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知 识 要 点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和掌握我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框架、基本内容,本章的主要知识点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4.预提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重 点 难 点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凡在我国境内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均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对于总机构设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其总机构不在我国境内,属于外国法人实体,为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地方所得税减免税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使。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1.制造业
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
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
2.商业
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
3.服务业
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其他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三)企业经营收入的确定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以及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3.咨询业务收入的确定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所得的收入,应全部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的收入。
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的,凡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应全部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提供的服务在境内和境外同时发生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但以中国境内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其划分为中国境内收入的业务收入,不应低于60%。境外咨询企业向客户提供的咨询业务活动全部在境外进行的,其所得的收入在我国不予征税。
境外咨询企业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共同与客户签订合同,共同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首先应按工作量或合同规定的合理比例,划分境内外企业或机构各自的收入,但其服务对象为境内客户的,划分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或代表机构的比例,不应低于该项业务总收入的60%。
凡境外企业派人来华参与客户的咨询业务,应再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就该项业务中划为境外企业收入的部分,以不低于50%的标准,再行确定该境外企业的境内业务收入,并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其他收入的确定
(四)准予列支项目
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监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2.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即按不高于一般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经审核后准予列支。
3.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扣除标准如下: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4.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5.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准予列支。企业不得列支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6.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经批准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列支。
8.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9.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10.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1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取的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金等基金,可以在税前列支。企业实际支付的职工福利类支出,在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4%以内,据实扣除。
(五)不准予列支项目
1.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支出
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3.资本的利息
4.各项所得税税款
5.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务损失
6.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7.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部分
8.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9.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10.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实行。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一般为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2.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3.递延资产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4.存货的计价
纳税义务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减免税优惠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的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适用该税收优惠。
2.凡是在经济特区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在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的税率征收。
3.对于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抑或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其企业所得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外,对其他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都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在国务院规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其所得税税率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从事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8.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的减征、免征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计算纳税。
9.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的减征、免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计算纳税。
10.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申请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二)再投资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退税计算公式如下: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三)亏损弥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四)税额扣除
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扣除限额按分国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其中“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按税法规定的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3%的地方所得税税率计算。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扣除限额的,按实际缴纳的税款扣除;实际缴纳的税款高于扣除限额的,按扣除限额扣除,超过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年补扣。
(五)其他优惠
1.对于在农业、科研、能源、交通运输以及在开发重要技术领域等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还可以免征所得税。
2.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规定的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3.外国投资者因收购股权达到25%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款。
四、预提所得税
(一)预提所得税的概念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10%的所得税。
(二)预提所得税的优惠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买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的利息,免征所得税。
5.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申请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而不论企业在年度内盈利或亏损。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并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选定其中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所涉及的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
(二)税款的缴纳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的方法。一般在季度终了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典型例题解析
1.对于总机构设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我国的_________,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答案]居民纳税义务人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一般为( );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A.低于原价的10%
B.不低于原价的10%
C.低于原价的5%
D.不低于原价的5%
[答案]B
[解析]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按不低于原价的10%估计残值,本规定与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存在差异。
3.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项目中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 )。
A.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
B.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利息支出
C.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D.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答案]CD
[解析]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利息支出,准予列支。其中工资和福利费的是全额列支,没有扣除标准。而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应当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在以后的期间合理摊销,而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属于税法中法定不予列支的项目。
4.在计算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的扣除限额时,计算公式中的“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应按该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后的税率计算。
[答案]×
[解析]在计算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的扣除限额时,计算公式中的“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应按税法规定的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3%的地方所得税税率计算。
5.A外资企业设立在上海浦东新区的化工企业,成立日期为1999年2月10日,经营期限20年,该企业1999年至200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要求:(1)确定该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
(2)计算在此期间该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解析](1)该企业开始获利的年度为2003年。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盈利弥补,弥补的最长期限为五年。该企业1999年和2000年分别亏损30万元和120万元,先用2001年和2002年的利润予以弥补后剩余的亏损为10万元,用2003年的盈利弥补后剩余利润为90万元,因此该企业开始获利的年度为2003年。
(2)由于A外资企业设立在上海浦东新区,且为化工企业,是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限为20年,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A企业开始获利的年度为2003年,因此2003年和2004年免税,2005年和2006年减半征收。另外,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都减按15%的税率征收。该企业1999年至2006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1999—2000年:亏损。
2001—2002年:弥补亏损后无余额,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万元),为开始获利年度后第一年,免税。
2004年:亏损,但为开始获利年度后的第二年,继续计算免税期限。
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弥补2004年度亏损20万元),为开始获利年度后的第三年,税率减半,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5万元[20×(15%/2)]。
2006年:为开始获利年度后的第四年,税率减半,应纳企业所得税为7.5万元[100×(15%/2)]。
因此,A企业从1999年至2006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为9万元。
同步强化训练
一、填空题
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自2000年1月1日,按___________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_________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_________税款。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税金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________。
4.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_________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按照或________者参照当时的_________计算。
6.凡是在经济特区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在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__________的税率征收。
