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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措施

时间:2023-04-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措施王 涛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石和社会发展的活跃细胞。因此应引起小微企业的认同与关注。一是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二是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措施

王 涛

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石和社会发展的活跃细胞。在增加就业、科技创新和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有着巨大的作用。近期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连续组合出台,政策内容表明政府不仅要为小微企业摆脱现实经营困难创造条件,而且要为小微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税收是政府宏观调控工具之一,有效发挥税收政策支持作用意义重大。本文从小微企业界定出发,对小微企业现行税收政策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借鉴国际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举措,最后提出完善和支持我国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

一、小微企业的界定

小微企业最先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提出,它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与大企业相对的一个集合性概念。它指的是规模和产值较小、产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产品(服务)种类单一,从业人员较少或处于创业阶段和成长阶段的企业。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越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与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以行业划分的小微企业认定是不同的概念,其认定标准也不尽相同。也就是“小微企业”只有符合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才能真正成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因此应引起小微企业的认同与关注。2011年,我国新出台的《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小微企业重新规定了划型标准。首次增加了“微型企业”这一企业类型。从而弥补了我国的企业分类。此次划型根据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了新的划分标准。新的界定标准如下表所示:

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续表

二、我国现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扶持小微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1年7月以来,针对温州等地的小微企业屡传危情的状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就小微企业发展主持召开了三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各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于2011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

一是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对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幅度进行了调整,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营业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300元-500元;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是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将符合条件的国家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四是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小微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五是发票免工本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104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二)我国目前实施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1.优惠手段、对象单一,涉及税种少

我国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就税种而言,局限于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方面,其他税种涉及较少。就优惠手段而言,仅局限于降低税率和起征点两种,形式单一。就税收优惠对象而言,忽视对小微企业创业、投资阶段的税收扶持,无法适应不同性质、不同规模小微企业要求。同时优惠力度也不够,达不到扶持的效果。

2.小微企业的负担偏重

(1)企业所得税税率偏高。第一,外资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优惠待遇多,而小微企业优惠少,导致小微企业的实际税负偏高。第二,由于小微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少和经济效益低,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更显得小微企业税收负担重。

(2)社会负担重。小微企业基本上归口于县、乡两级政府和城镇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而我国目前县、乡两级财政又相对困难,因此,一些基层部门往往把小微企业视为收费、摊派、集资的重点对象,使小微企业不堪重负。

(三)现行税制中有对小微企业歧视性的规定

在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管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这一政策,小型企业基本上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严重影响了小微企业的正常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同外资企业和内资大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明显存在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费用列支标准过严,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问题。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层税务部门往往对小微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为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

三、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

从世界各国小微企业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到,凡是小微企业发展好的国家,都是政府积极运用财税政策、金融政策等一系列政策工具大力支持的结果,正是这些政策工具使得小微企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出了非凡的活力。国家税收作为政府宏观经济调节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政府的经济杠杆,能充分发挥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一)美国

美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有:1、对年经营收入不足5万美元的小企业减免长期投资税,对投资5万美元以下的小企业永久性减免投资税,对投入符合一定条件的小企业的股本所获得的资本收益,至少5年内豁免5%的税收负担;2、在购买设备上的税收政策,美国政府规定,凡所购买的新设备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其购入价格的10%可抵扣当年应缴纳的税款,如果设备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的,税款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3、通过税收减免,缓解小微企业的筹资问题,如1993年—1994年度为了缓解企业筹资困难问题,向小微企业提供税额减免120亿美元;4、减免小微企业的资本收益税。

(二)日本

日本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有:1、固定资产使用方面,对小微企业3年内减半征收固定资产税;2、对年应税销售额不足50万日元的小微企业,实行折扣征收消费税的边际扣除制度;3、免小微企业计提的企业改善机构准备金应纳税额,增强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

(三)法国

法国促进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较为完善。在税收制度方面,为促进小微企业创立,法国规定,小微企业可在创办当年及随后2年内,对其再用于企业经营的利润给予全部或部分免税;对小微企业转为公司时所确认的资产增值部分暂缓征收税收,并允许新设立公司对原有公司亏损进行结转;同时规定,小微企业专利无形资产投资收益可缓5年纳税。在税收征管方面,法国规定,对小企业善意的税收错误,从轻处罚并给予一定的支付时间;对小企业超过3年的纳税义务给予免除。

(四)英国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英国将小微企业所得税率降低为10%,对小企业投资者收入的六成给予免税待遇;提高小微企业利润的纳税起征点,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加速小微企业资产更新换代,降低小微企业税负水平;同时规定小微企业投资在l5万英镑以内的资本,在5年内享受20%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投资满5年后,任何处置企业投资所取得的资本利得均免所得税,并允许其与纳税期限内的其他收入一起,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

