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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意见

时间:2023-04-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意见咬建国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目标,早在1995年9月制定的“九五”计划中就已确定,随后“十五”计划、“十一五”规划、“十二五”规划都作了重申,但这一目标追求了多年而未实现。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以推动个人所得税改革既定目标尽快实现。

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意见

咬建国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目标,早在1995年9月制定的“九五”计划中就已确定,随后“十五”计划、“十一五”规划、“十二五”规划都作了重申,但这一目标追求了多年而未实现。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笔者以为,最重要最关键的是改革主攻方向和具体措施没有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关于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总体要求,没有如实反映纳税人各不相同的实际经济负担和税收负担,没有设身处地地善待亟待雪中送炭的纳税人。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以推动个人所得税改革既定目标尽快实现。

一、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应与工资薪金起征点相一致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如设计、装潢、安装、制图等取得的报酬;工资、薪金所得是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得到的报酬。显而易见,这两类人员尽管雇主有区别,时限也不相同,即一类受雇于委托者个人,一类受雇于单位,一类受雇的时间是临时的、短期的,一类受雇的时间是固定的、长期的,但他们的报酬都是提供劳务所得,本质上没有区别。规定劳务报酬所得起征点为800元(指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部分,定额减除费用800元,余额按20%的税率征税),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为3500元(指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收入,下同),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站不住脚的。例如,月收入4000元,按劳务报酬所得要缴个税640元,即(4000—800)×20%=640元;而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4000元减去三险一金(大中城市一般1000元左右),余额低于3500元,则不需要缴个税。在过去的30多年里,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先后调整了4次,从800元提高至3500元,而劳务报酬起征点却未作任何调整,仍然停留在800元标准上,这是很不公平很不合理的。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适用税率,应与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相一致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按年(每一个纳税年度)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应税所得换算为按月计征,则其税负远远高于工资、薪金所得(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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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一样,都是劳动所得,而税负如此悬殊,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和社会和谐的目标。有关资料显示,全国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有2823.95万户,从业人员5646.68万人。这些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一样,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大家的权利和义务是同等的。为了更新择业观念,扩大就业,改善民生,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与工资、薪金所得一样,适用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

三、家庭经济负担重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在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00元

家庭经济负担重,指的是纳税人配偶及赡养的老人无任何收入来源,或子女系多胞胎,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等情况。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纳税人本人,而不是纳税人所属的家庭,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是纳税人本人的应税收入,而不是纳税人家庭所有成员的应税收入。用这种办法课征个人所得税,只计算纳税人应税收入,不区分不同情况纳税人的实际经济负担,致使同等收入的纳税人,尽管缴纳相同数额的税款,但由于家庭成员具体情况的差异,如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有收入来源的与夫妻双方都有收入来源的,家庭成员中有需要赡养的老人或多子女、残疾人的与无需赡养老人或多子女、残疾人的,实际的生活水平和相对的税收负担差别很大。因此,对家庭经济负担重的纳税人,经本人申报、法定机关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适当给予税收优惠。

四、经济上遇有重大困难的纳税人在困难期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总额的50%可以予以返还

经济上遇有重大困难的纳税人,指的是纳税人及其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病症,或遭受重大人身伤害,或因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者。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公民遭遇不幸或灾害,社会救助渠道、救助方式很多,但这并不等于说税收可以无动于衷、袖手旁观。对经济上遇有重大困难的纳税人,从此项建议被法定机关认可并付诸实施之日起,到重大困难基本克服止,其在困难期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总额的50%可以予以返还。

五、未享受(参加)福利分房或单位集资建房、单位团购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保障房的纳税人租房或购买商品房,其租房(购房)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50%,按月计算,准予抵交住房租金或购房贷款利息(应缴税款总额50%高于当月房租或房贷利息的差额不予返还)

住房问题是我国相当一部分居民的一个大问题,特别是近十几年走上工作岗位的年轻人,他们不仅未赶上福利分房、单位集资建房等机会,加之房价居高不下,房租节节攀升,住房问题成了他们最大的心病。青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也是我们党的未来和希望。关注青年、关心青年、关爱青年,倾听青年心声,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帮助他们安居乐业、积极创业,税收应当助一臂之力。

六、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应作调整

从1994年起,我国对住房公积金(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实行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这对于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职工购房能力和改善住房水平以及促进住房建设起了很好的作用。这个政策实行了近20年,当初制定政策的社会背景和客观依据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即这一优惠政策涵盖的纳税人现在各自的经济条件差距悬殊:机关单位、垄断行业的职工,相当一部分人既享受了福利分房,又参加了单位集资建房、购置了经济适用房,一人或夫妻双方拥有多套住房,有出租的,有空锁着等待升值的,与其他单位(行业)的职工特别是年轻人相比,已经富起来了!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对我们个人而言,说到底是利益考验。经受利益考验是当前改革必须直面的课题。可以说,在目前的情况下,对享受了福利分房、单位集资建房等类似优惠的人,对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继续执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显然不合情理,应将其并入本人的主要收入来源如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应再作调整

2011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将工资薪金所得由原来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为7级,并对相应地调整了级距、税率(如下表所示)。可以看出:调整前的含税级距的应税收入差距小,调整后的含税级距涵盖的应税收入差距大;调整前相邻的两个级距之间的税率差别为5%,调整后相邻的两个级距之间的税率差别幅度不一样,一般为5%,也有7%、10%的。这样带来了两个问题:其一,含税级距涵盖的应税收入差距大,相对而言收入高的税负轻,收入少的税负重;其二,第一级(不超过1500元的部分)到第二级(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应税收入最多增加了3000元,税率为7%,相对而言,税负比大多数其他级距的应税收入重2%;第二级(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到第三级(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应税收入最多增加了4500元,税率为20%(提升了10%),这与第四级(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第五级(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第六级(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应税收入增加20000多元、税率上升5%的规定相比,明显不合理。第二级、第三级涵盖的纳税人是我国中等收入阶层,对这些纳税人课以重税,有悖于党和国家关于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既定方针,笔者以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从第一级开始到第四级,每级上升5%,第四级到第五级上升7%,第五级到第六级上升9%,第六级到第七级上升11%,比较合适(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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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参考文献

1.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

2.《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人民日报,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

作者单位:甘肃省税务学会

写作时间: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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