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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年报填报说明

时间:2024-04-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一、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5.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

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纳税申报

1.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纳税申报表

表9-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续表

续表

该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填报,并依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企业的《利润表》以及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的数据填报。

(二)填表说明

1.表体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该表是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一次性和暂时性差异)通过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本表包括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利润总额的计算”中的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利润表》中项目与本表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表要求对《利润表》中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报。

该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反映;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相应栏次;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出的指标外,其余数据来自附表。

(3)“附列资料”。包括用于税源统计分析的上年度税款在本年入库金额。

2.行次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计算填列;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计算填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应填报附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的“收入总额”,包括按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2)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列;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应按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分析填报。

(3)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额。本项目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行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用“-”号填列。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和出让时,处置收益部分应当自“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转出,列入本行,包括境外投资应纳税所得额。

(10)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其他企业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3)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金额等于第10+11-12行。

(14)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未计入利润总额的应税收入项目、税收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超出税收规定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以及资产类应纳税调整的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纳税人根据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增金额”列下计算填报。

(15)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已计入利润总额,但税收规定可以暂不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项目,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增,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的预计利润等。纳税人根据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减金额”列下计算填报。

(16)第16行“其中: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中的属于税收规定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7)第17行“其中: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并入利润总额中核算的符合税收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本行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投资净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8)第18行“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销售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按10%的规定比例减计的收入。

(19)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减征、免征项目的所得额。

(20)第20行“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一定比例的加计扣除金额。

(21)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2)第22行“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依据《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

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为负数时,该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如为正数时,如以前年度无亏损额,本行填零;如以前年度有亏损额,取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最大值,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

(23)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当期经过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3+14-15+22行。当本行为负数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如为正数时,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4)第24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但不得超过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25)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23行或者依上述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26)第26行“税率”。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

(27)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行。

(28)第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其实际执行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额,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

(29)第29行“减:抵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0行。

(30)第30行“应纳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根据上述有关的行次计算填列。金额等于本表第27-28-29行。

(31)第31行“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分得的所得为税后利润应还原计算),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居民企业25%)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10列合计数。

(32)第32行“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即抵免限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列;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列,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可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纳税人,其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公式中“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项目和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公式中“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项目,为境外所得,不含弥补境内亏损部分。

(33)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0+31-32行。

(34)第34行“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年已在月(季)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35)第35行“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1至12月份(或1至4季度)分摊的在当地入库预缴税额。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6)第36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1至12月份(或1至4季度)分摊的缴入财政调节入库的预缴税额。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7)第37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填报分支机构就地分摊预缴的税额。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8)第38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填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实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的成员企业按规定就地预缴的比例。

(39)第39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根据“实际应纳税额”和“预缴比例”计算填列。金额等于本表第33×38行。

(40)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3-34行。

(41)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汇算

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的金额,且在本年抵缴的金额。

(42)第42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款、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或第12月份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款,在本年入库金额。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和会计处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企业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其重点是对暂时性差异的判断。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企业应当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的原则确认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企业所得税需要设置“所得税费用”科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复习思考题

1.简述企业所得税及其特征。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3.简述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

4.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哪些项目不得扣除?

5.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6.如何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7.何谓暂时性差异?造成暂时性差异的原因是什么?

8.如何确定递延所得税?

9.简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基本特点和会计处理的基本程序。

10.如何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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