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商标统计分析
商标统计是对商标的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分类、搜集整理和分析,以把握其现状和未来趋势,制定对策,规范、指导商标的发展。商标的统计范围是符合商标法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商标,不包括自行转让、自行改变图形地址注册人名、连续停用三年的商标。商标是产品竞争中差别化的一种形式,它可以改变消费者的需求曲线,从而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和占有率。商标按产品特性可以分为有形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按其作用可以分为名牌商标和非名牌商标。一般而言,名牌商标在经济中的作用远远大于非名牌商标,如天津市占全市工业企业总数3.2%的140家企业生产的151种名牌产品其销售收入和实现利税分别占全部企业的21.1%和35.3%。但是,名牌商标也要支付高得多的成本,即保护费、广告费等。因此,商标的生产统计要包括申请与注册数(件数、价值和比重)、名牌与非名牌商标数(件数、价值和比重)和商标生产成本;名牌商标的使用统计要包括正在使用的商标数量、价值以及使用后产生的经济效益。正在使用的商标数量=上年使用的商标数量+本年增加数-本年因到期或转让导致减少数。使用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包括产值、产量、销售收入、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的增加等,用使用后数额减去使用前数额即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商标事宜。
一、我国商标的总体统计分析
我国1979—2004年商标申请总量,国内申请数是3011735件,国外申请数是359878件,马德里商标申请数134810件。同期有效商标注册总量,国内注册数是1837019件,国外注册数是246786件,马德里商标注册数156234件。其中,国内申请数1982年是17000件,2004年是527591件,年均增长116.9%;国外申请数1982年是1565件,2004年是44938件,年均增长116.48%;马德里商标申请数1990年是2048件,2004年是15396件,年均增长116.02%;国内核准注册数1979年是27459件,2004年是225934件,年均增长108.79%;国外核准注册数1979年是5130件,2004年是25069件,年均增长106.55%;马德里商标核准注册数1990年是1296件,2004年是16156件,年均增长119.75%。可以说我国不论是在商标申请还是在注册上都是飞速发展,说明人们的商标意识有了极大提高,也说明我国的商标管理和维护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与2000万家企业相比,每家拥有0.043件仍不成比例。而且商标代理机构较少,2005年仅为2300家。到2005年为止,我国拥有自己商标的企业仅占40%,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天津市商标注册率偏低,平均每3.2户才有1件注册商标;特别是占全市生产总值近一半的第三产业,服务商标只有2000件,这种状况将严重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竞争力。
我国1999年已确定87个名牌商标,2005年已有555个,增长非常迅速。这主要归于我国的经济增长,市场繁荣扩大以及政府对驰名商标的重视。
据统计,2004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40171件,比2003年增加了51.66%;其中查处涉外商标侵权假冒案件5401件,比2003年增加了158%;向公安机关移送商标犯罪嫌疑案件96件,犯罪嫌疑人82人。2005年1—6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巩固2004年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8130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3.4%;其中查处涉外商标侵权案件2451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55.8%。这些案件的查处,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行为,保护了中外商标权人的利益。
自1984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来,我国积极履行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义务。1987年,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HUT”商标及屋顶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这是我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一件驰名商标),对澳大利亚鸿图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抢注的相同商标不予注册。1990年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美国SHERWOOD电子实验室有限公司的“SHERWOOD”音响商品商标为驰名商标,撤销了广东某企业在相同商品上不正当注册的“SHERWOOD”商标。
自2004年开展专项行动以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商标管理和商标争议中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特别是对外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先后认定外国驰名商标30件,涉及9个国家或地区,其中美国13件、法国5件、荷兰3件、英国2件、瑞士2件、日本2件、德国1件、意大利1件、英属维尔京群岛1件。这些商标包括美国的“采乐”、“DUPONT”、“迪士尼”、“吉列GILLETTE”、“雪碧”,法国的“LANCOME兰蔻”、“梦特娇”,荷兰的“飞利浦PHILIPS”,日本的“尼桑”、“YKK”,瑞士的“TISSOTT”,德国的“BOSS”,意大利的“法拉利”,英属维尔京群岛的“香格里拉SHANGRILA”等。