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货币资金的核算
货币资金是指在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中以货币形态存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货币资金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资产中流动性最强的一种资产。任何一个企业要进行经营活动都必须拥有货币资金,持有货币资金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特别是保险业务具有不确定性,保险公司持有一定比例的货币资金,是其业务正常经营、稳步发展的必要保证。就会计核算而言,货币资金的核算并不复杂,但是,由于货币资金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在组织会计核算过程中,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是至关重要的。
一、库存现金的核算
库存现金是指存放在保险公司用以应付日常零星开支的由出纳员保管的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的人民币和外币。它与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不同。现金流量表准则所指的现金不仅仅指库存现金,还包括银行存款和现金等价物。
(一)库存现金的管理
1.严格控制现金的使用范围
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级公司应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支付职工工资、津贴、离退休金、退职金。
(2)按规定支付给各单位、个人的各种奖金。
(3)支付个人劳动报酬,包括支付保险代理人个人手续费、营销人员的佣金以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4)各种劳保福利费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现金支出。
(6)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赔款、死伤医疗给付、保户储金、保户借款、满期给付、年金给付、退保金等。
(7)支付给单位的低于银行结算起点的各种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公司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了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可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2.严格遵守库存现金的限额管理
保险公司应经常保存一定数额的库存现金,以满足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其数额的大小由银行根据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的大小、现金收支实际情况、距离银行的远近等条件核定。库存现金的限额一般不超过3—5天的正常零星开支。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的地区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当天或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送存银行。库存现金限额一经确定,应严格遵守,不得任意超出。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公司在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遵守以下四方面的规定。
(1)公司的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银行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公司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时,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实坐支范围和限额。公司应定期向银行报告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公司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公司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市场急需、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保险公司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存;不得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置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等。银行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将按照违规金额的一定比例处以罚款。
4.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
(1)现金出纳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经办,现金出纳和会计人员必须分工负责,做到钱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簿的登记工作,收取现金和签发收据应分别由主管人负责。支票、收据和发票等应建立领用制度,作废的支票、收据和发票不得销毁,要及时收回,并与存根联装订在一起,以备检查。
(2)收付现金必须详细审核收付凭证。
(3)收付现金后,必须由出纳人员在收付凭证上加章“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的戳记和个人印章,并据以登记现金日记账。
(4)每日营业终了,应当检查现金的账存数和实际库存数额是否相符。如果发现长短款,应查明原因及时报经公司处理。
(二)库存现金的核算
保险公司为了加强现金的核算与管理,必须健全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的原始凭证,依据原始凭证逐笔登记现金收付业务;对不合法规的收支,有权拒绝收付。
库存现金的核算包括库存现金总分类核算、库存现金明细分类核算和库存现金清查核算。
1.库存现金的总分类核算
为了总括反映库存现金的收入、支出和结算情况,应设置“库存现金”科目,核算公司的库存现金。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库存现金的增加数,贷方登记库存现金的减少数,余额在借方,反映公司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公司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该科目核算。其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从银行提取现金,根据支票存根所记载的提取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
(2)公司因支付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所需的现金,按支出凭证所记载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收到出差人员交回的差旅费剩余款并结算时,按实际收回的现金,借记“库存现金”科目,按应报销的金额,借记“业务及管理费”等科目,按实际借出的现金,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3)公司因其他原因收到现金,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
2.库存现金的明细分类核算
库存现金的管理需要随时掌握库存现金收付的动态情况和库存余额,以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完整。因此,保险公司除进行库存现金的总分类核算外,公司还应当单独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有外币现金的公司,应按币种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分账核算。
现金日记账必须装订成册,一般采用三栏式账页。借方栏根据现金收款凭证登记,贷方栏根据现金付款凭证登记。但对于从银行提取现金的业务,因为保险公司只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故应根据银行存款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的借方栏。
3.库存现金清查的核算
