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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统计制度

时间:2023-04-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无形资产的统计制度是对无形资产的统计机构设置和调查分析等活动进行的权限划分和业务流程安排,包括法规和技术规定。统计法共有六章34条,分别是总则、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法律责任,最后是附则。编制统计调查计划,要求必须同时编制统计调查方案。

第三节 无形资产统计制度

由于无形资产统计是一国或企业的对无形资产进行分类、调查、整理分析的活动,这些活动涉及能否科学地分类、获取数据进行分析等技术性问题,一般要有作为权威统计部门的国家统计局对其进行科学的规范。无形资产的统计制度是对无形资产的统计机构设置和调查分析等活动进行的权限划分和业务流程安排,包括法规和技术规定。前者如统计法、各种实施细则、统计管理办法、报表报送程序等;后者如各种分类、指标设计、调查方案、计算方法和口径的规定等。本章主要讨论法规的问题,技术问题分别在有关各部分介绍。

一、统计法和实施细则

无形资产统计的根本制度就是我国在1983年12月8日颁布实施、1996年5月15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共有六章34条,分别是总则、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法律责任,最后是附则。总则主要规定了统计的目的、统计的基本任务、统计机构的组成原则及统计机构和人员的法律保证。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规定各种调查必须编制计划报政府审批或备案,调查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抽样调查为主体、辅之以统计报表和重点调查,国家统计局制定统一统计标准;统计资料由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定期公布资料须报上级核准和负责人审定。

根据统计法的精神,我国在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这个细则2000年6月2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6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修订的版本。共六章36条。内容主要是对统计法的条款逐项细化。

比如它界定了《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归纳为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并对这三种权限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对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机构直至乡镇统计员的职责也有明确的规定。

它按管理权限将统计调查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规定了具体的任务和审批程序;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统计调查项目的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

编制统计调查计划,要求必须同时编制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调查应尽量节约,不得随意滥用调查;对统计数据实施定期公布制度和对统计数据实施监控和评估制度。

此外,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统计工作实施办法,用以指导本地区的统计工作。

二、其他统计规定

国家统计局根据统计法的规定针对管理的需要,又制定了许多管理办法用以规范相应活动,比如《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统计调查征管管理办法》和《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等。

与无形资产统计有关的管理办法就是《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8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及2004年12月30日国家统计局第8次局务会议通过,2005年2月7日公布,自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该办法是以新闻出版总署长和国家统计局长30号令的形式公布的。其包括六章37条,具体是:总则、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管理、奖励和惩罚、附则。

在总则中,主要规定了适用的主体是从事新闻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和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新闻出版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新闻出版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新闻出版统计的主管部门和工作原则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新闻出版总署是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对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出版统计工作;要求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领导,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的经费、技术装备和其他各项条件;从事新闻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的负责人负有督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的职责。

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中,要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立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和专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规定了新闻出版总署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履行的职责,比如制定全国新闻出版统计工作规划、统计制度并指导、组织和实施,组织、指导、协调本部门内非统计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审核本部门内非统计职能机构拟定的统计调查方案;指导同级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新闻出版统计工作;依法制定有关新闻出版统计调查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以及其他方面的国家新闻出版统计标准等;规定了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履行的7条职责;明确了新闻出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要求有关部门、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统计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要求更正不实的统计数据。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机关和统计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扣压统计报告,不得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新闻出版工作进行统计监督,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予以研究处理。

在统计调查管理中,规定国家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并依法定程序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同时报上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从事新闻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和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各项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各项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每年报送年度统计资料时,应向新闻出版总署报送统计分析报告。

在统计资料管理中,要求新闻出版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全国新闻出版统计资料由新闻出版总署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地方新闻出版统计资料,由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新闻出版统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调用和移交统计档案;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依法定期公布新闻出版统计资料,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新闻出版统计信息咨询;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全国新闻出版统计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本行政区域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及时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三、我国统计机构的设置

我国负责国家统计方面的部门是国家统计局,它隶属于国务院,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之一。各个地方按行政区划设统计局,隶属于各级地方政府。最下一级是乡的统计员。国家统计局和地方统计局不是隶属关系,或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业务指导关系。也就是说,统计局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只隶属于当地政府。国家统计局或上一级统计局只对地方统计局或下一级统计局负有技术指导的权力,下级统计局可以接受上级统计局交办的任务,在农调队、城调队和企调队的人员安排等有直接权力。具体见图4.1中国统计机构的组成及相互关系。

图4.1 中国的统计机构组成及相互关系

统计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统计调查计划,部署和检查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组织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国民经济核算;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准。

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对本部门和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组织、协调本部门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表。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如下权利: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我国国家统计局内部机构设置如图4.2所示。

图4.2 国家统计局内部机构组成

在国家统计局下属机构中,与无形资产统计工作有关的机构是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其主要任务是综合整理和提供科技进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进行统计分析。国民经济核算司主要任务是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无形资产负债核算工作,编制经济循环账户,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有关综合平衡状况的分析研究报告。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组织实施无形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探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进行统计分析。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对无形资产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管理、审查,汇总整理全国以及分地区的经济、科技、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政策法规司负责拟定统计法律、法规,提出有关修改意见,指导地方统计法规的制定和修改,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依法检查、处理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负责民间与涉外调查活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统计设计管理司主要拟定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制定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各类国家统计制度,拟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方案。贸易外经统计司可以综合整理和提供无形资产进出口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进行统计分析。(参见图4.3)

图4.3 无形资产统计工作相关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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