这些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得到了众多企业,特别是一些大的跨国公司的肯定,坚定了他们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信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中外商标注册人权益的保护,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商标事业的繁荣,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来华商标注册。1983年,我国的商标注册年申请量(即全年商标局收到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数量)不足2万件,其中来自国外的申请为1687件;2004年则达到了58.8万件,已连续三年位居世界前列,其中来自国外的申请超过6万件。在来自国外的这6万多件申请中,来自美国的申请最多,为13343件;来自日本的申请为11945件,居第二位;来自德国的申请为5961件,居第三位。截至2005年6月底,我国累计注册商标已达237万件,其中外国企业在华注册商标达到了42.2万件,来自129个国家和地区。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和外国来华注册商标数量的大幅增长,充分说明中国的商标法律制度是健全的,中国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有力的,外商对中国的市场环境是有信心的。
二、我国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统计分析
表7.3显示,自1995年3月1日开始受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至2003年底,商标局共受理集体商标申请252件、证明商标申请605件,核准注册集体商标35件、证明商标235件。可以看出总量不大,说明我国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认知程度有待加强,这也可能和开展时间较短有关。从注册占申请的比例看,集体商标只有13.88%,证明商标为38.84%,这么低的比率也说明了人们的理解和认知不够。从时间序列来说,各年的数据差距很大,起伏不定,发展趋势很难预料。
表7.3 1995—2003年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申请和注册数 单位:件
资料来源:国家商标局网站。
三、我国商标申请和注册比率统计分析
本分析的目的是,弄清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申请注册、变更、异议、撤销或注销、续展、转让、许可备案等的比例,从这些比例中我们可以推断我国商标市场的活跃程度、规范状况和闲置商标的情况等。
根据表7.4计算,我国2004年国内续展申请占存量注册商标的比重为0.98%,而国外申请续展的数量占其存量注册商标的比重为2.4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续展申请占其存量注册商标的比重为0.66%,这说明我国企业对续展不太关注,这和企业商标意识缺乏和维护费用高有关。
表7.4 2004年度商标申请和注册概况
续 表
资料来源:国家商标局网站。
注:为了保持统计口径一致,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与注册均按“一标一类”统计。
2004年国内异议申请数占其上年注册商标的比重为4.97%,国外异议申请数占其上年注册商标数量的比重为20.5%,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异议申请数占其上年注册商标的比重为0.511%。
2004年国内变更申请数占其存量注册商标的比重为2.098%,国外变更申请数占其存量注册商标的比重为3.66%,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变更申请数占其存量注册商标的比重为2.35%,说明中国企业对其商标的维护关注比较缺乏,大多数企业没有专门的机构关注市场的变化。
2004年我国国内转让申请数占存量注册商标的比重为2.52%,而国外转让申请数占其存量注册商标的比重为2.22%,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转让申请数占其存量注册商标的比重为2.03%,许可合同申请数占存量商标的比重为0.98%,说明我国商标市场比较活跃。
2004年撤销和注销申请占存量注册商标的比重为0.24%,而国外申请撤销和注销的数量占其存量注册商标的比重为0.45%,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续展申请占其存量注册商标的比重为0.83%,说明我国商标闲置状况不太严重。
自2002年国家对商标注册人的资格审查条件放宽,允许以自然人的身份注册以来,商标申请件的数量较2001年有了大幅度上升,结果发现商标注册的核准比率并未成正比例上升,相反的是驳回比率却随之上升。核准比率2001年是84.86%,2002年是67.38%。2004年国内商标注册数占商标申请数比重为42.72%,国外商标注册数占商标申请数比重为55.78%,总核准比率为45.35%,这是一个较低的数字,因为2003年总核准比率为53.64%,说明我国商标市场不很成熟,也说明商标局的工作是严格的。
分析各类的核准比率可能有助于我们能更加准确地认识我国商标市场的规范化程度。具体资料见表7.5。
表7.5 2002年各类商标核准比率
续 表
续 表
资料来源:中国商标专网网站。
表7.5显示,我国的各类核准比率是大不相同。通过各类数量和比率的高低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商标注册的产业特点和优势。国内申请数量列前11位是第25类、第9类、第30类、第5类、第29类、第11类、第35类、第3类、第33类、第43类和第12类;按核准比率排序,列前11位的分别是第13类、第6类、第31类、第8类、第24类、第17类、第2类、第34类、第1类、第40类和第29类。而2004年国内申请数量排在前列的依次是:第25类、第30类、第9类、第5类、第35类、第29类、第11类、第43类、第3类和第33类,有意思的是2002年和2004年申请数量排名变化不大;2004年核准比率排在前列的是:第6类、第32类、第34类、第2类、第1类、第40类、第11类和第9类。而且随着申请数量的增多,各类核准比率也在逐年下降,而且每年的排名顺序变化较大。
四、我国商标注册的地域分析
商标注册的地域分析,主要计算各省市自治区注册商标数占全国的比重,这比用绝对数排列名次包含更多的信息,不仅知道名次高低,更知道相对差距大小。具体资料见表7.6。
表7.6 2004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标注册统计 单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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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国家商标局网站整理。
