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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率厘定的原则与方法

时间:2023-04-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保险费率厘定的原则与方法(一)保险费率的构成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获得经济保障而交给保险人的费用。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保险费率又称为保险价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的保险金额应缴的保险费来表示。这是一种最常用也是最主要的保险费率厘定方法,被广泛运用于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大部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纯保险费率法以某一时期内保险单位具体发生的损失为基础。

二、保险费率厘定的原则与方法

(一)保险费率的构成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获得经济保障而交给保险人的费用。保险费由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构成。纯保险费主要用于保险赔付支出,附加保险费主要用于保险业务的各项营业支出,其中包括营业税、代理手续费、企业管理费、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企业盈利等。

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保险费率又称为保险价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的保险金额应缴的保险费来表示。但作为保险价格的保险费率是不同于其他商品的价格的。因为保险人制定费率时主要依据的是过去的损失和费用统计记录,在此基础上对即将发生的损失及费用进行预测,而不是以已保标的已经发生损失的资料为基础。

同样,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与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纯费率又称净费率,它是用来支付赔款或保险金的费率,其计算依据因险种的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纯费率的计算依据是损失概率,人寿保险纯费率计算的依据是利率和生命表。附加费率是附加保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把纯费率和附加费率加起来,就构成保险费率。

(二)保险费率厘定的基本原则

保险人在厘定费率时要遵循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对保险人来说,其收取的保费应与其承担的危险相当,对投保人来说,其负担的保费应与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障相对称;另一方面,公平原则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贯彻,想达到绝对的公平是不可能的。合理是指保险费率的制定应尽可能合理,保费的多少应与保险种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相对应,保险人不能为追求超额利润而随意制定高费率。

2.充分原则

充分原则是指收取的保费在支付赔款及合理的营业费用、税收后,仍有一部分利润。可见,充分原则要求保费的厘定应确保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如果保费过低,就会降低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结果使保险人的经营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其稳健发展。在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上,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保险人常常不惜降低保险费率以招徕顾客,结果导致盲目竞争。为了贯彻充分原则,避免恶性竞争,许多国家都对保险费率进行管制,以保证偿付能力。

3.相对稳定原则

相对稳定原则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费率的稳定。稳定的费率有利于保险机构核算。对投保人来说,稳定的费率可使其支出确定,免遭费率变动之苦;反之,如果费率经常上涨,尽管保险人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润,但势必激起投保人的不满,以至于逐步减少对保险的购买。如果保险费率呈下降趋势,投保人也将会减少对保险的购买,以等待一个更低的价格。可见,不稳定的价格会给保险机构的经营活动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在厘定费率上,要遵循相对稳定原则。但这一原则并不是指保险费率一成不变,当危险环境、保险责任以及保险需求状况发生变化时,费率应及时改变。

4.促进防灾防损原则

促进防灾防损原则是指保险费率的厘定应有利于促进防灾防损。具体地说,对注重防灾防损工作的被保险人采取较低的费率。贯彻这一原则有两个好处:其一,减少了保险人的赔付支出;其二,减少了整个社会财富的损失。

(三)保险费率厘定的方法

保险费率的厘定,从理论上讲是在依据损失概率测定纯费率的基础上,再加上附加费率得到的市场保险费率或毛保费率。在实际业务中,因为保险费率的测定还需要必要的技术支持,所以存在不同的费率厘定,即有各种不同的厘定方法。一般来说,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大致可分为三种:分类法、增减法、观察法。

1.分类法

分类法是依据某些重要的标准,对危险进行分类,并据此将被保险人分成若干类别,把不同的保险标的根据危险性质归入相应群体,分别确定费率的方法。分类法是基于这样一种假设:被保险人将来的损失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一系列相同的因素决定的。这一方法有时也称为手册法,因为各种分类费率都印在手册上,保险人只需查阅手册,便可决定费率。这是一种最常用也是最主要的保险费率厘定方法,被广泛运用于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大部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于财产保险,一般根据标的物的使用性质分为不同的类别,每一类又可以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类别,不同等级,费率各异。对于人身保险,一般按照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分类。分类法的思想符合保险运行所遵循的大数定律。大数定律要求保险标的损失概率相同。只有标的物面临同质危险,才能较好地符合这个条件。因此,必须在对危险进行分类的基础上确定不同类别的保险费率。

分类费率可通过两种方法来计算:纯保险费率法和损失比率法。这两种方法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纯保险费率法以实际经验为计算基础,损失比率法则以整个行业的实际损失比率为计算基础;二是当费率调增或调减时,损失比率法要求把增减额分摊于各类,而纯保险费率法则不需要这样做。但从纯数学的角度看,只要费用增加率一致,则无论采用纯保险费率法还是损失比率法,计算出来的保险费率结果是一致的。因此,这里仅就纯保险费率的厘定加以说明。

(1)纯保险费率法。纯保险费率法以某一时期内保险单位具体发生的损失为基础。首先,计算出纯保险费。

已发生的损失包括会计期间所有已付赔款和同期已发生但未赔付的损失准备金。例如,某承保类别的10万辆汽车一年内支付损失赔款和理赔费用1000万元,则每辆汽车的纯保险费为100元。

其次,求出每一危险单位的毛保费(总保费)。计算毛保费不仅要考虑损失因素,还要考虑费用因素。附加费用、承保利润和意外准备金一般以毛保费的一个比率表示,称为费用比率。

不难发现:

损失比率+费用比率=1

费用比率=1-损失比率

于是,总保险费就可以得出:

根据总保险费,可厘定出保险费率:

(2)损失比率法。有些情况下,纯保险费率法会不适用。例如分类过多,每一类包含的标的物过少,从统计学的角度出发,不符合大数定律的前提条件,无法运用纯保险费率法。这时需要结合其他团体的损失资料,对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损失比率法是指根据实际损失比率调整费率。例如机动车辆险的预期损失比率为60%,即总保险费的40%为费用比率。而实际发生的损失比率为70%,则保险费率应该提高16.7%。

式中,A为实际损失率;E为预期损失率。

分类法的优点在于便于运用,适用费率可迅速查到,缺点是不尽公平。如在分类法下是不加区别地向所有投保人按确定的保险费率征收保费。这对不同的投保人来说是欠公平的。例如,相对于钢筋混凝土建筑来说,砖木结构的建筑遭受火灾的危险更大,但两者所缴的保费却一样。

2.增减法

增减法是指在同一分类中,对投保人给以变动的费率。增减法是在凭借分类法确定的基本费率的基础上,再依据实际情况予以细分测定费率。与分类费率相比,在增减法下厘定出来的费率,有可能高于或低于分类法所确定的费率。增减法主要分为三种:表定法、经验法、追溯法。但无论何种方法,均适用于较大规模的投保人,这是因为:第一,对小规模投保人而言,费率的些许变动对其影响不大,但对大规模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金额高,费率稍微发生变动就会产生影响。第二,增减费率所花的费用较大。只有经过调整的保费存在较大变动的情况下,调整保费的费用支出才可能得到弥补。

(1)表定法。表定法以每一危险单位为计算依据,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之上,参考标的物的显著危险因素来确定费率。使用表定法,首先要在分类中就各项特殊危险因素,设立客观标准。因为典型的被保险人的危险,既可能比被保险人的平均危险高,也可能比被保险人的平均危险低。

表定法的优点在于:第一,能够促进防灾防损。若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意识不强,可能会面临较高的保险费率,为了改变这一状况,被保险人将主动减少有关危险因素。第二,适用性较强。表定法可适用于任何大小的危险单位,而经验法和追溯法不能做到这一点。其缺点主要是使用该法成本太高,保险机构为了详细了解被保险人的情况,经常要支付大量营业费用。另外,该法只注重物质或有形的因素而忽视了人的因素,这是片面的。

(2)经验法。该方法又称为预期经验法。它是根据被保险人过去的损失记录,对按分类法计算的费率加以增减,但当年的保费额并不受当年经验的影响,而是以过去数年的平均损失来修订未来年份的保险费率。经验法的理论基础是:凡能影响将来的风险因素,必已影响过去的投保人的经验。其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M为经验调整数;A为经验时期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E为被保险人适用某费率的预期损失;C为可靠度。

例如,某投保人在过去3年经验期间预期损失5万元,实际损失4万元,可靠度为80%,则其经验调整数可依据上式求得:

即该投保人下年所缴的保费将减少13%。

经验法的优点是,在决定被保险人的保费时,已考虑到若干具体影响因素,而表定法只给出了物质因素,没有包括非物质因素。与表定法相比,经验法更能全面地顾及影响危险的各项因素。经验法主要应用于汽车保险、公共责任保险、盗窃保险等。

(3)追溯法。该法是依据保险期间的损失为基础来调整费率的。投保人起初以其他方法(如表定法或经验法)确定的费率购买保单,而在保险期届满后,再依照本法确定保费。如果实际损失大,缴付的保费就多;实际损失小,缴付的保费就少。

追溯保险费的计算公式是

RP=(BP+L×VCF)×TM

式中,RP为追溯保险费;BP为基本保险费;L为实际损失额;VCF为损失调整数(大于1);TM为税收系数(大于1)。

基本保险费又叫纯保险支出,它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用于支付与理赔有关的各种费用,一部分用于弥补超过最大保险费的损失额。基本保费通常是标准保险费的某一百分比。损失调整系数将随着损失变动而变动的费用考虑在内,税收系数则是一个将税收因素考虑在保费之内的数字。必须指出,追溯保险费有上限和下限。例如,如果一厂商投保,起初,它所预缴的标准保费是依据经验法而定的,为1万元。由此,可使用追溯法得出基本保险费(BP),如基本保险费为标准保险费的20%,即2000元。损失调整系数和税收系数分别为1.1和1.2,在保险期间,投保人损失了1000元或2万元。

当其损失1000元时,应缴的保费为:

RP=(2000+1000×1.1)×1.2=3720(元)

当其损失2万元时,应缴的保费为:

RP=(2000+20000×1.1)×1.2=28800(元)

但保费的缴纳有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假设最低保费额为标准保费的50%,最高保费额为标准保费的150%。这样,投保人损失1000元时,就必须缴纳5000元(10000×50%)的保费,而不是3720元。当投保人损失20000元时,只需缴纳15000元(10000×150%),而不必缴纳28800元。

必须指出的是,追溯法的计算方法不止一种,它视具体情况而定,追溯法计算复杂,其应用范围不广,仅局限于少数大规模投保人。

3.观察法

观察法又称为个别法或判断法,它是就某一被保危险,单独厘定出费率,在厘定费率的过程中保险人主要依据自己的判断。之所以采用观察法,是因为保险标的的数量太少,无法获得充足的统计资料来确定费率。这种方法虽不尽科学,但有其可取之处:

(1)根据不同性质的危险,确定出相应的费率,更具有灵活性。在标的数量较少的情况下,不能将各种危险生硬地集中在一起来厘定费率,这样做违反了大数定律,无法保证费率的准确性。

(2)用观察法厘定费率,尽管主要考虑个别危险因素,但仍需要运用相关的经验和数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其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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