(五)其他国家

在技术创新方面,意大利给予20%或者25%的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利润再投资于技术创新的部分给予30%的免税待遇;加拿大则规定小微企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支出的20%可享受税收减免政策;韩国对于小微企业的技术创新支出给予一定的法人税和所得税减免,并对在韩国国内小微企业工作或在特定研究机构从事科研的外国人给予5年的所得税减免政策。同时韩国减征小微企业创业初期的财产税等税收,对技术密集型的小微企业,从获利之日起,前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后3年按应纳企业所得税的70%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共同特点

从上述各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来看,税收减免和税收鼓励是其重要手段。第一,以解决小微企业筹资困难为税收政策的主要目标,保证小微企业流动资金的充足程度。如对资本收益税收的减免规定,对企业利润再投资的减免规定,以及企业开办的税收减免规定等等。第二,为了培养小微企业竞争能力,提高小微企业盈利能力,大部分对小微企业实施分类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体现在对小微企业技术创新方面的减免税收政策。第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并存。不仅涉及的税种多,而且税收优惠手段也比较奇多,涉及加速折旧、投资扣除等方面。第四,以公平税负为主要方向,以营造公平经营环境为主要趋势。不仅缩小小微企业与大企业的税收待遇差距,而且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系统性税收政策。

四、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思考

(一)营造公平税负环境,完善税法体系

针对我国目前小微企业税收政策零散分布,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的特点,建议在充分对小微企业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并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完善我国税法体系。提高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法律层次,为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落实提供法律保证。避免目前存在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落实难,执行偏差等问题,合法地保障小微企业应受税收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纳税辅导优化税务环境

一是优化税收管理服务体系,为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优化服务主要体现在执法公平、方便纳税、节约小微企业纳税成本方面。二是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积极开展对小微企业的税务代理业务,尽量减少纳税人因不了解纳税细则而造成的纳税申报中的种种失误,减轻小微企业涉税成本。三是以优化和提升纳税服务为契机,推动政府协调政策性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商业性服务机构、工商联服务机构以及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完善信息共享与沟通机制,促进对各机构的服务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完善现行流转税制度

1.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做法,制定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降低应税销售额的认定标准,强化会计核算在认定过程的地位。对小微企业,虽然不能达到认定标准,但是由于账册健全,会计核算质量比较好的企业,允许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2.营业税方面。第一,目前营业税制度,对起征点的规定只适合于个人纳税人,缺乏对小微企业纳税人起征点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小微企业的纳税负担。因此,针对小微企业经营规模,从本身经营特点出发,修正或取消这种不合理的歧视性规定,促进小微企业税负公平,使其快速发展。第二,对股份制银行、商业银行、城乡合作金融机构依法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第三,对小微企业服务机构为开拓市场而举办产品展览展销和信息咨询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第四,以税收政策确定,小微企业提供或者参与各种培训、技术合作与交流取得收入,予以免征相关营业税。

(四)促进所得税制度改革

1.增强所得税对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力度。首先,在公平税负的基础上,为增强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税收优惠的重点应从对企业优惠转向对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优惠;其次,通过对小微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给予税收减免优惠,鼓励小微企业吸收无形资产投资,提高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再次,应加大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力度,比如提高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转让与技术服务方面取得的收入,按应纳所得税额进行一定比例的减征。另外,允许小微科技型企业按高于一般企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从而减轻小微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2.增强促进创业投资的税收激励力度。为持续提升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水平与能力,政府应切实了解小微企业创业投资需求与环境,科学制定和完善与国家产业政策相协调统一的,真正有利于小微企业成长和创业投资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严格监督落实有关风险投资的优惠政策,鼓励对小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进行投资,并科学制定和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对于将科技创新项目收益再投资于其他科技创新项目的,政府应给予免税或退税优惠;对小微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贷款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支持。

3.制定鼓励小微企业投资的税收政策。采取税收政策拓宽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小微企业进行投资。允许科技型小微企业以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作为向担保机构的反担保。担保公司负连带责任担保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担保金,符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申请税前扣除。

4.制定支持小微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税收政策。为了支持小微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更好地发挥“小企业,大就业”的作用,建议提高小微企业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提额内给予税前列支,降低员工培训成本,鼓励企业开展员工培训。可考虑对所有安置失业人员或吸纳社会劳动力达到一定比例和数量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予接纳人员相应待遇的小微企业均可享受一定时期的减免税优惠。在优惠方式上可借鉴英国、法国的经验,小微企业每吸收一名社会剩余劳动力,则可享受一定数额的所得税减免。

5.改革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方式。为使公民的个人所得税负保持合理的水平,建议建立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随CPI指数变化作相应调整的浮动扣除机制,可以选择部分地区作为此项改革的试点地区,促进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人力资源的开发,提高小微企业的市场适应力和国际竞争力。

作者单位:甘肃省税务干部学校

写作时间: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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