表7.6显示,我国商标注册主要集中在发达地区。广东位居第一,浙江第二,江苏第三,福建第四,北京第五,上海第六,山东第七,这些都是东部地区。仅东部地区注册商标数占全国的68%,中部占15%,西部占10%。
从商标代理数量在前20位的代理机构的地域分布看,北京9家代理了1612件,河北1家代理了133件,广东3家代理了335件,上海1家代理了123件,四川1家代理了95件,温州2家代理了162件,河南1家代理了85件,新疆1家代理了81件,天津一家代理了76件。
五、中国驰名商标地区和产业分析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可以看出,驰名商标有两个构成要件,即公众知晓度高和声誉高。公众知晓度高需要企业宣传持续的时间长或成立时间长,投入大;声誉高要求产品或服务质量高,有一套完善的企业文化和企业规章制度。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从经济上来说,国家保护驰名商标是因为该商标对经济的贡献大。我们可以直观地从驰名商标的地区分布和产业分布看出它的影响和贡献。表7.7是2004年中国驰名商标的地区分布。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东部地区驰名商标占全国的70%,中部地区占15%,西部地区占15%。而在东部地区尤以最为发达的浙江、江苏、山东、广东和上海拥有的驰名商标最多。毫无疑问,这是他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培育的结果,同时,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也为当地经济做出了贡献。
表7.7 中国驰名商标地区分布
资料来源:根据江西商标网相关数据整理(累计数字)。
以广东省为例,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4年广东名牌企业增加值增长22.3%,比规模以上工业增幅略低0.1个百分点,接近同步增长。对规模以上工业增长的贡献率达18.0%,拉动规模以上工业增长4.0个百分点。换言之,2004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增量达1406.25亿元,其中有18.0%是由名牌企业完成的;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幅达22.4%,其中有4.0个百分点是由名牌企业的增量实现的。
2004年广东名牌企业个数只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的2.7%,资产总计只占18.9%,从业人员只占8.7%,而创造出规模以上工业18.2%的工业增加值、20.6%的利润总额和31.3%的税金总额,同时拥有7.2%的专利授权量。
从总体上看,浙江、广东全国驰名商标的科技含量较高,机械制品类产品发展情况很好。目前,浙江石油加工、炼焦、化学纤维制造和普通机械等7个行业利润占中国同行业利润的1/5以上,涌现出一批产品市场覆盖率较高、竞争力较强、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领先的优势企业。另据统计,全国纺织行业17个大类产品中,浙江有7个产品产量名列全国第一。纺织服装业拥有中国驰名商标10个,中国名牌产品8个,居全国同行业首位。品牌战略让浙江的企业得到了强身健体的机会,产业结构布局进一步合理化,在已经评选出来的全国民营企业500强中,浙江省共有183家企业入选,在全国排名第一。具体资料见表7.8。
表7.8 浙江广东等五省驰名商标分布比较
续 表
资料来源: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数据中心。
从目前广东省认定的著名商标来看,商标类别显示出了广泛性的特点。不仅服装、家电、陶瓷、食品等拳头行业继续保持优势,而且生产资料行业、服务类等行业也取得了多个著名商标称号。总的来说,广东省名牌产品主要分布在电子信息、家用电器、日用化工、食品饮料、建筑陶瓷等行业,与广东省产业结构基本相吻合,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广东省产业结构特点和总体产业竞争力。
相对东部来说,中西部地区的品牌带动力弱等问题更值得关注。以陕西为例,目前的名牌产品明显具有行业集中、带动能力弱、覆盖面窄等特点。新的知名企业成长缓慢,创名牌力量有限,也集中反映了产业发展中的问题。
六、我国域名的统计分析
1.按类别划分
1999年我国域名注册总数超过7万个,列亚洲第一世界第五。2005年7月有CN域名总数为622534个,年均增长114.63%;我国网站总数(包括CN.,COM.,NET.,ORG.下的网站)约为677500个。具体见表7.9和图7.2。
表7.9 CN域名按类别划分
图7.2
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表7.9和图7.2显示,我国CN域名下占第一位的是宽泛的.CN网站,说明拥有网站已是人们的重要选择,但似乎有点太多;第二位的是具有商业味道的COM.CN,说明在网上做生意已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但仍有发展空间;第三位的是行政区域网站,第四位的是NET.CN,这是一类专门从事信息发布的网站;政府网站居第五位,各类组织网站为第六,它们的比重应该更大些,这符合政府信息及时和透明的要求;教育网站EDU.CN比重太小,不符合大众化教育的要求。
2.按地域划分(不含EDU.CN)
根据表7.10的显示,我国的CN域名的分布与经济发展的程度和开放程度有着很高的相关度。其中北京作为中国的政治文化中心以21.1%远远高于其他地区;广东为14.6%居第二位;而作为中国经济中心和金融中心的上海以9.9%居第三位;东部地区的浙江、江苏、山东和福建分列4,5,6和7位,东部地区总的域名数量占全国域名数量的70%;中部地区占12%;西部地区占10%。
表7.10 CN域名按地域划分
注:地域分布是按域名注册单位所在地来划分的,海外是指通过海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注册的CN域名。
七、我国查处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形式的统计分析
我国认定的假冒商标有三种形式:一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的;二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三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商标侵权有六种形式:一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是在同一种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四是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便利条件的;五是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是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004年国家商标局的资料表明,在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中,后者的问题更为突出和严重,因为后者的成本更低。在案件总数中,假冒商标案件占总数的24.01%,商标侵权案件占总数的74.97%;在案值总额中,假冒商标案值占总额的20.92%,商标侵权案值占总额的76.93%;在罚款总额中,假冒商标罚款占总额的32.87%,商标侵权罚款占总额的65.04%。大家可能看出了三个比重不一致的问题,假冒商标案值小、但罚款额度大,因为假冒商标问题更严重处罚更严厉。
