程序上避开了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较少接受监管部门的管理,从而降低了银行经营成本。

资产负债外管理理论不是对资产负债管理理论的否定,而是补充。目前二者都被应用于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管理之中。

本章小结:

(1)金融中介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活动及为金融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各类金融机构。它是金融市场上最大的买方和卖方,具有特殊性和专业性。金融中介机构划分为间接金融机构、直接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和服务类金融机构,而间接金融机构又可划分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契约类金融机构和投资类金融机构。

(2)我国金融中介机构分为四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我国的商业银行分为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我国的三家政策性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组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侨资、中外合资的银行、财务公司、保险机构等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业务分支机构及驻华代表处。

(3)商业银行的职能包括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创造和金融服务。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表外业务共同构成现代商业银行的三大支柱。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组织资金来源的业务活动,是商业银行开展资产业务的资金基础,也是保证商业银行生存以及发展的关键业务。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是指对其负债加以运用的业务,是银行获取收益的主要途径,主要包括现金资产、贷款、贴现和证券投资等。表外业务有狭义表外业务和广义表外业务之分。

商业银行的经营有三条原则: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西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经历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产负债结合管理和资产负债外管理的演变过程。

关键术语:

间接金融机构    直接金融机构   存款类金融机构   储蓄机构

契约类金融机构   投资类金融机构  货币市场共同基金  投资银行

证券公司      政策性金融机构  服务类金融机构   信用评级机构

国有控股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外资金融机构

交易账户      非交易账户    同业拆借      回购协议

表外业务      中间业务     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

货币市场存款账户  资产管理     负债管理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资产负债结合管理     资产负债外管理

复习思考题:

(1)思考题:

①简述金融中介机构存在的必要性。

②简述我国金融中介机构的分类。

③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哪些?

④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主要有哪些?

⑤商业银行的经营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2)计算题:

假设你是一家银行的经理,该银行拥有1500万美元固定利率资产和3000万美元利率敏感型资产、2500万美元固定利率负债、2000万美元固定利率敏感型负债。请对这家银行做一缺口分析,并说明当利率上升5个百分点时对该银行的利润将有何影响。你能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减少银行的利率风险?

案例分析题:

(1)阅读下面表中两家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回答问题:

①这两家银行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是多少?

②哪一家银行的资产结构更具流动性?

③经过一段时间,哪一家银行的存款更可能发生较大的变化?

④哪一家银行会引起管理当局更多的关注?

资本比重大的银行     单位:百万美元

资本比重小的银行     单位:百万美元

(2)1998年4月6日,美国花旗银行(Citi Bank)的母公司花旗公司(Citi Corp)和旅行者集团(Travelers Group)宣布合并,这一消息给国际金融界带来了极大的震动。这次合并之所以引人注目,不仅仅是因为其涉及1400亿资产而成为全球最大的一次合并,更重要的是,一旦这次合并得到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批准,合并后的实体将成为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务于一身的“金融大超市”,从而使“金融一条龙服务”的梦想成为现实。

花旗公司原为全美第一大银行,1996年美国化学银行和大通曼哈顿银行合并后,屈居次席。旅行者集团是一家总部设在纽约的老字号保险金融服务公司,是道琼斯30种工业股票中的一员。它早期以经营保险业为主,在收购丁美邦经纪公司后,其经营范围扩大到投资金融服务领域。1997年底又以90多亿美元的价格兼并了所罗门兄弟公司,成立了所罗门—美邦投资公司,该公司已居美国投资银行的第二位。至此,旅行者的业务已包括投资服务、客户金融服务、商业信贷和财产及人寿保险业四大范围。

合并后的新公司将命名为“花旗集团”(Citi Group)。旅行者集团首席执行官斯坦福·韦尔和花旗公司董事长约翰·里德同时担任花旗集团董事会主席。根据协议,旅行者集团的股东将以1股换新公司1股,花旗公司的股东将以1股换新公司2.5股的方式获得新公司的股份。合并完成后,原来的两家公司各持新公司股份50%。根据两家公司原来的财务及业绩计算,新组成的花旗集团1997年的资产为7000亿美元,流通股市值超过440亿美元。以市值而言,是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务公司,新组成的花旗集团将集中于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消费者信贷、信用卡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证券经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及地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等业务。韦尔说,新集团将成为一家经营全球多元化消费者金融服务的公司,一家杰出的银行,一家全球性资产管理公司,一家全球性投资银行及证券交易公司,一家具有广泛经营能力的保险公司。花旗公司和旅行者集团即将合并的消息在世界金融界引起了巨大的震动。欧、日对此极为不安,欧洲舆论呼吁欧洲金融界尽快采取类似的兼并行动以防止美国金融界独霸全球;日本认为,花旗集团的出现使日本中小银行面临更为严峻的生存压力,同时也将冲击亚洲金融界。可以预料,花旗集团的出现将在美国乃至世界的银行与金融服务公司之间引起新一轮的兼并和合并浪潮,从而形成更多业务广泛的金融集团公司。

思考题:

本案例中,你认为有哪些原因促使花旗公司和旅行者集团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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