7.对于在农业、科研、能源、交通运输以及在开发重要技术领域等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可以减按________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8.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年度终了后_________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并附送__________的查账报告。
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实行_________、___________的方法。
10.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__________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对于总机构设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B.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C.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D.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分别向其所在地申报纳税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其取得的下列所得中,应按照我国税法缴纳所得税的有( )。
A.将财产出租给中国境内使用者取得的租金
B.转让在境外的房产取得的收益
C.从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收入
D.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
3.下列关于咨询收入的确认,错误的是( )。
A.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的,如提供的服务在境内和境外同时发生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
B.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的,如以中国境内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其划分为中国境内收入的业务收入,不应低于70%
C.境外咨询企业向客户提供的咨询业务活动全部在境外进行的,其所得的收入在我国不予征税
D.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所得的收入,应全部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代表机构的收入
4.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是( )。
A.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
B.专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的企业
C.交通运输业(不包括客运)
D.医疗器械、制药行业
5.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各项中允许在税前直接扣除的是( )。
A.受让或购进技术的支出
B.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
C.资本的利息
D.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6.下列项目中,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标准一致的是( )。
A.职工的工资、薪金支出
B.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
C.企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D.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形成的损失
7.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是( )。
A.A公司支付其董事长国外的保险金
B.按照工资总额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
C.按有关规定为中方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金
D.按照工资总额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8.某新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2—2007年的盈亏情况如下:-50万元、-100万元、30万元、40万元、100万元、-80万元,其开始获利年度是( )。
A.2003年
B.2004年
C.2005年
D.2006年
9.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A.500万元人民币
B.1000万元人民币
C.500万元美元
D.1000万元美元
10.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的减征、免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A.一年
B.三年
C.五年
D.十年
11.某外商投资的咨询公司,当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为1500万元,其实际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为12万元,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交际应酬费是( )万元。
A.4.5
B.7.5
C.10
D.12
12.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并购,凡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 )的,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税法缴纳各项税收。
A.25%
B.20%
C.30%
D.50%
13.某中外合资企业2005年发生的各种职工福利费为45万元,当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为300万元,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为( )万元。
A.45
B.42
C.40
D.0
1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的方法。一般在季度终了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 )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四个月
D.五个月
15.下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描述正确的是( )。
A.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选定其中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B.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所涉及的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C.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有盈利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
D.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
三、多项选择题
1.应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C.外资企业
D.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
2.在中国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这些所得是指( )。
A.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润(股息)
B.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贷款利息、债券利息
C.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D.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用权取得的使用费
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列支必须符合的条件是( )。
A.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
B.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
C.附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监证报告,自行计算列支
D.附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监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4.在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时,下列坏账准备和坏账损失准予从税前列支的是( )。
A.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信贷余额,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
B.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以各种财产做抵押的贷款计提的坏账准备
C.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金
D.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金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坏账损失是指以下应收款项( )。
A.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B.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C.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D.从事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对于发生的用户欠费,凡拖欠时间超过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
6.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计算中,准予据实扣除的是( )。
A.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B.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
C.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
D.企业实际支付的职工福利类支出
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财产的税务处理中,正确的是( )。
A.企业采用直线法计提的折旧
B.企业经批准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的折旧
C.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的材料的成本
D.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8.下列情况中,可以享受15%的税率的情况有( )。
A.设在经济特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B.设在经济特区的宾馆、照相馆
C.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D.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
9.下列情况中,按24%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 )。
A.在沿海经济开放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B.在经济特区老市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C.在沿海经济开发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D.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港口企业
10.( ),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A.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
B.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外资企业
C.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水利企业
D.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火力发电企业
11.下列项目中,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是( )。
A.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
B.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
C.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买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的利息
D.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租金收入
1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是( )。
A.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B.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C.享受税收优惠期满后,经申请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D.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3.根据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下列项目中,其税务处理一致的有( )。
A.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的处理
B.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C.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标准
D.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规定
1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的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用免税期的利润再投资不能享受退税待遇
B.再投资额必须用于增加本企业的注册资本
C.再投资的经营期不得少于五年
D.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5.凡符合税法规定,从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有( )。
A.从事农业、牧业、林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B.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C.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资旅行社
D.在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判断题
1.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 )
2.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
3.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减去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分期五年摊销。( )
4.企业支付给境外的特许权使用费,均可以据实扣除。( )
5.外商投资企业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职工缴纳的境外社会保险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6.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选定其中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
7.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
8.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作为承租方的企业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费用,应作为承租方的支出在税前列支。( )
9.企业已列为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10.外商投资企业在计算减免税期限时,如企业当年亏损,则可以停止计算减免税期限。( )
五、综合分析题
1.某外国投资者在内地某市办宾馆,2002年该投资者讲分得的利润42万元再投资于本宾馆,增加注册资本(不考虑地方所得税,以万元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要求:(1)假设该宾馆的经营期限超过五年,请确定该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的比例。
(2)计算该投资者再投资退税额。
2.某合营企业为在沿海经济开发区设立的电子元器件生产企业,2000年成立,经营期限到2020年,2002年开始获利,2006年的盈利为-30万元,2007年全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营业成本608.5万元;管理费用100万元,其中交际应酬费15万元;财务费用40万元,其中年初向其他企业拆借资金100万元,支付年利息20万元(当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10%);营业外收入10万元,营业外支出8万元,其中税收滞纳金3万元,工商部门罚款2万元。
要求:(1)确定该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2)计算该企业1997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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