在假冒商标三种形式中,在假冒案件中的比重分别为41.4%,13.38%和45.52%,也就是说,假冒商标主要的形式是第三种和第一种;在案值中的比重分别为56.67%,18.04%和25.28%,即第一种形式的案值大;在罚款总额中的比重分别为62.31%,14.66%和23.02%,对第一种形式的惩处最为严厉。
在商标侵权六种形式中,在侵权案件中比重分别为18.36%,68.33%,6.48%,0.38%,0.41%和6.04%,显然第二种形式是主要的问题;在案值总额中的比重分别为30.43%,61.58%,4.84%,0.35%,1.07%和2.93%,虽然第二种形式占的比重最大,但第一和第六种形式的案值大;在罚款总额中的比重分别为43.44%,45.48%,6.85%,0.31%,0.52%和3.38%,明显地对第一种和第六种形式的惩处要严厉。
八、各省市查处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的统计分析
通过计算2004年各省市查处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案件、案值和罚款占全国的比重,分析各省市执法的力度和分布。具体资料见表7.11。
表7.11 2004年各省市查处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总量及分布
续 表
资料来源:国家商标局网站。
表7.11显示,我国2004年各省市案件比重列前十位的是:山西、浙江、福建、江苏、安徽、广东、北京、山东、河南、湖南和四川,其中山西达30.37%,浙江达11.68%,福建为5.46%;案值比重列前十位的是:北京、浙江、江苏、湖南、广东、福建、上海、河南、辽宁和广西,其中北京达26.24%,浙江达18.58%,江苏达10.77%;罚款比重列前十位的是:浙江、江苏、广东、福建、湖南、北京、山东、辽宁、山西和河南,其中浙江达33.78%,江苏达12.12%,广东达7.61%。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发现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案件总数、案值和罚款三者之间呈现复杂的关系,是案件数决定查处的力度,还是罚款与案件数呈反向关系呢?通过计算Spearman等级相关系数,发现三者之间的排名有密切的关系。案件总数排名与案值之间的排名相关系数为0.878,案件总数排名与罚款之间的排名相关系数为0.927,罚款排名与案值之间的排名相关系数为0.925。一般而言,南方各省的商标管理比较好。
附录1
国际商品分类
第01类: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黏合剂
第02类: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第03类: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发水,牙膏
第04类: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黏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蜡烛,灯芯
第05类:药品,兽药及卫生用品,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第06类: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不属别类的普通金属制品,矿砂
第07类: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发动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工具,孵化器
第08类: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和勺餐具,佩刀,剃刀
第09类:科学、航海、测地、电气、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器械
第10类: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第11类: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
第12类:车辆,陆、空、海用运载器
第13类:火器,军火及子弹,爆炸物,烟火
第14类: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器
第15类:乐器
第16类: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黏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不属别类的),纸牌,印刷铅字,印版
第17类: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产用半成品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第18类: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伞,阳伞以及手杖,鞍和马具
第19类: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沥青,柏油,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第20类:家具,玻璃镜子,镜框,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21类: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非贵重金属所制,也非镀有贵重金属的),梳子及海绵,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扫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22类:缆,绳,网,遮篷,帐篷,防水遮布,帆,袋(不属别类的),衬垫及填充料(橡胶或塑料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第23类:纺织用纱、线