库存现金清查是指对库存现金的盘点与核对,包括出纳人员每日终了前进行的现金账款核对和清查小组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金盘点、核对。库存现金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清查小组清查时,出纳人员必须在场。清查的内容主要是检查是否有挪用现金、白条顶库、超限额留存现金以及账款是否相符等。对于库存现金清查的结果,应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注明库存现金溢缺的金额,并由出纳人员和盘点人员签字盖章。如果有挪用现金、白条顶库情况,应及时纠正;对于超限额留存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如果账款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属于库存现金短缺,应按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属于库存现金溢余,按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作如下处理。
(1)如为库存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或“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2)如为库存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银行存款的核算
银行存款是指保险公司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凡是实行独立核算的保险公司,都必须在当地银行开立结算存款账户,并保持一定数额的存款余额用于办理货币资金的存取和往来非现金结算业务。公司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结算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一)银行存款的管理
1.银行存款开户的有关规定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银行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日常非现金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保险公司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账户办理。
(2)一般存款账户是保险公司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为银行借款转存、与本保险公司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通过该账户保险公司办理非现金结算和缴存现金,但不能支取现金。
(3)临时存款账户是保险公司因临时经营活动的需要而开立的账户,用于办理非现金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4)专用存款账户是保险公司因特定用途的需要而开立的账户。
一个公司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二)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
(1)积极调度资金,既要保证业务正常需要,又要防止大量存款闲置。保险公司应根据现行人民银行存款利率,优化选择存款种类及期限,确保资金能得到较大增值。各级公司应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和目前实施的营运资金限额管理来确定活期存款所占比重和定期存款长短结构,从而既保证资金增值又能保证足额赔付。
(2)设专人管理银行存款,实行钱账分管原则。应编制定期存款核对表,不定期与银行核对存款实际数。存款的收付由出纳人员办理,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簿的登记工作。
(3)严格执行银行支票的使用制度。批准签发支票和具体签发支票,加盖印鉴,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经手办理。
(4)严格执行银行支票的领用制度。因特殊情况要携带空白支票时,应办理借用支票的登记手续,填明接受支票的单位,最高限额和款项用途,持支票人应根据支付凭证及时报账。
(5)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出租、出借、抵押银行存款账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过期支票,更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6)定期存单到期应先出后入,严禁空单转存,存单应有备查账反映且交人民银行托管处托管。
(7)严格禁止委托开户行(只准为国有商业银行)将存款发放委托贷款,各级公司在年终决算前应将本公司存单张数、金额及对账单签字后报上级公司备查。
(三)银行存款的核算
1.银行存款的总分类核算
银行存款的核算需要设置“银行存款”科目,核算保险公司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收入的存款数,贷方登记付出的存款数,余额在借方,反映公司实际存在银行的款项。该科目应按存款种类设置明细账。
2.银行存款的明细分类核算
保险公司在对银行存款进行总分类核算的同时,还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有外币存款的公司,应按币种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分账核算。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页格式与现金日记账格式基本相同,一般采用收、付、存三栏式账页格式。
3.银行存款的对账
银行存款的对账是指保险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与其开户银行转来的对账单的余额进行的核对。保险公司必须定期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至少每月一次,以保证账实相符。
核对的方法是在每月终了时,逐笔勾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的账面记录,找出双方账目中不一致的账项,确定未达账项,据以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验证双方账目是否相符。
有两种情况会造成核对不符:一是双方的银行存款记载有误;二是存在未达账项。所谓未达账项,是指一方已登记入账,而另一方尚未登记入账的事项。未达账项的发生通常是由于双方账务处理的时间差异造成的,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保险公司已经收款入账而银行尚未入账的款项。例如,保险公司送达存入银行保费转账支票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但银行尚未入账。
(2)保险公司已经付款入账而银行尚未入账的款项。例如,保险公司已经开给代办单位转账支票,但银行尚未收到。
(3)银行已经收款入账而保险公司尚未入账的款项。如银行付给保险公司存款利息保险公司尚未收到,银行已将保险公司的利息及本金继续存入。
(4)银行已经付款入账而保险公司尚未入账的款项。例如,银行已支付给其他单位保险公司委托银行付款的款项。
保险公司已经收款入账而银行尚未入账和银行已经付款入账而保险公司尚未入账的情况,会使保险公司的账面余额大于对账单的存款余额;保险公司已经付款入账而银行尚未入账和银行已经收款入账而保险公司尚未入账的情况,会使保险公司的账面余额小于对账单的存款余额。
保险公司在收到银行存款对账单后,应先核对双方余额,若不符,再以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收支数与对账单的收支数逐笔核对,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其方法是将双方账面余额加上对方已收己方未收减去对方已付己方未付,经调节后双方余额如果相等,说明银行存款记账没有错误,会计人员应尽快从银行取回回单,记入账内;同时督促支票持有单位及时将支票送交银行结算。如果双方余额不相等,说明银行存款记账有差错,应进一步检查账簿记录。但必须强调的一点是,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只是为了核对账目,并不能作为调整银行存款账面余额的原始凭证。
银行存款对账公式如下:
例7-1 某保险公司2007年8月31日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为435000元,而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为461000元,经逐笔核对发现以下未到账项:
(1)8月31日公司收到投保单位以转账支票缴纳的保险费5000元,于当日送存银行并入账,银行尚未入账。
(2)8月29日公司开出支付代办费转账支票7000元,公司已作付款入账,代办单位尚未送存银行。
(3)8月30日银行结算公司存款利息56000元,银行已记账,但公司尚未收到到账通知。
(4)8月30日银行代公司支付电费32000元,银行已收妥入账,公司尚未取回回单。
根据上述未达账项,保险公司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表7-1所示:
表7-1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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