第24类:不属别类的布料及纺织品,床单和桌布
第25类:服装,鞋,帽
第26类:花边及刺绣,饰带及编带,纽扣,领钩扣,饰针及缝针,假花
第27类: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用品,非纺织品墙帷
第28类:娱乐品,玩具,不属别类的体育及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第29类:肉,鱼,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渍、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水果沙司,蛋,奶及乳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第30类: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
第31类:农业、园艺、林业产品及不属别类的谷物,牲畜,新鲜水果和蔬菜,种子,草木及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第32类: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
第33类:含酒精用的饮料(啤酒除外)
第34类:烟草,烟具,火柴
第35类: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
第36类:保险,金融,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第37类: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第38类:电信
第39类: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第40类:材料处理
第41类: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第42类:科学技术服务和与其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法律服务
第43类:提供食物与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第44类: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或林业服务
第45类: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
附录2
产品商标设计调查问卷
为能更充分的了解企业,为此次合作“标识设计”作好前期的调查准备,请您根据我们所提出的问题做出具体真实的回答。
谢谢!
1.请具体的介绍一下您的产品
(请从以下三个方面介绍:A.产品功能 B.产品理念 C.消费对象)
2.我们所设计的标识中您比较欣赏哪几个标识
3.您希望产品的标识
A.英文组成
B.中文组成
C.图案构成
D.图案加标准字
4.您希望产品的标识给人以
A.国内品牌
B.国际品牌
C.传统老字号
D.其他
5.您对此次合作中所涉及的标识有什么要求或者建议
附录3
出口商品商标情况调查表
企业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4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商标侵权问卷调查
2003年11月27日,我局组织召开了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座谈会。期间,多家与会企业提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希望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获得行政管理部门更大力度的支持。我局对此问题高度重视,准备协调国家工商总局和兄弟省市工商局联合打击涉外领域商标侵权行为,优化我市知识产权环境。为更深入地了解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地区)企业在京代表机构在打击商标侵权方面遇到的问题与困难,同时便于我们更全面地掌握北京市商标专用权保护现状,对商标侵权行为实施更有效打击,我处特设计制作了一份问卷调查,希望大家能够对问卷调查中的问题认真回答:
1.贵单位在京组织机构形式:
a.外商投资企业
b.代表机构
c.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2.贵单位在中国主要业务类型:
a.生产型
b.服务型
c.其他
3.贵单位或贵单位的投资者在中国商标局注册的注册商标有多少?(请填写数量)
4.贵单位在中国是否有商标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如果有,请填写被认定的驰名商标)
5.贵单位在北京是否有商标被评为著名商标?(如果有,请填写被评定的著名商标)
6.贵单位在中国是否存在商标争议?(如果有,请填写争议基本情况)
7.贵单位在中国是否进行过商标侵权的诉讼?(如果有,请填写诉讼基本情况)
8.贵单位是否认为商标侵权对贵单位的经营造成了损害?(如果存在损害,请填写每年大概的经济损失额)
9.贵单位是否希望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10.贵单位认为对贵单位的商标侵权的主要侵权商品生产地集中在何地?(能否提供详细线索)
11.贵单位认为对贵单位的商标侵权的主要侵权商品销售地集中在何地?(能否提供详细线索)
12.贵单位是否曾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过商标侵权案件?(如果有,请填写基本处理结果)
13.贵单位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情况是否满意?
14.请贵单位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提出建议。
最后,感谢贵单位对我局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工作所给予的支持,请贵单位在收到问卷调查后尽快将问卷填写完毕后寄回我处(我处的通讯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邮政编码100080,电话:82691105,传真:82691627,E-mail:wzc@hd315.gov.cn)。同时为了更好地促进行政管理部门与外商投资企业的交流,请贵单位留下联系方式:
企业(机构)名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北京市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
200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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